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循环”背景下提升广州市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法治保障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and Risk Resistance of Enterprises in Guangzhou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ual Circulation”
DOI: 10.12677/mm.2024.147186, PDF, HTML, XML, 下载: 16  浏览: 2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李沁霖: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关键词: “双循环”法律风险防控法治保障“Dual Circulation”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egal Protection
摘要: 广州市作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广州市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就必须在准确理解“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涵与要求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区域面临的国际及国内法律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文章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论证,指出广州市现有保障体系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方面存在的企业参与“双循环”法治意识不强、未能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风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据此,文章分析认为,为解决前述问题,广州市在参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应当从推广企业商事法治文化、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以及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Abstract: As a hub connecting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markets and promot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dual circulation, Guangzhou must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dual circulation” development paradigm to achiev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To this end, it must properly address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 and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The article arg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rporation Law”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xisting security system in Guangzhou has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legal awareness of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the “dual-cycle” system, failure to fully fulfill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imperfect enterprise risk control mechanisms in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ized business environment. Based on this, the article analyzes and believes that in order to solve the aforementioned problems, Guangzhou should start by promoting the corporate commercial legal culture, strengthening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nd industry norm construction, and guiding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internal risk control mechanisms, so as to comprehensively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and risk resistance of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dual-cycle” development pattern.
文章引用:李沁霖. “双循环”背景下提升广州市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法治保障研究[J]. 现代管理, 2024, 14(7): 1604-1609. https://doi.org/10.12677/mm.2024.147186

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广州市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地区,是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作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广州市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就必须在准确理解“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涵与要求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区域面临的国际及国内法律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广州市形成“双循环”相互促进新格局,必须打破联通内外循环的制度性壁垒。目前,广州市形成国内、国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难点在于改革制约内外循环联通互促的制度性障碍,其中一个关键在于如何从企业法治意识和风控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升企业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法治保障的角度,为广州市企业参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2. “双循环”背景下广州市企业发展新特点和法治保障举措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1]。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细胞,也是促进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参与者。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在为广州市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

2.1. “双循环”格局下企业发展的新特点

在新发展格局下,企业发展也呈现新特点,从而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

第一,“双循环”格局要求企业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节约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法的决定,2024版《公司法》新增对第20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具体规定1。现代《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侧重点在于强调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出发点在于如何通过履行环境、社会与公司社会责任来实现更好的发展,不仅仅强调公司对社会的单向度责任[2]。在国内大循环中,为了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资本、土地、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双循环”格局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承担在科技创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产业效能的提升推动国内经济大循环。在国内国外双循环中,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跨国企业在同时把握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跨国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公司社会责任,原因在于企业通过跨国经营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时也承担更大的风险外溢的风险[3]

第二,“双循环”格局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发展中的国内、国外双重风险。随着“双循环”格局的形成,企业需要同时面对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国内市场的监管政策日益严格,而国际市场则因文化差异、法律冲突等因素充满挑战,企业的合规风险随之上升。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各自的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合规风险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一方面,完善的合规体系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国内市场的变化,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或声誉损失。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完善的合规体系可以帮助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减少因文化差异、法律冲突等原因导致的合规问题。例如,通过深入了解并遵守目标市场的劳动法规、税收政策等,企业可以降低在海外运营的风险。

2.2. 广州市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法治保障具体措施

新发展格局的构建,需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升需要法治建设作为保障。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2022年10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广州条例》)。根据《广州条例》,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2《广州条例》明确,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法治化原则3,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4。在第五章中,《广州条例》提出了法治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在监管体系建设上,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构建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监管体系5;在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上,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协作,提升效能,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6;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中的作用7。在社会力量监督和协同上,应当发挥各级人大及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并构建法治智库,畅通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解读机制8;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应当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提供公告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破产管理机制9

