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组织与能力建设研究
Research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Capacity Building of Chinese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DOI: 10.12677/ASS.2023.127544, PDF, HTML, XML, 下载: 265  浏览: 331 
作者: 盛雨然: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纠纷体系建设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System Construction
摘要: 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升温,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信息来源不足的影响下,企业常常会在纠纷中陷入被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建设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中心以及地方分中心,但是仍然存在协调联动能力不足、专业性有所欠缺、预警机制缺失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在机构建设和政策实施两个层面入手搭建网络化纠纷解决系统充分协调各方资源,提高专业水平;建设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
Abstract: As the global trade friction is heating up,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onism and lack of sufficient information sources, enterprises often fall into a passive position in disputes.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guidance system for dealing with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t present, the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ponse guidance center and local branch center have been built in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coordination,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lack of warning mechanism, etc.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 networked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from the two levels of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to fully coordinate the resources of all parties an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level; establish a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文章引用:盛雨然. 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组织与能力建设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7): 3994-4001.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7544

1. 引言

针对变化迅速的国际经济形势,为了更好发展我国经济,早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就已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增长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的重点应当从“制造”转向“创造”。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纲要形式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总体要求进行明确阐述,并对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环境、组织保障以及全球治理进行了目标性概述,起到了方向引领的作用。其中第十条就明确提出“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调保护格局”这一目标,并具体指出要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以此来推动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 。

2019年7月10日,我国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指导下设立,旨在聚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存在的难点和痛点,构建国家层面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建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协助机制,提高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2020年11月11日,我国又设立了第一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各地方分中心应积极配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和培训指导机制,不断探索形成有效的业务运行模式。随后,2021年4月,我国又设立了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以更好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优化维权援助工作。

然而,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建设时间尚短,缺乏经验,虽直观可见规模在扩大,覆盖面在增加,正在向网络化目标稳步迈进,但是各指导站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涉外企业起到帮助作用,针对现阶段的国内国际背景,指导站自身的机构建设问题,仍是具有很强的讨论意义。

2.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设立背景

2.1. 组织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国际背景复杂,而知识产权又是需要具备高度专业性的领域。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建设已经趋于成熟,我国虽已经开始十分注重知识产权建设,但相较之下仍显稚嫩,不能与社会对这方面的需求相吻合。

从企业层面来看,许多企业在面临纠纷时,往往会因为不够专业而陷入困境 [2] 。首先,部分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不足,掌握信息不足的一方常会在应对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其次,部分企业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面临纠纷时保护意识仍然有所欠缺,多数只能采取和解赔偿来息事宁人,利益损失似乎是大部分企业的结局。因此建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站十分必要,针对企业信息搜集能力弱、应对纠纷乏力等问题给予外力援助,给出专业性的预防方案或应对策略,保护企业免受损害。

从国家层面来看,涉外知识产权是特殊的,他不光包含了知识产权、经济学的有关内容,更是国际政治的博弈。针对当下国际市场已经掺杂了政治因素这一现象来看,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市场机制被扭曲异化,建立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也是国际政策的普遍导向,以此来保障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的正常开展。

综上,不管是从哪一层面来看,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站都具有必要性。建设这一指导中心也并不能像传统的法律援助机构一样,仅仅以扶弱、保护人权为目的,而应当兼顾本国企业利益和国家发展政策,以保护企业利益为途径,落实我国国际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因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引的指导应当具有两个与一般法律援助不同的特点:第一,援助对象应当更侧重于本国企业,对外国企业只提供少量援助或者不提供;第二,采用多种不同的援助政策,出了法律援助以外,还应当配套有关经济扶持、国家层面的谈判磋商等等,从多个角度保护援助对象的利益 [3] 。

2.2. 域外经验借鉴

2.2.1. 美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措施

一直以来,创新创造一直是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美国始终保持竞争力的关键一环,因此,美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措施,具有很强的学习意义。

