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证研究——以广州市为对象的研究分析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rime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s—A Research and Study Based on Cases from Guangzhou
摘要: 多年以来,我国市场上持续存在着交易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乱象。过去数年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总量在上升,此类案件也朝着多样化、隐蔽化、便利化的趋势发展,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在办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罪名竞合有争议等疑难问题。本文试着从犯罪学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2019年至2022年中的4547份刑事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以及个案研究,以研读判决书的方式总结出犯罪现状及犯罪主体、犯罪空间、犯罪对象方面的特点,提取出相关的犯罪行为特征和规律。本文还从社会和个体两个层面分析,总结出相关的处罚方式与不同市场的供需关系的相关联情况。同时,本文认为市场上存在产业监管漏洞问题,导致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大量发生。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行防控对策研究,提出以增强保护意识、规范产业发展、实现社会共治为主的罪前预防对策,以完善犯罪打击与监管体制为主的罪中预防对策和以严密刑事法网、提升刑罚惩治与预防效果的罪后预防对策。
Abstract: Over the years, various illicit activities involving the trading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have persistently plagued the market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overall number of cases harming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has been on the rise. These cases are increasingly diversified, covert, and facilitated, posing greater challenges to enforcement efforts. Moreover, difficulties persist in judicial practices, such as subjective challenges in establishing “knowing” intent and contentious issues regarding overlapping charges in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nalyze these issues from a criminological perspective. By conducting data analysis on 4547 criminal judgments from 2019 to 2022 and examining individual cases, it aims to summarize the current criminal landscape and highlight characteristics related to offenders, locations of crimes, and targets of these offenses. The study identifies patter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behavior, while also analyzing the societal and individual factors influencing punishment methods and the interconnectedness with supply and demand dynamics in different markets. Furthermore, the paper identifies regulatory loopholes in industry oversight as contributing significantly to the prevalence of crimes against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Building on these findings, the study proposes preventive strategies focused on enhancing awareness, regulating industry practices, and promoting social governance to prevent crimes. It advocates for improvements in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hanced enforcement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alongside stringent criminal justice measures aimed at both deterrence and prevention of future offenses.
文章引用:聂创.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证研究——以广州市为对象的研究分析[J]. 法学, 2024, 12(7): 4754-476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7677

1. 研究背景

(一) 刑法规定的变化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当下的环境保护重点。1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我国《刑法典》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条在2021年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我国涉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有三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其一是在第一款中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其三是在第二款中的非法狩猎罪。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涉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又整合了原来的前两个罪名,即将第一款改为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第二款保留不变的同时,新增加了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个重要修改目的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强了对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针对第三百四十一条的修改也体现了国家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重点建设,将以前未在保护动物名录中的野生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之中[1]

(二)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现状

在2014年及2019年,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总数猛增,主要原因在于这两年期间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群众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案件数量在2020年达到高点后,在2021和2022年间迅速回落。

根据地域的不同,不同省份出现的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在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西北与丘陵地带,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大肆出现,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较为发达的地区更多的出现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走私、贩卖类的案件,相较于非法猎捕,走私、贩卖类案件更加隐秘,背后的关系更为复杂。

2. 研究方法

(一) 数据收集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判决书,判决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笔者通过设置关键词“审判程序:一审、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文书类型:判决书、时间:2019~2022”,抽取了2019~2022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裁判文书样本4547个,并对其判决的时间、区域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对比,找寻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变化。

同时,作为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通过锁定一个更小的范围,分析过去四年间的判决书,对比特定区域与全国范围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差异,以便更深入了解该罪名在不同区域的适用问题。笔者还添加了关键词“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广州市为案例,提取案件总数108件,以分析广州市在过去四年间关于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情况。

本文研究的样本仅限于2019~2022年的判决书,并未涉及所有年份,且判决书并未详细记录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因此,样本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本实证研究结论存在一定影响。

(二) 关键词提取

关键词挖掘是指从本文研究样本中识别出在判决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通过关键词了解分析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相关特点,以及判决结果。

(三) 整体分析

基于案例检索、关键词挖掘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本文对全国、及广州市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情况进行思考,同时对比现有研究,发掘其之间的不同之处及其原因。

