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研究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ficer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OI: 10.12677/ass.2024.137577, PDF, HTML, XML, 下载: 16  浏览: 26 
作者: 任志辉: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关键词: 技术调查官环境公益诉讼法官辅助人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fice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Judge’s Assistant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颇为复杂,在进行技术事实认定时,法官面临着法官辅助人缺位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构建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解决专业技术案件中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问题,技术调查官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效果良好,可为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应当从技术调查官的职责、制度的启动及运行入手,具体而言,其启动应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主、调查官主动申请介入为辅,其运行应当涵盖保全、勘验、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等诉讼环节,同时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与监督机制,以期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进行公平公正的技术事实认定。
Abstract: The technical issues involved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re quite complex, and judges are faced with the dilemma of the absence of a judge’s assistant when making technical factual determination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technical investigator system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accuracy of fact-finding in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cases,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ficer system was first introduced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ffect is good, which can provide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ficer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ficer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welfare litigation should start from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ficer, the system of initiation and operation. Specifically, its initiation should be initiated by the court ex officio, supplemented by the investigating officer’s initiative to apply for intervention, and its operation should cover the litigation links such as preservation, inves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pre-trial preparation, court trial, case deliberation, and other litigation stages, etc. At the same time, a system of disqualification and a monitoring mechanism have been established, with a view to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or assisting the judge in making fair and impartial technical findings of fact.
文章引用:任志辉.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7): 154-15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7577

1. 引言

环境公益诉讼涵盖大气、土壤、水污染等多个领域[1],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越来越复杂。为应对司法案件的复杂技术问题,我国参照域外经验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但实践中,福建云霄县等多地已经开始尝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面对新的发展趋势,本文就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及制度构建的具体框架展开讨论。

2. 专业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溯因

技术案件中,对于技术问题的审查格外慎重。在某些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中,一些细微的技术差异可能决定了整个技术问题的不同本质。结合法律理论作出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事实认定,而对技术及科学理论的甄别与适用会对司法事实的认定造成很大影响[2]。因此,实践中多元化技术查明事实制度在不断发展,力求通过技术手段厘清技术问题,最大程度地保证技术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2.1. 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现状

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当属技术鉴定,法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遇到依靠自身专业素养难以形成心证的技术问题时,会选择寻求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开始允许当事人寻求相应的技术帮助。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开始,到2020年新的《民诉证据规定》中对其定义、诉讼地位、诉讼功能等作出系统性规定[3],专家辅助人制度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经能够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在技术案件的诉讼权利。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我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框架下确立了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技术案件中,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对案件中的技术重难点进行专业分析,学者作为合议庭成员,同法官一起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发表自己的意见。

为了解决技术事实查明的问题,我国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在2007年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中,将专家咨询制度定位为“法院认知专业技术事实包括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立法并没有对技术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统一规定。

2.2.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

时代的发展带来了技术的革新,创新变更的技术引发了新领域和新类型的案件,例如利用网络爬虫抓取网站信息、贩卖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非法获取深度链接等,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通过更加专业的技术手段去处理。

在知识产权领域,其诉讼相较于其他民商事诉讼而言,具备更强的专业技术性,而我国的法官大多都是法科专业出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理工科背景,对于相关技术争点的确定、技术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都需要专业领域人才的帮助。因此,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其中,关于司法辅助机构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的职责规定,可以被视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起源[4]。技术调查官制度由此产生。

而后,在《技术调查官若干规定》将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明确为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日常管理、被指派参与案件均由人民法院负责。其功能定位相当于法官在专业技术领域的“外脑”,协助法官解决技术问题争议,但不参与审判。

3. 专业助力缺位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困境

公益诉讼近年来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较为“火热”的司法制度[5],“火热”的背后存在着现实的困境。实践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技术事实查明的过程中法官辅助人角色的缺失。我国现有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并不能为法官提供专门辅助,法官辅助人角色的缺失使得法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显得极为被动。

3.1. 技术鉴定的中立性变化

在我国,鉴定制度构建之初是为了辅助法官进行办案,但在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鉴定制度的定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原有的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被裁撤,鉴定由外部机构作出;鉴定费用也改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人支付。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因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鉴定费用首先由法院支付,再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费用最终承担[6]

可见,鉴定制度在我国已经丧失了一定的中立性,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具有当事人色彩,故技术鉴定者不能被视为法官辅助人。

3.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立性缺失

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其功能定位为当事人的辅助人。由于专家辅助人总是受聘于某方当事人,其为当事人服务的属性使专家辅助人的观点天然的丧失了中立性与客观性[7]。这种明显的倾向性使得法官无法直接采纳专家辅助人的观点进行事实认定,仍需其他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辅助法官对技术争议的焦点进行判断。

