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tification-Deletion” Rule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DOI: 10.12677/ecl.2024.132432, PDF, HTML, XML, 下载: 34  浏览: 94 
作者: 王 凤: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通知–删除电商平台适用规则Notice-Deletion E-Commerce Platform Applicable Rules
摘要: “通知–删除”规则,初为著作权领域所采纳。然而,随着电商模式的演变与市场地位的提升,此规则已广泛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并转变为侵权归责原则。在电商平台中,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而“通知–删除”规则为判定平台经营者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司法案例显示,该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应用仍面临诸多问题,如合格“通知”的内容规定不一致,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不明确,恶意投诉的规制规则不完善,等待期的设置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需明确统一的“通知”内容,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规制,明确“通知–删除”的时间范围。如此,方能使“通知–删除”规则更好地适应并服务于电商平台侵权的判定与实践。
Abstract: The “notice-and-takedown” rule was initially adopted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However, 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e-commerce model and the rise of its market position, this rule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in vari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elds and has been transformed into a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platforms, the problem of infringe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nd the “notice-to-delete” rule provides a basis for determining the liability of the platform operator, but it also brings challenges to judicial practice. Judicial cases show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in the e-commerce platform patent infringement is still facing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tent of the qualified “notice” is inconsistent, the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obligation to review is not clear, the rules of regulation of bad faith complaints are not perfect, the waiting period set up and other issues. In view of these deficiencie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tent of the unified “notice”, clarify the review obligations of the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regulate the malicious complaints, and clarify the time frame of “notice-deletion”. In this way, the “notice to delete” rule can be better adapted to and serve the e-commerce platform infringement judgement and practice.
文章引用:王凤. 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3534-3540.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432

1. 引言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根据《202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全国网上零售额15.4万亿元,同比增长(下同) 11.0%。截至2023年12月,网络零售平台店铺数量为2500多万家,增长2.1%。由此可见,我国网络零售引领消费恢复扩大,在线服务市场强劲复苏。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加上我国消费群体庞大,催生了如拼多多,淘宝,美团等电商网络平台。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涌现,各类盗版商品被发往全国各地。“通知–删除”规则作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的重要手段,对营造法治电商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著作权领域到电商领域,“通知–删除”规则并未能得到适用性改造,生硬的照搬照抄必会导致制度的僵硬,因此本文通过梳理“通知–删除”规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以期“通知–删除”规则能够发挥更大效力,打造我国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1] 。

2. 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及发展

2.1. “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

“通知–删除”规则起源于美国1998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的联邦法律——《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这项法律中的“Notice-and-Takedown Process”(或称为“Notice-and-Takedown Procedure”)即为“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主要适用于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2] 。这一规则的确立最初是由实际的司法案例推动的,在美国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护版权和维护网络秩序,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这一法律。

该规则要求,当版权所有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存储的信息或提供的链接侵犯了其版权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 [3] 。这个通知必须包含版权所有人、被侵权作品、侵权信息的位置以及版权所有人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有效的侵权通知,他们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或屏蔽被指控侵权的信息,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在美国的设立,不仅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对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一种明确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4] 。这一规则旨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了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然而,“通知–删除”规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这一规则可能会对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造成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允许版权所有人在没有经过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删除信息。此外,也有人担心,这一规则可能会被滥用,例如被用于打压异议声音或进行恶意侵权指控。尽管如此,“通知–删除”规则仍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并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这一规则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网络环境和社会需求。

2.2.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最早在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了这一规则 [5] 。之后,该规则经过了一系列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在此过程中,我国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和应用也逐步深入。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平衡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互联网信息的自由和开放,同时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在早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版权保护领域,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然而,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对于这一规则的需求也日益迫切。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 ,其将“通知–删除”规则覆盖到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7] ,并将其修改为“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这一修改不仅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还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这一变化适应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求,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限,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同时,该法还加强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防止用户信息被滥用。最新的《民法典》在网络侵权规则中,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8] 。该法不仅保留了原有的“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还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同时,该法还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规则,为版权持有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虽然这个规则在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近几年来,随着一些经典案例的出现,如微信“小程序案”“阿里云案”等,对相关争议的讨论达到了高潮。