3.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实证分析

(一) 以全国为例的分析

1、裁判时间统计与分析

图1可见,案件数量在2019年到2020年的区间内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在2020年达到高点,并在2021、2022年迅速回落,其回落速度远超其他犯罪的波动。其中一个可能的成因为2019年国家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在严打的态势下,大量案件在2019到2020进入了审判程序,各类案件在数据上呈现上升的态势。在经历了严打后,案件的侦破速率下降,也因此导致了相应数据在2021与2022年的迅速下降。同时,另一点不可忽略的因素是2020至2022年间新冠疫情在全球大规模爆发,导致犯罪整体呈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的态势。受疫情影响,在病毒传播、卫生安全、经济条件的多重因素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市场”迅速萎缩,导致相关案件的发生频次下降。除此之外,不排除2021及2022年的案件未完全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公布的情况,使得数据可能存在误差。

Figure 1. The total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from 2019 to 2022

1. 2019~2022年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数量总量

2、裁判区域分布统计与分析

Figure 2. The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from 2019 to 2022

2. 2019~2022年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图2可见,在2019至2022年这四年间里,云南省发生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是最高的,近乎排名第二的广东省的一倍,这与云南省作为我国自然生态多样性最丰富省份之一的特征相对应,加之云南省为边境省份,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走私和运输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性。图2中案件数超过100的区域,多为自然区位优越的地区,或者沿海沿边的区域,这些都是天然的拥有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区域。图2中呈现的数据上与目前现有的相关研究并无存在较大的出入。

(二) 以广州为例的分析

广州市在2019到2022年间总共有108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同期广东省内共有459起同类案件,由此可得,广东省内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广州,因此广州的数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作为全国的一线城市代表,广州与北京、上海的相关案件总量分别是108、125、64,其均为该类案件发生频次较高的区域。因此,研究广州的现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北京、上海等不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城市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的共性。

1、裁判时间统计与分析

Figure 3. The total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3.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数量总量

图3可见,广州市案件数量在2019年到2020年的区间内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在2020年达到高点后在2021、2022年迅速回落,这个趋势与我国整体的趋势表现一致。但广州的案件量从2020年的57起下落到2022年的0起属实令人意外,这也从侧面再次引发了对数据是否全面真实的疑问。

2、被告人基本情况统计与分析

在广州市的108个案件中,有五份判决书选择了不公开,因此关于广州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的信息统计分析依据103份公开的判决书进行。

(1) 被告人性别统计与分析

图4可见,在103份判决书中,共有被告130人,其中男性105名,女性25名,此类案件中女性犯罪比例略高于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女性嫌疑犯的比例,可见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女性的参与程度相交其他犯罪更高。

(2) 被告人年龄统计与分析

图5可见,在130个被告人中,于1980~1989年间出生(约44~53岁)的人数最多,最年轻的被告人为2000年出生(约24岁),年纪最大的于1962年出生(约62岁)。相较于其他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年纪在低龄与高龄区间均有分布,且年龄分布较为平均,由此可见,发生在广州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受年龄的影响较少。虽此类案件呈现被告人年轻化的趋势,但年长者依然能够实施该类犯罪行为。

Figure 4. Gender statistics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4.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性别统计

Figure 5. Age statistics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5.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年龄统计

(3) 被告人籍贯统计与分析

图6可见,发生在广州市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本地人参与的频率较高,籍贯为省内的被告人数已经超过了总被告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以广州市为例,本地人依靠其对地方的熟悉程度、人脉等关系更容易在本地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根据统计的省外被告人的籍贯,大多人员来自广西、福建、四川、湖北、海南、河南、黑龙江等省,对比各省份的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中的省外人员多来自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发生频率较高的省份。

Figure 6. Place of origin statistics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6.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籍贯统计

(4) 被告人受教育程度统计与分析

Figure 7. Education level statistics of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7.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受教育程度统计

图7可见,涉案人员中有文化程度记录的为129人,被告人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但其中也不乏有比例相当的大专生,这与其他调查研究中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被告人普遍学历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发现存在较大出入[2]。这从侧面反映出一线城市人员的受教育程度高于其他区域,同时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涉案人员的分工也较大地受学历影响。在广州市发生的犯罪行为多为养殖、贩卖与购买,该类人群与实施狩猎、运输的涉案人员的学历构成存在差异。本项统计说明,犯罪分工和受教育水平之间有极大关联性,即文化水平越低,其参与的犯罪环节越靠前,反之则越靠后。

