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造就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普及程度极大,且仍呈上升的趋势,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享受电商服务之前,要与电商平台签署服务协议,但在现实当中,电商平台经常基于各种理由更改服务协议的内容,且变更得相当频繁、普遍,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探讨。首先,此种变更是否影响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也即电商平台单方更改服务协议是否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其次,若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电商平台是否享有变更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还是当事人的约定?最后,若电商平台享有此类权利,应当如何衡平电商平台与平台内消费者的权益?前述疑问均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2. 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界定
电商平台基于技术与服务的发展、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调整,确有变更协议的需要,若这种变更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享受电商服务,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那么其变更行为也无可厚非,也无讨论单方变更权之必要。因而,是否构成单方变更合同便显得尤其重要。
合同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主体,对合同内容进行变动,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间、担保等的变化[1] [2]。但并非所有改变均是合同的变更[3],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能够引起给付义务变化的变更、以及一些涉及当事人重要权益条款的更改。
2.1. 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
引起给付内容变化的,属于合同的单方变更。电子商务服务有其特殊性,需要及时更新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因而时常更新服务协议也情有可原。此类更新有的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对程序进行优化,变更部分仅涉及技术问题,该变更不影响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给付关系未受影响,不属于合同变更。但若此类变更影响到给付内容,则属于合同变更。例如,电商平台更新后,消费者就不能再享受以前获得的优惠卷,或者更新后享受到的服务相较改变前更差,这些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虽然不影响给付关系,但影响相对人重要权益的条款变更,也属于单方变更合同。这主要涉及纠纷解决,通常合同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例如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等。尽管这些条款对双方的给付内容没有影响,却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例如,电商平台变更协议时改变管辖地,约定自己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这对于相对人有所影响(如交通不便)。这些影响相对人重要权益的更改,也属于合同的单方变更。
2.2. 常态化更新的定性
常态化更新是指电商平台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行系统优化或者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对协议进行的更改。随着技术的不断推进,电商平台必然要对以往的系统进行升级更新,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这符合数字经济实践。司法实践也承认这种更新是适应数字发展的需要。因而,电商平台进行的常态化更新未必属于合同变更。常态化更新若不影响合同的给付关系、相对人的重要权益,就不属于合同变更。例如,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电商平台为了尽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需要对用户协议、隐私条款等进行调整,此类更新与合同目的并不抵触,数字服务相对人仍然能够享受服务,而且是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双方的给付关系不受影响,因而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综上,电商平台变更服务协议并非一定属于合同变更,只有涉及到给付关系或消费者的重要权益时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基于发展的需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所做出的常态化更新通常不属于变更合同。
3. 电商平台的单方变更权
在构成单方变更合同的基础上,引发了电商平台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合同之思考,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电商平台的还是通过约定获得的有待明确。同时,数字化时代,电商平台相较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来说,更具优势地位[4],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利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3.1. 电商平台不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判决承认了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服务合同的权利。理论上,也有论者认为平台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具有正当依据[5]。但在现行法律体系当中,找不出电商平台享有法定单方变更权的依据,赋予电商平台法定的单方变更权一方面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会诱发电商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压迫剥削消费者的问题。因而,电商平台并不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权。
3.1.1.《电子商务法》并未赋予法定的单方变更权
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4条“以法律的形式事实性地赋予了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4],但该条实际上是强调协议变更合同条款应当履行的程序,并非赋予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从文义本身出发,某条法律规范赋予权利的表述通常为“有权……;可以……;有权请求……”,但《电子商务法》第34条没有这样的表达,相反,其表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这是法律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规范表达,结合该条前面的内容,其主要强调了平台经营者变更相关事项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前面部分所说的变更,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变更,也可能是法律要求进行的变更,但从中无法解读出该条赋予了平台经营者法定的单方变更权。
