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富有意义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 p. 30)但康德仅仅是指出了这条命令的唯一可能性,还未论证其现实性。康德在此书的第三章中思考这条命令何以可能,对于这个问题,康德认为:“我们所能提出的唯一可能的前提,就是自由的理念。”([1], p. 66)而对于谢林在《先验唯心论体系》的实践哲学部分中,从“全部道德概念的可思考性和可解释性的先验演绎”([2], p. 217)出发,简要地指明了实践哲学的关键,其中也包含了道德律的可思议性。
定言命令由三个分句构成,第一个分句“handle nur nach derjenigen Maxime”的形式是命令式,而命令式都用应该(Sollen)表示,因此命令式可与应该等价。第二个分句“durch die du zugleich wollen kannst”其中wollen (意愿)是这个从句的实义动词;第三个分句“daß sie ein allgemeines Gesetz werde”([3], p. 33)强调普遍规律。在《先验唯心论体系》中,谢林依次演绎了“意愿”、“应该”和其整体的内容。本文将通过分析《先验唯心论体系》实践哲学部分中的演绎以解释康德道德律的起源。
2. 对意愿的演绎
《先验唯心论体系》的目的是“全面的阐述唯心论”,谢林为此采取了“依据一种延续性去宣讲哲学的所有部分,并且揭示出,全部哲学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自我意识不断前进的历史”。([2], p. 5)因此在下文的论述中,本文也会贴近谢林的原意,通过自我意识的辩证法运动以说明定言命令在自我意识中的位置。
在先前的理论哲学中,自我已经提升到生产性直观的高度:自我作为主体成为自己的客体,客观世界不断地被直观到。此时自我只能作为主体不断直观自己以提升生产性直观的阶次,却不能成为客观的,即不能产生意识。因此,必须有一个活动扬弃生产性直观,将这个作为主体的自我转变为客体。实践哲学序列便由此开始。
先验唯心论体系的实践哲学的第一个原理是:“绝对的抽象,亦即意识的开端,只有通过理智的一种自身规定或理智对自身采取的一个行动才是可解释的。”([2], p. 217)这种自身规定便是“意愿”。这种意愿并不包含着一个特定客体,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活动(动词)。自我的原初设定活动——自我是自我——设定了意愿活动。因此,意愿对于实践自我而言就是唯一能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客体的活动。
谢林对意愿的进一步演绎区分了意愿活动与原初的设定活动间的差别。二者都设定了一个自我。但在原初的设定活动中,只有一个进行设定的自我和被设定的自我,这个对立等同于直观者和被直观者的对立;在意愿活动中,此时进行设定的自我将前二者合为一体而设定。这两种活动自在的来看诚然是同一个活动,但意愿活动中自我是有意识的立法并实现法则的,而在原初的设定活动中,自我对自己一无所知。简言之,实践自我能有意识地进行立法,借此与自然法则区分开来。道德法则是一种自由的规定,就是因为自我是实践上自律的设定自身的。因此,实践哲学中观念的自我是理想化(idealisierend)的自我,与之对立的自我则既是观念的又是实在的自我。
现在我们可以对康德定言命令的第二个分句进行解释。首先,“意愿”是自我使自己作为主客统一体成为自己对象的活动。也就是说,“意愿”跨越了主客体的界限,所意愿的对象是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一个主观的准则(Maxime)可以被意愿转变为客观的规律(Gesetz)。而实践自我为何能(kannst)将自己的主观准则转变为客观规律,这是因为实践自我通过意愿活动有意识地进行设定。
3. 对“应该”(Sollen)的演绎
基于上段提到的原初的设定活动与意愿活动的差别,谢林进一步演绎:“自我意识的那个远处活动是位于全部时间之外,反之自身规定的活动却是必然处于意识的一个瞬间。”([2], p. 222)意愿活动就其本质而言与原初的设定活动同一,因此对于自我而言意愿活动近似于本能,是不能解释的。但现状是意愿活动又处于时间之内,因此又能以一些在先的其他行动得到解释。针对“意愿活动既应被解释又不应被解释”的矛盾,谢林必须找到一个中介概念以扬弃当前矛盾。