首先,美国注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与指导,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国务院、商务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共同建设完成。全球知识产权学院(GIPA)、ICHIP计划、商法发展计划(CLDP)、知识产权专员计划是全球能力建设的代表。美国通过这些培训,可以有效对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树立专属的影响力。其次,美国善于利用遍布全国的领事馆来为本国争取利益,美国通过领事馆,定期上报驻在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动态,为驻在国的美国企业服务。第三,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联合执法活动,保障美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利益。

我国可以学习美国设立知识产权问题的培训计划,加强中小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除此以外还可以加强区域合作,在区域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2.2. 欧盟国家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欧盟国家针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主要存在于欧盟既有其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各个国家又有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的方针的政策。欧盟国家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机制主要在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在企业方面,鼓励企业主动制订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预警的重视;在政府层面,主要是立法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欧洲专利局通过对信息的搜集,已经形成了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在面临纠纷时搜寻相关信息提供了平台。

我国在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体系建设时,效仿欧盟的预警机制,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入手。提升企业应对风险能力,主动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建设政府统一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服务。

3. 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与能力建设现状

3.1. 组织机构布局与工作成效概述

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之而来的也是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整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虽较晚但是发展迅速,这一明显的进步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早在2007年,我国就意识到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较为迟钝,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设立维权中心作为在政府领导下的公共服务机构 [4] 。2019年,我国提出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几个层面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保护能力与保护水平的提升。该《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2020年,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建立,同年11月,我国又设立了第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有助于更好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一指导政策,可以聚焦每个地方的企业需求,对接优质资源,服务区域发展,为涉外企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同时也可以即时关注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有助于信息的收集分析。2021年4月,国家又设立了第二批地方分中心,以更好推进指导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然而要想更好落实工作达成目的,除了机构的建设,还应当确保机构能够良好运行。各分中心在设立时,就规定应做到收集与报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指导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培训与宣传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等多项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和培训指导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沟通交流,探索形成有效的业务运行模式。除此以外,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厅也印发了有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旨在为了给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同时,国家目前也重视专家指导方面的建设。2022年3月,我国公示了第二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的名单。专家队伍涉及多国家、多行业,使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有了专业知识的保驾护航。专家人才的建设有助于知识产权规则制度信息的收集,可以为企业在面临纠纷时提供策略事项,在针对重大或疑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研讨的方式来进行指导。

除此以外,我国也建设了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用来发布有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最新政策动态,企业也可以使用这一平台来申请机构的帮助。

总体而言,我国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的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体系,并且再向更全面、更专业的方向不断发展。

3.2.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现存问题

3.2.1. 分中心间缺少协调联动

目前,各地积极相应国家号召,申报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虽整体呈向上的发展态势,但是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需要在进行下一步建设时加以考虑。

首先,我国分中心建设覆盖面仍然有限。在我国2020年发布的有关分中心申报建设的通知中,分中心申报建设要求之一是本地区涉外纠纷案件较多。这一考量有助于合理利用有限资源,针对各地最迫切的问题来集中解决。但是,随着近年我国“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不光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小企业要想更快、更高质量发展,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涉外纠纷,那么专门机构的指导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针对目前只有重点地域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站的情况,在一开始这项工作进行试点或者探索建设时,不光可以有效解决该地域的迫切需求,还可以通过频繁的实践操作最快摸索出最佳建设方案。然而当这一战略建设趋于成熟时,如果仍然仅仅关注某些重点区域而忽略个例的话,可能会不利于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其次,目前各个分中心协同合作较少。虽然在许多重点区域已经建设了分中心,然而各区域在处理纠纷时时常展现出“各自为战”的情形,分中心尚未形成协同合作、共同发展的局面。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全面、即时的信息其实是在纠纷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重要筹码,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就会遇到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然而,分中心的建立目前还只是尽量在各地铺开的状态,虽然在本区域可以尽可能充分地搜集到信息,并对企业进行指导,但各分中心彼此之间的沟通不足,最后也只能是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孤岛”,所能获得的信息还不够全面。不止如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侵害行为可以跨越地域的阻隔,同时发生于几个区域,这就不得不需要各区域的联动协作,对有关信息互通有无,来更好维护企业利益。

