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的数字劳动
Digital Lab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t Labor Value Theory
DOI: 10.12677/acpp.2024.137212, PDF, HTML, XML, 下载: 44  浏览: 59 
作者: 韦 畅: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劳动二重性劳动异化Labor Value Theory Digital Labor Labor Duality Alienation of Labor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劳动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数字劳动在形态上与传统劳动有着显著的区别,如依赖于网络、数据等虚拟资源,但其本质仍然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框架。数字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集中体现在数字商品的有用性和实用性上,如在线服务、软件应用等。这些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特定需求,具有明确的使用价值。同时,数字劳动中的抽象劳动则凝结成商品的价值,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在劳动的三要素——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中,尽管前两者在数字劳动中有所变化,但核心的劳动者始终是人。因此,我们在享受数字劳动带来的便利时,也应关注数字劳动者的权益,警惕劳动异化现象的出现,确保数字劳动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digital labor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modern economic system. Although digital labor differs significantly from traditional labor in form, such as reliance on networks, data, and other virtual resources, its essence still conforms to the basic framework of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 The use value created by digital labor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usefulness and practicality of digital goods, such as online services, software applications, etc. These products can meet people’s specific needs and have clear usage value. Meanwhile, abstract labor in digital labor condenses into the value of commodities, which can be realized through market exchange. In the three elements of labor—the object of labor, the means of labor, and the worker, although the first two have changed in digital labor, the core worker is always human. Therefore, while enjoying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digital labor, we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workers, be wary of the emergence of labor alienation, and ensure that digital labor can develop in a healthy and orderly manner.
文章引用:韦畅.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的数字劳动[J]. 哲学进展, 2024, 13(7): 1429-143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7212

1.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背景

1.1. 劳动价值论背景

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生产技术快速发展,城市手工业向着工厂制造业和大机器生产方向转变,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促使欧洲经济学家的关注点从理论转向了生产领域。如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最早阐释了劳动创造价值的思想观点,探究价值大小与劳动所耗费时间的关系。亚当·斯密在厘清威廉·配第含混不清的价值概念后提出准确提出商品价值由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又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对生产方式进行概念界定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组成。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建立在批判这些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黑格尔理论基础之上,认为无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还是黑格尔,都忽视了真正的劳动主体。马克思在1843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的解剖分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提出了四重劳动异化问题,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建立的序曲。后来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完善了劳动价值论,将形而上学的观念拉回到“人”本身,指出商品的二因素和劳动的二重性。

1.2. 劳动价值论内容

商品的二因素即商品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在劳动产品能够进行交换的基础上,抛却其本身具有的使用属性,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一共同的特征。“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那么价值的本质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是物品本身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取决于商品本身的属性和形态,只在使用或者消费的状态中得到实现。

劳动的二重性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无论是具体劳动还是抽象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其中具体劳动是指生产特定目的、对象、工具和结果的劳动,它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赋予了劳动产品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是不涉及具体的物理形态,人类一般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种抽去了劳动的有用性的一般人类劳动凝结成价值。马克思倡导了一元价值论,批判了斯密所谓“劳动一般”的模糊界定和二元价值论。

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数字信息的迅速发展驱动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与以往的工厂手工业和大机器生产相比,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延伸拓展了人们的认知水平和劳动对象。这个时代的劳动者呈现不同的劳动方式即数字劳动。

2.1. 数字劳动的概念

“数字劳动”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77年,传播学者斯迈兹在其所写的《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提出“受众商品论”。他认为在文化产业的传播链中,往往忽略了“受众”,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商品。[1]“受众”是文化传播媒介产品的接受者,自己的“注意力”和自身的闲暇时间被传媒打包成“商品”转售给广告商。在21世纪,特拉瓦诺在 《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中用“免费劳动”的概念指代“数字劳动”,她认为人们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分享信息,上传文件等行为受到无形剥削的免费劳动。[2]英国学者福克斯的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建立了数字劳动理论体系。在广泛意义上的数字劳动既涉及到数字技术的创造活动也包含在使用数字技术过程中的脑力体力耗费,涵盖整个生产流通消费领域。[3]

