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DOI: 10.12677/ojls.2024.126558, PDF, HTML, XML, 下载: 17  浏览: 44 
作者: 桂甜甜: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网络暴力互联网平台维权救济Cyber Violence Internet Platform Rights Protection Relief
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带来的不仅是信息的互通有无,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网络问题,近些年来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具有隐蔽性、时空性和不可控性,这些特点使得网络暴力行为面临着取证难、追责难、监管难的困境,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权利救济。为及时有效地打破这一困境,应当进一步优化网络平台的技术取证手段,构建以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多方协同监管体制机制,以法律手段推动网络暴力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ra brings not only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ut also some network problem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cyber violence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violence, cyber violen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cealment, time and space and uncontrollability, which makes cyber violence face difficulties in obtaining evidence, tracing blame and supervision, and cannot fully protect citizens’ rights relief. In order to break this dilemma in a timely and effective manner,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optimize the technical forensic means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build a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centered on opposing cyber violence, and establish a multi-party collaborative regulatory system and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governance of cyber violence with the legal system, and create a clean and positive network environment.
文章引用:桂甜甜.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 2024, 12(6): 3937-394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6558

1. 引言

大数据时代飞速发展,网络技术在服务于现实世界的同时,为人类构建了一个畅所欲言的虚拟世界,但随着现实戾气和虚假信息的传播,虚拟世界也无可避免地出现了网络暴力事件。高速度的信息传播和不知真假的侮辱性言论铺天盖地,网民们对受害者无厘头的诽谤侮辱、窥探隐私等行为最终造成了“粉发女孩遭网暴离世”1“被撞学生妈妈因网暴坠亡2”等恶性社会事件……2023年10月我国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3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维护公众安全感和良好网络秩序。因此,对网络暴力行为及其法律治理难题的探析对我国保护网民身心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网络暴力的概析

互联网平台现如今已经成为大众交流沟通的主要平台,网络暴力是其发展衍生的产物。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将“网络暴力行为”定义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造成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行为,具体包含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人肉搜索”等……因此,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及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通过网络实施;对特定个人集中实施;网络暴力手段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发布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其危害后果包括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1]。简而言之,网络暴力就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不良图文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基于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相对于传统暴力来说,互联网暴力行为有其自身特点。

2.1. 网络暴力具有隐蔽性

在互联网时代下,算法技术内部的不可预测性加之社交媒体、电子信息、线上游戏里虚假身份信息的构设使得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成为躲藏在虚拟屏幕背后的不明人,他们可以在匿名的条件下随意抒发自己的恶意情绪,甚至通过非法手段恶意曝光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内容,而无需承担任何道德和伦理的谴责。

2.2. 网络暴力具有超时空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下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中信息传播变得迅速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时空的局限性,不特定的用户随时在虚拟空间中集结、互动,进而引发一系列跨区域跨时限的大规模网暴行动。即使一位网民远隔千里之外发布的信息也可能对另一位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并且这种信息杀伤会随着不同网友的加工传播而变得更加具有危害性。

2.3. 网络暴力具有不可控性

网络暴力中的“网络”不仅仅是指暴力发生的平台,而是意味着暴力性的组织机制和生成方式,是指“网络化的暴力”[2]。实施网络暴力的群体包括引发者、散播者和普通群众,它以线上连接、集聚和集中的方式将网络暴力者们捆绑在一起,以“多对一”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持续性的暴力行为,加之平台对于网络信息真实性审核的责任缺失,使得更多的网暴者以主观恶意去评论该事件。在此种情形下,网暴行为的参与人数,发展过程以及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失控情形时常出现,带来无法预测的后果。

3. 网络暴力的治理难题

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互联网上的各抒自见和意见摩擦最终引发了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暴力行为中虚拟的群体性参与者一般不愿去思考事件背后的真实性,只通过虚构和歪曲的事实来进行道德批判或恶意谴责。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平台责任缺失、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杂乱不成体系等一系列漏洞使得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难题愈发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3.1. 网络暴力行为取证难

