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恢复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逐渐成为了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治理的难题之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指出2017~2021年间,受理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数整体呈上升趋势,在犯罪年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2021年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数较2017年大幅增加,增幅达到57.4% [1]。基于此,我国针对涉罪未成年的司法政策始终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力求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并为他们开辟回归社会的新路径。
涉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极为复杂,涉及社会、家庭、心理等多个方面。社会因素包括经济贫困、教育水平低和社会不稳定等,这些都可能增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家庭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家庭不和谐、家庭暴力以及缺乏父母关爱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寻求犯罪作为逃避手段。未成年人犯罪对个体和社会都带来负面影响,除了犯罪本身带来的后果外,这群年轻人还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和人际关系。基于此,社会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以促使其走上正面的道路,避免长期的负面社会影响。
(一) 伦理问题的复杂性与司法社工介入的必要性
在当今复杂社会,司法社工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模式,强调通过介入、帮助和预防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席小华(2021)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其实就是社会工作介入刑事司法的工作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助人活动[2]。姚建龙(2021)多年从事与研究少年司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专注于青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推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做出大量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3]。D. S. Young,Lomonaco S•W认为美国进入新世纪后,越来越多人呼吁和支持让社工在矫正领域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4]。司法社会工作在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正中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服务能力,司法社会工作者不仅能够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本身,还能深入挖掘潜在的社会问题根源,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和解决方案,通过在司法系统内建立桥梁,从而协调资源以促使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Frederic G Reamer提出伴随着司法社工的深入实践与发展,社会工作者也越来越关注伦理问题,这一值得注意的趋势建立在社会工作对伦理发展及其历史上显而易见的核心价值观与道德标准的丰富而长期的承诺之上[5]。专业伦理对司法社工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提升他们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它的复杂性也能够加强司法社工的专业价值,在涉罪未成年帮教与矫正领域内提高总体的服务能力。
(二) 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在司法社工领域的关键作用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过程中,信息调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识别风险因素、个体定制化干预、建立合作网络、监测干预效果等,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的社会调查能有效探究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同时也能对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利弊因素进行分析,有效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过程提供关怀与帮教建议,防范个体陷入犯罪或社会问题的边缘状态。在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提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信息调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此项政策大力鼓舞了第三方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力量加入到社会调查之中,社会工作也由此获得了参与社会信息调查的司法准入门槛。社会调查工作更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参与,因为公检法司虽具备更多的法律知识背景,但却无法保证信息调查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去担任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独立于公检法机关,从而能够更好避免调查的内容有指向性与偏向性的问题,保证社会调查工作的中立性与独立性。司法社会工作相较于其他原有的社会信息调查执行主体,拥有着独特专业优势、第三方身份优势和调查时间上的优势,从而逐步成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力军,调查的工作内容涉及其成长历程、犯罪根源、监护教育等各方面。最终司法社会工作的信息调查结果也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定罪量刑、帮教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奠定前期基础。
2. 生态系统理论在司法社工中的运用
(一) 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
生态系统理论最初由生态学家Bronfenbrenner提出,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体的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交互关系,他认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人类发展的主要影响根源,环境就像一组嵌套式的结构,发展中的个体被环境系统嵌套与影响,这和社会工作推崇的“人在情境中”相互响应,因而后来被引入到社会工作领域。通过进一步的细分,孙玲玉强调了个体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包括微系统(个体直接参与的环境)、中观系统(与个体有直接互动的环境,如家庭、学校)和宏观系统(广泛的文化和社会制度) [6]。生态系统理论指出涉罪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服务对象微观的子系统内部不良因素与中观系统、宏观系统之间的消极互动导致的。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系统内的所有资源,Pincus与Minahan对服务对象生态系统内的资源进一步划分为了四个模块,分别是改变媒介系统、案主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改变媒介系统主要是指在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过程中充当的主导者;案主系统主要是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目标系统主要是指需要被改变的系统(服务对象的宏中微三大系统);行动系统是指社会工作者为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矫正工作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社工在此理论下解决问题的模式通常先改变服务对象的目标系统来使其成为行动系统,再将社工与行动系统共组为改变媒介系统,最终影响和改变案主系统。这些系统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理论框架,帮助社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涉罪未成年人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推动社会变革和个体发展。