2.2. 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念,数字劳动形式分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以特拉瓦诺为代表的非物质性的无偿数字劳动,即没有雇佣形态下的受众劳动,玩乐劳动等形式。她觉得数字劳动就是一种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实际上就是免费劳动的一种形式。她说,所谓的“免费劳动”就是指我们平时参与文化活动和日常消费时的活动,被数字资本主义利用和剥削,变成了超越生产的行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免费劳动的说法,这种现象其实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如学者肖尔茨认为,就像是在游乐场或者传统工厂里面一样,数字劳动是在互联网上的劳动,只是换了地点,不过这种劳动却是自由免费的,是个体的主观行为。有学者认为,现在的数字劳动其实就是一种非物质劳动,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互联网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活动所产生的价值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

其次,以福克斯为代表认为数字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的一部分,是产销一体化的劳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劳动的三个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客体、劳动客体和劳动工具。通过使用人类劳动力,人类可以控制和改变自然的物质状态,而这种劳动力的主要使用者是人类,劳动工具是劳动者将自己的能动活动施加到劳动对象上的物,即人通过发挥劳动力和劳动工具的间接作用改变自然存在或者再次创造的劳动对象。数字产品是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共同创造出新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由数字平台与所需者交易从而产生利润,所以可见数字劳动是属于物质生产劳动的一部分。而现代以来因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了数字平台的发展,产生“零工劳动”形式,分为众包和按需劳动,表面上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自由安排劳动时间和地点,但是所有劳动都被隐藏在了数字算法的背后,并且零工劳动者无法受到雇佣劳动法律的保护。[4]

最后,通过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理论相比较和梳理,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仍然符合劳动异化理论逻辑。数字劳动为平台创造数据但是与创造的数字产品相分离,数字产品并没有服务于数字劳动者而是被平台占有。从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人和自身劳动分离,和人的类本质分离,人与人之间的异化现象。“社交媒体使用价值以这种方式异化于用户自身,导致了对活动、数据、经验、平台和产生的货币利润控制的异化,其结果是剥削了创造剩余价值和货币利润的数字劳工”[5]。从而那些互联网用户的网上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因隐形地被动提供数据而异化为特殊数字劳动。

关于数字劳动概念,福克斯认为,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中资本积累所需要的所有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包括硬件生产、内容生产和软件生产者的劳动和使用者的劳动,还包括数字生产的所有模式。

2.3. 数字劳动的二重性

劳动二重性即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者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对立。数字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二重属性,但是与传统劳动相比,数字劳动的两重性呈现出鲜明的独特性。

首先,数字劳动包含生产出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其使用价值具有双重维度。一方面,对于网络用户而言,他们是劳动产品的分享者也是享受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我的劳动成果,与他人进行交流互动实现人际交往。在这样有目的的分享下搭建起虚拟化的生存空间,同时,他们满足自己的情感和消费者需求,满足自身和他人的社会需求,从而建立人与人之间新的社会关系。对于以数字平台为生的企业来说,数以万计的互联用户生成的数据为平台添加的不仅仅是个人内容,还有利于后台进行用户数据分析。[6]数字平台作为盈利性组织,为了获利会打包销售未经处理或者在原数据基础上加工而得到的数字产品打包售卖。购买者获得这些数据后会根据客户群体划分,精准定位目标群体,从而减少宣传成本。

其次,数字劳动也包含着抽象劳动,具有其价值所在。从其表现形式交换价值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交换之中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但是最大获利者是数字平台的所有者。平台给互联网用户提供虚拟场所满足他们的社交消费需求,他们的人为痕迹给平台注入生机,产生了数千条数据,但他们只是翻阅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认识到这些数据的价值。因为网络空间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络用户不约而同地默守共建共享的原则,并不喜受到市场经济机制的制约。而作为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浏览数据和用户信息等等被数字平台的所有者掌控,通过平台协议将借此牟利的权利让渡给数字平台的所有者。[7]