3.2.2. 分中心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专业性有待发展

早在2007年,我国就逐步在地方设立知识产权维护援助中心,并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文件来帮助更好建设这些援助中心。2019年,我国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成立,主要是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来给予公益咨询和指导意见。随后,我国建设了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分中心,但分中心是建立在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护援助中心的基础上的。这一举措,很好利用了原有的知识产权援助平台,与国家已有政策相衔接。且援助中心已经成立多年,对当地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搜集较为全面,同时,作为一个公益机构,也与当地企业联系密切,对如何指导企业应对纠纷有较为充足对经验积累。因此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可以更快入手企业指导工作。

但是,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涉及到的问题更为特殊复杂,除了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必须了解国外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规定,这对机构专业性要求更高,若只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简单拓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在充分了解国际政策的前提下,广泛搜集外国企业有关信息,重点关注主要国家的政策号令以及与我国的贸易往来,从各个角度了解深入,从而才能更好对企业进行指导,这对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也是目前我国在分中心建设时,除了数量、辐射面外,需要关注的问题。不过,也正因这一问题亟待关注解决,目前,我国分中心规模推进也较为谨慎,所以要想更快更好落实全国辐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就需要加大专业性建设投入。

3.2.3. 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不足

目前,我国建设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更侧重于事后援助,即在企业遭遇纠纷并提出申请之后给予援助。然而知识产权案件损害性强、应诉难度大,因此,只是更侧重于事后的救济与指导,而忽视了预防预警机制的作用,就会让企业错失应对纠纷的最佳时期,企业一旦陷入纠纷中,再要想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将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当前,各分中心主要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进行一定培训与宣传,只是在有需要与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一些重点产业的企业进行编发预警报告,这也是考虑到要给予预警报告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

然而,若仅仅是给企业进行一些培训与宣传,企业自我预防最后可以达到何种程度是不可控的,首先,各个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同,不同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导致这些培训宣传是否会被落到实处;其次,每个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水平是不一样的,若缺乏一定的专业性,企业想要去进行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工作也只能是“有心无力”。因此,如果分中心只是将预警做到广泛宣传这一步的话,程度还是远不够的。

3.2.4. 分中心与企业联动有待增强

2020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试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公布也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局对分中心对建设十分重视,且也是希望分中心可以从基层将工作落到实处。

但总体来看,目前有关监督监管工作还不够细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并且将其办公室设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内,同时各分中心也需要按时提交与回报年终总结。总体而言做到了自身总结汇报与他人督查的结合。然而,在考核中,平时考核的占比较少,年终的占比较大,可能会导致一些分中心在平时不能时刻将工作落实对情况发生。除此以外,各地方分中心在企业培训方面仍需加深关注。企业是直面纠纷风险的主体,只有企业拥有更完善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更为专业的应对风险配套措施,才可以更高效解决纠纷,这就需要地方分中心加强日常的监测与辅导。

4. 完善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建设意见

4.1. 完善机构组织建设

4.1.1.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目前各个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分中心缺乏协调统一的机制,同时在给予纠纷指导时尚不能完全利用好社会各界的有关资源。为了在有限资源下发挥最大的援助功效,首先必须要完善分中心间的协调机制,避免产生“信息孤岛”的局面,可以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一协调,按期收集各地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后及时公开,对各地典型案例进行汇编整理以供集体学习。同时,各分中心间也应建立联系沟通渠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很多时候并不是点对点的纠纷,而是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产品涉及到多个企业的纠纷,这些企业很有可能是分散在各地,当这种情况产生时,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各中心在指导本地企业应对策略时,通过与另外有关地域的指导站的沟通,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通,并可以互相借鉴有关策略,逐步形成“网格化”的保护局面。

其次,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在进行信息搜集或者政策指导时,也应当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对接交流,同时,也可以寻求律师、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此来有效克服专业知识不足的局面。

最后,可以考虑在海外建设有关分支机构。对于设立在国内的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尚可以进行指导应对,但如果是发生在海外的纠纷,就难免会产生“鞭长莫及”的局面。在与我国贸易往来密切的国家设立有关的援助机构,可以有效达到内外协同合作,也可以有效保护在当地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中国企业的利益。

