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贝克莱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他所做的只是针对当时哲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或者说只是对于一些问题的回答。贝克莱在1710年出版了《人类知识原理》一书。这本书的主要部分是论述物质的不存在以及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在正文以前贝克莱另写有一篇绪论,在绪论当中他着力批驳了“抽象观念”这一学说,为后文证明物质不存在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所以,如果想透彻地理解他的哲学,就必须先弄清楚他对“抽象观念”的批驳的整体结构。按照贝克莱自己的话说,人类出现种种错误认识与荒谬设想的根源是,“人们以为心灵有形成抽象观念和事物概念的能力”[1];他认为,只有把“抽象观念”驳倒,人类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知识。本文将首先论述“抽象观念”的含义,及其与观念的区别,然后论述贝克莱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最后论述对“抽象观念”的批驳在整个贝克莱哲学中的基础意义。
2. “抽象观念”的含义及其与观念的区别
概括地说,在贝克莱看来,观念是现象与本质的绝对同一,是我们一切知识的质料;而“抽象观念”则是指将那些通过抽象作用所得到的一般性概念当作与观念等同来处理。
要弄清“ 抽象观念”的含义,必须从观念本身出发。贝克莱在《人类知识原理》中并没有对“抽象观念”和观念给出明确定义,因为在他看来,对于读者来说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明确的。这也间接造成在有的论述当中他时而使用“抽象观念”时而使用观念,很容易造成读者的混淆。所以想要了解他的哲学,就必须弄懂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人类知识原理》的正文开篇他便说:“人们只要稍微一观察人类知识的对象,他就会看到,这些对象就是观念。”[1]然后,他又举了一些例子:“借着视觉,我们就有了各种光和色以及它们的各种程度、各种变化的观念。借着触觉我就感知到硬、软、热、冷、运动、阻力,以及这些情况的各种数量和程度。……”[1]他还把观念的来源分为三类,概括起来就是:感觉观念、自省观念和想象观念[1]。从这些引文当中可以感受到,贝克莱关于观念的理解似乎与一种直接的呈现存在相关性。但是,贝克莱所说的观念又比传统意义上的“直观”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对于观念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喜欢将其理解为“图像”“表象”,这是不符合贝克莱原意的。刘清德在其论文《论贝克莱的观念学说》当中总结了“观念”这个概念在近代各个哲学家著作中的含义,他认为,贝克莱对观念的理解“更接近于传统,即把观念理解为‘图像’、‘表象’。”[2]该概括有其道理,的确,贝克莱的观念就是指那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物。但这样的理解仍然无法深入地解释贝克莱为何认为“人类一切知识的对象就是观念”[1]。如果说人类一切知识的对象都仅仅只是“图像”,那么就会隐约地让读者感受到知识的确定性在减弱,如果告诉你你对世界的一切认识都仅仅只是在认识“图像”,不管事实如何,你都会在有意无意间产生对自己所拥有知识的蔑视。这也间接地产生了一种趋向怀疑论的诱导。但显然,这是贝克莱极为反对的。贝克莱在开篇的《序》当中就明确提出:“人们如果沾染了怀疑主义,如果需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和非物质性,如果需要证明灵魂的自然不灭性,则我这个理论对他们更是有用处。”[1]而在之后的论述同样中可以看到,对于怀疑论,贝克莱是最为反对的。