(二) 绘制涉罪未成年人生态系统图
在这个研究者绘画的简单涉罪未成年人生态系统图中,图1中个体被表示为中心顶层,周围分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等不同的环境系统。箭头表示信息和影响的流向,帮助展示个体与各个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司法社会工作者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就可以清楚找到介入涉罪未成年信息调查的具体路径,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生态系统图可能更为复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更详细和具体的设计。司法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过程中可以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态网络进行介入,以收集到更加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
Figure 1. Ecosystem map of criminalized minors
图1. 涉罪未成年生态系统图
(三) 生态系统理论的嵌入式运用
生态系统理论在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的运用涉及将生态系统的概念和原理应用于司法社工的实践中,以更好地理解和干预个体犯罪行为。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的本质是调查员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环境的互动,探究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评估涉罪未成年人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性评估工作,在整个信息调查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利用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周边环境沟通互动的相关技巧,更好地融入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
以下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的一些潜在运用:(1) 生态系统评估。司法社工可以通过生态系统评估了解个体所处的生态环境,包括家庭、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等。这有利于司法社工在信息调查过程中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从而更全面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2) 多层次开展信息调查。司法社工依靠此理论框架能在多个层次进行干预调查,包括个体、家庭、社区和社会层面。这种多层次的调查方法有助于全面了解和处理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3) 系统干预。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司法社工可以通过系统性的干预来影响涉罪未成年人的环境。这可能包括开展家庭的亲职教育、学校的法律知识宣传、以及与社区合作,提供社会服务、心理健康支持和教育机会,以减轻潜在的犯罪风险。司法社工在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过程中,通过对于其生态系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同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朋友、学校、社区等系统进行走访调查,信息调查的内容也会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状态由浅至深、逐次分批进行,以便撰写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报告,并设计后续观护帮教的计划。总体而言,生态系统理论为司法社工提供了一种综合性的信息调查框架,通过综合考虑个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司法社工能进行信息调查后更有效地介入,促进社会的犯罪预防。
3. 司法社工介入信息调查的伦理困境
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涉及深层次的伦理困境,主要体现在个体隐私权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冲突、信息采集和保护的平衡、涉罪未成年人生态环境中的标签化、法律框架与伦理准则的不一致等。如何在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合法获取、公正处理以及透明使用,成为司法社工必须认真考虑的伦理问题。以下是几点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中信息调查的具体困境。
(一) 个体隐私权与社会安全的冲突
司法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经常面临一个显著的伦理困境,即在个体隐私权与社会安全之间寻找平衡。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在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司法社工需要获取和处理个体信息,以预防潜在的犯罪或社会问题。然而,这种介入往往引发了个体隐私权与社会安全的冲突,需要深思熟虑的伦理决策。在法律中,个体隐私权被广泛认为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先藕洁在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实例中提出,社会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个体隐私的原则,确保他们的敏感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这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基石,强调对每个人的尊重和保护。但在司法社工的实践中,这一权利往往需要在特定情境中被削弱[7],在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调查的情况下,司法社工往往需要获取一些敏感信息,以了解其状况、背景和风险因素,这与个体隐私权会形成冲突。在面对潜在危险或紧急情况下,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司法社工的任务之一是积极参与防范犯罪和社会问题,相应人员在信息调查中需要更主动地获取和利用个体信息。其中的冲突也导致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在确保社会整体安全的同时,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体隐私权。
(二) 潜在的标签和社会偏见
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中的信息调查很容易将涉罪未成年推向另外一个舆论风口,即涉罪未成年人所生活的社会生态系统很容易将其标签化,甚至出现人传人的夸大谣言。潜在的标签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评估,社会往往对犯罪有一定的刻板印象,而未成年人的行为容易被过度解读或过分强调。例如,某些族群或社会阶层可能更容易受到怀疑和更严格的审查,而这并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对背负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而言,本身可能成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存在犯罪前科让其与众不同。如果被犯罪标签所标定,就可能会形成一种犯罪心理,从而成为其将来持续犯罪的一个心理诱因。正是由于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世俗评价而不是法律规范评价,往往导致其难以穿过标签效应造成的鸿沟,难以很好地融入社会,也导致未成年人在法律、教育和社会领域面临更大的困难,从而增加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这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后,如何有效防止他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过度污名化和标签化。
