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Practical Teaching Ability of Legal Affairs Teachers in 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Vocational Colleges Research on Path Improvement
摘要: “三教”改革背景下,国家倡导职业院校实行“双师型”教师制度,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提到与理论教学能力并重的位置。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受现实种种原因困扰,实践教学能力堪忧。提升公安司法高职院校办学质量,顺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学校应当转变传统教师考核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强化行业实践,推行兼职教师聘任制度,打造“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鼓励教师参与教学能力比赛及学生实务技能大赛,恢复教师兼职律师执业,多措并举,着力提升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hree education” reform, the country advoc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dual teacher” teacher system in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practical teaching ability of teachers is placed in a position of equal importance with theoretical teaching ability. Law teachers in 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troubled by various reasons in reality, and their practical teaching ability is worry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meet the needs of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schools should transform traditional teacher assessment mechanisms, strengthen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strengthen industry practice, implement part-time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s, create a “dual teacher” teacher training mechanism, encourage teachers to participate in teaching ability competitions and student practical skills competitions, restore part-time lawyer practice for teachers, take multiple measures, and focus on improving the practical teaching ability of legal professional teachers.
文章引用:欧超荣. 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路径研究[J]. 教育进展, 2024, 14(7): 820-825. https://doi.org/10.12677/ae.2024.1471239

1. 引言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提出: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2020年教育部等九部委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进一步提出“三教”改革,即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其核心就是强调要解决“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的问题[1]。公安司法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职业专科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性、应用性实践操作能力是其本质要求,这就决定教师当然也应当具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可是,目前公安司法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限于种种现实条件限制,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司法实践经历,司法实践经验严重匮乏,导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令人堪忧,实践教学难以实现预期教学目的。如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成为摆在学校和教师面前的一个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2.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现实困境

(一) 学校对学生培养的目标定位不够清晰

1) 公安司法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级司法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为此也开设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文秘等岗位比较明确的特色专业。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基本上仍然是以知识传授为主,特色专业的实训实践教学更多还是流于形式,学生学习的课程内容与普通高校学生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2) 毕业学生的就业方向不够明确。毕业生除了报考公务员狱警系列,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在法院速录员招录中相对有些竞争优势,其他专业就业岗位难以给予保障,学生就业输送渠道不畅,很多学生选择以专插本或者自考本科为学习主要目标,导致公安司法高职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比较模糊。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

(二) 教师缺乏司法实践经历

首先,招录进校任教的教师缺乏司法实践经历。多年来,普通高校大多将高学历、高水平论文及科研项目级别等作为高校引进师资的主要指标[2]。公安司法高职院校也与普通高校一样,在教师招录来源上基本上高校毕业生,不管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甚至法学博士,都是从校门到校门,没有从事过司法实践的经历,导致绝大多数法律专业教师没有相关司法实践经验。

其次,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没有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机会。因为警察编制的原因,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即便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不能从事兼职律师执业工作。这就导致本来有意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增强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专业教师,也失去了最好的一个接触司法实践的宝贵机会。教师缺乏司法实践经历,只能照本宣科,哪怕在学术上造诣再高,也不得不说仅仅是纸上谈兵而已。连公检法办案机关的门朝哪开都不清楚,谈什么实践教学,又何来实践教学能力提升!

(三) 学校对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素质提升不够重视

学校对法律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实践教学能力考核以及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引领各个方面均存在严重不足。

1) 教师行业实践流于形式。法律专业教师虽然有五年一次为期半年的行业实践要求,学校人事部门对于行业实践也有一些形式考核要求,如考勤表、行业实践总结表等。但是对于教师真正参与行业实践的情况如何、效果怎样,并没有真正掌握。而且法律业务有其自身特性,为期半年的行业实践,往往连一个案子都没有办法跟完办结。这样的行业实践,无异于走马观花甚至是雾里看花,根本就没有办法真正参与到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去,行业实践效果可想而知,难以达到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真正效果。

2) 学校对实践教学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高职院校教学方面,普遍存在四个“投入不足”:教学经费投入不足、领导精力投入不足、教师对教学投入不足、学生对学习投入不足,导致出现专业设置偏废、教学内容偏旧、教学方法偏死等问题[3]。具体到实践性教学方面,学校对实训课程实践教学大多流于形式。每个学期为期一周或者两周的实训,大多也是流于形式,模拟法庭、人民调解或者社区矫正的实训形式,也仅仅是停留在关起门来闭门造车,由专业课教师负责指导一两个班实训。实训过程也基本上是让学生演练一遍,即草草收场。偶尔举行实训班级之间摆擂台比赛同台竞技,学生表演的很卖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得当的实践性教学指导,擂台赛上学生表演成分过多,实践操作技能训练展示不足。最后对于实训效果如何以及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考核也几乎没有考核检验标准。

3) 学校对于提升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缺乏有效引领。公安司法高职院校对于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有效激励机制极度缺乏,对于教师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成绩缺乏专门的考核奖励制度,在职称评审方面也没有专门的要求,导致教师大都把精力放在科研上,极少关注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3.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提升实践教学能力的现实需要

(一)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需要

目前,职业教育已成为与普通高等教育齐头并重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强调,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应当注重实践教学、职业素养培养、职业技能提升。实践教学是职业素养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的保证,要使学生在学习中得到职业素养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前提就是学生必须得到充实有效的实践教学。

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中,教师是关键。要确保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就必须要有保障。只有教师具备较高的实践教学能力,才能对学生开展实施充实有效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和养成职业素养,掌握和提升职业技能。

故此,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是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保证。