也因此各种互联网平台以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为幌子,收集和捕获在线用户个人和活跃数据的行为,例如准确记录用户搜索路径的购物平台和社交平台努力挖掘在线用户活动的价值作为回报,将共同使用的网络开放空间转变为私人区域以营利,努力挖掘在线用户活动的交换价值,赚取可观的利润。总之,根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数字劳动仍然具有劳动的两重性,但其表现形式更为隐匿。

3. 劳动理论视域下数字劳动的特点

3.1. 数字劳动的主体是人的劳动

一般的劳动是指具有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生产性活动。人们有目的地利用生产资料和自身劳动能力创造出满足自身需要的产品,是一个和客观世界物质交换的过程,也是将客观世界对象化的过程。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化,数字劳动成为衍生的劳动方式,劳动过程的特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人们不再局限于生产物质的体力劳动,而是从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从事智力上和精神上的劳动。与一般的劳动相比更加依赖数字信息技术,但是人仍然是管理分析虚拟数据信息的主体,花费智力和精神力处理加工数据,由此在收集处理开发的一系列环节中都有人的劳动痕迹。在此基础上搭建的平台和研发的产品不仅体现人们的劳动的凝结,而且体现具有数字劳动的异质性。

无论是在无偿雇佣下的数字劳动,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浏览,观看视频,下载资料等等,还是在雇佣模式下进行的维护平台,线上经营,数据搜集等活动都在耗费时间和脑力。虽然两种的数字劳动模式迥异,但它们一定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8]。这正是为什么这些不同类型的工作,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但是都被统称为数字劳动。这意味着不难确定它们的本质都是人类的劳动,劳动过程的核心是人类劳动的集中和消耗。

3.2. 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

劳动对象这指的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将被施加劳动作用的外物对象化,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付诸体力和脑力,这些外物可以是自然生成的物体,也可以是经过人工加工的劳动产品。根据社会形态来看,原始社会的劳动对象是自然界存在物,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对象发生一些变化,人们会选择已经加工的劳动产品作为劳动对象。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经过人为加工的劳动对象变得更加普遍,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工厂手工业生产和机器生产极大地丰富了物质资料,劳动对象也变得更加复杂。[9]在信息化时代,人们的劳动对象也增加了虚拟数据这一形式,数据的存在不是自然界先天存在的,而是由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已经经过人工加工的产品,但是与以往的劳动产品不同,它是虚拟不可接触的,只有借助网络媒介才能将此对象化。

3.3. 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各个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在工厂手工业和大机器时代,主要从事物质商品的生产,因此生产资料表现为各种机器和初始农产品等自然物质,如牛奶,棉花等。但在不同的时代,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因此科技成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的关键。[10]马克思认识到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其中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成为决定劳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科技作用下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变化也体现在数字经济时代中。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使用抽象数据和图形作为文字,图像、知识和信息作为工作对象。智能计算机和大数据等数据信息系统将是主要的工作手段。制造的产品是各种数字平台和为此工作的人们。数字工作者依靠计算机和网络,利用文本图像信息数据等进行交互,如果没有人工,这些数据将无法自动成为商品。[11]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第一种方式是收集通常的数据,然后将其转化为产品,并投入再次生产新产品之中。目前,数据的价值取决于我们用户花了多少时间在互联网上,以及在收集数据方面投入了多少劳动。新的数据收集方法比以前更准确、更易获取,而且更容易流动。它就像一个专业的处理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归纳分析数据,将毫无价值的数据流变得井然有序,为下一阶段的生产创造产品做准备。但是这些数据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其价值来源于无数的网络用户和后台工作者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各种数据组件首先被当作生产工具传输到数据存储网络中,然后又作为下一个劳动阶段中产品的生产资料。由此,这些数据的价值来源于用户和平台工作者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其中机器创造的价值来自我们人类的劳动价值的转移。

总的来说,在数字工作中,收集数据和信息等设备的本质只是一种生产工具。只有在不改变我们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下,我们改变了我们生产的方式和效率。这就是我们用材料和工具来改变我们的产品,创造价值和财富的过程。

