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教义学并不是一种新的学科,而是在解释法的独立性、科学性时运用的一种研究方式。法教义学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和作业方式,在思维方式层面考虑,根据法教义学的观点,一般性权威命题是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判断的基础[1]。在作业方式层面考量,法教义学的范畴就是对实在法进行地解释、建构和体系论加工[2]。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争论。即使作为法教义学的滥觞之地的德国,其法学学术界内部也存在矛盾。而我国一直都是成文法国家,要是想令法学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建构起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法教义学必须被认真对待[3],必须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法学发展的独特的方法。
2. 何为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起源于西方,本身就有着独特的内涵和意义,是法学知识论的重要基础。法教义学也在不同时代演变出不同的观念。传统上,可以认为是概念法学产生了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不仅仅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和封闭的法体系理论,也着眼于机械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近代以来,因为法律在形式上逐步的理性化,所谓的法律在形式上的理性化就是法律适用过程的理性化,就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逻辑关系,固定地从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的路径[4]。也正因此法学被认为是一门保守的学科。在哲学解释学的影响下,现今的法教义学打破了传统的封闭体系观念,法教义学不再囿于原本的形式逻辑的思考方式,而开始进行价值导向性地思考,具有反思与批判的功能。受到解释学、论证理论等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教义学的观念出现了前述诸多变化,这归结到知识属性上,则是法教义学作为实践法学知识的观念得以确立。受哲学解释影响较大,因哲学解释学逐渐向实践哲学发展,法教义学中的实践属性不断被扩大。因此,法教义学就不再是对法律的描述,而是一种论证技术[3]。此时,法教义学可以助力于法律的实践,为实践提供更加有效的论据。
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也不是恒定不变的,自罗马法复兴开始,罗马法这一人类社会普遍的法秩序就是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后来逐步转换为抽象的、恒定的自然法,再后来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研究对象[4]。法教义学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法教义学视野中的法现象是一种以规范现象之身份出现的法,它设定了一种标准,规范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与交往[4]。这种行为标准就是属于规范性范畴,他的实效性并不影响其有效性[4]。通过一定的法律(学)方法,探求这种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就是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4]。法教义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为前提,并相信现行法秩序是正义的,但同时借助法体系内部的规范、规范意义及原则,对现行法内的争议性条款、规范解释及法院判决保持反思。
法教义学的功能主要在于两点。一是解释,解释是完成法教义学工作的核心部分[4]。法通过法律解释才能被理解和适用。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谚语所体现的内涵,不同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必然从其价值出发,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也因此,法律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二是体系化。以法教义学的视角来看,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张巨大而坚韧的“规范网络”中,规范与规范之间彼此勾连,息息相关,存在着深切的脉络联系,法律的规范不是单独的存在更不是孤立的存在[4]。
3. 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70年代末,经过10年动乱后,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步恢复重建,因此相应的法学研究自慢慢恢复起,至今也不过50年的时间。法教义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5]。
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界就存在对概念法学的研究,但是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学依然是对概念法学轻视的态度,体现了法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与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发展不同,社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远远早于法教义学。1996年,苏力教授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是我国社会法学研究之滥觞。该书不是社科法学的体系性著作,而是采用社会学方法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6]。上世纪末,卓泽渊出版的《法的价值》一书代表了当时法哲学,尤其是法价值论在我国法学界的潮流地位。
在20世纪与21世纪交际的时间内,多位学者更是批判法学学者应当以更加理性、严谨、科学、谦抑的态度研究法学,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因此在讨论法学方法论的情况下,为了推进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法教义学”逐渐走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学者也需要从方法论的高度严谨地审视“法教义学”。
2005年,邓正来教授在连载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就对现存的“权利本位”、“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等四种理论模式,并对前述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的“法条主义”所关注的就是实体法律条文中具体的概念、规定和制度,是最接近“法教义学”的。后来,不少学者对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这些学者共同采用的理论趋向是将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引入到中国法学研究中[3],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多元的方法,企以构建更加科学的法律体系。
21世纪初,“政法学派”、“诠释学派”以及“社科学派”等三派就是苏力教授对中国法学研究最精简的概括[7]。其中的“诠释学派”与“法教义学”大体相当。