我认为,应该把贝克莱所谓的观念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直观。既然我们已经分析得出观念就是那种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直接呈现出来的东西,那何不把这种“呈现”的性质发挥出来,通过直观来理解它呢?所谓纯粹的直观,就是那种就其本身而言完全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东西,不管它是通过何种方式呈现,它都是把它自身完全地呈现了。你现在看到了一个杯子,你可以怀疑是否有一个真正的、实体的杯子与这个你看到的杯子对应,你可以怀疑你是否有认识这个杯子的能力,你甚至可以怀疑你自己有没有看到的能力;但你不能怀疑的是,你确实看到了一个杯子,这是你一切其他怀疑的前提[3]。也就是说,虽然那个实体的杯子是否存在你无法确定,但你可以确定的是,至少有一个被你看到的杯子是存在的。这个杯子本身不对应什么,它本身就是那个被你看到的杯子。这就是贝克莱所谓的感觉观念。想象观念和自省观念也是同样的道理。你现在想象一个完美社会,你可以说这个完美社会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你可以说你的这个想象相对于现实是完全虚幻的;但你不能否定的是,你在想象一个这样的完美社会,这是你关于此一切怀疑的前提。也就是说,至少有一个被你想象的完美社会是一定存在的,它本身的全部规定就在于被你想象,此外再不对应什么其他的东西,这就是观念。它本身的全部规定就在于被你观察到,被你想象到……进一步,我们都不能说“观察到”它,因为它本身就存在于我们的观察当中,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我们的观察,因为它不能有其他规定。这样一来,对于贝克莱所谓“人类一切知识的对象都是观念”[1]就好理解了。他的意思是说,人类的一切探讨和研究本质上只涉及那些直接把其本身呈现给我们的东西。总结而言,观念就是那种现象和本质绝对同一的东西。“因此,每一项物理定律只是必定是一种关于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某个特定观察程序的结果的断定。”[4]
接下来我们讨论“抽象观念”。贝克莱这样说:“人们又说,心灵可以单独地考察各种性质,可以把一种性质同其常相联合在一块的别的性质分开,因此,它就可以借此构成抽象观念。”[1]贝克莱还说,对这种观念的执著是存在于大部分人脑中的,并且是人们通往真知的路上最大的阻碍[1]。为了深化我们对“抽象观念”的讨论,我们必须先仔细讨论贝克莱所谓的“抽象作用”。总体来说,所谓“抽象”,就是指那种从直观的作为质料的特殊的观念当中取得一般性概念的过程。对此,他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指出抽象作用的本来意义是“从各个方面来看,人人都承认,各种事物的性质或样式,并不真能各自独立存在,与别的一切都绝了缘;它们实际上是相互混合在同一个对象以内的。不过人们又说,心灵可以单独地考察各种性质,可以把一种性质同其常相联合在一块儿的别的性质分开,因此,它就可以借此构成抽象观念。”[1]也就是说,抽象的第一个步骤是分离。这种分离之神奇恰恰在于它要分离的是一种不可分离的东西。以一块石头举例,我可以在现实中把它切碎,我在大脑中完成这个行为,这也是一种分离,但这不能算抽象。还是这块石头,它一定是有颜色的,也一定是有形状的,这两者在现实中不可分;但在思维中可以思考它的颜色,也可以思考它的形状,这就是初步的抽象。对此,贝克莱这样说:“这并不是说,颜色或运动可以离开广延存在,乃是说心灵可以借抽象作用给自己构成离开广延的颜色观念,和离开颜色与广延的运动观念。”[1]这段话极易引起误解,由于贝克莱提到了“颜色观念”和“运动观念”,部分读者便以为贝克莱又开始支持“抽象观念”了。但显然并非如此,所谓“颜色观念”和“运动观念”,只是说我们能单独思考颜色和运动,但这种思考一定是有媒介的,这一点贝克莱在后面的论述中会提到;并不是说,“颜色”和“运动”本身可以直观地呈现给我们。贝克莱所谓的抽象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才可能是正确的。
但是,这种“分离”仅仅只是抽象作用的最初阶段,之后,它还有“概括作用”和“组合作用”[1]。所谓概括作用,是说心灵在感知到“共同的、相似的”[1]东西时,略去他们不同的地方,而把他们的共性独立出来审视的过程。这段中,贝克莱还列举了“运动”“颜色”和“广延”的例子,其要义在于,心灵可离开承载这些性质的物体,而单独去思考这些性质。而组合作用则是说,把不同的性质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观念。贝克莱举了这样的例子:“例如心灵看见彼得、詹姆士和约翰互相类似,而且他们的形象和其他性质也有也有相符的地方,因此它也可以把彼得、詹姆士和其他任何个别人的复杂的组合观念中的特点去除,专保留其共同成分。这样,它就构成一个抽象观念,把一切个别的人都包含在内,而把凡能决定那个抽象观念成为特殊事物的那些情节和差异完全出去。在这个过程以后,据说我们就能得到所谓抽象的‘人’的观念。”