2024年5月13日,广州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广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广州工作要点》),指明广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是瞄准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制度供给、紧盯企业实际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围绕降低综合成本优化要素供给以及提升营商环境改革重要平台能级。10在法治保障方面,《广州工作要点》从立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立法上,应当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法规11,推动自动驾驶相关立法12,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梳理并填补产业细分领域政策法规空白13。在构建“产业链 + 法律服务”新格局,应当引导法律服务资源更多融入实体经济领域,回应市场主体在法律风险预防、纠纷解决、破产审判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需求14。在降低综合成本优化要素供给上,应当创新土地要素供给方式降低企业拿地成本,减少土地相关法律纠纷15。在加强劳动力要素综合服务保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上,应当加强用工保障和员工福利、社会保险制度建设16

3. 广州市企业在法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广州作为首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积极开展探索和实践,营商环境改革率先迈入6.0阶段,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4]。但是,在法治保障方面,受到企业自身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的限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3.1. 法治意识薄弱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由于法治意识不强,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感不强,导致政府行政单位的法治权威和营商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等市场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缺乏法治意识,导致区域内出现不依法签订合同、不依法履行合同甚至进行经济诈骗、骗取政府补贴及税收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阻碍了广州市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进程。

3.2. 社会责任履行不全面

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仍不到位。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员工待遇、工作条件、员工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州市仍存在销售涉嫌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损害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 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直接影响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双循环”背景下,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开展技术创新研究时,必将面临金融安全风险、数据保护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合规风险等一系列经营风险,在现有企业抗风险法律服务和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缺乏必要的外部支持和法律保障,影响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4. 加强广州市企业法治保障的措施建议

广州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主要城市之一,在参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广州市企业法治环境的优化与完善,对于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企业的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必要从法治文化推广等方面加强广州市企业法治保障。

4.1. 推广企业商事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每个环节都要坚持树立法治理念,厉行法治,弘扬法治文化[5]。2022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平遥了解晋商文化和晋商精神的孕育、发展时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晋商文化内涵,更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6]。因此,在法治环境的构建上,应当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特质中的养分,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中全面融入企业商事法治文化,解决“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中广州市企业法治保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4.2. 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推动公司责任的承担

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增强行业自律。一方面,应当加强企业诚信教育,营造诚信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公益服务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通过行业规范建设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宏观上,完善企业资源获取、政府支持以及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行业规范建设;在微观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以及融资等方面的行业规范制定。

4.3.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发挥政府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制度,从企业内部运营和治理机制出发,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在具体执行措施上,由政府主导,通过“法治体检”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提出,律师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公益服务的主要任务包括广泛开展法治宣讲、防范处置法律风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五个方面[7]。在具体开展中,广州市政府一方面可针对特定产业、特定区域企业进行有规模的集中体检,发现普遍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政府可依托本地高校、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开展“一对一”专门法治体检,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5. 结语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广州市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法治保障在提升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广企业法治文化等措施,为广州市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政府也应积极发挥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共同推动广州市企业在“双循环”格局下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基金项目

2023年度广州商学院校级项目《“双循环”背景下提升广州市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研究》(2023XJYB27)阶段性成果。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0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3见注2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4见注2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考核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每年10月15日为‘广州营商环境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宣传、对话、招商、表彰、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5见注2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6见注2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7见注2第七十四条。

8见注2第七十五条至八十条。

9见注2第八十一条至八十八条。

10《广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广州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穗营商办〔2024〕2号)2024年5月13日。

11见注10第十八条。

12见注10第三十条。

13见注10第三十五条。

14见注10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

15见注10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

16见注10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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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guowuyuan/2020-11/25/content_5563986.htm, 2020-11-25.
[2] 朱慈蕴, 吕成龙. ESG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J]. 中外法学, 2022, 34(5): 1241-1259.
[3] 刘俊海.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创新[J]. 比较法研究, 2021(4): 17-37.
[4] 广州日报. 《2023年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出炉8条广州营商举措“上榜” [EB/OL].
https://www.gz.gov.cn/ysgz/xwdt/ysdt/content/post_9543288.html, 2024-03-17.
[5] 王晓晨. 习近平法治文化建设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J]. 河北法学, 2024, 42(3): 15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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