3、量刑统计与分析

在统计中的108个案件中,自然人犯罪的为87个,团伙作案的有21个,由此可得,在广州市发生的案件多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103个公开的案件中,有73个案件为偶发,涉案金额少,涉及较少的买卖野生动物行为,这些案件重点处罚卖家,但也有少量因购买行为被起诉的被告人。这与其他地区存在大量运输、大规模交易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有巨大差异,可见广州市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多为以购买宠物或饰品为主的小额交易为主。只有两个案件中涉及到购入野生禽类食用的情形,这与固有观念中广东人爱吃野味的形象存在一定的出入。

(1) 认罪认罚

通过对103份判决书的检索得出,有68份判决书中被告人接受了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政策能极大程度帮助被告人争取更低的刑期与减刑,这也符合目前检察院推广认罪认罚的态势,因此大多数被告人在自己的刑期并不是很高时,都愿意接受认罪认罚。

(2) 被告人主观不知情况统计与分析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破坏的是野生动物资源。在统计的130人中,仅仅只有13名被告人的主观态度被认定为明知。但是在认罪认罚的规定下,极少数被告将主观“不知”作为辩解的理由,而且法院亦未一起不明知都未予以认定和支持。因此在实践中,被告人是否“不知”很难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3) 刑罚情况

Figure 8. Penalties in cases involving the destruction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resources in Guangzhou from 2019 to 2022

8. 2019~2022年广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刑罚情况

图8可以看出,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广州市没有免除刑罚的判决,但是缓刑的比例非常高,在130人中有76人都得到了缓刑的判罚,剩下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在一年以内得到缓刑的也非常多。综合前文发现分析,广州市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多为严重程度较轻的案件,因此广州在整体上呈现量刑较轻的态势,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同时,广州市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规定的罚金刑非常严厉,样本案件中全部130个被告人均采取了罚金刑,罚金数额均在一万元左右。相较其他区域,广州市的罚金刑更为严厉,判处缓刑的概率更高,免于刑事处罚率要低得多,这也是一个有趣的现象。自然人被判处罚金的占89.7%。统计的130个被告人中,受到刑罚最重的是1964年生的男性,其文化程度为小学,其主要行为是运输、销售483只穿山甲死体,这比较符合其他研究所归纳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涉案人员多为学历低、年纪较大、获刑较重的特征。

(4) 犯罪客体

广州市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涉案客体也与其他地区有较大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种类:蜥蜴类、蛇类、蚺类、禽类、龟类、象牙制品、玳瑁制品、石珊瑚、砗磲制品等。其中大部分动物类的野生动物被作为宠物出售,而动物制品多为装饰品或者药品为主。与其他地区相比,广东省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风气久禁不绝,甚至像穿山甲这样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成了一些不法之徒的盘中美味[3]。此外,以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为代表的稀有宠物比一般野生动物更受追捧,这也使得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加隐蔽,以至于打击较为困难。

4. 存在的问题

(一) 市场监管松散

通过分析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可得相关市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十分松散。此类案件的交易地点多为当地花鸟市场,也包括宠物展会,案件当事人接触并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门槛低,且相关交易地点并无投入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在何某某、何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2和曾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3中,被告均在当地花鸟市场与流动摊贩或其他无相关资质人员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在苏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4,被告于当地宠物展会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蛇类后,将其带回家中在居民区饲养、繁育,其交易过程未见明显阻碍。由以上例子可得,相关市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监管松散,市场以及相关监管没有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未在公开的花鸟市场、展会上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定期的巡查,导致卖家与买家可以明目张胆的在公开场合进行珍贵野生动物的交易活动。

(二) 交易线上化

样本判决书中的案情描述还呈现了交易线上化的态势,且当事人灵活运用多种网络购物及交易平台来实现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售卖和运输。例如在伍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5中,被告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向大众消费者售卖“海南天然玳瑁手串”。在陈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6中,被告人协助同伙于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帮助其线下花鸟市场档口非法出售多类国家保护龟类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甘某坤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7中,被告人甘某坤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微拍堂”相继向各网店收购黄缘闭壳龟,并置于其居住地进行养殖。由上可见,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互联网进行野生动物的交易,通过快递进行发货完成交易,这不仅降低了犯罪的成本,还开阔了整个野生动物的交易市场,便于卖家发掘潜在的客户。这会导致野生动物交易的频次与数量的增加,从而提高野生动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若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及时遏制网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未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必定往“线上化”的方向发展。