[1]从这段论述中可以得知,这种组合作用既包含了分离的部分特质,也包含了概括的特质;但本质上,它所做的仅仅是一种结合。组合作用的本质在于,把一些特殊的性质安置在一起,然后又遮蔽掉它们的特殊性,之后把成品作为一个整体完整地呈现出来。贝克莱举了人的例子:“人”这个一般的观念,它一定要具有性别,但又不能有具体的性别;它一定要具有年龄,但又不能具有具体的年龄;它一定要具有体型,它一定要具有容貌,等等。个别的人人的一切性质它必须都具备,但它又不能把这些性质以一个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一定要具有这些性质,但又一定要遮蔽掉这些性质[2]。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抽象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个从特殊当中提炼出一般的过程,而它所依据的特殊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些观念。而“抽象观念”,便是把这些一般也当作特殊处理;也就是说,把这些概念就其本身而言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思维主体不借助任何其他的手段对这些它们加以处理。更进一步说,“抽象观念”就是指那种本身就可以直观出来的一般性概念,我们可以直接思考它,体会它。总之,贝克莱反驳的并不是“抽象”,而仅仅是“抽象观念”,上面所说的“抽象观念”的含义正是贝克莱在批驳过程当中所抓住的关键。仍以那个杯子举例,在你眼前纯粹地被你感受到的杯子仅仅只是一个观念,它是一个个别的东西,你对它的感知就是它的全部;但是,你可以说你看到了一个“杯子”,看到其他类似东西时你大概率也会说你看到了一个“杯子”。这样,你就抽象出了一个“杯子”的概念,这就是抽象的过程。而所谓“抽象观念”,是指这个作为一般概念的“杯子”具有了独立自存性,被认作为一种可以不凭借任何媒介感受到的事物。举例来说,如果“抽象观念”是真的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像直观一个杯子一样直观到“颜色”这个概念,而不是通过其他媒介来实现。贝克莱在文中又列举了“颜色”“运动”“广延”[1]等性质,他说人们总认为这些东西是“抽象观念”,意思是说,人们总认为自己能够不通过任何中介手段而在自己的心灵当中直观感受到它们。
总体来说,我们发现,观念与“抽象观念”之间有着这样的区别:观念是指那些自身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现象与本质绝对同一的事物,在贝克莱看来与我们发生关系、让我们产生知识的一直都是这些观念;而“抽象观念”则是指人们把那些从具体观念中通过抽向作用得出的一般性概念也看作了具体的,进而也认为它们是“观念”,在贝克莱看来这是错误的。从包含关系上看,“抽象观念”是观念中的一类,观念所具备的特性“抽象观念”都具备;但是,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把观念理解为一种个别的存在,把抽象理解为一种一般的存在,而“抽象观念”便是把一般的存在者和个别的存在者等同起来,让一般存在者也像个别存在者那样独立地、自身绝对地存在,并直接呈现出来。
3. 贝克莱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以及其中的错误
论述完三种抽象作用后,贝克莱开始了对“抽象观念”的反驳。他整个批驳的过程是,首先提出自己反驳“抽象观念”的两个理由,然后援引人们对于抽象观念辩护的学说,主要是洛克所谓“抽象观念是必要的”的论述,之后论述普遍观念和“抽象观念”的区别,并证明抽象观念的存在是不必要的,这种思路对于后面论证物质不存在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他开始探讨人们之所以会有抽象观念这个错误概念的缘由,那就是人们对于语言的意义的错误认识。在对语言的论述中,他又把前面的整个过程陈述了一遍。虽然关于语言的论述是在绪论的最后部分,但我认为,如果以他对语言的论述为纲领来审视绪论中完整的对抽象观念的批判过程,便可以使其真正连为一个整体。历来的很多学者都把《人类知识原理》的绪论分成两部分,即对“抽象观念”的批驳和对语词的批驳[5]。但我认为,这两点不可分割,语言是“抽象观念”的来源,而虚幻的“抽象观念”又反作用到人们的语言使用上,这就又导致语言使用上出现各种各样的谬误。所以,关于其对抽象观念批驳的具体过程,不妨先从语言说起。