2010年,《中德司法研究》发表的一期专题研讨论文,在我国首次将法教义学作为重要主题进行专门讨论。正是基于以上发展,有学者认为:即使在时间上,法教义学在中国的研究稍晚些,可是在法教义学被引入中国之前,对这种研究取向的批判就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3]。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部门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外理论的学习,法教义学开始在我国发展。其中有三次重要的学术会议,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召开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座谈会[6]。这次会议对过往法学理论研究从价值论到方法论进行了深刻反思,但是只局限于法理学领域内。当时法教义学的概念尚未传入中国,多数学者倡导的规范法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教义学。
在我国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2011年8月13日至14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法学研究》编辑部,在武汉举办了研讨会,主题为“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律学术与法治实践”[6]。这次会议涉及的领域并不局限于法理学,而是着眼于整个法学。参会的多位学者发表意见的题目中也多有“教义学”或者“教义主义”等,该“教义”也就是法教义学的含义。
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和《法学研究》编辑部联合在武汉举办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会议就法教义学的使用空间,中国各个部门法教义学的发展现状、各部门法对法教义学的运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如何分工、竞争与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6]。此后,法教义学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界中的重要论题。
以“法教义学”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涉及到法教义学相关研究文章的学科排名前三为刑法(29.99%)、法理法史(27.04%)、民商法(10.33%),其中刑法学科中的论文共418篇,其中涉及到具体罪名的仅有73篇,占比仅仅为刑法学科论文中的17.46%。1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法学界就法教义学的讨论,尽管逐渐有学者就部门法的具体问题做法教义学视角的研究,但是依然还是研究抽象理论的文章占比更多,真正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的、致力于中国本土化法教义学构建的少之又少。因此,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关于实体性的本土化法教义学理论还很薄弱。
4.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
就法律人思维这一论题,苏力与孙笑侠在2013年产生争论,这一争论本身也可以看出苏力与孙笑侠对法教义学的不同立场:一方面苏力认为并不存在纯粹法律人思维,主张“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8];另一方面孙笑侠则认为,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9]。紧接着,青年学者之间关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争议爆发。
2014年,在法学研究的学术界爆发了法学方法论之争,主要在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大阵营的争论。
显然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是有差异的,法教义学的立场已在前文进行描述,不再赘述。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实际发生的行为、实践和制度,是“活法”、“行动中的法”;社科法学是从观察者的角度描述法律,所关注的是法律的实效与“因果关系”,是采用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来分析经验素材;在社科法学中,脱离一定的社会语境,法是无法存在的,因此在社科法学的视野中,不仅仅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属于法的范畴,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如习惯、判例等均属于法的范畴[10]。
在我国,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三点:一是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以现行法的正当性为前提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就有问题;二是法律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现象,研究法律的方法应当是因果关系的经验,而以诠释学或逻辑学方法作为研究方法的法教义学可能会囿于真空状态;三是法治和教义方法并不具备普遍性,在中国未必有适用的空间。
对于社科法学派的批判,法教义学阵营的学者也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教义方法的演进(经验–诠释进路):首先,教义学者在面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时,首先就是收集足够的经验数据,该经验数据涉及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案例、立法资料、学术著作等,并以有效性、相关性等为标准对收集到的经验数据的进行进一步的挑选,这种收集–挑选的过程就是描述的,经验的;其次,以解释学的标准来确定经过挑选的渊源的意义和范围,并且对其背后的预设进行评级,是法教义学工作的中心环节,这一过程本身就和诠释学方法密不可分;最后,每一次收集、挑选及评价的过程都有相应理论的建构,这种理论建构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体系中的法教义学框架及其范式理论[10]。
对纯粹经验立场的反驳(描述–评价路径):从表面上看,法教义学者所做的工作多是在描述,但是描述法律规范本身是内涵了理论的价值和规范的目的的[10]。描述性和规范性是法教义学的特性,实务中人们不仅希望弄清楚法律规定了什么,而且同样希望能够知道什么样的判决在规范上是正确的。换句话说,法教义学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是通过解释、体系化甚至是逻辑建构来的,而且还关涉到评价性推理,这种评价推理完成的推理结论也应当是符合道德的[10]。因此,法教义学的规范性不仅源于以规范作为对象,其规范目的更为重要,即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动,告诉法官应当如何去裁判[10]。
教义学方法的转化(描述–说明进路):该路径中,其他学科曾代替法学从事这一评价工作,从而将法教义学的任务限定为描述的工作,体现了法学家试图接近实证经验科学的一种努力,这是在一种最无力的意义上捍卫了法教义学的存在,即作为一种社科法学的法教义学[10]。
法治要求(需求–供给论据):法教义学既是一种法律实践,也是一种学术实践。法教义学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可以帮助法官裁判案件,能够实现对法律正确的解读。作为一种法律实践,一般情况下是以一种无意识的方式参与到日常生活之中,只有在疑难个案中才会“现身”进行评估。为一般案件提供清晰的答案,是法教义学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要为疑难个案提供充分的论据或论据模型。