3. 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困境

尽管“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在理论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该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许多争议。在实体方面,合格通知、反通知的形式要件不明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与获利不对等是主要的问题。例如,什么样的通知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什么样的反通知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些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需要进行审查,但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进行有效的审查,而且他们的审查义务与从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并不对等。在程序方面,有关规定对通知权主体范畴规定不一致,规定收到“反通知”后的等候期破坏了通知人与被通知人的平衡,以及“通知–删除”规则对重复侵权问题失灵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例如,哪些主体有权发出通知,收到反通知后应该等待多久再进行处理,以及如何有效应对重复侵权等问题。

3.1. 合格“通知”的内容规定不一致

具体明确的通知应当是被侵权人得以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一步,合格完整的通知则是促使电商服务提供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从而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一般的“通知”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但权利人滥用权利却只有在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9]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下“通知”要件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的相关规定,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能在著作权领域进行使用。而能够弥补这一缺陷的《侵权责任法》并不局限于著作权,但对于“通知”内容,《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会导致在实践中运用时产生疑问。法律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得以不断修正。《民法典》第1195条与《电子商务法》第42条明确提出“通知”内容中必须含有造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10] ,初步证据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初步证据具体内涵及由此延伸出的初步证据的范围的界定、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的边界,电商平台需履行的责任甚至“通知–删除”规则运行的影响可谓是炳如观火。

3.2.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不明确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的角色和职责也在不断演变。法律需要适应这种变化,但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11] 。旨在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海量用户内容时的审查压力。然而,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删除通知的内容是否应该进行审查?应该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平台行使审查义务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论是接到通知或是应当有理由发现疑似侵权行为,都应当进行审核,当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当采取措施,否则为侵权。也有的学者认为电商平台只要承担向权利人披露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义务而不需要承担审查通知的义务。该部分学者认为对通知进行审查会导致平台为了进行审查而付出过高的时间和金钱的代价,会极大提升电商平台运营的成本 [12] 。

3.3. 恶意投诉的规制规则不完善

电商平台搭建起平台内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买卖的桥梁,为平台内商家提供一个获取利益的空间。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某些商家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和更多收益恶意投诉他人。而恶意投诉人进行恶意投诉,就是利用了“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适用时所表现出的不适 [13] 。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恶意投诉人当然应当对其恶意投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遭受恶意投诉后,会带来商品链接会被电商平台删除的风险,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界定。并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针对“恶意投诉”行为本身进行规定,其认定标准,如何界定“恶意”均不明确。

3.4. 等待期的设置问题

在“通知–删除”规则中,等待期的设置是一个关键环节。等待期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反通知后,暂停执行删除等措施的一段时间 [14] 。这一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被通知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申诉和反驳的机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等待期的设置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等待期的长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电商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设置不同的等待期,导致操作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过长的等待期可能会给侵权者提供继续侵权的机会,而过短的等待期则可能使被通知人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诉和反驳。其次,等待期的设置可能破坏通知人与被通知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某些情况下,通知人可能恶意利用等待期,通过发送虚假或恶意的通知来损害被通知人的利益。而被通知人在等待期内可能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等待期的设置还可能影响“通知–删除”规则对重复侵权问题的处理效果。在面临重复侵权的情况下,如果等待期过长,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损失。而如果等待期过短,则可能使被通知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应对和处理重复侵权问题。综上所述,等待期的设置是“通知–删除”规则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和完善,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

4. 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4.1. 明确统一的“通知”内容

合格通知作为“通知–删除”规则的必要前提,在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与版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合格通知应当具备一系列明确且具体的内容要素,以应对各种实践案例。

