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视阈下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the Threshold of Marxist View of Freedom
DOI: 10.12677/ojls.2024.126549, PDF, HTML, XML, 下载: 18  浏览: 39 
作者: 陈雅如: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Marxist View of Freedom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Legal Regulation
摘要: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认为“自由”是人类生存中自觉的、能动的一种状态,制约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上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滥用自由而发生的网络失范行为,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针对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行政执法、公正司法、网民守法方面存在的实践问题提出落实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网民法律意识等建议以推动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发展。
Abstract: The Marxist view of freedom is that “freedom” is a conscious and dynamic state of human existence, constrained by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of a social and historical nat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free expression of online speech,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also network misconduct behaviours occurring as a result of the abuse of freedom, so it is necessary to legally regulate the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view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areas of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mpartial justice, and netizens’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to regulate the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recommend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implemen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to clarify the main body of law enforcement, to improve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nd to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netize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afe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yberspace.
文章引用:陈雅如.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视阈下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 2024, 12(6): 3868-387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6549

1. 引言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指向和内在追求。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视“自由”为人类生存中自觉的、能动的一种状态,制约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并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引领下社会主义现代化深入发展,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中国人民实现了广泛而真实的自由,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也扩展了言论自由的表达空间,然而我们在接受网络言论和思想的同时不可避免的面临网络言论行为失范或侵权的危机。网络言论在虚拟世界的传播具有难以约束的自由空间,因此,网络空间提倡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秩序,进一步完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内涵与现实意义

2.1.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内涵丰富,起初,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是理性自由的表现形式和推动世界发展的动力,继而转向寻求现实生活中的自由并科学阐释了“自由”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由”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状态或方式,其表现特征是自主性、能动性。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展现的自我意识、自主行动的状态被称为“自由”。第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人们实现自由产生了一定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人们在征服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改造和完善自己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人类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条件都成为影响征服自然能力的因素,因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到人们是否实现自由。第三,自由是社会的、历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存在于人类社会劳动实践过程中并表现为不断追求、探索的过程。因此,自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具有历史性并且随着时间发展随之变化。

马克思认为言论自由,即表达观点的自由是一切自由实现的基础,它是所有形式的自由中最重要的一种。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现今,我们是一个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政治上拥有广泛的表达自由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人们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防微杜渐,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反对与其核心价值相悖的错误主张。

2.2.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在网络言论行为生态环境中的现实意义

当今社会在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的条件下已经进入网络化、信息化时代,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沟通交流的桥梁也由现实世界扩展、搭建到了虚拟网络空间。网络言论主要依托于“自由”为发展动力成为发表个人观点和传递信息的一种实践方式,人类对于交流的基本需求促使了这种方式的产生。马克思认为,语言和意识一样基于与他人的交流需求而产生,是实用而现实的工具。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促使现实言语进一步延伸到网络言论行为,其依存现实社会的基本条件是自由程度与现实性,也是一种由个人意志产生的主客一体的实践活动[1]。网络进一步拓展了人类表达行为的空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网络交流实现了快速便捷的即时信息交换,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而网络言论行为的自由程度也逐步提升。然而,网络空间滥用自由而发生的网络言论失范、侵权的行为通常超出自由的边界,导致网络言论行为空间失去其原本价值,对现实社会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实现高度民主化、法治化、信息化的进程中,网络言论行为是影响人类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我们必须深入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所提出的实现真正的自由的积极作用,让自由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3. 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是指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各类语言形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狭义上说,言论自由范围仅有口头或书面形式。广义上看,言论自由表达形式多样,包括新闻宣传、写作出版等等[2]。言论自由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部分,属于基本人权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途径和空间。网络言论自由是基于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平台的自然延伸,即公民在网络平台主动表达思想、发表言论的自由。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传统言论形式相比,人们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的自由度和参与度更高,且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网络言论的发表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网络言论行使的主体更是拓宽到任何身份及各年龄阶段的人群。这意味着人们实现了互联网无障碍交流,网络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了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所独有的便捷性、匿名性、传播快等特点使言论自由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实质上就是传统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进一步延伸,具体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匿名性。虚拟的网络空间并不强制要求网民以真实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活动交流,网民通常使用虚拟用户名进行匿名交流,因而网络用户的身份是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相割裂的。在日常面对面的交流活动中所需要顾忌的身份、制度、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在网络中并不受约束,人与人之间仅仅通过网络连接就可以实现隔空对话,人们往往因为网络的匿名性更加大胆自由的表达自我的想法,畅所欲言,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网络在给人们提供自由讨论空间的同时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非理性的问题,网民借助虚拟身份脱离现实法律制度的约束,无所顾忌的发表有害言论,例如网络暴力等现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操作便利性。网络言论的发表操作便捷,行使主体更是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人群,同时突破了时间、空间等限制,为网民随时随地发表意见、想法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路径。

第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信息在网络空间中以裂变的方式快速传播,信息技术的升级发展决定了网络承载的信息量越来越大,信息传播的效率越来越高。我国手机网络已逐步进入5G时代,这意味着数据传播的速度再次提高,同时信息传播面更为广泛。