3.3. 专家陪审的公正性质疑

专家陪审员制度是在人民陪审制度的框架下形成的,专家陪审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能够较为科学地厘清技术案件的事实争议,为案件进行准确地事实认定带来积极作用。但在现有的规定中,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流程并不对外公布,因此当事人无法对专家陪审员的资格产生质疑、提出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家陪审的公正性。

综上,我国现有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并不能承担起法官辅助人的功能角色,这使得法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事实认定过程中,始终面临的是带有倾向性的技术意见与观点,这对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是不利的。

4. 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成

在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计已有相应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且知识产权领域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应用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所借鉴。

4.1. 现行文件的规范支撑

2018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制度设置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要求进一步加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正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追求,以及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才使得技术调查官制度得以确认,成为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要举措,其重要地位不可忽视。《技术调查官若干规定》以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技术调查官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其在审判中的定位、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4.2. 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支撑

各地区法院按照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的特点,聘用技术调查员和技术咨询专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人才配置模式。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形成了“以交流人员为主、 兼职人员为辅、志愿者为补充”的模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形成了“以在编技术调查官为核心的技术团队”模式[8];南京地区法院形成“专职聘用技术调查官”模式;苏州地区法院形成“半全职交流人员”模式,等等。

各地法院关于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为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用该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技术调查官人才配置模式,可以上升为规制环境公益诉讼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律规定。

综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构建技术调查官制度既有相应的法律文件作为规范支撑,也有各地法院审判的实践支撑,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行性。

5.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应当参考知识产权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经验,从技术调查官的职责规定入手,继而构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启动机制、运行机制,保证制度的整体运行有效。

5.1.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的职责

根据《技术调查官若干规定》关于技术调查官的规定,可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技术调查官同样明确为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日常管理、被指派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由人民法院负责。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法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咨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协助法官参与保全、勘验、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等诉讼环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9]

5.2.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启动

首先,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辅助人,其启动应当以法院申请为主。法院或者案件承办法官书面申请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其次,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如果法官没有依职权主动申请技术调查官介入,为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技术调查官可以主动申请介入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后,鉴于技术调查官法官辅助人的功能定位,技术调查官不应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若当事人对相关技术事实的认定有争议,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协助进行相关技术事实的查明。

综上,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启动应当遵循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主,技术调查官主动介入为辅的原则,当事人不具备依申请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权利。

5.3.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

根据前述技术调查官的职责,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或技术调查官主动介入案件,技术调查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可以接受法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咨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协助法官参与保全、勘验、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等诉讼环节。

由于技术调查官对于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技术调查官介入具体案件前,应当考察其准入资格。如果技术调查官与案件存在相关利害关系,则可用以下三种方式要求技术调查官进行回避。第一,在确定介入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名单后,法院应当将技术调查官的基本信息告知当事人。如果技术调查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二,法院在了解技术调查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后,也可依职权要求技术调查官回避。第三,如果当事人或法院并未了解到技术调查官与案件存在相关利害关系,未及时要求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本人也可主动申请回避。

法官对于技术辅助人员的依赖,有时被质疑为变相让渡司法权[10]。因此相应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以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公平公正。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可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11],对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有关技术调查官的质疑最终都由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处理;其次技术调查官也可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技术事实认定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事人的监督是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进行公平事实认定的重要保障;技术调查官也应接受专家辅助人的监督,二者同样具备与案件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专家辅助人的监督能够使技术调查官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

6. 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应当结合环境公益诉讼自身现状,并以知识产权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支撑。基于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的困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可以解决其在技术事实认定方面法官辅助人角色缺失的问题,能够使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更加贴近真实的事实,更好地保障技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J]. 法律适用, 2019(1): 5-12.
[2] 盎格洛·昂舍塔. 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M]. 王进喜, 等, 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76-78.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54-57.
[4] 杨秀清.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J]. 法商研究, 2020, 37(6): 166-180.
[5] 张嘉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阶段性、多元化证明标准建构研究——基于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比较的视角[J]. 河北法学, 2023, 41(11): 24-58.
[6] 彼得·哥特瓦尔德, 曹志勋. 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J]. 证据科学, 2020, 28(2): 218-226.
[7] 李学军, 朱梦妮.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J]. 法学家, 2015(1): 147-163.
[8] 林广海. 广州故事: 知识产权法院多棱镜[J]. 法律适用, 2015(10): 18-23.
[9] 郑志柱, 林奕濠. 论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角色定位[J]. 知识产权, 2018(8): 8-14.
[10] 陈磊. 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实务运作及精进措施——当事人诉讼程序保障之维度[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 45(1): 45-54.
[11] 李菊丹. 中日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研究[J]. 知识产权, 2017(8): 9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