上一章,我们简要论述了抽象观念的意义,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本身像其他观念一样独立自存的遮蔽了一切不相关特殊性的一般性。贝克莱认为,这种错误认识是从语言开始的。他说:“他(洛克)承认,抽象观念之形成正是为命名的,由此,我们就可以断言,没有语言和普遍的符号,则人们万不会想到抽象观念。”[1]试想一下,好像确实是这样,我说出杯子这个词,他可以代指我眼前的这个杯子,可以代指我家的那个杯子,也可以代指你家里的杯子……这难道还不能说明有一个抽象的杯子吗?大部分哲学家似乎都是这么想的。
当这种思想在哲学家的脑中根深蒂固之后,他们便会在意识中逐渐把它独立出来,并将其与语言进行绑定。长此以往,当他们再去思考语言文字的意义时,便自然地会想到抽象观念,那么语言的意义在他们看来就在于传递这些抽象观念了。“他们都以为语言的目的不在别的,只在传达我们的思想,而且他们以为每一个有意义的名称总表示着一个概念。”[1]说到语言,似乎大部分人都会想到要传递什么,并把这种传递当成了语言最原本的意义。而他们又总认为语言具有一种形而上的特点,因此便认为语言之目的在于传递抽象观念。
一个有思想的哲学家如果进展到这一步,并且深信自己的推论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就会充分地认识到抽象观念的必要性,比如洛克,他认为:“人和兽所以全不相同,只是因为人有普遍的观念,这种优点是兽类的官能所万不能及的。因为我们看不到有任何痕迹,借以推知它们能应用普遍的标志来表示共象的观念。由此我们就有理由想象,它们并没有抽象的能力,或构成普遍观念的能力,因为它们并不应用文字或任何其他的普遍标志。”[1]依照洛克看来,抽象观念似乎成了人的精神与动物的精神之最大区别,而洛克之所以认为人有普遍的抽象能力,根本原因在于人能使用语言文字。在贝克莱看来,洛克的犯了两个错误,其一是混淆了抽象和普遍,其二是没有弄清楚语言之为普遍的真正原因。先来说抽象和普遍。贝克莱说:“我并不是绝对否认有普遍的观念,我只是否认有抽象的普遍的观念。”[1]在我看来,普遍所代表的即是一“类”事物的意义,而与此相对的抽象则是说我在看到一类事物之后,把这个“类”提炼出来,赋予其独立性。普遍可以包含在一个特殊的个体中,而抽象则不行。从根本上讲,普遍并不与特殊形成对立,而抽象则与特殊形成对立。
普遍和抽象并不一定要结合起来。当我看到某个人,可以在他身上看到作为一个普遍的人的全部性质,因此可以说,他具有人的普遍性。对于我现在的思想而言,呈现在我眼前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个别的人的观念,其中也包含了普遍的人的观念。但不管这种观念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它都是附着在某人这个特殊的人的观念上的。而如果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考虑普遍的人,那么我就不能先想到某人这个特殊的人,再由他走到普遍;而只能从一个纯粹的、单一的人的概念开始,来让其代表普遍的人。由此可发现,普遍和抽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并不能等同。其原因在于,人的精神在审视特殊观念时可以令其具有一种代表性,让其代表普遍。由此,关于语言也就有解释了。“因为我以为文字之所以成为普遍的,并不是因为它被用为抽象的普遍观念的标记,乃是因为它被用为许多同类特殊观念的标记,因为这些特殊观念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向心灵同样地提示这个标记。”[1]也就是说,语言文字本身也具有这样一种代表性,它所代表的是一类事物,而并不一定要代表一个确定的观念。进一步,我们可以通过对“类”的概念的考察,来深入研究贝克莱对“抽象观念”的批驳。
所谓“抽象观念”的不可能,就是“类”的独立存在的不可能。当我们在说一类事物时,可以从它们不同的性质中提取到 “类”的性质。比如,现在我面前放着一个红色的苹果,红色的笔,红色的衣服。我把它们的其他性质遮蔽,而只考虑“是红色的”这一性质,这样,就可以通过它们三个得出一个“类”:“红色的东西”。上文提到三种抽象作用,它们最后所能达到的就是这种“类”。贝克莱上述关于普遍和抽象的学说,我们也可以用“类”的概念来理解。贝克莱承认有“类”,也就是他承认普遍,但是,这种“类”的存在只能依附属于此 “类”的具体事物。也就是说,我只能通过属于这个“类”的特殊事物的直观来思索这个“类”,我可以在该过程中不对那些特殊事物加入任何多余思考,但是从逻辑进程的角度讲,我的思维结构中不能没有它们。而抽象放在这里看就是把“类”提炼出来的过程,该过程与普遍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所谓抽象的普遍的观念,是说这个“类”成为了一个对于思想而言自存的个体,这正是贝克莱所反对的。