4.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实践问题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框架通过立法主体分为四个层面构建:第一,由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囊括了网络言论自由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公民言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第二,由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第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例如公安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出台的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规章制度,更具针对性;第四,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3]。目前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并未系统出台,主要依靠立法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进行约束规范,因此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多为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够高。《宪法》作为效力等级最高的国家根本大法,对于言论自由仅作了总体概括性的规定,针对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具体适用并未详述,同时也不能被法院审理案件所援引。就我国立法而言,《网络安全法》是专门出台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但由于对网络言论未作出详细规定,因而无法对规制网络言论作出具体回应[4]。此外,当前存在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主,辅以大量规范性文件,因而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方面存在缺乏协调性、体系化等问题。

4.2. 行政执法方面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其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主体管理权限繁杂而引发监管冲突的问题[5]。在我国,对于网络言论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包括网信部、公安部等,《网络安全法》虽表明了网信部在处于统筹地位,各部门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辖管,然而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对职权范围作出明确划分,且法律制定主体也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在发生监管纠纷时由于各部门所属职责划分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理滥用网络言论事件的时效,也不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4.3. 公正司法方面

网络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言论具有即时性、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监管难度巨大,司法追责存在不足[6]。一方面,司法追责的主体难于认定。网民通常采用匿名、昵称等不具特定性的形式在网络环境中交流,而司法机关并不能凭借昵称或头像锁定侵权人成为法律上适格的被告,从而难以网络言论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司法追责的证据难以收集。网民在网络空间可以匿名发表言论且被社交平台即时传播,实现世界各地无障碍沟通,这也致使个人由于技术受限无法定位网络侵权者、收集侵权者信息并合理利用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属实,最终导致司法审判无法合理追究其侵权责任。

4.4. 网民守法方面

守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享有权利的同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是否具备强烈的守法意识是公民内心对法律是否自觉遵守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展现。部分网民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并未遵守法律,反而以言论自由为由,以自身错误价值观为导向发表侵权言论,这反映了网民缺乏应有的守法意识、法律责任意识不足等问题。

第一,网民缺乏应有的守法意识,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欠缺法律意识。目前,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自媒体时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很多网络言论侵权事件中,网民坚持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借口忽视其行为已超越法律限度所造成的恶性影响,同时由于各项权利之间的边界较为模糊,单方面夸大权利意识形成的认知偏差导致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与名誉权、隐私权等产生冲突,公民难以掌握权利行使的“度”,容易在行使某一权利时,侵犯到他人的利益[7]。第二,网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不足。在现实中,许多由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事件未被追责,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没有运用法律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显现出当事人缺乏利用法律追求侵权者责任的意识。这会使部分对法律责任不了解、不重视的网民抱有侥幸心理,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更加不计后果,网民滥用网络言论的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5. 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5.1. 落实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立法较为宽泛,与网络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相脱节,导致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实。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规制网络言论的相关立法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可行性,针对网络传播的特殊性、网络环境的运转模式开展确实可行的立法工作,提高其在我国现在网络环境下有效运作并发挥效力的可能性。首先,提高立法层级以解决对于网络言论行为规制效力较低的问题。结合当前网络环境和社会实际,出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针对网络言论行为的专门法律,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之界限,增强法律权威性。其次,整合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法律规范适用性。当前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以规范性文件居多,适用范围局限于机关内部或某地区,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整合相关法律规范,制定合理合实际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迫在眉睫。最后,充分征取公众意见,完善立法程序。在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的有效意见,将大众普遍道德认知置于法律规范之中使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既符合立法要求,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公理性和正当性。

5.2. 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

现阶段网络侵权案件具体应由何种机构行使执法权尚未明确,导致网络言论行为中出现的侵权、言论暴力问题等问题难以实际得到解决。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不同范围内具备不同的职能行使权,在相应环节中严格划分行政主体并将网络言论的规制限定在其执法职权范围内,解决由于“多头监管”而出现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8]。其次,执法人员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在监管网络言论行为时尊重公民行使网络言论的基本权利,避免造成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最后,完善执法标准和程序,增强执法透明度。一方面,明确执法程序及标准以提高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利于准确有效执法。另一方面,推动执法公开以避免其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不当限制,在公众监督之中不断完善程序,从而促进执法的科学性。

5.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网民自觉树立正当行使权力的意识,构筑法律防线,从而减少滥用网络自由的侵权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不规范使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问题。首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宣传是网民了解法律的基本途径,也是网民建立法律意识的必要前提。在普法内容上需要增加案例宣传,帮助网民充分认识法律对于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有效规制以提升网民对于法律的心理认同感。其次,普及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是正确认识法律、适用法律的根本前提。引导公众学习法律知识应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着手,父母在生活中利用各种情境普及法律知识,学校开展对学生群体的法律知识教育,社区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使其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最后,建构主流意识形态。在信息化时代,新媒体平台正逐步替代传统媒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流方式,因此网络安全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建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起到引领性的作用。政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社会不同群体针对性的开展网络道德示范行为的主流意识形态建构,帮助他们合理合法的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实现个人网络言论的理性表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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