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 of Teachers Exercising Punishment Power
DOI: 10.12677/ass.2024.137624, PDF, HTML, XML, 下载: 11  浏览: 14 
作者: 程 琳: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教师惩戒权对策Teachers Punishment Power Countermeasure
摘要: 2020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了直接的依据。这一规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教师履行职责、维护教学秩序,更能够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履行职责、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托,对促进学生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教育惩惩戒规则》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和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困境的成因和影响,提出了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性案例、建立监督并打通救济渠道等对策,以应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所面临的困境。
Abstract: In 2020, the “Disciplinary Rul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Trial)” were promulgated, providing a direct basis for teacher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 to educational discipline. The introduction of this rule is not only beneficial for teachers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maintain teaching order, but also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studen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The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eachers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maintain teaching order,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exercise of teachers’ punishment power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issue of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the “Education Punishment Rules”, the occurrence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and the lack of smooth relief channel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auses and impacts of these difficultie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nto the “Teacher Law”, issuing typical cases by judicial authorities, establishing supervision and opening up relief channel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eachers in exercising their punishment power.
文章引用:程琳.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困境及对策探析[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7): 504-50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7624

1. 引言

在教育领域中,教师惩戒权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如何合理、有效地行使教师惩戒权,以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了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探讨教师惩戒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 教师惩戒权概述

2.1. 教师惩戒权的赋予

在无数的教育工作者的共同期待下,教育部于2020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虽然在《惩戒规则》颁布之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文件也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既不是专门用来赋予教师惩戒权的,也没有明确规定提出惩戒权的相关概念。《惩戒规则》首次对“惩戒权”进行了定义,并且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实施规则等,其重要性和历史意义不言而喻。《惩戒规则》旨在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教育惩戒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教育部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来赋予教师惩戒权,有利于教师履行职责,维护教学秩序,更能够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

2.2. 教师惩戒权与体罚的区别

教师惩戒权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从目的上面来看,《惩戒规则》规定了教育惩戒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而体罚的目的是为了处罚学生的错误,并且通过肉体的处罚让学生下次不敢再犯错。其次,从程度上来看,《惩戒规则》中的惩戒行为一般是轻度的,遵循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而体罚往往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中度甚至重度的伤害。此外,从手段上来看,《惩戒规则》中的惩戒行为一般是批评、训诫,还有一周内的停课停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而体罚往往使用类似于打手心、打骂甚至殴打的粗暴行为。最后,两者的性质不同,教育惩戒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赋予给教师的权力,而体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利益,教师可能因此被处分[2]。所以,我们要明确教师惩戒权与体罚的本质区别,正确的看待教师的惩戒行为,明确体罚是一种粗暴的惩罚行为,而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学手段。

3. 教师行使惩戒权面临的困境

3.1. 《教育惩惩戒的》的法律效力问题

《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惩戒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法律,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这一问题不仅影响了《惩戒规则》的实际执行效果,还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带来了诸多困惑和不确定性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使得《惩戒规则》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受到质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惩戒规则》作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意味着,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若《惩戒规则》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这种法律效力的层级差异,导致《惩戒规则》的执行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其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效力的低下直接影响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信心和积极性。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对于是否应当行使惩戒权,常常持谨慎态度,甚至出现不敢行使或者怠于行使惩戒权的情况。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反映出教师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支持。由于《惩戒规则》的法律效力不足,一旦惩戒行为引发争议或投诉,自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责任追究。这样的心理负担,严重削弱了《惩戒规则》在规范教师惩戒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方面的作用。

《惩戒规则》的法律效力不足,也影响了学生及其家长对规则的认可和信任。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惩戒行为的接受度和配合度,直接关系到教育惩戒的实际效果。然而,由于《惩戒规则》的法律效力较低,它并不是法律,而是部门规章。有些不了解法律的学生和家长可能会对其权威性和合法性持怀疑态度,从而不愿意接受或配合教师的惩戒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效果,也容易引发师生矛盾或者家校冲突,进一步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谐。

3.2.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行使惩戒权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任务。然而,即使面对相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这种现象不仅让教师感到困惑,也对学生的权益和教育公平造成了影响。以下,我们将深入分析同案不同判在教师行使惩戒权中的体现。

以下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时遭遇的同案不同判困境进行分析。

案例一:周某红对林某某打耳光

本案中,周某红作为社团课老师及体育器材保管老师,在发现学生林某某违规违纪后,采取了打耳光的惩戒方式。法院认为,虽然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已超出《教育惩戒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因为其不属于规定的惩戒方式,且具有侮辱性,并造成了林某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周某红对林某某打耳光行为,其采取的方式和造成的后果已超出《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违法事实已经成立,梁平区公安局有权且应当对周某红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1

案例二:教师掌掴徐某一

在本案中,徐某一因违反校规校纪与他人发生冲突,被老师掌掴。法院认为,教师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定而惩戒徐某一,其本意是管理教育学生其行为虽然有点过度,但明显不具有殴打的故意。因此,法院驳回了徐某一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2

