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以机票作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活动,虽然并未直接对航空安全造成危害,但其亦是借助航空器实施犯罪,妨害了正常航空运输秩序,该行为属于非危害航空安全犯罪[1]。对于此类犯罪,公诉机关通常依法以诈骗罪来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诈骗罪,是指犯罪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支配下,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只粗略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理论界通说认为,成立诈骗罪在客观上需要满足以下结构: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正是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2]。本文立足于犯罪学的视角,对机票诈骗犯罪行为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犯罪特征进行分析,致力于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
2. 机票诈骗行为的特征
透过犯罪现象、剖析犯罪原因、找出防控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3]。犯罪现象随着社会发展是变化万端的,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例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类犯罪中以诈骗罪的数量居于榜首(见图1),而在诈骗罪中又有一种“机票诈骗”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盛行(见图2)。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机票诈骗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2012年至2021年)作为样本统计,可以清晰了解到机票诈骗犯罪的数量特征、行为方式特征和地区分布特征等,有利于全面剖析该类犯罪现象,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Figure 1. The proportion of crimes against property
图1. 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比
Figure 2. Number of “airline ticket fraud” crimes in the last 10 years
图2. 近十年“机票诈骗”犯罪活动数量
(一) 犯罪数量增长速度快
“犯罪总量的起伏律是指犯罪现象在整体上的发展变化,其不是呈现直线状,而是呈时起时伏、波浪式的运动态势”[4]。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规律,主要是因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通过案例统计分析可知,2019年机票诈骗犯罪数量呈现出大幅度增长趋势(见图2),由于特殊时期国外留学生、华人对回国机票亟需,社会环境极其不稳定,犯罪活动数量骤增。由此可见,此类犯罪呈现的形势十分严峻,犯罪数量持续增多,亦为打击犯罪增加难度。
(二) 行为方式多样化
1) 针对受骗个人
(1) 代购机票案
自2019年以来,留学生、华人被机票代理商(以下简称“票代”)诈骗的消息层出不穷,诈骗者利用购买者回国迫切的心理,加上确实存在机票数量紧缺的情况,成了诈骗者牟利的切入点。票代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聊天群等渠道发布可以代为购买回国机票的信息,在沟通过程中让购票方先交定金。然而支付定金后,票代又会以特价票、票不等人等原因要求付清余款以确保能留住票。此后,犯罪人又会找各种理由推迟出票时间。等被害人察觉到受骗时,便再也得不到有效回复。1
票代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留学生、华人迫切需求回国机票的心理,明知能为他人订到国际机票几率很小,却对被害人隐瞒真相告知可以订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向其支付购票定金(甚至付清余款),被害人因此遭受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损失,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
(2) 虚假网站案
犯罪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制作虚假票务网站,发布预订机票的链接,以低价、特价机票引诱购票人在该网站下单,由特定的“客服人员”与购票人联系,谎称机票已经预定成功,后将付款链接发送给购票人,要求其按照“客服人员”告诉的步骤将购票现金汇入售票公司的统一账户(实际上是诈骗人所用账户)。3
犯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利用互联网来发布虚假网站的方式,引诱了不特定多数人上当受骗,谋取到非法利益,达到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群发“退改签”短信案
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与他人达成交易来购买个人航班信息,通过获取的信息向被害人发送虚假诈骗短信,以航班因故障取消可以联系“客服人员”进行改签或退票为由,诱骗被害人获取航班取消补偿款、退机票款等,让被害人通过银行的ATM机或其他网上支付方式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往往是告诉被害人需要通过其发送的验证码先激活账户才能获取补偿款或者退款,实际上其发送的验证码即诈骗金额),以此转走被害人账户的钱财。4
采取此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诈骗对象范围较广且不特定,形成一种“愿者上钩”的局面。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让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所形成的带有瑕疵的意思,做出将自己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5]。
(4) 冒充好友案
犯罪行为人通过购买手机、电脑等网络诈骗工具,以及聊天软件(微信、QQ、邮箱、微博、陌陌等)账号实施诈骗。行为人冒充受害人的好友,请求好友代为订购机票,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事先制作的虚假转账截图发给受害人,让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已经将购买机票钱打入自己的账户了。5