由此谢林先提出了先验唯心论体系的实践哲学的第二个原理:“自身规定的活动,或者说理智对自己采取的自由行动,只有通过理智之外的一个理智的特定行动才能够得到解释。”这个原理的意义是:通过另一个自我的意愿活动,自己的意愿活动得到了解释;但意愿活动本身仍然是不可解释的。
但这个定理仍然有待解释,我们之外的这个行动如何成为自己的意愿活动的间接根据。自我的意愿活动完全是自由的,不受外部干扰。因此,假如那个在自我之外的活动能成为我自己的意愿的根据,那么我也必定意愿这个行动的产物。但此时实践自我仅仅是一个意愿活动,所以那个行动为我产生的只能是“意愿”概念本身。自我可以意愿各种客体,但“意愿”这个概念却是由另一个自我提供的。
那么“意愿”概念又是如何产生的?意愿活动不可能真的产生一个客体,否则产生的客体就是自然界内的客体了,理智会退回到它本应离开的地方。因此意愿活动产生的是一个可能的客体的概念,正如康德所说“在后一种情况下,自然王国则是一个实践观念,要通过我们的行动,把尚未存在的东西变成现实也就是与实践观念相符合。”([1], p. 52)可毕竟理智要把“意愿”概念实在化(realisieren),它才能存在。一个客体的概念在自我面前被产生出来,自我仅仅是观念的,而但这个概念需要通过自我的行动而产生时,自我才既是观念的又是实在的。
自我如果想把自己作为实践自我产生出来,则必须将观念自我与既是观念的又是实在的自我对立起来并加以综合。自我不得不这样做,因为那个行动是一个要求。只有通过“应该”(sollen)这个概念,这个对立才得以实现。因为通过“应该”,实践自我至少做出了努力,至于客体是否真的会实在化,这是不确定的。由此“意愿活动既应被解释又不应被解释”通过“要求”(Forderung)而被解决。只要给自我产生出意愿的概念,就可能出现一个行动,这个行动被实现的依据却完全在自我之内。
前文提到,命令式都用“应该”来表示,因为“就主观状况而言,意志并不由此而必然的被决定”。([1], p. 24)“应该”概念使得意愿活动得到解释,自我可以通过命令式提出命令并行动,也同样可以不行动,其根据最终仍在自我之内。
4. 对定言命令内容的演绎
前两段的论述提出了“意愿”概念并通过“要求”概念完满地阐释了意愿的内涵,意愿对于哲学家而言已经是客观的了。接下来根据先验唯心论体系的方法,谢林将讨论意愿如何对自我而言成为客观的。
这个命题同样是矛盾的。意愿之所以为意愿,就是因为它不是客观的。自由是不能被自然规律所束缚的。但在意愿中,首先我们发现了两种活动:一个指向外部客体的活动和一个观念的活动。自我“必须找到一个现象,在其中,这两个活动作为相互对立的东西而出现”([2], p. 258)前者被谢林证明是一种自然的冲动,因而不需借助任何中介而成为客观的。后者的对象恰恰是前者,指向包含着意愿之中的客观活动。但前者纯粹的来看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自我规定。前者因为冲动盲目指向外在对象而成为客观的,后者指向前者而成为客观的。
那么这个观念的活动究竟如何成为自我的客体?在整个体系的原初的活动里,纯粹的自身规定已经直接地成为自我的客体。现在在实践哲学中,这个活动要再一次成为自我的客体,这二者要如何区分?前文我们已经拥有了“意愿”和“要求”两个概念,并指出在实践哲学中自我有意识地进行立法。因此,自我也只有通过“要求”其成为自己的客体而与前者区分开。这个要求的内容就是:“自我唯一应当意愿的是纯粹的自身规定本身。”通过这个命令,自我的纯粹的自身规定成为自己的客体。这个要求就是定言命令,或者是康德如此表述的一条道德律:“你只应当意愿全部理智能够意愿的东西。”([2], p. 260)每个理智所意愿的东西都不尽相同,但理智的共性就在于它们的自身规定。每个理智之所以为理智,正是因为它们只是纯粹的自身规定。因此个体性的理智与全部理智的衔接点就是纯粹的自身规定。
通过定言命令,自我使得意愿内的主观活动成为自己的客体。前文也提到,“要求”概念只是提出了行动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意愿内的客观活动因此必须直接成为客观的。这个活动作为一种自然冲动,其客体就是幸福。幸福的满足仅仅是自然的,这就是说它受自然法则控制,而当它与意愿内的主观活动对立起来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不是只有口腹之欲,而且还有一种更高的冲动以规定自己的行动。比如我们吃甜品会感到幸福,在不了解生物学的情况下,我们并不知道原因。但我们并不因此失去了自由,因为我们能将吃甜品这件事作为手段或目的加以思考,并最终决定自己吃不吃甜品。