(二) 学校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

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定位,其任务就是培养应用型司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性、实践型与应用型是我们高职院校学生的优势和特色。我们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目标就是以司法技术岗位就业需求为导向,就业就能上岗、上岗就能工作、工作就能胜任、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要达成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中需要实践教学,在实训环节中需要实践教学,在实习期间同样需要实践教学。我们高职教育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色,就是更加强调实践教学。我们专业教师有没有实践教学能力,决定了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高职法律人才。

(三) 学生就业竞争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职业的生命力同样在于实践能力,而不在于理论说教。作为法律职业院校,我们培养的学生就是直接对口职业岗位的司法技术人才,其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养养成、职业技能掌握,无疑是学生毕业就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实践教学是培养其就业核心竞争力的不二法门。法律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高低直接决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的大小。

4.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路径

公安司法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符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国家战略,克服和解决上述种种困难和障碍,大力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就成为学校职业教育教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学校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一) 学校应当完善提升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引领激励制度

要提升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学校亟需扭转教师重科研、轻教学,尤其是轻实践教学的局面。目前由于缺乏实践教学的标准及规范要求,导致专业教师对于教学任务往往是止于授课完成,实训实践教学基本敷衍了事。教师更多是热衷于搞科研,申报课题、发表文章、编写出版教材,热衷于参与能够立竿见影出成绩的各种比赛。

因此,为了激励教师注重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学校应当出台激励教师培养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的考核、晋升制度,从机制上激励、引领教师注重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二) 加快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强化教师行业实践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提出,要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覆盖主要专业领域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在目前条件下,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深化与公检法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强化教师参与行业实践,是增强教师司法实践经验、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一条较为有效的途径。教师参与行业实践的时间及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1) 教师可以参与为期半年时间的集中专门行业实践。这种形式对于教师到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业实践比较适合。时间集中,期限也不短。教师能够利用这半年时间深入司法实践一线,大体掌握司法实务实践操作技能,切实体会司法机关办理司法实务案件的具体操作过程,增强实践经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2) 教师也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甚至周末或者休息时间从事行业实践。这种形式特别适合于教师在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实践。律师实务不同于公检法司法机关的业务。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类似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各负其责。所以,教师在公检法办案机关实践,在集中半年时间里,也就基本上可以把办案机关负责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技能技巧掌握了。但是,律师业务有其自身特点,一个案子,律师从接受委托开始,往往是全程跟踪办理的。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律师都全程负责办理。民事案件也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所以到律师事务所为期半年的行业实践,很可能连一个案子都没有办法跟踪完。这就导致参与实践的教师只能形成碎片化的认识,无法全面了解体验律师实践业务的全貌,达不到行业实践的目的。相反,如果教师能够灵活地利用寒暑假或者周末休息时间,到律师事务所去实践,虽然总时长还是半年,但是,需要两三个寒暑假时间加起来才满半年,这样的形式则可以使得教师能够对律师代理的案件持续关注跟踪,对于律师实践才能真正全程体验,才有可能真正掌握律师司法实践的业务技能,也才能真正增强司法实践经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三) 采取聘任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实行“双元”协同育人制度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完善职业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实施现代产业导师特聘计划,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聘岗位,畅通行业企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从教渠道,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该行动计划要求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通过聘请行业一线高级技术技能人员、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从事实践教学,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学习掌握实践实务技能。

公安司法高职院校可以聘请具有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和实训导师。将这些兼职教师和实训导师,请进校园,从事法律实践性教学和实训督导,在给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的同时,也能够引导法律专业教师如何开展实践性教学,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达到“双元”协同育人目的。

(四) 加快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机制建设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要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其目的,就是要确保和提升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的质量。聘请兼职教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引导职业院校实施实践教学。但是,学校教学的主体毕竟还是学校专业教师。故此,破解实践教学难题的根本之道,还是专业教师。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只有成为“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实践教学才能有保障。

要尽快扭转目前公安司法高职院校真正“双师型”教师极度缺乏局面,学校应当真正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通过要求专业教师无条件参与企业或者实训基地实训轮训,促使专业教师真正掌握司法实务操作技能,使得专业教师真正具备实践教学能力,真正符合“双师型”教师要求。

(五) 鼓励教师参与教学能力比赛和带队学生参加实务技能大赛

1) 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无疑是引领和促进教师提升教学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方法。在教学能力比赛中,加大实践性教学比赛内容及考核项目,对于引领教师注重培养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可以起到刺激激励作用。

2) 自2023年起,全国职业院校开展省级和国家级的法律实务技能大赛及司法技术技能大赛,通过对司法实务技能的大比拼,促使学生注重实务实践技能的掌握。名师出高徒,要使学生掌握实务实践技能,教师必须提升自我的实践教学能力,倒逼教师自觉主动注重司法实践经历,增强司法实践经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六) 恢复法律专业教师兼职律师执业制度

要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首先教师本身就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司法实践能力。恢复法律专业教师兼职律师执业制度,是目前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教师提升实践教学能力最为有效和可行的路径。法律专业教师通过兼职律师执业,利用课余时间自主充分参与司法实践,亲身体验感受司法实践过程,增强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教师司法实践能力,进而有效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5. 结语

“三教”改革,教师是核心。高素质专业教师必然要求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能力。实践教学能力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核心教学能力,关乎学生培养和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关注法律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是公安司法高职院校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只有持续关注和落实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培养提升,公安司法高职院校才能得以持续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彩萍. 三教改革背景下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路径研究[J]. 大众文艺, 2023(11): 190-192.
[2] 杨淑萍. 高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现实样态及培养路径探究[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6): 25-27.
[3] 周建松, 陈正江. 高职院校“三教”改革: 背景、内涵与路径[J]. 中国大学教学, 2019(9): 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