此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获取信息为手段,以冒充被害人好友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已经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标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通过对以上几类案例的分析,完全符合理论界对于诈骗罪的认定环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对受害人实施欺骗的行为,达到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受害人受有损失。
2) 针对受骗公司
(1) 购买假病历骗航空公司
犯罪团伙大量购买乘客申请退票信息,从中选出退款金额较少的乘客名单,再通过其内部人员制作虚假门诊病历卡、电子病历、诊断证明、身份证信息等材料来申请“机票病退”,从而骗取航空公司全额退款,将按照比例退还的款项还给乘客,剩余钱款则占为己有,在这个过程中,乘客没有遭受财务损失,犯罪人骗取的是乘客购票所属航空公司钱款。6
若乘客因病不能乘机的,满足航空公司规定的可以全额退款,7所以犯罪行为人抓住该途径,非法获取乘客信息后,利用该信息向航空公司申请退款,犯罪人以非法占有航空公司财物为目的,虚构乘客可以“病退”的事实,骗取航空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2) 伪造转账单骗票务公司
犯罪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假机票制作材料及私刻的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水单向票务公司购买机票的手段骗取票务公司财物,数额已达到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8
(三) 地域分布集中且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从图3可以了解到,以机票诈骗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绝大多数分布在人口密集(利于点对面选择作案对象)、经济发展速度快(被害人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航空业发达(机票需求量大)的地域,选择此类区域可以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的成功率。另外,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多数是以团伙作案为主,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激发怂恿,削弱独自作案的畏惧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表现出该类犯罪呈现出犯罪数量增长速度快、行为方式多样化和地区分布集中且犯罪分子之间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特点。
Figure 3. Air ticket fraud crim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图3. 机票诈骗犯罪地域分布
3. 机票诈骗犯罪形成原因
(一) 社会原因分析
1) 科技发展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舒适、快捷的航空运输成为出行的首选,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犯罪行为人利用购买机票作为实施犯罪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进行诈骗,使得犯罪风险大为提高。例如虚假网站案件,原本网上订购飞机票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然而却衍生出罪犯利用互联网超越时空的优势,大范围选择作案对象下手,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诈骗犯罪,为其实施犯罪亦提供了便利([6]: p. 93)。
2) 行业监管力度有限
机票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电信网络途径对被害人作案,例如发送退改签诈骗短信、制作虚假票务网站、假冒好友等。首先是电信行业监管不到位,犯罪人在购买短信群发器、短信卡后大规模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往往这些短信卡都是经过几手倒卖的,信息来源早已模糊不清,而电信运营商为了谋取利益,放任该行为发生,并未及时采取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措施;其次是互联网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网络程序存在漏洞、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是机票流转方对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航空旅客使用购票软件提交个人信息订购机票后,旅客提供的信息通过中航信的计算机订座系统在机票代理商、航空公司与第三方信息处理者间流转,因未采取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措施,加大了旅客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二) 犯罪人心理原因分析
1) 贫富差异引起错误价值观
社会发展不平衡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即为贫富差距,富裕的人拥有较高的资本可以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反之,拥有有限社会资本的个体难以提高现实地位,其对自己相对较低的现实地位以及“攀比”的心理([7]: p. 99),导致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形成了贪婪、虚荣的不良思想和强烈的钱财占有欲,此时行为人就企图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来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
2) 抱有侥幸心理去实施犯罪
以机票作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犯罪亦属于电信诈骗的一种,从案例分析可以知道犯罪分子作案呈现出区域性特征,在该区域犯罪分子抱团作案,看到其他组织实施犯罪没有被抓到,自己也就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实施犯罪,从事诈骗犯罪已经趋向专业化、流程化。此外,此类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犯罪分子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天衣无缝,公安机关难以调查取证来侦破案件,因此实施机票诈骗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多。