在2014年的争论之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自的支持者都没有说自己的主张绝对正确,同样地,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一种合作的可能[11]。在社科法学的批判之下,当代法教义学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当代法教义学更加凸显反思与批评功能,打破了法教义学的封闭体系观念,打破了民族(国家)的观念。更重要的是,法教义学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秩序之中,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的一些实质的理由也被其逐步纳入到考量之中,这也为社科法学和教义学的合作奠定了基础[10]。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存在合作的基础的。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实践导向的法教义学也是与社会实践和具体语境密不可分的。德国法学家德莱尔将法教义学良好运行所依赖的社会条件界定为“实证法具有比较高的一致性和规范密度;社会具有基本共识,可以支撑法的原则和解释学对评价问题的处理;一个法律人的社群,其职业的社会化能够在上述两个条件进行。”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化、复杂化,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法律人也需要更高效的方法去认识、学习法律。同时,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不能单一地适用某一规范来解决问题,更需要系统的有效的方式理清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正确裁判案件。在全球现代化的时代,社会转型、不同地域人口交流、不同传统的碰撞等产生的种种价值问题、道德问题等,都急需法律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更应当坚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共同协作的方式,放宽各自的视野。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可以进行分工协作。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都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秩序的规范和应然意义,后者关注的是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实在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10]。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进行协作才能达到法治的效果。作为应然意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一定的社会意义及历史意义,因此如果社会科学等其他学科缺席法教义学的发展,法教义学无法完成自身的解释和体系化任务;而社会科学如果想要更有效地为法律事业提供帮助,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于法律现实运作的阐释、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而必须弄清楚法律本身所在、关注现行法的内容以及以完善现行法秩序为宗旨,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人解决问题提供帮助[12]。
5. 法教义学在中国的发展趋势
根据前述发展历程中提到的在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关于实体性的本土化法教义学研究不发达问题,目前有“学艺不精”和“无米之炊”两种学说。
“学艺不精”是从主观上讲,我国的研究者对于法教义学的涵养的匮乏导致本土化法教义学理论难以发展。首先,西方关于法教义学的发展自12世纪罗马法复兴肇始,到现在经历了近9个世纪的思想理论发展,而我国本土的法教义学自2000年引入以来仅不过24年的时间,因此我国学者对法教义学的内涵等还需要更加长期的认识、积累、突破。其次,我国学者在以法教义学的方式分析个案时,专注的重点是展示法律适用法的方法与规范的运用问题,就是通过个案分析来展示法教义学方法的精妙。这种个案的展示往往仅限于个案,个案之间是孤立存在的,体系化的法教义学理论无法形成。以个案为样本的法律方法论能力的展示绝对无法完成中国本土化的法教义学概念的提炼与体系的建构,而只有将大量的中国本土司法实践产生的同类型案件进行归纳、批判、提炼与体系化才能完成这一任务[13]。
“无米之炊”是从客观上讲,我国法学学说和司法实践的交流沟通机制的缺失、公开案例的减少等均导致了本土化法教义学研究无从下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前,即使是法院的法官也大多是军转干部,可能本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就不强,更不要说法学理论知识。即使是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法官对于法学理论知识也是有所欠缺的,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缺少一种普遍沟通的机制,使得法学理论割裂于司法实践而存在。我国自2013年才开始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但是近年以来,最高院确立的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贯彻地并不好,在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公开的裁判文书却逐年减少。在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一份通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份上线,不过该文书库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无法查阅,该通知一经发出,就遭到了学界、社会界的反对。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仅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并非全部裁判文书。同时,法院内部对于案件调解率KPI的规定,导致司法案件“调解化”的趋势,能够研究的案例进一步减少。因此,在实务界缺乏与理论界沟通渠道的前提下,减少对理论界的学者公开的案例,导致理论界没有可供研究的案例,法教义学本土化的进行将会更加地缓慢。
切实解决“学艺不精”与“无米之炊”这两大问题,实现法教义学理论研究深入化、本土化、体系化。实现法教义学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法学界应当如火如荼地开展法教义学研究并积累出一批“以中国法律规范为中心的”理论成果,做出能够真正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并确实提高中国法学研究水准的法教义学理论成果[13]。同时,法院等也应当就司法实践的案例等进行充分地公开,为法学界提供更多研究素材。法学界研究理论支撑裁判,裁判为法学研究理论的变革提供素材,二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展,真正实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分工协作,助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推动中国的法学研究更上一个台阶。
NOTES
1该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