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1]。新时代的到来标志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都进入新的历史方位,这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尤其是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舆论是意识形态的表现方式和工具,对意识形态起着加强或削弱的作用,只有积极的舆论环境才可以维护意识形态的安全[3]。
2. 网络舆情治理
2.1. 网络舆情的内涵
网络舆情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对特定事件、问题或话题的看法、评论和情绪表达,同时涵盖了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和舆情反映、舆情研究和舆情管理等多个方面。
2.2. 网络舆情的实践样态
在网络环境中,舆情在不同的条件影响下会呈现出不同的实际表现形式和特征状态。舆情不同的实践样态反映了舆情在不同领域、针对不同议题、通过不同传播途径以及引发不同社会反应等方面所展现出的特征状态,具体包括:社会热点舆情:像重大社会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娱乐八卦等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新政策的出台或调整,引起不同群体的关注和反响,形成热点事件的社会舆情;民生问题舆情: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物价、教育、医疗、住房等,一旦出现状况,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名人舆情:知名人物的言行、动态等受到广泛关注,其相关事件引发粉丝和公众的热烈讨论;国际舆情: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动态和事件,也会在网络上引发不同观点和争论等等。这些不同的实践样态能够帮助我们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网络舆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过程,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和治理。
2.3. 法治化在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4]。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网络舆论工作更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法治网络舆情治理处于三者交集。在意识形态建设中,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规范网络舆情治理的行为准则,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确保信息传播的合法性;有效应对网络舆情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引导舆论方向,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因此,如何进行意识形态网络舆情法治化治理,积极应对网络传播给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带来的挑战,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实现网络社会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法治现代化,是新时代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5]。
3. 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困境
3.1. 网络舆情治理法治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各个层次。如《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法律解释等。针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分析:相关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地位不高,以“条例”、“规定”、“办法”为主,停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相关法律缺乏完整性和体系性,各法律之间存在漏洞;各项法律虽对网络舆情治理有所规定,但又规定得过于敷衍笼统。如对于事后管控中法律责任的归属及负面网络舆论传播后的补救措施等均未作出详细规定[5]。因而,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更是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法规,无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2. 网络舆情治理执法力度不够
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执法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因而无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治理中的违法行为。由于网络舆情事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权力主体管制格局中,表现为多头执法的局面,各个相关部门在权力分配和管制范围上难免会出现冲突,职能交叉也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多元权力主体执法行为间的相互冲突,难以形成执法的合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舆情的治理[6]。
当代社会,政府部门面对各种突发状况时,常常采取一种属地管理的策略,将问题和责任归属于具体的管辖区域。然而,网络空间这一跨越地域边界的新领域又有其特殊性,问题和责任的归属不能有效确定。因而网络舆情的治理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地理范畴,而是涉及到跨部门协作、信息技术应用以及公共关系等多个层面的挑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政府部门在面对网络舆情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主体负责治理,舆情的发展走向变得更加不可预测,责任追究也变得更加困难。当舆情事件爆发时,相关部门为了自保或是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变得拖沓而不高效。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政指令,也难以保证问责的明确性和公正性。
3.3. 网络舆情治理司法保护不足
针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对网络上的突发事件管理。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使用网络传播谣言、进行诽谤,或是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鼓动反动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稳定、试图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推翻,亦或是煽动民众分裂情绪,试图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完整统一的,如果行为性质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恶意“散布谣言”,故意“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通过其他方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要以行政拘留和较低金额的罚款予以惩戒。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制造网络谣言的规定,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情节轻重而有所差异[7]。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谣言仅仅是在较小范围内流传,且没有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实质性损害,那么这个谣言就可能不会被视作犯罪行为,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由此可见,当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案件显得相对宽松。而这种现状使得一些造谣者和传谣者心存侥幸,他们认为只要自己的谣言没有引起重大的社会影响,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侥幸心理不仅体现在个别人身上,也在整个社会群体中都有所反映。正是由于这种心理驱动,不少造谣者和传谣者不断在法律的边界附近试探,试图通过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来达到某种目的。他们不顾事实真相,无视法律的约束,盲目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各种谣言,这些行为无疑更是加剧了网络舆情治理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4. 网络舆情的域外治理模式
4.1. 网络舆情的域外治理现状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网络舆情也已经超越了国界,一些国际事件和话题能够在网络上迅速引发热议,从而对全球舆论和政治格局产生影响,可见其跨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但是,信息碎片化和传播信息不详实问题突出,部分网络平台和个人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或夸大事实,制造舆情事件,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影响。同时,政治化倾向严重,像英美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利用网络舆情进行政治化操作,通过网络传播手段干预我国内政,使得跨境网络舆情的政治化明显。在域外网络舆情中,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国外网络黑客、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我国个人隐私数据更是经常性被泄露和滥用。
4.2. 网络舆情的域外治理模式
任何国家、政府都非常重视对网络舆情的管制和引导。因而,关于网络舆情治理方面,世界各国都不会放着这块“自由无序”之地,我国也毫不例外。法治化的网络舆情域外治理模式的落实需要在跨境网络舆情管理中,更加注重跨国合作和法律规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一是尝试构建国际法律框架:国际法律框架是域外法治治理模式的基础,针对利益诉求一致的问题,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网络舆情管理法律标准和规范,便与各国更好地治理跨境网络舆情;对于利益诉求不同的问题,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公约、条约等形式,建立跨境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机制。
二是加强跨国合作:国际组织可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引导各国在网络舆情管理领域开展合作;跨国司法合作也是域外法治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可以通过司法渠道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舆情事件,追究相关责任。此外,在域外法治治理模式中,信息共享和数据保护是保障法治治理模式有效运作的重要环节,各国可以通过国际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不同用户生成内容的监管,防止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和扩散,同时也要注意对用户数据隐私的保护。
5. 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5.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自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它的出台虽然从根本上扭转了网络安全长期缺乏基础性法律支持的局面,但是这一法律只侧重于对网络运营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在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规制,而对网络监管的具体工作流程却鲜有涉及。因此健全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进程迫在眉睫。
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标准,对网络舆情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网络舆情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其次,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网络舆情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以适应网络舆情治理的需求。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经验,将网络舆情规制的办法在网络立法中加以规定,从而改变其法律效力普遍低下的状况,并与原有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建立一个体系完备、规范明确的网络舆情管理法律体系。
5.2. 加强执法与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的网络舆情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舆情平台和内容的监管,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在信息时代,政府也可以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舆情内容的实时监测和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二是坚持违法必究,严厉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诋毁、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三是秉持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由网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舆情内容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尽快采取方案消除对本行业的冲击,形成一个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
5.3. 强化司法应对能力
通过强化司法应对能力,可以有效提升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只有做到公正的审判,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才真正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法制环境。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司法部门既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诉求,又要保持“理性”,以其专业处理案件的能力和社会权威影响力,尽量避免因网络舆给处理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主动地扭转互联网舆论危机的发展趋势,推动舆情治理法治化的进程[8]。
一是设立专门的网络舆情司法机构,负责处理网络舆情相关案件,提高司法机关对网络舆情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对网络舆情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惩网络谣言、诽谤、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二是保证司法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详细科学的网络舆情案件审理标准,明确网络舆情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网络舆情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更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网络舆情治理培训,提升其对网络舆情案件的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公正、有效地审理网络舆情案件。
6. 结语
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是推进意识形态建设的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立法机关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执法机关加强执法与监管力度、司法机关强化司法应对能力等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提升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社会各界都应共同努力,形成治理合力,推动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网络舆情才能得到有效地管理和规范,愿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