3) 成功诈骗获得心理上的成就感
在分析收集到的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犯罪人利用机票进行诈骗活动,采取“广撒网”的模式,既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途径实现对普通群众的诈骗,又可以通过特殊手段对航空公司、票务公司实施犯罪,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总会有人上当受骗。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会给犯罪人带来心理上的成就感,认为仅凭一条短信、一个链接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金钱,从而导致犯罪分子不断进行作案,并且犯罪技术更加娴熟,得手后更加心安理得,以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8]。
(三) 被害人被害性特征分析
机票诈骗犯罪的产生,社会原因的影响、犯罪人自身的犯意,还与被害人的被害性有关。被害性是指在被害人自身方面存在着某些容易遭受不法侵害的因素[9]。被害性主要表现为诱发性、易感性和受容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被害人的诱发性与易感性。
1) 被害的诱发性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做出的某些具有诱惑性的行为会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9]: p. 82)。机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迫切需求的表现、不经意行为的显露等,给犯罪人提供了侵害信息。
以机票代购案为例,在特殊时期被害人在微信微友圈、QQ空间或者社交软件群聊发布自己迫切需求回国机票的信息,同时还有一些自己不差钱只求票的言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犯罪人的注意,诱发了犯罪分子实施机票诈骗的加害行为。
以购买假病历案为例,公民不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航空公司规范条款不完善也是机票诈骗犯罪的诱发因素。首先是公民个人,在网上注册各种账号、随意丢弃快递运单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为犯罪人创造了前提条件;其次是航空公司,在旅客退票规则方面的规定以及运营系统并不完善,使得犯罪人钻了空子。
2) 被害的易感性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之所以容易被犯罪人确定为侵害对象是因为其太过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惑,对于犯罪人发送的种种诱惑短信,主观识别并且排斥能力较弱,以致被欺诈([9]: p. 83)。机票诈骗犯罪被害人由于存在轻信、贪小便宜等易被利用的心理表现以及某些不良社交习惯,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以群发“退改签”短信案为例,被害人在接收到犯罪人发送的短信后,一方面是对短信的真实性缺乏识别意识和能力,轻易相信他人;另一方面是面对短信中提到的给予“补贴”过于心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更容易受骗。
以冒充好友案为例,被害人的不良社交习惯也会增加其被害风险。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认为一个人被害的危险性增加(甚至是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是因为其自身的某些特征所导致的,该理论的焦点在生活方式上[10]。现如今网上交友愈加流行,被害人通过微信、QQ、微博、陌陌等社交软件添加陌生人,将自己主动暴露于危险的情境中,在聊天过程中又对网络对面的人疏于防范,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
3) 被害的受容性
受容性指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时和被侵害后对犯罪人所表现出的一种顺应状态([9]: p. 83)。在机票诈骗犯罪中主要表现为受骗人在被诈骗过程中有所怀疑,但是抵挡不住犯罪人诈骗话术的“洗脑”,从怀疑犯罪人到自我怀疑再到配合犯罪人完成犯罪过程。受容性容易导致一个受骗人反复多次被害,就机票退改签案来说,犯罪分子告诉受骗人通过网上银行提取补偿费,又称验证错误需要再次操作,受骗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并未及时遏制住对犯罪分子的“配合”,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其汇款。另外,有的被害人发觉遭受侵害后,又隐忍不报案,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獗;或者即使报案,但由于机票诈骗犯罪的侦破难度大,很多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而不得不受容[11]。
4. 机票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由劳伦斯·科恩(Lawrence E. Cohen)和马库斯·费尔森(Marcus Felson)提出,其包含缺乏监护力量、可能犯罪的人以及适宜的被害目标三个核心要素[12],下文防控对策的提出将主要从加强社会的监护力量、提高犯罪人的惩罚成本,以及强化被害人层面的治理。
(一) 完善机票诈骗行为的社会治理
加强社会力量,各个行业之间相互配合,做好防骗治理工作。首先是加强电信行业监管,不仅需要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还需要强化规范手机卡销售渠道,长时间未使用的号码及时采取暂停提供通信服务措施,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机票诈骗犯罪。其次是强化互联网平台,需要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做好对网络程序的维护和强化工作,既包含对有诈骗用语的网络售票链接的及时屏蔽,也要防止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技术获取公民个人购票信息。最后是机票流转方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航空公司不仅需要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强化培训以杜绝旅客信息泄露的发生,还需要在外部给乘客尽快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实现自助完成乘机出行活动[13],从买票到登机之间的一系列行动中杜绝犯罪分子下手;机票代理商应当提高关于旅客信息采集、储存、传输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信息处理第三方也应当严格控制许可使用其软件的主体,避免无资质的主体进入系统调取与查看旅客信息。
