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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民航局 ; 维修人员 ; 适航管理 ; 适航证 ; 航空发动机 ; 注册登记 ; 管理条例 ; 生产许可证
摘要:
正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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