运用这种思想,贝克莱又进一步反对了洛克所说的“抽象观念”的必要性。洛克认为,抽象观念有两个必不可少的作用,一是“便利传达知识”,二是“扩大知识”。洛克认为,形成抽象观念是一个很困难的过程,他举了三角形的例子。他认为这个三角形观念由于具有普遍性,所以它必须是“非钝角,非直角,非等边,非等腰,非不等边,而同时是既是而又非的”。他认为形成这样的观念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只有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才能够完成。[1]在贝克莱看来,这一点正和他所谓的“便利传达知识”相矛盾。如果真如洛克所说,那么每一个成年人似乎都应该有关于努力在脑中构建抽象观念的记忆,但显然,任何人都不会记得这件事。每个人都是直接开口说话,并且交流了;而没有在开口说话前先要形成一个抽象观念。同时,如果真如洛克所说,那么儿童的交流是成问题的,但事实是,虽然儿童不懂很多成年人的事情,但他们的交流本身是不成问题的。“两个儿童并非先把无数的矛盾紧缚在一块儿,在心灵中构成了抽象的观念并且把它们和普通所用的名称联合起来,然后才能喋喋不休地谈说自己的糖果、响鼓和其他玩物;这种程序远非我们能想象的。”[1]况且,这样一个“既是又非”的完全矛盾的东西,在贝克莱看来是完全不可出现在大脑中的。
同样,贝克莱也认为这个“抽象观念”并不足以“扩大知识”。在此,贝克莱再次运用了普遍和抽象的差别。他认为,真正的知识都是关于普遍的。但是这种普遍性与抽象并没有任何关系,并不是说只有通过抽象才能达到普遍性。他这样说:“据我所能了解,所谓普遍性并不在于任何事物的绝对的、积极的本性(或概念),只在于它和它所表象的那许多个别事物所有的关系。通过这种途径,本性原为个别的各种事物、名称或概念,就变成了普遍。”[1]也就是说,普遍之为普遍,并不是说它本身是普遍;普遍性不是对于一个观念的本质规定,它仅仅只是一个附属规定,仅仅只能通过其它的规定达到。普遍性只能依附于个别事物。某个特殊的个别事物与其它许许多多的个别事物有着某种相同的特性,那就可以遮蔽其它一切特性,从而单独审视这种特性;也可以说,这个特殊的个别事物,就它具有这种特性,相对于其他一切具有这种特性的特殊个别事物而言,具有普遍性。由此,我们在对特殊事物的探索中就能得到普遍性,知识也就能扩大了,也就与“抽象观念”无关了。
之前我们谈到了贝克莱列举的人们对于语言的两种错误认识。第一,人们认为语言所表达的就是抽象观念,这一点在这一章的论述当中已经被反驳了。语言文字只是具有一种象征性,它所代表的是多个事物,而不是一个事物。第二,人们说语言的意义在于传递思想,进而说语言是在传达“抽象观念”,贝克莱同样做了详尽的反驳。这种反驳同样是对“抽象观念”的进一步批判[5]。他认为,语言的目的是“1) 语言唯一的主要的目的还不只在以文字来传达思想,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此外,它还有别的一些目的;2) 它还可以引起人的情感,刺激人的行动;3) 还可以阻止人的行动;4) 还可以使人心发生某种特殊的倾向。”[1]后三点可以概括成一点:语言可以影响人。语言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仅仅是一种工具,我们只是在使用它而已。而在日常中使用它时,不管我们是要表达自己还是要命令他人,本质上都是在改变身处的人际环境,从而创造出一些更有利于我们自身的关系。对这种“改变”进行更深入的剖析,这其实就是一种影响,而传递思想也仅仅是为这种影响服务的。正如贝克莱所说:“前一种目的,往往是从属于后三种目的的,而且后三种目的如果不经观念的传达就可以达到,则观念的传达根本不需要。”[1]在听到一个词后,我们大脑中进行的过程绝对不是先把这个词联系到一个一般性概念,然后再从这个一般性概念中领会到该词的含义,我们往往一听见该词,就明白了它背后的含义。这样的论证也再次证明了“抽象观念”的不必要性[6]。
最后,回到贝克莱最初对于抽象观念的反驳。他给出了两个理由:“各种事物如果不能单独存在,则我便不能把它们分别开来加以设想。”“此外,我也并不能按照上述的方式离开特殊的事物来构成一个普遍的观念。”[1]在上一章,我们总结,可以把观念理解为特殊存在,而把抽象理解为一般存在。现在我们可以说,贝克莱反对“抽象观念”,实际上就是反对在认识中把一般存在当作特殊存在来对待。一般存在和特殊存在的存在方式是有差异的。特殊存在是一个确定的存在者,而一般存在仅仅是我们对于特殊存在中某种性质的延伸。更准确地说,一般存在仅仅只能具有一种“一般性”,这种“一般性”只能在特殊存在的部分或整体当中体现,而不能本身就是特殊存在。根本上讲,在贝克莱看来,一般性概念是必须依附于特殊的具体的观念的,而不能把它独立出来放在于观念同等的地位上成为“抽象观念”。