从体系出发,第34条第2款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保护,若其不接受平台经营者的更改,可以退出平台,且可以按照之前的协议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那么,平台内经营者是基于什么理由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依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权威解释,“相关责任”是指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6]。如果第1款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权,那么更改协议就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怎么会违约呢?由此可见,第34条并未规定单方变更权。同时,权威机构也指出,第34条背后所体现的是契约严守的精神[6],而赋予平台经营者法定的单方变更权显然与契约严守原则相冲突,不符合该条的立法目的。
综上,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出发,均无法得出《电子商务法》第34条赋予了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3.1.2. 法定的单方变更权不利于衡平利益
法定的单方变更权在法理上也不可取,赋予电商平台法定的单方变更权会增加对消费者的压迫剥削,不利于利益平衡。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其服务范围涉及到衣食住行,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渠道之一。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依赖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借助这种依赖获得优势地位,其有可能借助自身的优势地位压迫剥削消费者。如果再赋予平台法定的单方变更权,那么平台就可以随时变更合同条款,其只需要找一个合适的借口(例如“基于技术的需要”)就可随时更改协议内容,影响相对人权益,而经营者和消费者就只能接受,否则就无法享受服务。这种权利很可能成为平台侵害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法律固然不是扶平强弱的工具,但法律必须担当起扶助弱者的责任”[7],因而,不宜赋予电商平台法定的单方变更权,其变更合同必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且这种变更是合理的。
承上,电商平台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不到依据,于法理上也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因而,其不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权。
3.2. 约定的单方变更权的正当性
首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且与契约严守原则相协调。民法作为私法,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治高度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得到民法的承认与保护。电商平台若能与相对人达成合意,且约定的内容不侵害他人权利、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其就能合法取得单方变更权。
其次,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给予数字服务提供者一定的单方变更权,这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8]。技术的不断更新会对电商平台产生一定的冲击,有时不得不改变原有协议以适应技术革新,这些更改有可能触及给付义务以及相对人之利益,但这是数字服务发展之需要,若不允许电商平台进行这种变更,则会阻碍电商服务向前发展。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权利,但电商平台可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协商,通过双方合意获得单方变更的权利,从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之需要。
综上,电商平台在取得相对人同意后,可以取得单方变更服务协议的权利,这有利于经济发展,也符合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4. 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
电商平台可以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协商进而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实践中电商平台事先在服务协议中加入约定变更权的条款,通过相对人同意服务协议完成双方协商的仪式。《淘宝服务协议》、《京东用户协议》等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当中均有此类条款。此类条款是电商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实现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但现实中电商平台使用此类条款时存有诸多问题,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需要对此进行规制,以更好地平衡利益。
4.1. 存在的问题
4.1.1. 相对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有其特殊性,这对相对人充分了解知悉服务协议带来了挑战。首先,服务协议内容比较繁杂,涉及服务领域较广,而且服务协议通常以网页作为呈现载体,与纸质合同相比,其没有字数限制和成本负担,这导致服务协议十分冗长,阅读完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服务协议是一种技术性合同,其中用语往往包含了大量常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这给相对人阅读协议、理解协议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加之数字化的合同呈现在电脑或者手机上字体会很小,电脑、手机的界面大小有限,相对人就更不愿意阅读相关协议,更不用说从中找到约定了单方变更权的条款。
尽管电商平台对该类条款进行了加粗、加下划线并以特别字体显现,但这种提示方式的效果已经大大减损,有时候甚至没有提示的效果,因为绝大部分用户根本不会去看相关内容。现实当中大部分人已经习惯或者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服务,即使注意到提示,也不会专门对变更事项进行了解,往往直接点击同意按钮。由此可见,基于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的特点,电商平台对相对人进行特别提示的效果甚微,相对人往往在不了解相关变更内容的情况下就同意了变更条款,其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9]。
4.1.2. 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条款过于宽泛模糊
