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所与基层社会治理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Judiciary Office and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DOI: 10.12677/ds.2024.106320, PDF, HTML, XML, 下载: 27  浏览: 54 
作者: 高 阳, 杨成龙:贵州省纳雍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贵州 毕节
关键词: 司法所基层治理司法行政服务法治宣传Judicial Office Grassroots Governanc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Legal Publicity
摘要: 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既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主体之一,也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大使命任务。
Abstract: As the agency of the grass-roots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as the forefront of the judicial service to the people and the first line of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 judicial office is not only one of the key subjects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but also an important window for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governance, and undertakes major missions and tasks in the innovation of grass-roots social management.
文章引用:高阳, 杨成龙. 浅析司法所与基层社会治理[J]. 争议解决, 2024, 10(6): 170-174.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6320

1. 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1.1. 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依据

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强调了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在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1,指出基层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并着重强调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建设。2022年10月,贵州省司法厅印发了《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支持推动毕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毕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2,该文件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的努力,更加强调了“强基导向”的具体实践。社会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和管理[1]

1.2. 司法所的社会角色重构

在广大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体系的重要一环,其职能不仅仅局限于矛盾纠纷调解和社区矫正等工作,更应在构建人民调解和诉源治理格局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司法所在定纷止争外妥善解决各种非诉讼类矛盾纠纷,为基层社会构建和谐有序的环境,达到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能够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

1.3. 司法所要主导发挥法律调处力量

乡镇和农村地区信息建设相对滞后,尤其在司法信息方面。人民群众直接接触调解案件方面是在司法所的主导下进行,司法所干警作为司法专业化队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在基层矛盾调处提供司法力量同时也为乡村治理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司法支援。同时作为政府工作一部分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在职能与功能上多元发展,既突出职能又强调服务,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3]

2. 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参与治理意识不强,效能不高

基层司法所部分干警将主责主业工作与综合治理人为割裂开,养成了司法行政单线单一的工作习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意识不强,没有大局观,不能自觉地将主责主业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在调解离婚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引起民众矛盾激化案件的时候没有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及时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不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其次,面对矛盾纠纷案件逐年不断增加且类型多样化,司法所长身负繁重的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基层治理责任也日益加重,不仅须肩负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使命,还需满足多重角色需求,可能导致角色过于纷杂,难以平衡,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中受时间精力上的限制。

2.2. 调解组织发挥作用不显著、调解水平有待提高

有的司法所辖区调解组织成立存在瑕疵,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好甚至没有发挥,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同时尽管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工作进行了指导,但调解水平和能力存在差异,像网格员、调解员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技能、方法经验尚待提升。

2.3. 宣传不足,知识传递有待加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4],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宣传。基层社会治理中,司法所参与法治宣传有不足之虞。宣传时间有限、宣传方式陈旧、宣传效果不佳,走形式宣传多,实质性宣传少。大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开展的以案释法宣传工作不多不扎实,乡村巡回宣传次数少,典型案例宣传少,农村种植罂粟电信诈骗等案件高发频发领域宣传力度不足。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存在就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同时因技术手段、专业知识的限制,司法所往往不能安排专人负责或安排的人员不能胜任法制宣传工作,导致宣传不及时、不到位。

2.4. 多维度的社会矛盾纠纷多

司法所在乡(镇)和村(社区)面临的矛盾纠纷问题当事人常有亲属关系,矛盾纠纷牵涉亲属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等,有亲朋邻里参与,形成“群体决策”。这导致频繁冲突成常态。由于基层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性质多元,人们受教育水平不一导致在矛盾纠纷中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矛盾容易迅速升级,难以简单调解,容易加大社会矛盾的冲突与对立。

3. 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要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毕节版,在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和作用发挥上走前列。指导毕节市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3。在探讨新时代下的“枫桥经验”,以及司法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时,我们需要从创新的角度来思考,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交流,预先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棘手问题时各级机构联动协作。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壮大,致力于推动基层社会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3.1. 深化参与意识,改变服务模式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司法组织机构,它们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非常有利于各类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司法所参与社会基层治理中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它不仅充当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排头兵,更是筑起整个社会治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司法所通过依法调解大量民间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解决关系社会治理问题,有力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

司法所可以定期派驻工作人员到各村居(社区),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法律疏导等。为群众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和现场解纷服务,力求在矛盾发生初期解决问题,避免问题升级。

同时,积极在一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站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在调解中心和社会纠纷调处中心集中接收和处理纠纷中,对于小矛盾和小纠纷,及时助推解决,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再引导交由人民法庭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提高调解中心处理矛盾能力,积极拓宽调解职能。

3.2. 多元协同治理,构建调处体系

司法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的态势,将各类矛盾纠纷涵盖在整体治理中。借鉴“枫桥经验”的有益价值,基层治理的职能执行需要有效地与基层社会政法资源相衔接,以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的协同作用。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通过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实现对地方社情民意的敏感捕捉,将司法所工作更好地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以更精准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更好的防止群众一言不合即上访[5],给各级国家机关带来治理上的混乱与负担。

3.3. 强化基层调解,提升司法服务

优化培训机制,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能力。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脉络下,对基层调解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工作显得尤为关键。通过深化培训,有效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进而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如:积极邀请网格员、调解员等参与人民法庭庭审观摩,以及开展调解业务交流学习,增进各类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为辖区内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完善基层调解队伍建设,巩固基层调解力量。探索长期有效的队伍建设措施,启动专业人才复制模式必不可少。如:通过老调解员带新调解员等方式,确保一批业务娴熟的调解人才的储备,塑造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3.4.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法治观念

司法所参与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宣传,司法所可以设立法律咨询站点,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送法进村寨、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将法律服务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引导他们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逐步建立法治观念,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比如司法所在日常宣传中可对发生纠纷较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重点宣传,通过举办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向大众传授家庭法律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规定。就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进行解读,指导百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相邻关系的案件可以在小区、村委等地举办邻里关系法律宣传活动,重点介绍关于宅基地、土地纠纷、噪音纠纷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针对具体案例提供法律建议,引导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促进社区内邻里和睦。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企业开展劳动法培训,培养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讲解,帮助企业了解合同法规定和劳动法规范,从而避免劳务合同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企业法律咨询站点,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在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教授学生基本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和法律道德。人民法官走进校园,讲述真实案例,引导学生正确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通过模拟法庭庭审活动,锻炼学生的辩论和法律技能,为未来的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治人才。

同时,积极主动提升宣传手段,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实时分享司法所工作动态,通过图文直播,加深对司法实践的理解。利用好集镇赶集日发放宣传手册、案件分析等,为边远村寨的老百姓提供更多法律知识,推动法治观念的普及。

4. 结语

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是深入推进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现实迫切需要。司法所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就要把服务百姓、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所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以矛盾纠纷调解为核心,广泛地延伸拓展司法行政职能,努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重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减少涉诉案件,及时反映和协调民众各方面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实际的困难,妥善处理好政府和群众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司法所在基层治理中应积极追求创新,深化基层治理之法治,以助社会之兴盛。

NOTES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支持推动毕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2﹞)。

参考文献

[1]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源治理: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都实践[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 61.
[2]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3: 3.
[3] 王勇.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 6;
[4] (美)罗斯科∙庞德.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5] 贾晓旭. 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务[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3: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