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数字劳动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向:首先是对数字劳动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的社会学探讨;其次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角度出发,深入剖析数字劳动的本质;最后是结合政治经济学原理进行综合分析。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方向的研究中,首先是探讨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邹琨在其文章《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及批判》中,从数据是否属于商品这一角度出发,深入论证了数字劳动具有生产性劳动的特性。学者孟飞和程蓉则进一步指出,数字劳动是构成现代劳动体系的重要要素,因此他们同样认为数字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这些研究不仅丰富了我们对数字劳动的认识,也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其次,是对数字劳动异化的研究。数据生产要素的私有化被认为是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本原因。2019年,蓝江教授在《生存的数字之影:数字资本主义的哲学批判》一文中详细阐释了数字劳动异化所带来的新现象。2021年,王鸿宇和蓝江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情感——从生活到生产,再到权力治理》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在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背景下,人们的情感被资本所利用和剥削,成为一种受资本全面操纵的劳动产品。最后,是对数字劳动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例如,李霞飞(2018)以微信公众号为例,深入分析了受众群体的形成过程;而陈龙(2020)则从外卖配送员的工作模式出发,探讨了数字劳动零工经济者的工作模式。这些具体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直观地理解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数字经济的运行规律及其特点。
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异化劳动理论,对数字劳动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科学研究。研究不仅紧密结合了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状况,还充分考量了学术界在数字劳动异化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系统剖析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既重视其理论价值,也关注其实践意义,为解决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 数字劳动
2.1. 数字劳动的概念
“劳动”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表现为创造人类价值的活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1], pp. 207-208)。马克思在分析劳动的过程中,并未对劳动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是通过分析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过程对劳动加以辨析。数字劳动出现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学界对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互联网平台产生数据的数字行为是否算劳动?”“浏览平台产生的数据属于产品还是商品?”等诸多问题难以在学界得到统一的答复,所以运用马克思对劳动分析的方法对于数字劳动进行分析至关重要。
在马克思的观点中,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过程涵盖了三个核心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所需的资料。劳动者的劳动需要借助劳动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改造,劳动工具的不同是区分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的重要标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者依靠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工具进行劳动。劳动工具的智能化是数字劳动的重要特点,也正是智能劳动工具的发展将数字劳动与以往的劳动区别开来。数字劳动产生的劳动产品,是依托于数据存在的数字符号的虚拟化产品。数字产品的产品特性与传统产品有着巨大的差距。传统的产品是资本家以营利为目,有计划的生产出来的,一般不会进行无效产品的生产。而数字产品因其虚拟性的特征,其生产过程不会带来损耗和产品的堆积。数字劳动者产生海量的数据,后台根据信息的有用性筛选出符合数字平台利益的数据产品,然后售卖给需要这些产品的企业和用户。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是以数据存在的抽象存在物。数字劳动者在网络终端上的一切数字痕迹都会成为资本家挖掘利用的一部分。而留下数字痕迹的过程只需要点击的动作和脑力的结合,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并未对通讯终端产生影响,劳动对象隐藏在数据这种虚拟化的数字符号存在物中。
对劳动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对数字劳动做出概念辨析,数字劳动就是指数字劳动者依靠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工具,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化平台作为关键的劳动资源来制造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通常我们把这种劳动叫做数字化的劳动。这项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数据、数码产品和数码服务,但其范围并不局限于此。
2.2. 数字劳动的二重性
劳动的双重性质构成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2], p. 60)数字劳动作为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新特质的劳动也具有其二重性。
抽象劳动指的是劳动被去除后的具体表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类智力或体力的消耗,是一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的消耗。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抽象劳动成为资本剥削工人和资本家实现剩余价值的手段之一,数字劳动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工作方式。数字劳动呈现出抽象劳动的属性,去除数字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数字劳动的本质依旧是人的劳动力的消耗。数字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更多地运用人的脑力劳动,用极少的体力劳动作用在数字平台上,更多地是人“头脑风暴”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运用数字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作用于数据信息等劳动对象所产生的虚拟形态的数字产品归根到底是人的劳动力的作用,无论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还是数字劳动产品的新表现形式,劳动过程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劳动产品必然是劳动者耗费劳动力所创造。因此数字劳动离不开抽象的“劳动一般”。
具体劳动是指具体表现形式的劳动,例如,木匠的具体劳动形式是加工木头、裁缝的具体劳动形式是缝衣服。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形式是劳动者基于信息预测、信息偏好、信息积累、信息服务、信息交往等的需求,把握市场变化趋势和规律,深入分析研究消费者的信息偏好数据,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准确划分、信息整合,具体分析各类数据,形成数字商品。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生产了多种多样的数字商品,这些商品满足人们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不同需要,进而推动数字劳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不断造福人类的生产生活。