约定的宽泛性与模糊性是指,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条款用语不涉及具体的变更事项,只用一些概括性语言。例如“有权在无须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本服务的相关规则”、“基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复杂性、高效性等特性及监管要求、政策调整等原因,可以不时对本协议以及相关服务规则进行调整”。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条款过于宽泛开放,相对人没有合理预期,电商平台亦有利用该约定侵害相对人的可能,因为这种概括的表述不涉及具体变更内容,有时涉及到给付内容或相对人重要权益的变更也能涵盖在前述表达里,因而服务提供者有利用这一缺陷的空间,将已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作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挡箭牌[10]。可见,条款的宽泛与模糊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4.2. 单方变更权条款的规制
在电商服务系统当中,电商平台相较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具有优势地位。诚然,电商平台能够通过格式条款取得相对人同意进而取得单方变更服务协议的权利,但要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而,要严格把控电商平台所使用的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格式条款。
4.2.1. 形式控制:更高标准的提示说明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然而,从前文所阐述的问题来看,相较于纸质合同,在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中识别格式条款非常困难。因而,电商平台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有更高的、更合理标准[11]。
在提示义务方面,应当给予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单独的弹窗,并取得其同意。本文多次提及数字化合同给相对人带来的阅读困难,将条款加粗、加下划线、以特别字体显示等措施适用于纸质合同,但在数字化合同当中却效果甚微。阅读界面过于狭小、合同内容冗长繁杂等特点使得用户不愿意阅读或者跳过阅读[12]。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单独的弹窗来克服这一困难,单独的弹窗只涉及格式条款部分,内容较少,便于阅读,并且单独弹窗的形式足以引起注意,能够有效地保障知情权。
在说明义务方面,应当充分说明单方变更的适用情形、具体变更事项、变更的后果等情况。约定的开放宽泛以及模糊性为电商平台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便利,相对人无法拥有合理预期,其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格式条款必须充分说明变更的具体事项,让合同相对人充分了解这种变更,让其对变更有所预期,以便其更好地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保障其知情权和自由退出电商服务系统的权利。
承上,电商平台在与相对人订立数字服务合同时,不仅应对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条款做出详细阐述,还应以单独弹窗的形式供相对人阅读,唯有满足此形式,该条款才具备约束力。否则,电商平台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对人可依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认定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
4.2.2. 内容控制:变更内容的合理性要求
即使约定单方变更权的条款满足形式要求,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有被侵害之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借助算法主动影响消费者行为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例如,淘宝会根据个人搜索记录有意识地推荐相关产品,诱使消费者购买。电商平台有可能利用算法诱导相对人勾选同意,但该选择并非源于相对人真正的意志,其意思的形成受到算法的操控[8]。与此同时,此种情形无法通过欺诈、重大误解等制度予以救济,因为无法判断数字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的违法性[13]。因而,仅仅满足形式要求尚不能较好地保障相对人权益,需要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即变更内容的合理性。
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电商平台进行合理变更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无不妥,这也意味着合理性要求并不一定要对相对人有利,而要权衡发展需要、技术革新以及相对人权益,结合多种因素做出是否合理的判断[14]。仅仅以“适应政策变化”、“基于技术原因”等是无法满足合理性要求的。电商平台最了解其提供的服务,对相关技术的认知水平更高,应当由其说明变更的合理性。若约定单方变更的条款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相对人可以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依据,请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15]。
综上,电商平台约定了单方变更权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数字化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使用该类条款时应当履行的提示说明义务需要有更高的标准。与此同时,电商服务协议属于技术性服务合同,普通人无法理解其技术特点,电商平台应当向相对人说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只有对电商平台单方变更的格式条款在形式与内容上进行严格的把控,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才能使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有所平衡。
5. 结语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商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提高电商服务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服务与互联网技术息息相关,不时更改服务协议,有时是为了适应技术的革新,以便提高服务质量,这是电商平台自身发展之需要,但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利益之平衡。当变更协议不影响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影响其他合法权益时,不构成合同变更,也无讨论单方变更权的必要,反之,当变更行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所影响时,单方变更权的重要性就较为突出。电商平台并不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认可,并与契约严守原则相契合。尽管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有其正当性,但现实中仍存在消费者知情权缺乏保障,约定模糊等问题,电商平台在使用该类格式条款时,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说明提示义务,并自证变更行为的合理性。如此方能平衡好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进而引导电商的良性发展,最终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为人民群众增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