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探究
A Study 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4.127623, PDF, HTML, XML, 下载: 5  浏览: 10 
作者: 康 昕: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法律保护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s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摘要: 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其权益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目前,法律对于传承人权益的保护存在认定制度和取消制度不完善、权利界定不清、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亟需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应积极借鉴他国成功经验,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资金保障,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切实维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Abstract: As the living carrier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heritors is the key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heritors, such as the imperfect recognition system and cancellation system,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rights, and the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t is urgent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systems. It is necessary to actively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standardize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improve financial guarantees, and create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and social atmosphere, so a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heritors.
文章引用:康昕.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探究[J]. 法学, 2024, 12(7): 4387-439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7623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要意义。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其传承和发展离不开人的作用,尤其是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的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权益的保护,而法律保护最为重要。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开始步入正轨。随后,各地、各部门先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权益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日益严重,如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及其重要地位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代表性传承人将进行了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内,对于能够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可以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由于文化传承本身存在复杂性,学界从多方面对传承人做出了的界定。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与技能方面。有学者对此进行了阐释:“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1]。其次是从范围方面进行界定,将传承人分为一般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个体性传承人、群体性传承人等。一般性传承人与代表性传承人相对应,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普通手工艺者。个体性传承人与群体性传承人相对应,个体性传承人独立掌握着核心技艺,不依赖于群体合作,能够独立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群体性传承人即由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人所组成的整体,如族群、家族、社区、社团等。这些多维度的界定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无论是口述文学及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等,无不与个体或群体的人的活动(包括展示、表演和传承)紧密相关”[2]。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需要在物质性载体和传承手段方面做出努力,更重要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以保护,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持生命力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传承’是指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政府资助该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而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下去,不会消失。”[3]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传承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地位在法律规定中得到了直观的体现。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保持生命力的核心所在,从法律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种权益必要且关键。当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和私法保护两个方面。

3.1. 公法保护

在公法保护方面,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13条规定,缔约国需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措施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因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这也体现了《公约》对于缔约国加强立法以保护传承人合法权益的要求。2008年,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奠定了我国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缺乏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其相关条款多散落在各类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处于较为混乱的状况,因此,加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显得尤为紧迫。2011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对传承人的认定机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最终确定了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使得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迈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最为有效的手段。

3.2. 私法保护

在私法保护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一般的法律主体,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会产生出相应的私法权利,因此,对传承人权益进行私法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传承人的私法保护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高度抽象的文化思维和精神文明形态,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时以有形物为载体,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和智力活动的结晶”[4]。因此在某些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场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内,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以直接利用某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掌握传统手工艺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符合专利申请条件时,可以申请专利。私法保护在确认和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私权归属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法律保护模式不仅有效保障了传承人的私法权益,更在激发和引导他们创新传承项目、合理利用并创造市场价值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不健全

在传承人资格认定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研究发现,这些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认定范围过窄。现有法律仅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做出了规定,且认定条件多指向个体性传承人,群体性传承人和一般性传承人都未被提及,导致其身份不能获得官方的认可,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认定条件和标准过于笼统和复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设定上,多是笼统性的要求,缺乏具体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目前,我国有权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在传统的认定方式上,通常都是先进行推荐,随后再由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填报有关信息,再经层层上报审核,这在认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缺乏公平、公开性的问题,从而出现认证工作的纰漏。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不合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13条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作出了规定。资格取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督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义务,更好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没有根据资格取消制度及时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并缺乏对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监督机制的完善。导致相关主管部门在评估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时面临困难,无法有效执行规定。因此,出现了一些传承人忽视自身职责、消极对待传承活动,却仍然享有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和权利的现象,从而使得资格取消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其他相关立法,其订立的初衷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立法初衷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以便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5]。“代表性传承人”称号无论有无,都不能否定传承人实际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做的贡献,不能否定其传承能力,资格取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合理合法的展开。

4.3.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内容不够明晰

目前,我国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取消、义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传承人的具体权利却缺乏明晰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应是多方面的,“既然我国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就还应当对其相应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片面性地对传承人的义务作出规定,而并未切实地对其权利采取保护措施和机制,这是不妥当的”[6]。因此,关于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应明晰其权利内容,从而使传承人在开展传承活动中通过合法权利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4.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所受保护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或必要的经费资助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虽然法律对传承活动做出了支持的规定,但这些都不是硬性的要求,缺乏可以参照的具体标准,很容易导致传承人的需求同相关主管部门不认同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得一些传承活动因得不到有效的支持而影响其传承效果。此外,法律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金保障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困难。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因为其经济实力不足,往往难以对传承人及其传承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5.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学习借鉴他国优秀经验

完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以此来取长补短。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较为领先的国家有日本、韩国、法国等,他们都有各自独特的手段和制度措施。如日本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日本政府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人认定”,我们通常所说的‘人间国宝’就属于此类;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团体认定’”[7]。日本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范围较为全面,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还涉及一般性传承人和群体性传承人等。此外,日本每年都会拿出200万日元补助金来扶持“人间国宝”,以此来培养继承人,鼓励其磨练和继承技艺。这种固定的资助方式对于传承人的发展进步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应当积极学习他国优秀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推动法律保护更加的切实有效。

5.2. 健全传承人资格认定制度和取消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传传承人资格认定制度,应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认定范围应根据我国实际进行拓展,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这样的个体,还应涉及团体等,如日本的“综合认定”和“保持团体认定”方式。其次,认定标准应更加具体化。如从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传承意愿与行动、对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时应采取充分的实地调查,从而保证认定结果的科学性。最后,在认定程序方面,要建立严谨、公正、透明的认定程序,可以增加评审前的调查制度以及评审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制度,增加公众特别是传承人来源群体的认可度与信任感。在非物质文化遗传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取消制度,一方面,增加全面的风险评估,评估取消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另一方面,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估考核制度,使得资格取消制度有着具体的实施依据。

5.3. 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在法律保护方面,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内容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其相关的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例如确保传承人对其传承技艺、知识和表演作品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权益分享;规定传承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和知名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篡改或冒名顶替;确保传承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包括通过表演、展览、教学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加强对传承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的确权和维护。此外,要加强对传承人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援助机制,为传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解决其在法律事务上的困难和问题,以此来有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5.4. 加强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传承人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一方面,要拓展扶持的广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不能仅限于“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包括未经认定但实际掌握着传承技艺,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挥了实际功效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另一方面,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行为变成硬性要求,以此来督促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要加强资金保障,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倡导多元化投资,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资金投入,改善基层资金保障不足的情况。

6.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承载者,其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亟需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完善传承人的资金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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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人大网. 朱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及法律制度[EB/OL].
http://www.npc.gov.cn/npc/c2/c189/c221/201905/t20190522_107058.html, 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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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耕.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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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娜. 浅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J]. 理论观察, 2018(11): 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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