首先,合格通知必须明确指出被侵权的具体内容。这包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完整描述,如作品名称、作者、出版日期等,以及作品被侵权的具体情况,如被非法复制、传播或篡改等。通过提供这些详细信息,版权所有者能够帮助接收通知的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准确识别被侵权的内容,从而采取相应的删除措施。其次,合格通知应当包含版权所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15] 。这可以包括版权所有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证明其拥有版权的相关文件,如版权证书、注册证明等。通过提供这些身份证明材料,版权所有者能够证明其有权要求删除侵权内容,从而确保“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合格通知还应当详细说明被侵权内容的侵权情况。这包括侵权行为的描述、侵权内容的访问链接或位置信息以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持续时间等。通过这些详细信息,接收通知的平台或服务提供商能够全面了解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地采取删除措施。最后,合格通知应当明确表明版权所有者对于侵权内容的删除要求。这包括要求接收通知的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删除结果的确认信息。通过明确表达删除要求,版权所有者能够确保接收通知的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充分理解其意愿,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格通知作为“通知–删除”规则的必要前提,应当具备明确且具体的内容要素,以应对各种实践案例。通过提供被侵权内容的详细描述、版权所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侵权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明确的删除要求,合格通知能够确保“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实施 [16] ,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时代信息传播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发展。

4.2.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电商平台在“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审查义务应当是有限的,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17] 。首先,电商平台不应当承担过重的审查负担。电商平台作为提供交易和信息交流的平台,其核心职责是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和安全,而不是成为知识产权的审查机构。如果要求电商平台对每一个删除通知都进行详尽的实质审查,不仅会增加其运营成本,还可能影响平台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电商平台在审查通知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包括通知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侵权行为的明显性等。电商平台可以要求通知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侵权指控,例如侵权链接、侵权内容的截图等。同时,电商平台也可以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格式。此外,电商平台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辅助审查过程。例如,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侵权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过滤,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电商平台也可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减少侵权通知的数量和复杂性。最后,电商平台在审查通知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电商平台认为通知存在瑕疵或侵权指控不成立,可以要求通知人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果通知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侵权指控明显不成立,电商平台可以拒绝采取删除等措施,并告知通知人相关理由和救济途径。

4.3. 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投诉人的权利状态,如果投诉人明知自己的专利权存在争议或者已经失效,但仍然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投诉,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投诉。此外,如果投诉人故意隐瞒或者错误陈述有关专利权的重要信息,导致被投诉人遭受损失,也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投诉。对于投诉人的权利类型,如果投诉人的专利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其专利权的范围过于宽泛,容易对他人造成侵权,那么投诉人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投诉时,应该更加谨慎,以免误伤他人。如果投诉人故意利用这种权利类型进行恶意投诉,那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权利状态和权利类型,还可以考虑投诉人的行为历史、投诉人是否有故意拖延、滥用权利等行为,以及投诉人是否及时纠正错误投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判断投诉人主观“恶意”的依据。

4.4. 明确“通知–删除”的时间范围

对于等待期的设置,首先,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必要的。政府或行业组织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等待期的最短和最长时长,以确保各电商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操作中遵循统一的标准。这样可以减少操作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同时保护被通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关键。我们可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等待期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这些机构可以对电商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等待期设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它们还可以受理被通知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被通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解决等待期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提高“通知–删除”规则的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干预的机会。例如,可以开发智能审核系统,对通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快速判断,并自动调整等待期的时长。这样可以提高处理效率,减少等待期对被通知人权益的影响。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重复侵权问题的研究和应对。针对重复侵权的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应对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侵权数据库,对侵权者进行记录和追踪。同时,可以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已经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细化,但仍未形成完整的配套制度,不能满足现实中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因此在使用“通知–删除”规则解决电商平台中侵权问题的时候,应该对现有的规则进行完善。

首先,为了统一和规范“通知”的内容,我们需要明确具体的“通知内容”要求。这些要求应包括:权利人的明确身份,如姓名、联系方式等;被侵权作品或权益的具体描述,如作品名称、侵权链接等;以及明确的侵权事实说明和侵权证据。此外,通知还应包括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要求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请求。其次,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电商平台应对接收到的通知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通知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并对侵权事实进行初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电商平台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更多证据或信息,以便更好地判断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同时,电商平台应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过程公正、透明,避免滥用权力或忽视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恶意投诉行为,应当从投诉人的投诉状态、投诉类型和投诉历史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对于等待期的设置问题,引入一个合理的等待期机制,以确保电商平台有足够的时间对通知进行审查和处理。在等待期内,电商平台可以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8] 。

细化“通知–删除”规则,提高其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效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以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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