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3年12月6日,江西12岁女生遭多人轮扇耳光,导致耳膜破裂1;12月4日,广东一名13岁男生遭另外三名学生殴打,至今昏迷不醒2;11月17日,山西15岁男生因拒绝交“保护费”,遭到群殴3……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问题仍十分严重,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逐步呈现4个基本趋势:第一,校园暴力犯罪多为群体性案件,往往是三名以上施暴者对被害人进行暴力伤害;第二,近六成校园暴力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经常表现为长期性的殴打、辱骂;第三,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地点较隐蔽,多发生在学生宿舍、厕所,这也为校园暴力案件的及时发现带来困难;第四,与专家学者认为的“校园暴力案件频发是由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不同,现阶段的校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往往是“知法而不守法”4。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形势十分严峻,现阶段如何预防并处遇校园暴力亟待解决。因此,笔者在了解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2. 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没有专门的概念,我们便无法清楚且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因此,在正确厘清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策略之前,我们应当对“青少年”的概念和“校园暴力”的概念加以界定。
2.1. “青少年”的概念界定
在刑事犯罪学领域,对“青少年”这一概念的范围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学界普遍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规定在6至25周岁之间。例如,康树华教授认为犯罪学领域的青少年年龄段应当在6~25岁[2];而学者顾思九则认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当在14~25岁之间,且出于研究的连续性,青少年的年龄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上下浮动[3]。
笔者认为,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问题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当结合以下两点来认定:(1) 如表1所示,在笔者所收集的50起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中,涉及的施暴人数共78人,其中,最小的施暴者处于小学阶段(6~12岁),年仅7岁;大多数的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在初中阶段(12~15岁)和高中阶段(15~18岁),占比79.49%;发生在大学本科(18~22岁)和研究生(22~24岁)阶段的案件占比14.10%,因此将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中“青少年”年龄范围设置在6~24岁是合理的。(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多数青少年会在大学本科或研究生阶段结束自己的学术生涯,因此“青少年”的上限设置为24岁是合理的。另外,“青少年”的下限设置为6岁,是考虑到我国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小学——普遍入学年龄为6岁。而6岁以下的孩童其大脑发育尚不成熟,不具备实施校园暴力的能力。概言之,笔者认为,结合实证数据和我国教育发展现状,在研究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问题时,应当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设置为6岁至24岁。
Table 1. Statistics on the age range of perpetrators in youth school violence cases
表1. 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年龄范围统计
青少年年龄范围 |
人数 |
占比 |
小学阶段(6~12周岁) |
5人 |
6.41% |
初中阶段(12~15周岁) |
40人 |
51.28% |
高中阶段(15~18周岁) |
22人 |
28.21% |
大学本科(18~22周岁) |
8人 |
10.26% |
研究生(22~24周岁) |
3人 |
3.85% |
2.2. “校园暴力”的定义
关于“校园暴力”的概念,我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目前,学者对于“校园暴力”主要分为“校园中心说”和“师生中心说”。“校园中心说”强调的是暴力犯罪发生的地点,即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暴力现象[4]。而“师生中心说”则是以主体为核心要素,即校园暴力是指以师生为被害对象的暴力现象[5]。
两种学说看来,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校园暴力犯罪,也是属于刑法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因此,我们应当从犯罪的空间要素要件、行为主体要件、危害行为要件、危害结果要件、主观过错要件这五方面来详细地界定“校园暴力”的内涵。
第一,“校园暴力”的空间要素,即校园暴力犯罪发生在何处。从校园暴力的字面意思来看,校园暴力犯罪当然发生在校园内,这也是大多数学者所达成的共识[6]-[8]。有争议的在于此处的校园是什么性质的校园?校园的空间范围是否应当合理辐射到校外地区?首先,对于校园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上述对“青少年”年龄范围进行认定。上文提及,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当在6~24岁之间,再结合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现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因此,校园暴力的“校园”应当包括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专)、大学以及独立设置的学院。其次,笔者认为,校园的空间范围应当采取“合理辐射说”[9],即校园的空间范围除了校园内部外,还应当包括学校外统一开展学生集体活动的区域以及校门外学生日常上下学200米的范围区域。
第二,“校园暴力”的行为主体要件,即校园暴力的实施人。普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应当是青少年学生。但是,结合我国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中有一部分是校内的教职员工。例如2017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教师刘某对幼儿采取扎针、抱摔、灌芥末等方式虐待幼童5。因此,校园暴力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学生、校内教职员工。但是,笔者此文研究的主体是青少年,因此,文本中的行为主体仅限于6~24岁的青少年。
第三,“校园暴力”的危害行为要件和危害结果要件。在厘定校园暴力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前,我们应当清楚地认知到校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学生的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和心理安全。因此,“校园暴力”的危害行为不仅包括故意伤害、抢劫、斗殴、强奸、敲诈勒索等行为,还应当包括语言上的侮辱、暴力攻击等。而“校园暴力”的危害结果是造成了被施加校园暴力的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健康、心理上的损害。
第四,“校园暴力”的主观过错要件。正如上文所述,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特征之一是青少年施暴者往往“知法而不守法”,在很多案件中出现施暴者表示“我们知道自己扇耳光、踢几脚的行为最多被警察教育一番”,因此,校园暴力的施暴者的主观心理自然是故意的,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可能在过失心里下支配完成的。
概言之,“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内涵是指6~24周岁的青少年在中小学及高中、大学等校园及校园的合理辐射内故意对其他学生实施的破坏财产、攻击人身安全以及侵害心理健康的行为。