如今,采取机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需要加大防骗宣传的力度。比如,公安机关可以加强与宣传部门、网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的宣传合作,学会有效利用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媒体平台来展现机票诈骗犯罪的各种套路和防骗小妙招,让公民了解最新的诈骗手段增强防范意识,还要向公民普及被骗之后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14]。宣传范围一定要广,不能局限于某一个地区,不给机票诈骗犯罪分子留死角。
(二) 夯实治理机票诈骗行为的法制基础
以刑法作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作为辅助、以司法解释作为重要支撑以及以指导(典型)案例作为实务指引,夯实治理机票诈骗行为的法制基础,提高犯罪人的惩罚成本,威慑犯罪。
自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犯罪快速爆发和升级,国家开始意识到此类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开始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布局;在2016年前电信诈骗基本以诈骗罪定罪,对于帮助、辅助行为都没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后来“两高一部”9先是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年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电信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现阶段,由于刑法对类似于机票诈骗犯罪的电信诈骗案件的规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对于这类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不仅需要依靠专项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引,更需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因此在2022年9月2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完备的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5],对于机票诈骗犯罪的规制已经进入了有法可依阶段。此外,我们都知道会出现机票诈骗犯罪有部分原因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所以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衔接,确保我国的数据、网络安全和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三) 筑牢机票诈骗行为的被害治理防线
从日常生活理论的被害人角度分析,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加强被害人层面的治理。
第一,公民个人需要提高防范意识,清醒认识贪婪的弱点。在收到“航班取消、机票退签改签”等类似内容的短信时,首先应该做的是在航空公司网站上找到官方电话等进行核实,不要盲目轻信如此来路不明的信息,更不能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就随便拨打犯罪人预留的陌生号码,避免在犯罪人的“洗脑”操控下按照对方要求转账,做到“不轻信、不贪利”,以减少被骗的可能性。
第二,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培养健康的社交习惯,被诈骗后不要选择隐忍。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要依靠公民自身,不在没有资质的售票网站随意填写身份信息购票,不随意展示包含个人信息的机票凭证等。形成良好的社交习惯,合理使用微信、陌陌、Soul等聊天软件,不随意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经济情况。即使被骗也不要忍气吞声,及时报警寻求帮助,不仅可以避免自身权益继续或再次遭受侵害,而且有利于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11]。
5. 结语
2020年中国民航业预计增速继续保持在7.5%左右,且呈现出递增趋势[16]。在我国民航业迅速恢复发展和信息网络普遍应用的情况下,催生了以电信网络方式作为基础手段的新型诈骗犯罪——机票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机票诈骗犯罪中呈现出犯罪数量增速快、方式多样化、作案范围分布集中且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特点,通过对该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犯罪人原因以及被害人自身原因的分析,可以考虑结合日常活动理论采取以法律的震慑力为核心,以社会各层面的治理为辅助,加以被害人自身有针对性地防护等有效措施,来降低机票诈骗案件的犯罪率,在实现保障乘客个人权益的同时,也做到对民航业的保护。
NOTES
1参见英国大道教育:《英国回国天价机票骗局曝光:多名留学生上当,涉案金额逾百万!》,载新华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618201872778394&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3年3月12日。
2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刑终161号刑事裁定书。
3参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
5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6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
7参见《因病(生病、身故)旅客退票规则是什么?》,载中国东方航空网:https://ecsoso.ceair.com/questionsDetails?id=8c2e9ac9-4fa7-4009-b301-c72bfee7d2b5,访问日期:2023年3月15日。
8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516号刑事判决书。
9“两高一部”中的“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部”是指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