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国际协议等构成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独立性和可执行性。它涵盖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注册、保护和维权等方面,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法律保障和维权渠道[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涵盖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它确保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作或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并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和创造。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涉及侵权行为的追究和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惩罚侵权者,并为受侵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套完整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知识的发展,并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
2. 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国际领先的保护水平。但是我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2.1.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协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组成。在国际条约方面,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约主要有《伯尼尔公约》《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
我国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标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我国的标准尚未达到国际标准。
2.1.2.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分散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不同的部门法对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责任以及主管部门存在交叉、冲突。例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文件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明晰,导致一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当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此外,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跨国性,多数证据需要国际司法协助调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采集标准、程序有待细化。
2.1.3.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存在空白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从制订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为了尽可能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近年来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知识产权类型。例如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还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漏洞,难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此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双轨制救济模式。在民事侵权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民事救济或行政救济;在违法与犯罪领域,对知识产权侵害人采取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正如《著作权法》第53条、《专利法》第68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述规定不属于专门的刑事法律规范且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释明,导致部分案件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2.2.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2.2.1. 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权责不明晰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多个领域,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但是目前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工作存在盲区、重心不明、重复监管等问题。
2.2.2. 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建设不完善
知识产权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需要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但涉及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专门监管部门缺失。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网络监测、数据分析、数字水印等技术,但是当前技术手段的应用还不够普及和成熟,面对日益复杂的侵权形式,技术手段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2.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侵权和滥用并存
2.3.1.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意味着权利人难以获得足够的保护,侵权行为成本低,利润高。某些企业可能会复制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商标,从而削弱了原创者的市场地位和利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专利和商标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一些不合法的专利和商标得到了认可,这给合法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2.3.2.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和竞争。某些企业可能会申请过多的专利来阻碍其他企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导致技术的停滞。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版权来限制言论自由和创造力,如过度限制互联网上的内容传播。
综上所见,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本身和创新的发展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国际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内发展的重中之重。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许多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对于社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至关重要。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的动力将受到削弱,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将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3.1. 完善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健全的法律体系会提供良好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为国际货物贸易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因此,完善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3.1.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总体设计
基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处于快速建设时期,制定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加入《知识产权编》还为时尚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单行法律构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总体设计应当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推进以及保持现存和将来的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内部协调性[2]。
(1) 保持法律内部协调性
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既要考虑纵向的法律位阶关系,发挥上位法对下位法的统领作用;也要保持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复或者冲突的情况。力争做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完整以及各部门法之间法律规范协调,避免内部冲突。
(2) 推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
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以参照《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种子法》等。例如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和地方试点有序推进以及探索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
3.1.2. 及时更新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
自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以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成为我国国际货物贸易确立的基本态度。对于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完善则主要是通过自贸区建设的经验,从试点改革逐步推向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把握国际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的重任。及时更新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需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建设脚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从试点到推广的法律规则[3]。
3.1.3. 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相关规则
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既要保留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基本模型,同时也融合国际贸易保护规则,这需要我国在明确相关规则的过程中,既不完全参照国外以及国际的规则,也不能完全“闭关锁国”般地适用国内保护规则,因此需要在明确我国特色保护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国外以及国际规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在参与国际谈判时,我们不仅应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还应考虑到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的保护。这样能确保知识产权规则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我们应持谨慎态度,确保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投资设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因此,在制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我们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保护措施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需求,也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性。我国应当充分使用软法这一保护路径,以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形成利益平衡更加充分、规则价值更加多元、保护标准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新规则[4]。
3.1.4.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的程序
(1)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行政保护的主动性。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主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无需等待权利人提出保护要求,从而解决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矛盾[5]。为了贯彻中央“放管服”要求,我国需要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的建设。首先,我们应更加突出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重要性,将其置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位置。其次,我们应更加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以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此外,我们还需更加贴近创新创业主体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最后,我们要注重公平、公开和规范,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有效监督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有效管控经济风险。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的效能。
(2) 明确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司法程序
为了确保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适应创新需求,我国应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司法程序。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独具特色。因为知识产权法院具有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特点,采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探索一套符合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制度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统一全国的法律适用标准。这样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系统有效的保护。同时,在涉外司法程序上,倡导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判,以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的稳定性、导向性和权威性的目标[6]。
3.2. 健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的健全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第一步,除了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也是促进我国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重要基础。健全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是实现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
3.2.1. 建设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专门的政府机构或司法机关需要明晰其对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和权限,做到权责统一。目前,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做出新的重大优化调整,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要确保各机构能够有效沟通协调,及时完善案件转移机制和责任归属机制。加快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院等。这些机构应该拥有充足的执法和审判权力,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2.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机制和维权机制
监管和维权是保障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维权,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和维权机制。
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需要从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执法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全过程进行监管。由知识产权局牵头,协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部门进行权利、职责分配。例如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二是建立推广“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7]。为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我们可以在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在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分析研判全国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形势,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和重点工作;在地方层面,各省级及以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和落实相关的工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衔接,提升执法效能,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3.3. 加强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
加强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滥用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通过重点领域监管常态化、强化主体责任,优化司法程序等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3.3.1. 聚焦重点领域,大力强化主动监管
积极组织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例如,由知识产权局、海关、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检查和监管,以保护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线上监管,对相关网站平台等进行线上巡查,及时发现相关线索,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3.3.2. 优化司法程序,兼顾公平与效率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证据难以保全。对于此类问题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以往的案件总结,设计出一套公平、高效、便捷的案件处理程序。一方面要督促审判人员在审理期限内高效结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确保司法公信力。
4. 结语
在日渐繁荣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创新主体的利益,也关乎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措施等手段,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国际货物贸易健康发展。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借鉴他国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