总体而言,贝克莱分析了语言作为“抽象观念”这一错误认识的来源,接着分析了普遍与抽象之间的关系,进而从思想和语言两个角度批驳了“抽象观念”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这种论述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贝克莱的批驳本质是建立在人的思想中的。他衡量一个观念是否存在的方法是人是否能把它图像出来。那些“抽象观念”是不可以被图像出来的,所以他便说它们是不可能的。他说人们在语言交流的时候不用想到那些抽象观念就可以知道语词的含义,但我想说的是,难道人们在听到一个词语之后是先想到一个此类的特殊观念,然后通过它才理解该词语的含义吗?我认为并非如此,自我反思一下会发现,词语和意义在我们的脑中是直接绑定的,不需要这种中介。贝克莱虽然也看到了这一点,但没有认识地彻底。进一步说,或许我们在思考普遍的过程中会用到特殊,但对于思考而言,这种特殊完全没有意义,在我们的思想中形成的就是一个独立着的普遍。按照贝克莱的原则,如果与我们完全无关的东西就可以把它忽略,在我们思考普遍时,所依据的那种特殊性就是完全与我们无关的,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把它忽略,而使普遍独立存在呢?同样,在“抽象观念”上,那种绝对和观念等同的“抽象观念”并不存在,但当我们思考抽象时,所依据的普遍又与我们完全无关,那为什么不能在思考中将其忽略呢?从绝对意义上讲,这种“抽象观念”是不存在的,但我认为,从人思想的运作角度上讲,人的思想是会设定出这些“抽象观念”的存在的。仍以一般的三角形举例,人的思想的确不可能像洛克说的那样真正形成一个三角形,但是,也不可能像贝克莱说的人只能在特殊的三角形中看到普遍。人的思想可以设定出这样一个三角形。这种设定不必费任何力气,不用像洛克说的那样需要人到成年才能完成,它并不是一个人主动的行为,只是人心中的一种潜在的自动机制,人自己意识不到这个过程。的确,一般存在和特殊存在不能处于同样的地位,但是我们可以在思想中把一般存在潜在地认作是特殊存在,这样便于我们思考。贝克莱之所以没有想到这一点,是因为他没有把他所谓的那种“普遍联系”进行发展,而只停留在单纯的与特殊的联系这一层面上。他应该看到,特殊存在本身具有一种普遍性,而我们的思想是有遮蔽它的特殊性而完全发挥出它的普遍性的能力的,由此,就有了认识中的“抽象观念”。
4. 对“抽象观念”的批驳在整个《人类知识原理》当中的意义
对于“抽象观念”的批驳构成了整个《人类知识原理》的基础,对于研究贝克莱哲学有着重要意义[7]。这种基础表现为两方面:目的的基础、方法的基础与知识的基础。
首先是目的方面的基础。贝克莱认为,人类在探索知识的路上最恐怖的就是陷入怀疑主义。“结果闹了半天,我们随经过许多纡曲的迷途,最后我们会看到自己仍回到旧日的立场,或者更坏的是陷在绝望的怀疑主义当中。”[1]贝克莱写作该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为人类的知识奠定基础,扫清怀疑论的危害。在他看来,人类的知识是建立在一些原则之上的,而如果这些原则出错,那么知识也会变得自相矛盾。他并不认为这是人类的认识能力本身的问题:“我们很难想象,由真正原则所推得的正当推论会陷于自相矛盾的结论中。”[1]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陷入错误结论,原因在于人们把自己的知识建立在错误的原则上。“尤其是因为我们有几分依据可以猜想,心灵在追求真理时搅扰它、妨碍它的那些困难,并不是起于对象的暧昧和混乱,也不是起于知性的自然缺陷,乃多半是由于它所坚持的那些虚妄的原则而起的,可是那些原则是不可避免的。”[1]而这些错误原则中危害最大的便是“抽象观念”。他举了经院哲学家的例子:“抽象概念和本质属性的学说,似乎使善于抽象的大师们(经院学者们)陷于重复缭绕的错误和争论的迷宫中,因此,我们如果跟着他们经历这些迷途,那是没有完的,而且是没有用的”[1]。人们在阅读哲学著作或其他学术著作时,总是在有意无意地寻找着其中的“抽象观念”,这也使得人们的思考在该过程中陷入到“抽象观念”的陷阱中。“抽象观念”本不存在,如果你的知识建立在此基础上,你又要在别人的知识中找寻“抽象观念”,那你自然会陷入到无尽的矛盾中。而贝克莱如果将“抽象观念”驳倒了,那么也就使人类的错误认识失去了支柱,这就离他为人类知识建立基础性原理更近一步。贝克莱的一切哲学都是建立在去“抽象观念”的基础上的,如果他没有把这“抽象观念”驳倒,那么他想完成的目的——为知识建立原则、证明上帝存在也就不可能实现。
