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应对
The Challenge and Response of Online Litigation to Traditional Litigation Rules
DOI: 10.12677/ojls.2024.127611, PDF, HTML, XML, 下载: 15  浏览: 30 
作者: 焦朝曦: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关键词: 在线诉讼传统诉讼规则移动微法院司法亲历性Online Litigation Traditional Litigation Rules Mobile Micro Courts Judicial Experience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在线诉讼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线庭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然而在保障效率价值的同时,也对一些传统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挑战,如在线诉讼使司法亲历性不能得到保障,在线诉讼对传统最佳证据规则也形成了一定冲击,在线诉讼中提交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也难以界定,还有在线庭审中的面临的技术问题,为回应上述挑战和风险,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重新定义直接言词原则、优化证据提交和审查规则、优化在线诉讼技术,为在线质证提供规则保障,从而更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和提高了诉讼效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age, online litigation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litigation activities, online court hearings reduce the litigation burden of the parties, improve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reflect the concept of justice for the people, but while ensuring the value of efficiency, it also poses challenges to some traditional civil procedure rules, such as online litigation makes judicial experience cannot be guaranteed, online litigation also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best evidence rules, and the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submitted in online litigation is also difficult to define.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he above-men- tioned challenges and risks, it is necessary to redefine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speech, optimize the rules for evidence submission and review, and optimize the online litigation technology to provide rule guarantees for online cross-examination, so as to make it more convenient for litigants and improve litigation efficiency.
文章引用:焦朝曦. 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应对[J]. 法学, 2024, 12(7): 4308-431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7611

1. 在线诉讼规则产生背景和研究意义

众所周知,打官司耗时长、诉讼程序复杂,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诉讼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立案后,还要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又浪费大量时间。另一方面于法官来说,每天要审理大量的案件,很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环节也很多,怎样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是每个办案人员面对的难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各行各业都努力拥抱互联网+潮流时,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 + 司法深度融合,2017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杭州、广州、北京三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中国移动微法院率先在浙江建立试点,随后,2019年中国移动微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法院都尝试推出适应各种便民电子诉讼系统平台,例如“移动法院”和“移动微法院”。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地区,诉讼平台更加多元,像电脑端、手机APP端、微信小程序等[1]

在线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便民利民,例如中国移动微法院公众号是一站式诉讼服务的重要窗口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诉讼活动,人们打开微信就能打官司。在移动微法院主页选择我要立案,接下来一步步按照指引,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解释说明,这样能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诉讼规则,极大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和提高了诉讼效率,证据提交通过移动微法院,可以让数据留痕,追溯无风险。在线诉讼事技术在司法最直接、最明了的体现,原被告均不用到法院庭审现场,例如,在2022年7月,原告黄先生诉被告戴先生追偿权纠纷案通过线上立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但没过多长时间河南郑州就遭遇强降雨,黄先生因受到灾情影响不能前往嵊州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工作,承办法官了解事情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最后双方自愿选择该案件为线上开庭。庭审前,书记员引导双方使用“移动微法院”的多方视频功能,对发言陈述、确认庭审笔录等注意事项一一告知。庭审当天,双方在线上进行质证、答辩,该案庭审如期完成。在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中,庭审时间不变,庭审方式由线下变为线上,妥善保障了诉讼双方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情况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线上诉讼保障了案件的顺利进行,高效便捷地处理纠纷,是一种与时俱进解决争端的技术方式[1]