3.4. 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

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数字劳动并没有摆脱劳动异化的存在。马克思认为劳动异化是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但是在如今的生产力条件下劳动异化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事实。[12]而劳动异化的形式与大机器生产时代相比较出现了新的特点。首先,数字劳动建立在互联网科技的基础上,数字科技的高度灵活使得劳动摆脱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即原本需要在固定地点的工厂中按照标准劳动时间进行的工作,可以借助网络工具随时随地地进行办公,模糊了雇佣劳动和非雇佣劳动的界限,使得人们的数字生产劳动过度化。即表面上工作自由,但是工作的强度更高,时间也在不知不觉之间变得更长。[13]

其次,在科技贯穿于现代工作始终的背景下,毫无疑问地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许多劳动者需要被动地更迭已学会的技术,看上去是一个追求自我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与人的活动特性相违背。为了不丢失工作而卷入其中,丢失了人本身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乐趣。[14]以至于出现社会中的内卷现象,表面上是都在进步,实际上提前消耗了发展潜力,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如难找工作和摆烂躺平等。在数字劳动之中,劳动的自由和自觉仍然处于背后平台的控制之下。这样强制性的劳动仍然与马克思所言“自由自觉的劳动”相违背,人们在非自发的自由活动过程中与自身行为相异化,丧失劳动自觉性。

3.5. 数字劳动异化的解决

针对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扬弃劳动异化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通过政策制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政策制定者首先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制定和完善针对数字劳动的法律法规,确保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15]如通过立法明确数据的归属权,划分消费者个人数据界限,用法律的方式确定数据产权后,数字平台不可无偿占用普通用户个人的劳动数据,从而避免产销一体劳动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其次加强对大型数字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算法控制等新型劳动控制手段的监管,防止企业滥用技术损害劳动者权益,严格规定数字平台的商业行为。

对于数字平台企业而言,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形成正确的劳动管理观念,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劳动管理,但避免过度控制损害劳动者权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归属感。其次探索灵活的用工方式和福利政策,根据数字劳动的特点,探索更加灵活、多样化的用工方式,满足劳动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丰富的福利政策,如远程办公津贴、健康保险、职业培训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和需求,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企业决策和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针对数字劳动者需要呼吁劳动者的主体意识。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就是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生存的手段。[16]数字劳动者通过各式各样的数字平台获得娱乐休闲的快乐,同时沉迷其中失去对现实的关注。回归到现实劳动,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熟悉与数字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劳动权益受损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科学的劳动观念,明确其在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其次,提升个人技能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适应数字时代的能力。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更加需要培养自身的批判力与认识能力,学会有效地利用技术而不是成为技术的附庸。

4. 结束语

诚然,如今数字信息技术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也改变着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数字劳动成为新兴的劳动方式,但是仍然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去分析理解,可见在数字化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随着智能化产品进入家家户户,越来越多的人无形之中成为了数字劳动者,数字产品也更加虚拟化,其中属于人们的“非物质劳动”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劳动价值论需要拓展其研究领域,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纳入考虑范围,以更准确地反映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17]在现代社会中,价值创造的过程越来越复杂,不仅涉及到直接的生产过程,还涉及到研发、设计、营销等多个环节。因此,劳动价值论需要探讨价值创造的多元化,并明确各个环节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其次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不公问题的加剧,非物质劳动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成为关注的焦点。劳动价值论需要关注价值分配的公平性,并探讨如何制定合理的分配机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和谐。

虽然劳动的方式发生变化,但是并没有摆脱“强制”劳动的问题。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探讨也成为必然,随着劳动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异化更加隐蔽,因为劳动时间的延长,占据了闲暇时间劳动剥削也从明显的有目的地剥削转变为无意识地剥削。因此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存在的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忽略背后潜在的危机,要警惕资本主义无形的剥削,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风险挑战。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发挥制度优势,利用数字信息时代的技术便利,保护本国劳动市场的公平公正,打造安全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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