其次,他关于“抽象观念”的批驳还是全文方法的基础。在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中,他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法是让读者去内省。他时常让读者去调动自己的思想,去看看这个“抽象观念”能不能在读者的脑中呈现出来。“任何人只要有能力来在自己心灵中构成上述的那样一个三角形观念,则我如果想以空话来使他抛弃那个观念,是白费力的,而且我也根本就不作此想。我所希望的,只是读者自己来充分地、明确地体会,自己是否有那个观念。”[1]虽然贝克莱的结论在人们看来与常识相反,但在他自己看来,这就是常识。他认为,人们之所以会误解他的观点,往往是因为对词汇的误解。这一点在之后的著作《海拉斯与斐洛诺斯对话三篇》中体现的最为明显:“斐洛诺斯,我要向您承认,我一向所以不能与您同意[8],并没有别的原因,大概是因为我把‘问题误会’了。”贝克莱认为,这种误会是可以消除的。而消除的方法就在于让读者进行深刻地内省,让读者自己去体会到这种思想的真谛。这种方法在《人类知识原理》后面的内容中有过很多体现,尤其是在证明物质不存在的过程中。他这样说:“要说事物的任何特殊部分离开精神有一种特殊存在,那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那正是含着抽象作用的一切荒谬之点。读者如不相信,可以在思想中试试自己能否把可感事物的存在和其被感知一事分离开。”[1]《人类知识原理》全书中最重要的命题便是“存在即是被感知”,由此可见,贝克莱研究该命题的方法是让读者自己去“感知”。
同时,绪论当中贝克莱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方法便是运用启示性、描述性的语言。在绪论的末尾他论证了语言的虚妄性,他说:“我如果使自己的思想限于脱除了文字的赤裸裸的观念,则我便不易于限于错误。”“不过要想得到这些好处,应以完全摆脱文字的欺骗为先。”[1]的确,很多时候我们如果刻意想把思想讲出来,只能是为读者呈现出关于该思想的一种“描摹”;虽然可以让读者详细地知道你的思考过程,但是无法让该思想变成读者本身的思想。而贝克莱则反其道而行之,他虽然也从正面描述他的思想,但是并没有将该思想纯粹地从思想的层面来展开,而是把它启示性地摆在了读者面前,让读者通过自我反思来接近它。的确,这种做法所能承载的思想量不是很多,但是它可以让读者深刻地进入其中,让它成为读者自己的思想。如果我们把思想完全限制在言说内,那么读者所感受到的就仅仅只是附着在文字上的思想。虽然我们任何的表达都不可以摆脱语言,但我们绝对不能囿于语言,而应当感受到语言背后的观念。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论证,观念在贝克莱哲学中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存在者;所以“直接考察赤裸裸的观念”可理解为,我们要摆脱文字的束缚,而直接去用心体会文字背后的真实的存在者。用纯粹描述性的语言来表达,是不可能实现的;而贝克莱这种启示性的语言,却可以更好地贴近该目标。在贝克莱看来,他这本书并不是他的思想本身,而仅仅是一个引子,目的是把读者引入他的精神世界中。他说:“任何人想要读下边的议论,我请他只把我的文字当作他思想的发端,并且在读时努力要求得我在写时所有的思想。”[1]这种写作方法与语言风格正是在他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中奠定的。
此外,在绪论当中还贯穿着一种由于没有认为一个事物存在的必要性而否定其存在的方法。贝克莱在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当中首先证明了“抽象观念”的存在不必要。他驳倒了洛克所列举出来的“抽象观念”的两个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我们的思想并不需要“抽象观念”,没有它我们的思想照样能够运转。进一步说,在贝克莱看来,“抽象观念”是一个既不必要而又无法直观感受到的东西,所以他否定了它。而在证明物质不存在的过程中,贝克莱也充分地运用了该思想。他所谓的物质是那种完全脱离我们的、无法被感知到的实体。在他看来,一切活动都是与我们可以感知到的东西发生关系的,一切知识也都是关于这些观念的,他说:“人人都承认,我们的思想、情感和想象所构成的观念,并不能离开心灵而存在。”而物质实体这种“和被理解所感知的存在”不同的存在在他看来就是一种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在他看来,那些被我们感知到的东西的集合已经完全地构成了我们周围能够与我们发生关系的世界:“我写字用的这张桌子所以存在,只是因为我看见它,摸着它;我在走出书室后,如果还说它存在过,我的意思就是说,我如果还在书室中,我原可以看到它;或者是说,有别的精神当下就真看见它。”[1]由此,我们并不需要一个物质实体,仍旧能够进行任何活动,那么为什么还要虚妄地认为物质实体存在呢?这种想法在《海拉斯与斐洛诺斯对话三篇》中有更加直观的体现:“ 我如果看不到相信某种事物的理由,那便是我所以不相信它的存在的充分理由。”[8]这种方法同样是从批驳“抽象观念”开始的,并为后面的论证提供了模型。