对于大部分网络暴力事件基本都是自诉案件,受害人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中,证据的保留和固定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对于施暴者的个人信息,平台要求在注册时上传个人身份信息,但是基于网络暴力的隐蔽性,该信息的真假却难以判定,并且身为个体的受害者也不定能够从平台上获取到私密用户和空白小号的信息,施暴者的身份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暴力超越时空性的特点,众多网民的网暴信息铺天盖地、多平台多账号的转发辱骂,证据多量繁杂、受害者收集信息的时间和精力损耗都是巨大的。并且施暴者可以轻而易举的将不当言论删除,受害者想要固定证据也是困难重重,对于如何甄选证据且避免二次伤害又是一大难题。另外,受害者在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过于苛责的举证责任,这对其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权利救济天平倾斜。再者来说,网络暴力具有成本低、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的特点,这种立法现状在客观上又有鼓励或纵容网络暴力发生的客观效果[3]

3.2. 网络暴力行为追责难

追责是预防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机制。惩罚并不是目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民法主要以网络侵权中的用户责任和平台责任对网暴者进行追责,行政法和刑法层面主要是以侮辱、诽谤、侵犯个人信息等理由来惩罚网络用户。面对愈加复杂的网络暴力现状,我国的网络暴力治理日渐暴露出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问题[4]。现行相关行为的治理打击,事实上并没有以系统性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实际执法过程更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这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是尤为不利的。另外,网暴行为往往是以“多对一”的形式发生,这就意味着施暴者的群体基数是庞大的,由于受到“法不责众”想法的影响,我国处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对于施暴者的追责往往是只抓主犯、而忽略其他参与者的次要责任[5]。如此而言,即便遏制住相关事件的不良态势,但与之相关的网络环境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根本性的网络症结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纾解。例如在刘某与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4中,“大V”刘某私信被骂后“挂人”引起网暴被判侵权,并未涉及到其他网暴者的责任。这样不仅使得其他网暴者免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损于干净和谐的网络环境。

3.3. 网络暴力行为监管难

互联网环境本身充满着变动性和未知性,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其本身自带着高度复杂的联结关系,加之其往往突然涌现,存在着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此前提下,治理者对网暴行为进行常态性监管也面临困难。网络主体随意的联结关系,虚拟空间的相关联结都存在多变、脆弱,加之空间本身的无边界,使得网暴行为难以在起始之处被精确捕捉。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原则为主要监管措施,除此之外并未过多涉及到监管责任的细化分配,导致制度运行层面始终效果不佳,换言之,当前过多依赖于单一行政主体监管,并简单化的苛责于媒介平台,又无法真正触及到千万网民,难以实现正本清源的治理效果。

4. 以法制推动网络暴力治理的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高技术的时代,为互联网运营商创造了可观的利润[6]。虚拟世界的构建应是促进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幸福的空间,但网络暴力现象极大削弱了原本的意义。当侵犯他人隐私,传播不实信息,侮辱他人人格等行为大行其道之时,受害者的身心权益受到了损害,对社会公平正义也遭受到了侵害[7]。将网络暴力纳入完善的法律监管之下,促进网络空间的长治久安,应为未来网络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4.1. 完善技术取证手段,协助网络暴力案件开展

针对网暴信息的繁杂性,未来网络信息服务者要优化平台信息甄别技术。当存在谩骂、侮辱、泄露隐私等情况时,平台应当及时监管甄别,在源头上进行警告、处置。如果存在针对某一热点事件的大规模网暴活动,未来应设定平台具体责任,督促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信息与记录,以此提高后继取证活动的便利性。另外,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面对网络技术手段仍可能存在不熟悉的状况,网络平台服务者作为网暴媒介的所有者,也是网络技术手段的掌控者,面对网络暴力案件时要做到的不仅仅是为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使得案件的发展能够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对施暴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局部公开,以保证受害者可以及时找到责任承担者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当然,面对举重责任部分失衡的情况时,可以适当降低受害者的证明责任,合理化追求公平原则,加以“电子证据公正”或者“保全措施”等固定证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降低取证难度。

