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学和教育过程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1]。”在21世纪的教育领域,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已成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校合作的内容已从单一的学生个人发展扩展到学校管理的多个方面,如德育、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开发等。这种合作的深化反映出教育模式的进步,突出了家庭和学校在教育系统中的共同责任。尽管家校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均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挑战,尤其是家庭教育的部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强化家庭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我国于2021年10月23日正式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体现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的全面落实,同时积极回应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这不仅强调了家庭教育在学生全面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更是呼吁各级政府和学校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体系。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合作,确保学生能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进一步推动社会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和家风,为构建更和谐的教育生态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是基于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的挑战。家庭不仅是个体成长的第一站,更是影响个体健康发展的关键环境。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教育通过家规和家训等形式内化为家族文化,具有长期影响。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家庭教育遇到了新的挑战,如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结构的变动等,这些都要求对家庭教育进行新的思考和调整。法律的颁布旨在将家庭教育从私人领域提升到公共政策层面,确保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应对现代社会的需求。法律明确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到教育过程中,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这一立法不仅强化了家庭在教育中的责任,也为学校提供了明确的合作框架和指导原则,使得家校合作可以在一个更加系统和法治化的环境中进行。
2. 法律框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家庭教育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属于教育法范畴,是未成年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民法有部分交集。家庭教育立法作为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主要是通过对家庭教育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 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其次,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该法律的名称由《家庭教育法》调整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其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功能定位[3]。作为促进型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不同于“管理性立法”又对“管理性立法”起到了补充作用。“促进型立法”通常针对的是社会关系尚未得到良好发育、市场规模并未形成市场规模的领域,具有积极的和主要的促进导向, 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引导意义。同样,《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正如李艳芳教授的观点“对于促进型立法来说,不能够恪守传统法律的设范模式,不能够因为促进型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太少甚至不规定法律责任而判定它不像一部法律, 更不应因此而否认这种立法的必要性。[4]”即便《家庭教育促进法》没有“管理性立法”的强制力,但其在促进家校合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该法律不仅为家庭教育确立了基本框架和原则,还详细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方在家庭教育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获得健康的成长和全面的发展。同时,法律还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教育生态体系。通过这部法律,国家引导和鼓励各方面资源投入家庭教育,不断促进家庭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为未成年人的幸福成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与学校应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教育活动,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法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明确家长在子女成长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家长的学习和尊重儿童的责任[5]。父母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紧密合作,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
此外,法律为家校共育提供了丰富的支持机制,涵盖了政府、学校和家庭三方面的职责。政府方面,法律第一章第七条[6]强调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公益性责任,确保其公益性质。政府鼓励和支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建设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各种措施确保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结合;学校被要求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如建立家长学校,以适应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要;家庭方面,父母或监护人须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确保教育的连贯性和效果。
3. 理论与实践框架的建构
3.1. 依附理论
精神病学家、精神分析学家约翰·鲍比的依附理论指出,儿童与其主要照顾者之间形成的安全依附关系是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正常发展的基础。这种安全感使得儿童在新环境中,如学校,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探索。安全依附的形成不仅提供了情感上的支持,还影响儿童的自信心和社交能力,这对于学校环境中的学习和与同伴的互动尤为关键。从依附理论的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安全依附关系的形成对儿童早期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这一理论,父母或主要照顾者的敏感和响应性对于建立儿童的安全感和信任对其后续的社会、情感和认知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强调父母的主体责任和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与支持,实质上是在促进这种安全依附关系的形成。法律的实施可以通过教育父母如何更好地响应儿童的需求,以及如何提供一个促进健康依附的环境,从而直接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
3.2. 生态系统理论
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则扩展了这一视角,强调儿童的发展是在多层次的环境系统中进行的,其中家庭和学校是两个核心的微观系统。这些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中间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儿童的成长。例如,家庭中的教养方式和学校中的教育策略可以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儿童在认知、情感和社会行为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家庭提供的基本安全感和学校提供的结构化学习环境相结合,可以形成支持儿童发展的强大网络。不同系统间的协调与支持是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时需要考虑到这些不同层面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如何通过政策和社区资源优化这些系统之间的连接。
3.3. 理论结合
生态系统理论中的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如社会文化和教育政策,也为家校共育提供了外部支持和指导。政策制定者和教育从业者需要认识到,优质的家校共育策略应当符合广泛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期待,以便为儿童创造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成长环境。将依附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相结合,可以明确地看到,家校共育不仅是提高教育质量的策略,更是一种全面支持儿童健康成长的必要方式。这种理论基础强调了家庭和学校在培养下一代中的共同责任,促使我们在实施教育政策和家庭教育实践时,采取更为协调和集成的方法。