同样都是学生被老师掌掴的行为,法院认定却不一样。案例一中的法院认定教师行为超出《教育惩戒规则》所允许的范围,不属于规定的惩戒方式。案例二中的法院认定教师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定而惩戒徐某一,只是行为有点过度。从而得出教师一构成殴打他人的情形,而教师二不构成。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归根到底,《教育惩戒规则》虽然规定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但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例如,何为“适当方式”、何种程度的惩戒属于“超出允许范围”等,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导致不同法院在认定类似案件时,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3.3. 救济渠道不畅通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冲突。尽管惩戒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往往会引发家长、学生甚至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面对这些质疑和可能的矛盾,亟需一个合理、有效的救济渠道[4]。然而,当前教育体制和社会环境下,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救济渠道的畅通性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有的申诉和救济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教育部门和学校都设有一定的申诉渠道,如《惩戒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家长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应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但这些渠道通常缺乏独立性,如《惩戒规则》规定的申诉委员会以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为主体,尽管也包括部分学生和家长代表及校外法治副校长,但整体上仍然是一个内部审查机构。这不仅影响了申诉结果的公平性,也削弱了家长和学生对申诉机制的信任和依赖。

4. 应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所面临困境的对策

4.1. 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

随着《惩戒规则》的颁布,教育惩戒权逐渐步入了公众的视野,成为了教育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惩戒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法律,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正因如此,部分教师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对于是否行使惩戒权,往往表现得相当谨慎,甚至出现了怠于、不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第七条。这一举措不仅是教育领域法治化的深入推进,更是对教师权益和学生利益的双重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权,意味着教师将拥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使惩戒权时能够更有底气、更有信心。同时,这也将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学习环境,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也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地位。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承担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他们的权益和地位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权,将使得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更加有尊严、有权威,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确保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和理解,达成将惩戒权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的必要性,为法律的修改创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综上所述,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是教育领域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有助于巩固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我们期待这一改革能够早日实现,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性案例

面对当下教师怠于行使惩戒权、滥用惩戒权,法院在面对相同情况却形成不同判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发布典型性案例。第一,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助于基层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明确的参考依据。具体而言,典型性案例的发布后,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教师惩戒权的案件时,可以借鉴这些案例的裁判思路、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更能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典型性案例的发布还可以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指引作用。通过公开宣判、媒体报道等渠道,这些案例可以让广大教师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制,明确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使惩戒权,哪些行为是体罚、变相体罚。有助于引导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防止滥用或怠于行使的情况发生。典型性案例的发布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公众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增强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和遵守意识。这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可以极大了促进人民对教育领域法治建设的认同感,为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性案例是应对当前教师惩戒权问题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够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还能够发挥法律的预测和指引作用,促进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进程。

4.3. 建立监督并打通救济渠道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则在于有效的监督和完善的救济机制。若仅有法律条文的存在,却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救济,那么法律便如同空中楼阁[5]。第一,在监督层面,引入独立于学校的监督部门,对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申诉案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能公正处理申诉的成员和部门进行问责。有两个可选方案。一方面,教育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教育局是学校的上级机关,通过制定详细的监督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以求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介入,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另一方面,纪委也可以参与对学校申诉工作的监督,尤其是在处理涉及教师违纪案件时。纪委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多种渠道,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意见,并对投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对于在申诉处理中存在不公正行为的人员,纪委应进行严肃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以警示和教育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我们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救济渠道,为那些受到教师不当行为侵害的学生和家长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特别是对于《惩戒规则》规定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结构的完善,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当多样化,应以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为主体。法律专家可以确保在处理申诉时,所有决定都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教育专家能够根据教育学原理,提出专业的建议;心理学专家则可以更好的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在成员的具体选拔方面,不能由学校单方面决定,应当透明公开。教育局可以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选出符合条件的员。这样可以确保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任期方面,为了保证申诉委员会的公正性,应当设立任期制度和轮换机制。成员应有固定的任期,期满后轮换,防止长期任职导致的利益固化和偏袒现象。

第三,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对于可能出现的打击报复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严肃处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建设,我们可以使法律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真正落地生根,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5. 总结

通过对教师惩戒权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其在教育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履行职责、维护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更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避免滥用或怠用,我们仍需要不断思考。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对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督并打通救济渠道,确保教师惩戒权的正确行使。

NOTES

1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行终32号行政判决。

2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432号民事判决。

参考文献

[1] 陈瑞瑶. 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困境及对策[D]: [硕士学位论文]. 牡丹江: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4.
[2] 杨言. 论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边界[D]: [硕士学位论文]. 成都: 四川师范大学, 2024.
[3] 杨羽, 齐春梅. 我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困境及突破[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3, 43(29): 23-27.
[4] 佟玉彪. 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施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石家庄: 河北师范大学, 2024.
[5] 张家军, 黄晓彬. 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力性质、合理性及实施保障[J]. 现代教育管理, 2022(9): 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