3. 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
造成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样的,笔者从个体、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层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父母监护人责任偏轻、校园警务机制不完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空白以及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健全性不足。
3.1. 个体层面:自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研究表明,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与普通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是不同的。生理因素上来看,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中大部分是“天生的犯罪人”[10],他们拥有的犯罪基因MAOA使他们更容易参与到团体犯罪中[11]。而根据心理韧性理论,青少年的心理韧性(心理韧性是指个体遭遇负面因素后依然能保持自身行为正常的能力)。与攻击性呈负相关的关系,即当青少年的心理韧性越高,其攻击性越弱;青少年的心理韧性越低,其攻击性越强[12]。青少年的心理韧性可能会遭受到贫穷、暴力家庭、自然灾害、意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青少年的父母、学校、社会提供积极的资源来满足青少年的安全、自尊、归属等挑战,就能够提高心理韧性,从而降低青少年的攻击性,减少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
3.2. 家庭层面:父母监护人责任偏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处事风格、法律意识都决定了青少年的品行。研究发现,在家庭关系冷淡、暴力频发的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倾向于实施校园暴力犯罪。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强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履行监护职责6。但是,实践中对于监护人的司法责任追究存在偏轻的现象,监护人的司法责任多表现为罚金、训诫、要求严加看管,这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说并不能真正督促他们履行监护职责。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是,该条规定的“强制亲职教育”却并没有其他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实践中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3.3. 学校层面:校园警务机制不完善
2009年开始,我国各大中小学、大学的校园门口出现了“校园警务室”的身影,其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校园警务室配备了专职的驻校民警,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然而,校园警务室的设置流于形式,忽视了校园警务的宣传教育工作:校园警务室的民警工作职责之一是“开展师生法治教育,维护校园安全,减少违法犯罪”,但是,目前大多数校园警务室的宣传手段单一,教育宣传手段还仅停留在海报、展览版等传统形式,对学生来说,并不会主动关心海报中的“反校园暴力”的内容,更无法提高自身法治意识。此外,校园警务室等驻校民警往往“身兼数职”——需要同时承担多个校园警务的工作,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为该责任民警主管一所学校,其他学校的工作由辅警、校园保安负责,这不利于及时发现、处理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
3.4. 社会层面: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的空白
大数据时代,青少年更容易接触到网络及各类社交媒体,这让青少年拓宽获取信息渠道的同时,也使青少年暴露在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之中。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显示,55.12%的校园暴力案件是因日常琐事而引起的7。这不禁引起我们思考,为什么青少年更倾向于选择暴力方式来解决日常琐事,除上述所说的原因之外暴力文化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暴力镜头,青少年在这些暴力镜头的影响下,逐渐培养了一种新的处理问题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暴力来解决日常琐事,毕竟在影视作品、电子游戏中,通过暴力解决问题似乎更快、更有效。这背后,是我国对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的空白导致的,部门“暴力镜头”的存在并不会影响中、老年人的行为处事,但是这对处于青春期、为人处事尚显冲动的青少年影响却是巨大的。实践中,有关部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只要影视作品中部门画面片段遭受家长举报,就会全部整改下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此我国急需建立影视作品分级制度。
3.5.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健全性不足
目前,我国涉及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但是,以上法律并不健全,不能妥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校园暴力案件。具体来看,第一,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只原则性地提到预防校园暴力,但是对具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缺乏校园暴力处理规范。现行阶段的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只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三种形式,对于校园暴力发生后被害人的心理恢复以及施暴者的初遇措施并未有明确规定。第三,校园暴力治理立法缺乏系统性。“刑事一体化”背景下,对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问题,也要求涉及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法律内部的协调和运行机制的和谐,但是,目前的法律并不具备系统性的要求。
4. 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预防对策
4.1. 建立多方联动治理制度
通过上文的论证可知,很多实施校园暴力的青少年施暴者因自身生理因素的影响,是“天生犯罪人”,但是对于个体暴力的实施而言,生理因素只是提供了一个生理基础,具体还要通过个人的认知、人格等因素才能发挥影响。并且,根据心理韧性理论,青少年的心理韧性可以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得以提高,从而降低攻击性。因此,对于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应当建立多方联动治理制度,整合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具体而言,由学校主导整个多方联动治理体系,一方面,组织家长进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教育宣传活动,宣扬正确的家庭氛围,促进青少年与父母间的良性沟通,发挥家长的“榜样作用”;另一方面,联合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机构,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普法活动,加强对校园暴力的宣传力度,向青少年灌输“反暴力”的正确价值观,从而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4.2. 加强父母监护人责任
