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Criminal Law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DOI: 10.12677/ojls.2024.127681, PDF, HTML, XML, 下载: 95  浏览: 115 
作者: 周 瑞, 鲁常宝:波洛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白俄罗斯 新波洛茨克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路径Big Data Era Personal Informatio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Perfect Path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对于保障个人隐私权与尊严、促进技术与法律的和谐发展以及增强公众信任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界定不明确、行为方式界限模糊、罪名及罪数认定困难、刑罚及救济途径不足和知情同意原则适用不力等问题。本研究提出通过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与范围、完善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立法规定、规范罪名与罪数认定的司法实践、提升刑罚力度与救济机制有效性以及建立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实施框架等路径来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Abstrac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perfection of criminal law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guaranteeing individual privacy and dignity,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nd law, and enhancing public trust and social stability. However,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riminal law, such as unclear definition, vague boundary of behavior mode,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charges and number of crimes, insufficient ways of punishment and relief, and in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 This study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riminal law by clarifying the legal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behavior patterns and crime types, standardiz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identifying charges and number of crimes, enhancing the intensity of punishment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lief mechanism, and establishing the legal implementation framework of the 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
文章引用:周瑞, 鲁常宝.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路径研究[J]. 法学, 2024, 12(7): 4786-479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7681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不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关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然而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信息相关界定不明确、行为方式界限模糊、罪名及罪数认定困难、刑罚及救济途径不足和知情同意原则适用不力等,不仅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效果,也制约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1]。因此,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大数据时代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价值

2.1. 保障个人隐私权与尊严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强化是对个人隐私权与尊严有力维护。随着互联网普及,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被广泛收集、分析与利用,然而这种利用往往伴随着隐私泄露风险,致使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甚至影响到人格尊严。完善刑法保护,明确对非法获取、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助于建立信息时代的隐私安全屏障,《中华之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惩处,为保障个人隐私权和尊严提供坚实法律后盾[2]

2.2. 促进技术与法律的和谐发展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必须跟上技术的步伐,确保其适应性和前瞻性。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应适时调整,以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例如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章节,规定企业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边界,既保护个人权益,又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推动企业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个人信息的加密、匿名化处理,降低数据泄露风险。

2.3. 增强公众信任与社会稳定

当公众看到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会增强民众对数字社会的信任感,从而更愿意参与线上活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效的刑法保护可以预防因信息泄露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例如,政府应定期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情况,让公众了解法律执行力度,提升公众法制意识,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3.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个人信息相关界定不明确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出海量、多样且复杂的特点,然而,当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相关界定方面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给实际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界定较为笼统,例如对哪些具体类型信息应纳入保护范围缺乏细致的规定,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痕迹等新兴信息类型,其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存在争议,导致在处理一些涉及此类信息案件时,司法人员难以准确判断和适用法律[3]。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敏感性”界定也不够清晰,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在何种程度上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并无明确标准。再者,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难题,一些看似普通的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关联分析下会变得具有可识别性,但其中的界限模糊不清。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个人信息形式不断涌现,而刑法在该方面的界定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如虚拟身份信息、数字资产信息等,与传统个人信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2. 行为方式界限模糊,欠缺全面性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面临着行为方式界限模糊以及欠缺全面性的问题[4]。在行为方式方面,对于获取、使用、披露等行为的具体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如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进行不当使用的行为,其与非法获取后使用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应如何区分,缺乏明确规定,又如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何种程度和范围的披露构成犯罪,也不清晰。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极为迅速和广泛,致使一些原本看似轻微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刑法对于该类行为界定和惩处标准不够完善,而且对于一些新型行为方式,如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获取个人信息等,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同时不同行为方式之间的界限有时难以准确划分,例如获取行为与使用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相互交织,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在涉及多个主体共同参与个人信息处理的情况下,各主体责任划分也不明确,导致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争议,刑法对于一些潜在的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关注,例如对个人信息存储安全保障不力等行为,未能充分纳入规制范围,从而影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3. 罪名以及罪数认定存在难点

在大数据时代,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罪名以及罪数认定面临诸多难点。就罪名而言,现有一些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明确之处,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对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在一些复杂的案件场景中,难以准确判断应适用何种罪名,而且对于一些新型涉及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现有的罪名体系无法完全涵盖,从而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在罪数认定方面,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罪名时,如何确定罪数也存在争议,如一个行为既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又涉及利用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究竟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此外,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涉及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如何准确认定各自的罪名和罪数也是一个难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还会不断涌现出一些难以简单套用现有罪名和罪数认定规则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挑战,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个人信息犯罪,其罪名和罪数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5]

3.4. 刑罚及救济途径设置有待完善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在刑罚及救济途径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从刑罚设置来看,现有刑罚种类和幅度无法有效威慑和惩治个人信息犯罪,如对于情节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法定刑的设置偏轻,难以体现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充分保护,而且刑罚的梯度不够合理,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犯罪行为,刑罚区分度不够明显,对于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也不够完善,单位实施个人信息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现有刑罚对单位的处罚力度和方式不够有力。在救济途径方面,被害人寻求救济面临诸多障碍,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被害人往往难以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侵犯,或者即使发现也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在实践中运行不够顺畅,被害人获得赔偿和其他形式救济的难度较大,对于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如何恢复和修复,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措施,在跨境个人信息犯罪的情况下,国际间的协作和救济机制也不够健全,导致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4.1. 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与范围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与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准确判断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此外,还应将个人基因、血型、指纹、健康等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

4.2. 完善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的立法规定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应当完善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的立法规定。具体而言,应将以下几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非法获取、提供、出售、购买、交换个人信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利用网络或者其他技术手段,窃取、篡改、毁损他人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国家规定,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住宅等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通过完善犯罪类型,可以全面覆盖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为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3. 规范罪名与罪数认定的司法实践

在大数据时代,为了提高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实效,我国应当规范罪名与罪数认定的司法实践。具体而言,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根据其行为方式、侵犯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适用刑法的相关罪名;二是对于同一行为人多次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犯罪次数,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于不同行为人共同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对于单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4.4. 提升刑罚力度与救济机制的有效性

为了在大数据时代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应当提升刑罚力度与救济机制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对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规定较重的刑罚,以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二是建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所得的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处以罚金;三是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制度,被害人因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四是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救济,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升刑罚力度与救济机制的有效性,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结论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是保障公民隐私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方面存在定义不明确、行为方式界定模糊、罪名及罪数认定困难、刑罚及救济途径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个人信息法律定义与范围、完善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立法、规范罪名与罪数认定、提升刑罚力度与救济机制有效性的改进路径。未来,我国应继续深化相关立法,强化司法实践,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确保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松齐.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J].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2023(12): 4-6.
[2] 唐志强, 武晓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J].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9(5): 80-84.
[3] 罗曼珊. 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 [硕士学位论文]. 南宁: 广西民族大学, 2023.
[4] 辛效玖, 刘海廷.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刑法规制研究[J]. 秦智, 2022(12): 25-27.
[5] 叶婷.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 人民检察, 2022(21): 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