(三) 信息采集和保护的平衡
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各级别罪错行为的教育矫治手段,付斌在研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中,突出了专门教育作为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干预措施的重要性,并通过细化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各个环节的具体分工与职责,搭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体系的基本框架[8]。现实目前在重庆常见的流程是见图2:公安机关接收到未成年案件后会调查整理出预审的材料、犯罪证据等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进行审查,随后启动社会调查委托函,司法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接收社会调查的任务,再由司法所委派司法社工等调查员开展实地调查,根据调查访谈后的资料整理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最后函复检察院。由于在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中会涉及多层主体,所以信息的采集和保护尤其需要进行平衡,这一平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要求社工在职业伦理、法规遵从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合适的交汇点。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要注意前面所提及的隐私保护,在信息流转过程中也要注意扭曲事实的风险。
(四) 法律框架与伦理准则的不一致
在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中的信息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框架和伦理准则之间的不一致困境。这涉及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同时保持对个体隐私和伦理原则的尊重。以下有几对关于法律框架与伦理准则对立的例子:(1) 在隐私权与信息获取方面。法律可能允许司法社工在一定情况下获取某些信息,以确保公共安全或防范犯罪。但社工的伦理准则强调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在获取信息时,社工可能面临如何平衡法定权利和隐私权的伦理挑战。(2) 在透明度与机密性方面。法律可能要求社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调查的机密性,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但社工的伦理责任可能要求他们保持透明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当事人沟通,以确保他们了解信息的使用方式。(3) 在信息分享与合作方面。法律可能鼓励或要求社工与其他法律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进行信息分享和合作。但社工伦理可能要求他们权衡信息分享的必要性与对个体的潜在风险,强调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以确保信息的合理使用。
Figure 2. Social survey flowchart
图2. 社会调查流程图
4. 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
(一) 建立明确的信息采集政策
建立明确的信息采集政策对于司法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至关重要。一个良好的政策可以确保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遵守法规,同时也提供社工在工作中的指导和保障。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伦理困境的拓展性体现在几个关键方面。首先,司法社工需要思考在何种情境下可以正当地介入并收集个体信息,以及何时应该尊重个体的隐私权。其次,陶宇认为伦理决策不仅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需要符合社会的道德期望,即在合法行为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体尊严。最后,信息的安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议题,司法社工需要确保司法机构获得的信息不被滥用,不违反任何道德和法律准则[9]。要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建立明确的信息采集制度。
以下是建立明确信息采集政策的一些建议:(1) 司法社工在开展信息调查时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目的。明确指导社工收集信息的原因,例如为了评估未成年人的状况、制定个性化的支持计划或保护社会安全等,这有助于社工避免过度收集无关信息。(2) 信息收集政策应该强调最小化原则,即仅收集对于调查目的必要的信息,避免过度获取不相关或过于详细的信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3) 司法社工可能需要采用更加透明和参与式的方法,与个体共同制定信息获取的规则,并在决策中积极考虑个体的声音。此外,强调持续的伦理培训和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司法社工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处理个体隐私权与社会安全的冲突,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个体的权益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二) 发挥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作用
前科封存制度,是指基于对涉罪者社会化的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禁止将其犯罪前科记录展示于社会的规范性规定。任雪娜指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可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去除对其前科烙印的歧视,防止标签效应对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消除社会心理及涉罪未成年人自身心理的双重障碍[10]。司法社工积极发挥封存涉罪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制度的优势,可以防止污名化、标签化效应的发生,从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实现社会化,在社会上确立一个正常的角色及适当的位置。一方面,司法社工需要深入了解当地和国家层面关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法规和政策。这包括了解封存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在信息调查中能够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另一方面,在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司法社工不应主动透露封存前的犯罪记录,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因过去错误而受到不必要的歧视。
司法社工在获取信息时,也需要权衡预防潜在风险的必要性与尊重个体隐私权的原则。即司法社工必须审慎考虑信息收集的合法性、目的明确性以及使用和共享的透明度,以确保任何干预都是必要和合法的,警惕不受证据支持的主观假设,以免过早地给予未成年人负面标签,影响其未来发展和社会融入。
(一) 促进社工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