2.3. 数字劳动商品的二因素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分析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为切入点,进而构建起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框架。数字劳动商品相对于传统劳动商品而言,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数据信息商品,表现为虚拟数据的交换。数字劳动商品作为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商品的二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价值“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2], p. 51)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数字劳动商品的价值主要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是数字劳动者带来的新的价值。对数据信息进行检索,搜集,挖掘,再根据各种信息需求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脑力劳动和部分体力劳动,对劳动力进行的消耗,消耗了的劳动力凝结在新的数据产品中产生新的价值。其次,是重新分配旧有价值。数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数字劳动者采用了新型数字劳动工具,包括计算机、手机、存储设备和数字基础设施等,这些工具具有极高的价值。并不会在单次的劳动过程中实现完全转移,而是根据其使用年限逐次转移。因此这部分的旧的价值转移到新产生的数字劳动产品中作为数字劳动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最后,数据信息自身的价值。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并不是公用的而是由数字资本家或数字平台私人占有。数字劳动者使用数据信息时或是为数字信息所有者劳动,或是付费使用数据信息进行劳动生产,因此数据信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商品可以满足人的生存或者生活需要。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商品作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数字劳动商品可以通过展示鲜明的数据信息帮助生产者判断哪种商品的质量和市场欢迎度更高,帮助生产者把握市场规律,调整生产方向,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数字劳动商品因其基于数据分析的特点,其使用价值具有特殊的优点。第一,可定制性。数字劳动商品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抓取有用信息,定制数据模型,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二,互动性。数字劳动商品的使用依托于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可以基于无线网络提供给用户参与的机会。第三,可持续性。得益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可共享性和非消耗性等特性,数字劳动商品可以被重复使用,而不是像传统的物质商品那样在短时间内被完全消耗掉,具有可持续性和持久性,能够长期满足用户的需求并提供价值。
3. 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
3.1. 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的相同点
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都是劳动的不同表现形式,都是由劳动者进行的创造人类价值的活动,因此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有其共同之处。第一,二者中都存在着雇佣关系。数字劳动者和传统劳动在劳动过程中都生产使用价值,传统劳动的过程中,资本家通过雇佣制度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同样数字资本家也是通过雇佣制度购买和使用数字劳动力。数字劳动因为其数字化的特征具有雇佣的新的表现形式,呈现信息化和数字化的特点。第二,二者都适用于价值规律。数字劳动的生产最终是依赖于数字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价值依旧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数字产品既具有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再者数字产品的产生是根据市场的需求生产出来,具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由数字产品的买卖双方决定,根据市场规律调节,并不因其数据的特殊性而取决于劳动者或资本的某一方。因此,数字商品的价格受到价值规律的调节,围绕着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第三,二者最终都带来了资本的增值。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的目的始终是利用数字技术的提高,用数字技术代替劳动,利用数字技术的手段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同样是利用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来获取剩余价值,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实现资本的增值。
3.2. 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的不同点
数字劳动和传统劳动具有其身为劳动的某一种形式的相同点,也具有其劳动特点所带来的不同点。第一,二者剩余价值的剥削方式不同。数字资本家与传统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不同之处在于运用不同的形式获得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一方面,数字资本家改变原有的生产过程,减少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无形中促使劳动者之间进行竞争,从而达到劳动者自愿的延长工作时间的目的。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进步,模糊了生活时间和工作时间的界限,延长了劳动时间,获取绝对剩余价值。再者,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更快,资本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是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压缩劳动力价值。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更快,相比于传统经济时代更加节省成本的支出,企业对个别生产率的追求,提高了全社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缩短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相对剩余价值。第二,二者的劳动方式不同。传统的劳动方式从生产到销售,各个部分的事物是实体的事物,各个环节与物体都是可以清楚的看到其生产与损耗。劳动者大多进行体力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具有可视化、实体化的特点。数字时代的劳动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劳动过程是隐形的,看不到的,大多以脑力劳动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最后形成数据商品。第三,二者的生产要素不同。在农业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推动经济发展的生产要素变成资本和技术,信息技术革命以后,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的生产要素,成为行业、企业和各个国家之间竞争的核心资产。数据的地位相当于当代的石油。相较于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和劳动,以及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本和技术,数据作为新的关键的生产要素,不用像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一样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要素不再是有限的,只要人类的活动不停止,数据的生产就是无限的,这从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产要素的制约,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4. 数字劳动异化的时代体现