2. 在线诉讼规则相较于传统诉讼规则的优势

传统的诉讼模式,拘泥于面对面、纸质化交流方式,往往需要多次往返法院,在线诉讼用科技改变了诉讼模式,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选择我要立案,就可以开始诉讼活动,不会写诉状?不用像以往那样请律师代写,通过移动微法院可以轻轻松松生成一份标准的起诉状。提交证据也不用往法院跑,而是提交电子版甚至连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材料都可以上传,关注中国移动微法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动态,实时追踪案件,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另一方面,在线庭审有利于法院的审判管理。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民商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审判执行任务日趋繁重,案件类型的多样化给庭审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提高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人员面对的一难题。在线诉讼是解决法院人多案少最有效的方法,在线庭审程序的高效性使法官能够不拘泥于特定的法庭空间、特定的日期,灵活安排时间、地点,充分利用好碎片化时间来提高诉讼效率[2]。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模拟法庭设置方式就和普通法院明显不同,模拟法庭没有原告、被告席位,而是在审判席的对面多了几块大屏幕,无论当事人身处何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或单位等地点参与庭审,接入网络,登录网上庭审平台,即可实现庭审三方“面对面”视频对话,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当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案件不适合线上审理的,互联网法院也会进行线下审理。另一个智慧法院的亮点,法院将利用科技打破时间限制,打造一“24小时不间断营业”的法院,将诉讼服务延申至工作时间以外,当事人可以随时登录诉讼服务平台,可以随时起诉立案,提交诉讼材料,不受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限制[3]。2019年2月全国首家互联网诉讼服务中心在洛阳上线,该中心集自主立案、网上缴费、案件查询、网上阅卷、风险评估、智能诉状、联系法官等功能于一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自助服务,该诉讼服务中心在市区人流量最大的商业中心,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诉讼业务。线上诉讼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对法官审判也极大便捷。例如,审理破产案件时,通常会召开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等大家到齐,准时开庭这种情况十分难得,在庭审现场,债权人们往往会观察最大的债权人,揣测重要债权人的心理活动,然后去观察他的表态。有的甚至聚集在一块讨论,可能会扰乱法庭秩序,法官很难控场。而线上诉讼对法官来说简单很多,债权人被分散开,每个人都对着屏幕保持静音状态,轮到谁发言,点开那个人的发言就可以了。对债权人来说,控制他们发言和投票时间,让他们快速做完决定,然后马上统计比例,就可以得出结果。

自疫情发生以来,为了减少人员区域流动带来的疫情风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用智慧法院在线技术,启用网上办案,做到防疫办案两不误,依法线上办理各类诉讼事务,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见表1表2

Table 1. Data of the smart court of the High People’s Court of Henan Province from February 3, 2020 to March 20, 2020

1. 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数据

生成系统制作文书

98,235份

生成子系统编写文书

2022份

使用立案回填子系统回填案件

125件

电子卷宗

71,563件

互联网申请立案

70,995件

河南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

38,024件

执行申请立案

8804件

人民调解平台调解案件

10,899件

使用电子签章

244,639次

通过诉讼服务网电子送达

94,348次

Table 2. Data of the smart court of Luoyang Intermediate Court from January to August 2022

2. 2022年1~8月洛阳中院智慧法院数据

网上立案932件

网上立案率达到92.48%

网上缴费353件

网上缴费率达到81.52%

电子送达42,762次

电子送达率达到91.51%

网上调解成功案件311件

调解成功率达到72.33%

除了以上数据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阅卷申请均在3日内及时审核通过。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线诉讼已不仅在疫情期间广泛应用,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服务形态。在线诉讼正慢慢地为人们所接纳,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参加诉讼活动,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4]