在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司法社工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至关重要,以确保全面、综合的评估和支持。通过建立积极、合作的工作氛围,司法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共同努力,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支持。这样的协作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的问题,还有助于促进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具体合作建议如下:(1)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调查中,建立跨职业团队是关键。团队可能包括社工、心理专家、教育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等,这样的调查团队能够提供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有助于全面理解未成年人的状况,也有助于司法社工者更好地理解其他司法专业人员的职责和限制,从而更好地协作。(2) 制定明确的合作计划。通过明确每个专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从而确保每个团队成员都理解他们在信息调查中的具体任务,以避免混淆和冲突。(3) 确保建立安全而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括确保符合法规和伦理准则的信息共享,以及制定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以避免重复信息以及信息浪费的现象出现。
总之,在实践中各人员灵活运用专业判断力,权衡信息采集的必要性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以确保调查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能够满足司法系统对信息的合理需求。在合作关系中明确每个专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这有助于避免信息调查中的混淆和冲突,保持工作的协同性,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分享。
(四) 制定明确的伦理监管机制
在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调查中,制定明确的伦理监管机制是确保司法社工信息调查行为的合规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步骤。伦理准则也应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获得知情同意,并提供知情同意的标准和程序。首先,需要建立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准则,明确社工的职业责任和价值观,这准则应明确规定信息调查中的道德要求,包括隐私权尊重、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和合法授权等。其次,王栎媛也提出需要设立独立的伦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司法社工者的伦理行为,该机构应由独立专业人士组成,与司法体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确保监管过程的客观性[11],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审查,确保社工在信息调查中的行为符合伦理准则。最后,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提出对司法社工者行为的投诉,这一机制不仅为个人提供了保护通道,还有助于及时纠正伦理违规行为。总之,通过这些明确的伦理监管机制,司法社工者可以更加可靠地履行其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其行为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定要求,最终达到促进社会正义和防范犯罪的目标。
5. 总结与反思
(一) 研究结果的总结和归纳
司法社工在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过程中无法避免会触及相关的伦理困境与挑战,在信息调查中常常需要平衡隐私权和调查的合法性。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尊重是伦理准则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在一些情况下,为了防范犯罪或保护公共安全,司法社工可能需要获取个体的敏感信息,这时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仔细评估合法授权的存在,确保信息的获取是在法定框架内进行的,同时努力最小化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另外,社工还要在信息调查中保持公正原则。在处理不同群体和个体时,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确保不发生歧视,避免对特定群体的偏见影响调查的公正性,这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同时对可能存在的歧视问题敏感并及时纠正。
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检察院委托的独立于公检法司的第三方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员,不同于公检法司机关重点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和定罪量刑等客观法律流程,司法社会工作者从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出发进行信息调查,从而分析出其“身、心、社”多层面、多系统的犯罪原因,为其顺利融入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综合而言,伦理困境研究为司法社工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通过制定明确的伦理准则、建立监管机制、强化跨学科培训等手段,司法社工能更加有效地应对伦理困境、保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正义、实现涉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的目标。
(二) 研究的局限性
本研究主要是基于现如今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过程中伦理困境问题提出,尽管研究者有关注此类问题,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集中体现在:(1) 技术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调查涉及到的技术工具和数据分析方法也在迅速发展,因此未来的研究方向应该关注科技发展对信息调查伦理困境的影响,以及如何在数字时代保护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如何在技术创新中解决伦理问题等。(2) 社会工作在社会信息调查中权威性不足。纵使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有关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过程中具有天然的第三方优势,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社会工作者很难拥有传统公检法司人员的法律权利,在信息调查过程中更多属于软性调查,很难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一些无赖措辞执行强制配合的措施,从而会降低整个社会调查工作的进度。(3) 司法社会工作开展信息调查认可度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是在西方的传入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现今发展不够成熟,在社会调查实践中,更多家长和未成年人更多愿意诉诸专门的公检法司,而仅将司法社工归类于社会志愿者的一派,这种偏差性认知不利于司法社工开展专业性的信息调查。
总之,本研究揭示了司法社工在信息调查中的伦理困境不仅仅涉及到专业准则,更是涉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与社会安全的权衡。随着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司法社工不仅需要关注案件的合法性,还需平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这呼唤更加精细化的伦理指导和政策制定。总体而言,在面对伦理困境时,社工需要不断学习、反思,同时社会也需要提供更完善的政策和指导,确保司法社工能够在复杂而敏感的情境中有效而合法地开展工作。通过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对于这一领域伦理挑战的认识,从而更好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通过解决现存的这些局限和敏感性因素,可以为司法社会工作者提供更全面、深入的伦理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调查中的伦理困境,减少不利因素对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