意愿、要求以及自身规定这些概念环环相扣,既规定了定言命令的形式,又最终得出了定言命令的内容:自我意愿纯粹的自身规定。“自我如何意识到自己”作为先验唯心论体系的主线,引导着这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5. 道德律在实践哲学中的意义
从以上的演绎中,我们可以首先得出一个结论,即定言命令的三个部分和其整体都是实践自我的自我直观的环节。通过意愿自我离开了自然界,获得了自我意识;意愿自身又成为自我的客体,其主观活动就是“要求”,客观活动是自然的纯粹合法则行;为使“要求”再次成为自我的客体,其主观活动将纯粹的自身规定作为自己的客体,亦即提出定言命令。
因此定言命令在先验唯心论实践哲学中的地位也得到确定:定言命令是理智得以达到自我意识的条件,自我作为定言命令的提出者将纯粹的自身规定作为自己的客体。仅仅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律才成为先验唯心论讨论的对象。对于先验哲学而言,道德律的意义是非伦理或超伦理的。“全部事物的伦理关系和理智关系仍然是同一个关系,它与纯粹的、绝对的普遍理性相关联,既不需要质料,也不需要居间的东西或陌生的中介。”([4], p. 23)自我就是自我运动的历史,先验唯心论中的每个环节都是这个历史的一个阶段。谢林并不关心道德律对于现实道德生活的指导意义,而是希望指出道德律在自我中的起源,先验哲学“应当表明,通过我们哪一种独特的本性,那些仅仅在我们的直观活动中具有实在性的东西,必然被我们反思为某种在我们之外存在着的东西”。([2], p. 28)道德律已经获得了自己在直观中的实在性,现在其要求自己在我们之外的客观性。
在道德律与幸福的对立中,为了使自我再次意识到这个对立,自我上升到绝对意识。自我必须拥有一种在这两者之间自由摆动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任意(Willkür)。任意使得绝对的意识活动成为自我的客体,而我们之所以天然地感觉自己是自由的,就是因为自己有任意选择的自由。不过重点在于,把纯粹的自我规定作为客体的绝对意志,因其是绝对的,故而是绝对的自律。绝对意志的自由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必然通过自己内在的必然性而行动,以至于根本不会有别的可能。但绝对意志如果要显现自身,就要依赖于外在客体与之对立。因此才出现幸福、道德律和任意。
因此,即使是道德律也绝非实践哲学的顶点,它同样是自我直观的一个环节。针对道德律与幸福的对立,谢林指出这个对立唯有通过一个超越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之上的绝对活动才得以成立,绝对意志借此显现出自己的自由。换言之,道德律最终将自己在对立统一的运动中超出自己,将自己提升至绝对自由。道德律也完成了自己在自我意识的运动史中的历史使命。
6. 结语
谢林从自我最抽象的环节开始,通过辩证法使自我自己生产出这些概念。“前进发展的原则,亦即方法,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区分:一方面是一个不断展开自身的自我,或者说一个忙于制造出自我意识的自我,另一方面是一个反思着这一切,仿佛观望着这一切的自我,亦即一个进行着哲学思考的自我。”([5], p. 115)谢林一边指出矛盾借以被扬弃的中介概念,同时也思考如何使自我本身意识到这一点。每一个概念都首先作为前一个概念中的矛盾的扬弃而产生,但其自身内也包含着一个新的对立,于是一个新的概念继续出现……
总之,从先验唯心论实践哲学的开端来看,定言命令将意愿完全的客观化为自我的对象,获得了自己的确定性;而从处于直观定言命令自我的角度来看,定言命令召唤出了自己的起源——绝对意志——以便将自己客观化,获得其在自然界中的不可动摇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