3. 在线诉讼规则的局限性

3.1. 在线诉讼规则与司法亲历性

传统诉讼规则是传统的面对面,要求诉讼参与人均出庭参加诉讼。在线诉讼程序是互联网时代性“面对面”的新型态屏对屏。法官亲历性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在线诉讼改变了庭审的环境、场所和载体,原被告双方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或单位等地点参加庭审,而不用像传统法院那样一定要到法院开庭。在在线庭审的情境中,诉讼参与人通过互联网终端,在不同的地点“隔屏”参加庭审活动,物理意义上的司法亲历性已经被打破,法官在场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虽然,诉讼参与人之间虽仍是以言语的形式在进行交流,但并没有直接接触,对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来讲,不能很好的观察对方的神情语态。在传统的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直接接触物证收集的信息,通过当事人的表情、神态、说话语气等来对当事人的表达进行解读。并且,审判人员对于不同的当事人表现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对违反法庭秩序、恶意违反诉讼法规定义务的参与人应当是愤怒、责罚的态度,对履约态度较好但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应当是鼓励、同情的态度。这些都是网络庭审中所感受不到的。而且一些律师,在在线诉讼中缺少线下开庭的严谨和仔细,不会深究一些案件事实细节和证据细节,一定程度上减损了代理案件的效果。在传统诉讼规则,诉讼参与人都在法庭中面对法官做陈述和答辩,对双方是非常公平的,在在线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线上诉讼经验,而另一方诉讼代理人则线上诉讼经验丰富,当然与律师本身的业务能力无关,而是很多线上应用技巧限制了律师庭审代理能力的正常发挥。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诉讼活动公平正义要求[5]。对于掌握电子数据的平台方,他们熟悉互联网环境,掌握互联网技术,提供电子证据的能力和数据转换能力明显占优,普通人的电子举证能力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3.2. 在线庭审冲击证据规则

随着在线诉讼的快速发展,传统最佳证据规则也形成了一定冲击。虽然网上开庭的程序也十分完善,可以提前让当事人将证据传到网上去,但证据原件始终还是在当事人手里,只能在庭审的时候透过摄像头看一眼。就这样看的话,根本看不出到底是原件还是彩打的,不利于举证工作的展开,这是与传统诉讼规则不一样的地方。例如,在传统证据规则中书证的最佳证据应是原件。当事人参加庭审应当提供证据原件。线上庭审尚无法解决对证据原件质证的问题,庭审中对于证据原件的出示及质证往往主导一场庭审的后续走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势地位,无法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也往往会导致一场庭审就此中止[6]。还有就有是证人参庭的环节,众所周知证人只能在法庭传唤的时候才能进入庭审环节,在云开庭模式下是到了证人参庭的时候由法官或者书记员打电话通知其上线。但是很难去阻止证人在一开始就在当事人身边对整个案件进行旁听,到了参庭的时候再到别的房间进行证人询问。这是没办法去阻止的事情,导致证人回答问题的时候不一定具有真实性,这也是在线开庭的一个弊端。还有就是在线诉讼中提交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也难以界定,见表3

3.3. 在线庭审中的面临的技术问题

尽管互联网庭审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目前还不适用全面推广。一方面是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问题,参与庭审需要对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有一定的了解,一些当事人对信息技术软件的理解和适用能力较差,运用在线诉讼设备的基本能力,在一些偏远地区,部分当事人对网络比较陌生,有的甚至不使用微信,更别提“移动微法院”这小程序了,如一些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生在线诉讼对他们来说大难题。另一个客观方面就是网络建设的限制,庭审的正常进行需要流畅的网络,网络信号不好可能会导致语音效果不好,法官说什么当事人可能听不到或者听的内容不同步。线上开庭时对那些5G网路未覆盖且网络不稳定的地区,如果庭审过程中出现视频传输速度慢,网络卡顿、断网、系统故障的情况,该庭审是应该暂停还是取消?适用在线调解时,调试设备、引导当事人使用等前期工作会花费较长时间,调解过程中因网络不稳定导致当事人突然掉线而中断调解,就会加大调节工作难度[7]

Table 3. Determin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different electronic evidence

3. 不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证据类型

主体身份的争议点

内容真实性的争议点

认定手段

电子邮件

用户名、密码、绑定的手机、发送人、接收人

发送时间、接收时间传输过程的安全性、邮件内容、邮箱的取得方式

当事人在计算机上演示电子邮件并下载打印纸质版提交,对方认可,公证,鉴定

聊天记录

用户名、密码、发送人、接收人

发送时间、接收时间传输过程的安全性、邮件内容、邮箱的取得方式

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及相关信息摘录

手机短信

手机号码的登记姓名,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短信的发送人和接收人

短信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手机的位置变得,短信内容的完整

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及相关信息摘录,对方认可,公证,电信运营商提供短信清单等