对“抽象观念”的批驳不仅在方法上是证明物质不存在的基础,它本身就构成了证明物质不存在的知识基础。可以简要分析一下贝克莱证明物质不存在的过程。他进行了三个论证,我们可以从中提出这样一条主线。他首先证明一切的存在都是观念:“别的一些观念的集合又可以构成一块石头、一棵树、一本书和其他相似的可感觉的东西。这些东西,又按其为适意的或不适意的,刺激起爱、憎、喜、忧等情感来。”[1]在贝克莱看来,只有那些与我有关的才能被说成是存在的。这种“与我有关”不只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极为隐晦的。我抬头仰望星空,想到那某颗遥远的星球上可能有外星人,这也可以说是那些外星人“与我有关”,进一步,便也可以说这些外星人是可能存在的。这些一切与我有关的都是观念。而如果想证明物质存在,按照贝克莱的思路,就必须证明这物质与我有关,矛盾就出现了,贝克莱所谓的物质并不是那种与我们有关的物质,而是那种绝对的实体。他说:“因为上述的对象只是我们借感官所感知到的东西,而我们所感知的只有我们的观念和感觉;既然如此,那么你要说这些观念之一,或其复合体,会离开感知而存在,那不是矛盾么?”[1]如果物质是存在的,那它就必然是一种观念,而这种观念是我们无法感知的,所以它只能是一种“抽象观念”:“我们如果仔细思考这个论点,就会看到它归根结底是依靠于抽象观念的学说的。”[1]而他在前面已经反驳了“抽象观念”,所以物质实体这个“抽象观念”也自然不存在了。
以前国内的贝克莱研究者的确走了极端:“巴克莱不仅采取极端唯名论(加以唯心论解释)的观点,完全否认从特殊中抽象出的普遍概念;而且按照他自己的唯心主义基本原则,根本排斥一切不依赖感知而独立存在的物质对象,从而也就根本排斥物质概念,否认物质实体。”[9]他说的本质上没有错,贝克莱是排斥物质概念,但是他也忽略了贝克莱在批驳“抽象观念”过程中对“普遍”这个概念的论述。以前国内的贝克莱研究者似乎都是将贝克莱所谓的观念理解成一般西方哲学意义上的观念,理解成了绝对主观的“图像”,这必然会把对贝克莱的理解导向到主观唯心主义,甚至唯我论。实际上,贝克莱所谓的“物质不存在”“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判断本质上就是一个重言式命题,它是把贝克莱关于“存在”本身的定义发挥出来而已。而现在的一些贝克莱研究者似乎也有些极端,有些人认为贝克莱并不否认外界事物,只是否认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俞吾金在他的《究竟如何理解并翻译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中认为它应该被翻译为:“可感觉事物的实存就是被感知。”[10]这似乎没有错,但他把贝克莱所反驳的物质仅仅限制在可感事物上,就偏离贝克莱原意了。贝克莱认为可感事物和事物本身是同一的,完全脱去“可感”之后就没有什么了。在贝克莱看来,可感事物本身就是因被感而存在的,他并没有想在这个命题里把它重复一遍的意思。同时,也更有甚者认为贝克莱“并不反对物质的实在”。不论是以前的研究者,还是现在的研究者,似乎都有些流于文字了,他们似乎总是按照贝克莱的字面意思对其进行理解,但这正是贝克莱最反对的。读贝克莱的书,过多地去分析文字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更应该透过文字把自己带入到贝克莱的思想中。在我看来,贝克莱一定是反对物质存在的,但是这种反对没有以前的研究者们说的那么生硬,它更多的是对可感事物以外的存在的排斥。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便对“抽象观念”的批驳在整个《人类知识原理》当中的基础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加深了我们对贝克莱哲学的理解。
5. 总结
本文从贝克莱“抽象观念”的意义开始论述,接着论述了贝克莱批驳“抽象观念”的具体过程,最后论述了对“抽象观念”的批驳在整个贝克莱哲学当中所承担的目的的、方法的、知识的基础的重要意义。研究发现,虽然贝克莱在批驳“抽象观念”的过程中犯下了一些错误,并没有把他自己的想法完全地发挥出来,但是其中所蕴含的思想方法不容小觑;我们在阅读贝克莱这类哲学家作品的时候并不必要完全认同他的观点,但一定要去学习他的论证方法,以及他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