4.2. 推动法律法规系统化构建,落实网暴责任追究

互联网的边界是法网,所以制定权威性和针对性的网络法律是治理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最有力手段[8]。通过在主体、客体、内容、责任等方面系统构建起相关规范体系,未来系统性立法建设应是未来规制网络暴力现象的中心环节。一方面,制定反网络暴力法是推动网络暴力治理的重中之重。下位法应当服从于上位法,并且受到上位法的指导。反网络暴力法是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中的牵头羊,也是构建反网络暴力系统化法律法规的根基。在此基础上,在对责任主体、权责划分、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更周延、统一的设置。其下可以设立网络隐私保护法、网络照片与虚假宣传法、网络暴力欺凌法等更为细分的法律规范,全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治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在责任划分层面进行分级式责任追究,要摒弃“法不责众”理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于网络暴力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追责;对于网络暴力的帮助者和推动者,可以按照从犯的规定酌情减免责任或者承担行政责任;对于仅仅是跟风参与,仅发表部分不当言论者,可以以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赔偿,进一步落实网络施暴者的违法责任,强化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以法制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的良性发展。

4.3. 建立多方协同监管体制机制,有效预防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监管依赖的不仅是监管平台,更重要的是,未来应构建政府、社会、网络平台多方权力架构,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网络平台为辅、第三方社会力量协助的监管机制。此外,面对媒介技术的发展冲击,政府主体自身也需优化内部流程与内部机制。未来可设立专门针对网暴监管的工作流程与职能部门,以前置式监管措施对相关行为进行识别,常态性对接网络平台服务者进行及时处置。同时,该工作流程也可作为用户与平台服务者的连接桥梁,通过设置投诉链接为用户举报提供渠道,为受害者权利救济提供多重保障。同时,在社会监管层面,未来应切实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前社会建言献策渠道的畅通,保障其可被有效进行公开讨论,加强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民主性、靶向性、合理性。在网络平台方面,除现有“通知–删除”原则外,还应当加强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措施。既可通过社会组织的建设,有效进行自媒体管理,也应积极探索激励性社会监管,通过“指导建议–项目参与–财税优惠”治理模式,干预平台资本的自我赋权与空间殖民化。甚至,治理者应不限于物质奖励,从个性化需求角度予以精准激励,尽快丰富完善以竞赛、信用、评级、荣誉、指导、授权等非物质奖励的多元工具箱。

5. 结论

自媒体时代,网络平台是人们畅所欲言,倾诉心声的舞台。但当这个舞台被网络暴力所浸染时,每一句语言都会成为杀死他人的工具。治理自媒体网络暴力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全民动员,是一个系统工程[9]。面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网络服务者应当优化网暴甄别技术,加强监管力度,并且主动承担平台责任,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便利途径。与此同时,要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网络平台为辅、第三方社会力量协助的监管机制,加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健全以反网络暴力为中心的系统性立法体系。横纵向立法同时抓手,对其上下颗粒度,以法律手段全方面预防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塑造清正纯净的网络环境。

NOTES

1“粉发女孩”遭网暴离世等事件引发热议“按键伤人”追责难怎么破。https://news.ycwb.com/2023-03/03/content_51792350.htm

2“武汉小学生被撞案”母亲近日跳楼,只因穿着得体被网暴!|父母|丧子|坠楼|武汉市_网易订阅。https://www.163.com/dy/article/I6Q1OSI00543L6WZ.html

3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http://cyberpolice.mps.gov.cn/wfjb/html/flfg/20231010/4739.shtml

4微博大V遭私信辱骂“挂人”泄愤被判侵权,法院:行为超限度|法院_新浪财经_新浪网。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8-03/doc-imzexazx9914871.shtml

参考文献

[1] 石佳友.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6): 14-23.
[2] 周葆华, 罗沛. 网络暴力: 概念情境、类型聚焦与协同治理[J]. 青年记者, 2023(17): 68-70+74.
[3] 刘德良, 陈莉. 网络暴力法律界定的问题审视及治理进路[J]. 南都学坛, 2023, 43(2): 52-59.
[4] 刘艳红.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J]. 法学研究, 2023, 45(5): 79-95.
[5] 邵登辉. 群体性网络暴力治理——以网络平台风险预防义务为视角[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43(7): 97-105+185-186.
[6] 葛宸希. 网络暴力问题的法理分析及治理对策[J].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 40(6): 51-54.
[7] 魏丹.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难题及对策[J]. 互联网天地, 2023(10): 38-42.
[8] 李根生. 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现状、成因及治理之道[J]. 传媒论坛, 2022, 5(10): 37-39.
[9] 高媛.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9(2): 8-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