4.1.2. 细化专业指导领域

我国当前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还是进行的统一指导,但是要想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给企业更精准的指导帮助,就必须细化领域,进行分类化指导。

首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细化分类,设置专门小组给出有针对性的专门指导。比如对美国较为典型的337调查,就可以设置专门的应对策略,对企业也可以着重在这一领域的应对进行重点培训。再者,针对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申请驳回复议等不同的问题,也可以根据纠纷侧重点不同,需要关注对法律点不同,以及应对策略的不同,而进行细化指导。因此,可以对比较典型的问题组织专门的小组或者人员来负责,确保负责人对这一领域足够熟悉,以更高效的给出准确的应对方案。

其次,也可以对援助对象来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差异化施策。目前,我国不同领域的企业所面临的纠纷数量是不同的,仍以美国“337调查”为例,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地位开始上升,337调查涉案产业也从传统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传统制造业领域所遭受的“337调查”目前仍然没有减缓的趋势,仍然值得关注,但是计算机及通信行业在近5年来成为了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的重点产业。所以,针对市场的动态变动,以及不同企业的特殊之处,应当也有专门的对策。针对大型企业,可以重点关注其遭遇到的案例,进行政策上的帮助与扶持;针对中小型企业则可以给予更多信息资源上的帮助。

4.2. 完善纠纷应对措施

4.2.1. 建设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主要关注的还是事后的救济与扶持,针对事前的指导还更多只局限于宣传教育工作。但在当前国际背景之下,企业需要海外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来帮助其规避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机制,可以通过有效规避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首先需要设立常态化信息搜集工作。由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搭建平台,通过将分中心搜集汇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汇编整理以及链接国内外有关数据资源库,来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保护政策进行整理,同时,这一工作在确保时效性的同时,还应当具有周期性与规律性,是一个长期的总结汇编。其次,在信息收集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有效整理分析,来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理对研判。合理有效的研判有助于企业及时采取好预防措施,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作用。最后,在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研判预测后,各分中心应当及时传达有关信息给本区域企业,并且针对区域企业的特殊性质,给出富有个性的指导意见,保障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畅通流动,在实践中发挥预警效果。

4.2.2. 加强对中小企业对保护建设工作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通常会因为其自身市场优势,在面临纠纷时,所获得的信息更充足,也会因为自身实力强劲而拥有更多的应对资源,包括更为专业的法律团队等,同时,由于大型企业在战略上更为优化,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更强,在面临纠纷时,通常不会处于一个完全被动对状态。然而,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相对较为弱势对群体,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在面临海外纠纷这一复杂事物时,常常会束手无策。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以及我国想要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便不能忽视中小企业这一弱势群体。各分中心应当对当地中小企业加强指导建设,制定专门对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要求企业委派专人进行学习,并且主要负责企业知识产权问题 [5] 。通过对有关典型案例、日常建设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纠纷应诉策略等多个主题等学习,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认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5. 结语

近年我国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众多,我国企业在面临纠纷时很难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目前贸易市场关系紧张,而我国中小企业又常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难以获得充足的信息。因此,企业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就需要借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力量,来获取专业性的有关指导与建议。

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作为近年响应政策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机构,目前仍然存在协调联动能力不足、专业性有所欠缺、预警机制缺失以及分中心监督考核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好完善指导中心及分中心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完善机构建设,包括完善机构的协调机制,充分调动现有资源;提高指导的专业性,对纠纷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具体措施来提高应对能力,可以增设预警机制,对海外纠纷风险进行预判;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应对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魏雅丽. 美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政策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J]. 商业经济, 2021(11): 149-151.
[2] 张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稳中向好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更趋多发[J]. 中国对外贸易, 2022(8): 45-47.
[3] 钱子瑜. 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J]. 知识产权, 2021(6): 35-49.
[4] 潘灿君. 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的启示[J]. 电子知识产权, 2011(5): 56-60.
[5] 金明浩.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分析[J]. 湖北社会科学, 2018(2): 16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