第一,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相异化。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3], p. 156)劳动者通过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并不属于劳动者本人,而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劳动者需要通过购买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被自己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3], p. 157)。数字劳动者大多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在数字平台上生产数字产品,数字劳动者所生产的数字产品被资本家收集处理,通过数据的运算处理,数字产品依托数字交易平台成为数字商品。这些数据产品一旦变为商品就必须通过购买获得。
即使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平台上生产这些商品,可当他们使用数字平台或者购买数字商品时,同样需要注册账户,“与平台‘自愿签订’隐私条款,实现数据产品所有权从数字劳动者到数字资本家的‘自愿’让渡”([4], pp. 43-52)。这样无数使用者的数据信息无偿的被资本家占用作为资本增值环节的下一生产过程的起点。数字劳动者只是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为资本家生产获利的商品,只是资本家价值增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劳动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对立。数字劳动者的价值随着数据的增值而降低,数字劳动者的精神世界随着浏览内容的增多变得匮乏,数字劳动者的行为和规范受到数据的支配和构建。
第二,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相互异化。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相互异化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再感到劳动的快乐与幸福而是感受到痛苦和约束。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地指出,“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活动的外化。”([3], p. 159)工人之所以会劳动,是因为有肉体上的强制或其他方面强制,只要这种强制停止,工人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3], p. 159),数字信息技术的运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数字劳动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数字劳动,特别是随着手机、电脑的普及,数字劳动者随手打开浏览的一个网页就在为资本家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数字劳动在无形之中通过数字化的技术渗透到劳动者生活当中。
信息化的监管技术加深了劳动者同劳动过程的异化程度。劳动者的劳动可以通过数据追踪等手段实现远程监管。劳动者逐渐丧失对劳动过程的主动权,甚至在无意识之中受到资本家的诱导进行无意识的劳动,劳动越来越不再是劳动者的主观需要,更成为劳动者被操控的过程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时空上的模糊性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增加,侵占了劳动者“自由发展”的时间。劳动者“自由发展”的时间被异化为资本家资本积累的时间。在数字劳动者中,追求个人自由的时间逐渐被资本积累的时间所替代,劳动者成为资本利用的数据,逐渐失去其本来的角色,劳动者在无劳动意识的状态下产生了劳动的价值,却又被自身产生的劳动价值所支配了。
第三,人与人的类本质相互异化。前两个异化导致了人与人的类本质的相异化。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一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3], p. 162)劳动不再是目的而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相分离。劳动不再是生活的对象,与劳动者的类本质相异化。
数字经济时代人与人的类本质相互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与机器的主客体关系颠倒。在劳动过程中不再使人支配机器而是机器支配人。例如,在一些高度自动化的工厂中,机器可以完成大部分生产过程,而人只需要监督和管理机器的运行。这种情况下,机器决定产品的生产速度、工艺、质量等方面,人类的角色被降低到仅仅监督和调整机器的运行。在这种生产过程中,机器所进行的工作是高水平的,而人在这里只是从事简单的生产工作,正像马克思所说:“工人变成了机器的单纯的附属品,要求他做的只是极其简单、极其单调和极容易学会的操作。”([5], p. 38)数字劳动者主体地位被消解化,人不再是劳动的主体,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另一方面,劳动者失去劳动的自主权。在信息化的社会,人的劳动自主权受到各种数字APP的支配,APP会根据数据分析和调度分配给劳动者工作,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情况的好坏加以评分,平台以此进行奖励或者惩罚。例如,滴滴打车APP,司机需要接受APP所推送的订单,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接受订单。拒绝或取消订单会带来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工作评价,降低收入等消极影响。因此司机在出现订单时会选择接受,滴滴APP的订单推送系统影响了司机的工作自主权,“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3], p. 159)
第四,人与人相互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3], p. 163)当前三个异化发生后人与人之间也会相异化。数字经济时代,人与人的相互异化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化和虚拟化。其一,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更加明显。一方面表现在数字等级的划分。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的时代,流量逐渐成为定义一个人地位高低的关键,同时也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关键。例如,自媒体行业中,粉丝数量和账户流量决定了账户使用者在互联网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这种流量和等级还可以转换成经济效益。事实上,用户和用户之间在互联网上应处于平等地位,这种等级的划分拉大了人们之间的差距,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性,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另一方面表现为资本家与劳动者雇佣关系的对立化。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一直存在,但数字经济的发展扩大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性。数字信息技术的利用打破了数字劳动的时空界限,增加了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不稳定性使得劳动者之间的联系性降低,疲于奔波的劳动者难以聚集起来返航资本家为自己争取相应的利益。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加深,对立性扩大,致使人与人之间的异化程度加深。其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靠社交媒体进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虚拟化。社交媒体的推进打破了人们交往的时空距离,可以将距离遥远的两个人通过视频或者电话的方式联系起来,看似推进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实际上疏远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将人们的关系转换为一串串数据符号。微博、朋友圈、公众号中的浏览量等成为衡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虚拟化为数字空间中的数据信息,这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相互异化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