由上文可知,父母监护职责偏轻也是导致我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加强父母监护人的司法责任,完善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方式,优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首先,完善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司法责任为罚金、训诫、要求严加看管。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于父母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或拒不行使监护职责的,致使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加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青少年所在学校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劝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其次,进一步优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规定由法院行使亲职教育强制权,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造成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加剧的,可以判令其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强制亲职教育的执行权由该青少年父母及监护人所在社区履行。强制亲职教育的内容包括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思维;进行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最后,只有通过社区的有关考核才能完成强制亲职教育,社区的考核形式包括书面考试、录制有关视频等。
4.3. 完善校园警务机制
校园警务机制的改革应当去除形式化,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减少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第一,应当强化校园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校园经常更多是与青少年打交道,除了具备的犯罪学知识外,更应当具备一定的青少年行为学、心理学的知识;并且,校园警察应当具备更强的责任心和耐心,才能更好地发现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问题,及时将“校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防止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对校园警察建立专门的招录标准和选拔资格,明确建立校园警察制度,确认校园警察的地位和法定职责,形成常态化校园警察机制。第二,创新校园警务宣传方式,让更多师生意识到“校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具体而言:(1) 开展反校园暴力实践活动。活动中,向学生们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是校园暴力,并通过情景剧的形式向学生们展示当遇到校园暴力后正确的做法,鼓励学生向“校园暴力”说不。(2) 以“反校园暴力”为主题举办知识竞赛活动。活动设置奖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学生既可以在比赛前的准备时间中学习到大量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知识,又可以在知识竞赛的活动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的同时,储备了校园暴力的法律知识。(3) 定期开展主题班会活动,使用案例的形式引发学生思考,从根源上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4.4. 构建影视作品分级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为预防和减少我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我国亟需建立影视作品的分级法律制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影视作品分级标准,将所有的影视作品分为三级:禁止未成年人观看、限制未成年人观看(可以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下观看或删减相关镜头)以及全年龄段观看。在影视作品的播放时间上,对于含有暴力血腥、色情镜头的影视作品可以安排在未成年人上学时间以及午夜进行播放,而在未成年人放学后的时间段只可以播放适合全年龄段观看的影视作品。其次,为了防止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账号观看暴力、色情类影视作品,可以由我国广电部门建立有关人脸识别系统,在用户点开相关作品之前,先进行人脸识别,确保是用户本人,才可以进一步观看相关影视作品。此外,影视作品的播放单位(如视频网站、广播电视台等)负有未成年人影视作品安全警示义务,在不同级别的影视作品出现前予以警示,警示内容包括提示该影片适合的年龄段、警示影片中有不宜模仿的情节以及提示相关情节需要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陪同下才可以观看。最后,对于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安全警示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5. 完善校园暴力法律制度
面对青少年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在广泛总结各地校园暴力治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补强专项立法。就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而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完全适用:前者侧重于预防,后者侧重于保护。因此,应当加快《反校园暴力法》的出台,严格打击校园暴力犯罪。《反校园暴力法》应当明确反校园暴力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反校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坚持预防优先,教育矫治为主,惩罚惩戒为辅。其立法目的一方面是预防校园暴力,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教育矫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受到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创伤,更好地融入社会、学习生活中。此外,《校园暴力法》还应就校园暴力的概念、相关职责主体、调整对象、执行程序、法律责任做详细、细致的说明。
第二,制定操作指南。《反校园暴力法》是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同时,必然不能照顾到各地的特殊情况,对此,可以由省一级的行政机关以及各地实际情况在《反校园暴力法》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指南。结合各地实情,明确校园暴力的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校园暴力的应急处置能力。并设置专门的反校园暴力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由学校的家长代表、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心理学专家等人员组成,更好地应对和处置校园暴力事件。
NOTES
1搜狐网,《江西12岁女孩被8人殴打近3小时,遭轮流掌掴脸部,导致耳膜穿孔》,2023年12月13日访问,https://www.sohu.com/a/743791240_121338901。
2网易新闻,《广东阳春13岁男孩班内遭霸凌濒临死亡,各方发声》,2023年12月7日访问,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_v4/ILCNQ8BD0001899N.html。
3央广网,《山西一学生疑因拒交“保护费”遭围殴,警方通报》,2023年11月23日访问,https://news.cnr.cn/dj/20231123/t20231123_526495602.s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校园暴力(2018)》,2023年12月26日访问,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9881.html。
5澎湃新闻,《最高检:北京红黄蓝幼儿园等虐童案已公诉,建议禁业102人》,2018年5月29日访问,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594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校园暴力(2018)》,2023年12月26日访问,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9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