(三)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定性不明确

样本判决书中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定性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一致性。部分样本判决书中探讨了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关动物养殖许可的案情,如在何某某、何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8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龟类养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向违法人员非法收购得印度星龟、黑池龟等,存放于其住处饲养。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牟利。在另一类似案件黄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9中,判决书同样强调被告人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多只国家保护龟类动物,并将其放在被告人程承租的店铺内进行饲养。以以上样本为例,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是否还属于野生动物,或者是否还处于立法初衷所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回应。具体而言,是否将行政行为及拿到养殖许可证作为符合合法人工繁育的标准在刑事法律中运用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若不采纳该判定标准,在人工养殖野生动物越发频繁的当下,可能会造成刑罚的扩大化[4]

(四) 上下游犯罪的问题

在广州市发生的案件大多都没有牵连出上游犯罪,被告人所交易的珍惜野生动物大多都来源于境外或者上级买家。由于追查的成本极高,同时也有审限的要求,大多数案件都是针对目前能够掌握的证据与嫌疑人进行处罚。这不能有效的打击整个犯罪的利益链,导致极易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5]

5. 对策

综合对样本判决书的多方位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社会范围内应以法制宣传为主要方式,加强社会群众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识,致力于改变旧的思想观念,为司法机关和国家部门的执法工作打下群众基础,由下至上地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合围之势”。尤其在城市中,社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与珍稀野生动物的距离较远,更应加强对城市居民的法律教育工作。近年来,部分地区在一般性法律宣讲和惩戒性司法判决的双重作用下,通过奖励举报的方式,有效调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类似的经验也可被城市所借鉴。从样本判决书中可见,城市中于线下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多发生于当地花鸟市场中,行政执法部门便可有的放矢,重点深入社区、花鸟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科普活动,让民众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日常可见的哪些动物属于国家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提高民众的警觉性。公检法部门还可在科普教育活动中结合相关案情进行宣讲,集中解说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件,以提高民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有效促进打造民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贩卖、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社会。

第二,针对城市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部门应加大协同力度,保证各部门分层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厘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了达到缩小监管盲区的目的,监管部门还须对各地市场进行定区调研,了解不同市场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类型和主要情形,保证对市场进行合理监管。同时,各部门还应多措并举,联合管控网络环境,针对各类电子商务及线上交易平台以及其广告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动态管控,全方位围堵网络兜售、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由于网络交易门槛低,体量大,互联网平台也需要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职能,协助司法机关及各职能部门对平台进行管控,对于在平台上存在异常活动的用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反馈,保证信息的快速流通,尽可能保证快速抓取、检测平台上的异常、可疑行为,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与便利。

第三,针对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针对性,明确罪行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确保司法实施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由本文所分析的样本判决书可得,关于人工养殖问题,应当出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时及时更新名录,使人工繁育的技术日趋成熟、形成规模,能够将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买卖、运输。这不仅有益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有助于增加市场活力。其次,应当强化法律的惩罚力度,确保对侵害珍稀野生动物罪行的惩治力度足够严厉,能够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在此同时,相关立法应当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并适当提高罚金刑数额,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要有特殊考量,允许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判罚的金额,确保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才可进一步发挥罚金刑打击、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

最后,通过本次研究,本文发现不同区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类型并不相同。关于上下游犯罪问题,办案机关可以考虑形成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城市间的交流学习,在统一办案标准的同时增强办案合作,使相关犯罪行为频发的地区的办案经验得到有效借鉴。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应当针对不同区域的特性,因地制宜地适用刑事制裁措施,以最大化地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NOTES

1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于2020年12月25日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s://ne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xxxcgcxjpfzsx/fzsxllqy/202012/t20201225_172844.html

2何某某、何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刑初365号。

3曾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3刑初892号。

4苏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3刑初1732号。

5伍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4刑初1091号。

6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103刑初275号。

7甘某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820号。

8何某某、何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刑初365号。

9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4刑初1635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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