4. 家校共育的实施现状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背景下,尽管法律提出了家庭与学校在教育领域合作的明确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4.1. 认知偏差与激励缺失
尽管家校合作的概念已被广泛提倡,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家长、教师和学校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7]。这种认识的缺失体现在缺乏积极的合作意识和期待上。在具体实践中,存在部分教师和学校未能将家长有效地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很多家长也没有形成强烈的合作意图。这导致家校合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上,而未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和成果,使得合作的潜在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
4.2. 角色界定不清与责任交叉
在家校合作的框架中,角色界定的不清晰和责任的交叉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学校与教师通常将重点放在传授知识和学生的道德教育上,这经常导致他们忽视了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和建立实质性合作的重要性。这种偏向于内部教育活动的倾向,往往使得家长角色被边缘化,未能认识到家长在教育合作中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家长对学校的依赖过度,期望学校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忽视了自己作为教育合作伙伴的重要性。家长往往缺乏必要的主动性和参与感,这不仅减少了他们对孩子教育过程的影响,也限制了家校合作的深度和效果。这种角色上的混淆和责任上的不明确使得家校合作未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协同效应,从而未能充分挖掘和利用双方在教育合作中的潜力。
4.3. 服务短缺与资源不均
家庭教育面临着结构性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不足。这一体系存在着显著的缺陷,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专业服务人员的匮乏和专业水平的不足。这意味着许多家庭在面对教育挑战时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和指导。同时,教育资源和经费的分配不均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在贫困地区或偏远地区,家庭教育服务设施和资金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质量和可及性。这种资源的不平衡不仅限制了家长和学校在教育方面的支持能力,还加剧了不同地区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即使双方愿意开展合作,也面临着来自于服务不足和资源分配不公的挑战。
4.4. 协调失衡与执行力缺失
在家庭教育的监管中,存在着协调失衡和执行力缺失的困境。政府在这一领域的领导作用并不明显,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资源共享也不够充分[8]。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无法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挑战。此外,家庭教育领域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使得对家校合作共育工作的约束、保障和指导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法规制度和执行机制,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阻力,难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促进作用。
5. 策略与建议
5.1. 政策引领责任界限
为确保家校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家校合作政策法规,明确家长和学校在合作中的责任和权利。这些法规应当涵盖家校合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合作行为准则、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同时,将家校合作纳入教育考核体系,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制定家校合作的行为准则是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分工和责任,有助于避免角色交叉和责任推诿的问题。此外,加强教师和家长的沟通培训,可以提升合作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支持家校合作的开展。
5.2. 推动合作制度化
针对角色定位不清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家校合作法规,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包括合作行为准则和责任分工细则等,可以为家校合作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框架。此外,将家校合作纳入教育考核体系,有助于监督政策的实施和执行,确保合作共育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推动家校合作走向制度化,我们需要将其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门的合作方案。通过确定专门负责家校合作的人员,并配备专项资金,为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同时,创设合作场所,如家长会议室等,为家校合作提供便利的场所和条件。这些举措有助于将家校合作制度化,从而确保其长期稳定地开展。
5.3. 优化资源配置
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提供专业支持和资源,包括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为家长和学生提供适应性指导和支持。同时,需要调整教育资源的分配机制,解决不同地区服务不均的问题,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服务均衡覆盖。应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整合,以优化服务配置。同时,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普及和质量。特别需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通过增加投入和加强政策倾斜,提升服务覆盖和质量,缩小城乡和地区间的教育资源差距。
5.4. 政府监管强化协作
为了有效应对协调失衡和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建立起专门的部门或组织,负责规划和推动家校合作的发展,并确保合作措施的有效实施。这个部门或组织可以负责制定具体的家校合作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同时,建立家校合作的跟踪反馈机制,定期评价和总结合作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以持续优化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政府在家校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作用,推动家校合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制定家校合作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合作机制的健康发展和长期运行。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家校合作的政策引导,为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以确保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落实。
6. 结论
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家校共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本研究通过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情况,旨在进一步突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的重要性。家校共育模式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教育支持,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能显著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助于学生形成更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人格特质。家长的积极参与能够显著改善学生的学业表现,而学校的支持则可以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共同促进学生的情感、行为和认知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社会支持,进一步激发家长的参与热情,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培养下健康成长。此外,教师在家校合作中是关键角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支持,有助于教师在促进家校沟通和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家校共育的发展应更加重视家长教育和资源整合。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教育平台有望成为连接家庭和学校的重要桥梁。这种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的教育方针,还可以为家长提供定制化的教育资源和支持。政府应当考虑制定更为灵活和包容的政策,以适应家庭多样性和文化差异,确保家校共育策略的有效性和普遍性。家校共育是现代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进一步深化研究并优化相关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家校共育将在提升教育质量和效果方面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坚实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