微博

用户名、密码、登陆方式、用户认证方式、微博发布人

发布时间,网页地址,微博内容

对方认可,通过截屏、摄像、公证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

4. 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与未来展望

4.1. 赋予直接言词原则新内涵

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有所弱化,但并非是对此原则的彻底性颠覆,只是借助了信息技术这个媒介,本质上还是由法官亲自审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进行陈述。其只是一种言词传播载体和法官在场方式的转变。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实现方式并未变化,在线庭审中,通过技术嵌入的辅助手段,将线下庭审中的“面对面”转变成了线上的“屏对屏”,诉讼参与人仍在虚拟法庭上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并未背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的内涵。通过对当事人设备清晰度的要求和引导当事人对设备距离的调试,法官也能够观察到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信息,且庭审内容也进行了录音录像以供调取回看,故在线庭审对上述原则的影响也能得到有效缓解。

4.2. 优化电子化证据审查规则

针对电子化证据审查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利用庭前会议实现对电子化证据的进行审查,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将其划分为有争议和无争议的电子化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可以要求出示证据的辩方或控方在庭审开始前将相应原件移送到法院,由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控辩双方认可的电子化证据,应在庭审中简化其质证过程,从而在庭前会议实现对电子化证据的分流[8]

针对电子化证据原件审核与形式真实认定,应当明确电子正觉完整性、清晰性是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这三个性质是对电子化证据是否原件的审核,并不涉及电子化证据的实质真实认定,电子化证据与原件相同的认定并不能直接赋予其证明力,两者并不混同,仍需围绕电子证据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8]

针对如何确保上传的电子化证据前的真实可靠性,首先明确诉讼主体提供虚假电子化证据的司法惩戒措施。如可以对提供虚假诉讼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必要考虑将其提供伪证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其次诉讼主体在上传物证、书证等电子化证据时,应当签署并上传保证书,载明其所提供的电子化证据是对原件的电子化处理结果,并电子化证据客观真实负责,并不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并承诺如提供虚假证据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传人应当在保证书上进行电子签名或上传签名后的纸质保证书,如果拒绝签署,可不采用其提交的电子化证据。

4.3. 优化在线诉讼的质证环境

为了解决在线庭审中面临的技术问题,提高审判质效,建设高标准智慧法庭,必须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为各方诉讼参与人营造一个“听得清楚、看得明白、记录完整、快速便捷”的庭审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事务所配备专门用于线上开庭的场所与设备并尽可能采用最新的技术装备。除了政府要加大对各地区法院在线诉讼基础设施的投资外,法院自身要紧扣智慧法院建设新要求,不断从技术上确保终端设备的网络质量和流畅性,真正实现现代技术与诉讼服务的深度融合,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因为网络信号不好、设备应用条件不佳等方面的问题,从而能更好地呈现线上开庭的语音、图像、视频效果。

同时,也可通过加快司法区块链建设的工作,将其运用到电子证据的审查等工作,即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化在线诉讼的信息和数据,形成不可篡改且可追溯的信息,以确保其服务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5. 结语

作为网络技术与司法程序深入融合的产物,在线诉讼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持续发展,在疫情防控和繁简分流改革中功不可没,在线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也暴露了出一些问题,在线诉讼规则与司法亲历性等诉讼理论之间的矛盾,在线庭审冲击传统证据规则,在线庭审中的面临的技术问题,在线诉讼是诉讼信息化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然相应规则仍不够完善,许多现实问题尚待解决。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下,在线诉讼仍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我们要放眼未来,全面认识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应对,进一步提高在线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审判质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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