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化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构筑了数字化信息空间——网络。计算机使用者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获取或发布数字化信息。无论是社交还是娱乐,人们越来越多地借助各种网络信息平台。与人们的现实日常生活不同,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数据可以脱离现实的人而独立存在。空间的虚拟导致人们的交往方式出现了新的形态。交往方式变为不在场的、非现实的,人们交往需要借助网络中介,网络的数字化处理过程不经过人的感官直接加工处理,人们的信息传递也需要数字化处理。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1], p. 133)。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充沛的数字化动力,构筑坚实安全屏障。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用理论阐释网络空间中的共同体形式。已有学者指明了网络空间中的“虚拟共同体”的出场逻辑,但其为基于生成论视角的参与网络活动的个体出发,指明虚拟共同体满足了个体基于情感共鸣和意义分享的价值需求[2],未指明其怎样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独特形式对人类命运的价值指向。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中蕴涵了数字化共同体如何与人类命运休戚相关以及怎样休戚相关的理论性依据,进而阐明实现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及价值。
2. 马克思共同体理论中“共同体”的基本条件
马克思认为,“共同体(Gemein-schaft)是由个体有机结合形成的集合体、联合体。”共同体关涉其所有成员的共同生存状态和生存条件。因此,在马克思的观点中,共同空间和共同性是共同体成立的基本条件。
有持久、稳定的共同空间是共同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马克思论证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亚细亚的共同体、古典古代的共同体、日耳曼的共同体)的不自足性。在《1857~185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部分,马克思提出这三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是不同于市民社会的,因为在这三种共同体中,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并没有相分离,这构成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形式的总体特征。马克思在论证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中,特别论述了日耳曼的独特之处。与亚细亚式的所有制将土地当作共同体的基础以及与古希腊罗马的所有制将城市当作共同体的空间相比,日耳曼的公社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1], pp. 131-132)。日耳曼公社的主要特征为家庭住宅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建立在山区森林中,日耳曼公社的共同空间的孤立性质决定其难以长久存在,原因为日耳曼公社只能结盟的方式,通过涉及战争、宗教等重大事件的临时集会维持运作,因此,日耳曼公社不是统一体,不能称为联合体意义上的共同体,可以看出,共同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有一个稳固长久的共同空间。
共同性也是共同体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它既标明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抽象属性,还用来区分具体共同体类型的差异。从共同性这个一般范畴出发,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要赋予共同体以特殊规定——“虚幻的(scheinbare)”和“真正的(wirkliche)”。首先,虚幻的共同体指的是虚假的共同性,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一种人为制造的、片面的、表面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是由剥削阶级强加于被剥削阶级的,目的是维护剥削制度的稳定。在这种虚幻的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联系是被市场和货币关系所统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利益关系而非真正的人类关系,因此它是不真实的,没有实质意义的。虚幻的共同体的“虚幻”之处就体现在其虽具有稳定的空间(如国家),但不满足共同体得以成立的另一个条件——共同性。而真正的共同体则是指真实的共同性。它是指实现人类的真正需要和利益的共同性,是建立在人类需要和共同目标基础上的。在真正的共同体里,个体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彼此的互助、合作和信任,是建立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的。真正的共同体不仅关注个体的利益,更关注整个社会的利益,它是社会生活的基石。马克思赋予共同体以特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虚幻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之间的差异。他认为这种差异不仅是表面上的,更是深层次的,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剥削的实质。马克思将理想的共同体称为“自由人联合体”,在这种理想的共同体中,所有个体都可以自由地实践,自由地进行有目的的活动。
具备稳固的共同空间和普遍的共同性有助于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稳固的共同空间提供了接触和互动的平台,而普遍的共同性则使共同体成员们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激发了他们主动参与和贡献的热情。共同空间和共同性相辅相成,共同空间为共同性的形成提供了土壤,而共同性则在共同空间中得以实践和体现。总之,稳固的共同空间和普遍的共同性是共同体成立的两个重要条件,它们为共同体的形成和维系提供了基础和动力,而共同性作为真正的共同体中的价值追求更是关涉人类发展中个体自由的全面实现。
3. 网络虚拟共同体的共同空间
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共同体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有稳固的共同空间。网络虚拟共同体处在网络空间中,毋庸置疑,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virtual),网络空间就是数字化时代虚拟世界最贴切的表达。虚拟性打破了“现实”和“观念”的二元对立。在马克思哲学的唯物观中,现实是物质世界,是在人的头脑构想之外的客观存在,而与现实世界对立的是人的观念世界。在数字化时代,与“现实”对立的不是“观念”,而是“虚拟”。虚拟是指物体、概念或现象在形式上存在,但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实际的物质与之对应。 在数字化时代,虚拟性主要通过数字化方式呈现出来。随着数字时代化的到来,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创造和经历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并非是物质的、客观存在的,而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人类创意的产物。网络的内容、交互等都是通过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进行,而不是真实的物理世界中直接产生。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获得的信息和观念,会对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和思考产生影响。网络上的虚拟社交关系和虚拟经济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实世界中的人际关系和经济秩序。但是运作的本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
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其稳固性不在于虚拟领域,而在于现实世界的真实的可以正常运转的数字化设备和技术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稳固性取决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硬件设备,例如服务器、路由器、光缆等。同时,网络空间的稳固性也依赖于现实世界中的软件系统和网络协议。只有这些设备和技术的稳定运行,才能保证网络空间的正常运转。在信息交往过程中不仅离不开各式各样的数
字化程序,也离不开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数字化设备。数字化设备已然成为当今时代人类在虚拟空间中不可或缺的信息传递中介。
网络空间在为网络虚拟共同体带来稳固性的同时,使这种稳固性能在全人类范围内实现。如褔柯所说:“我们处于同时的时代,处于并列的时代,邻近和遥远的时代,并肩的时代,被传播的时代。我们处于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我相信,世界更多地使人感觉到自己像一个连接一些点和使它的线束交织在一起的网,而非像一个经过时间成长起来的伟大生命。”[3]由于网络空间中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界性,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加入到虚拟共同体中。这意味着,无论人们身处何地,只要能够连上网络,就有可能成为网络虚拟共同体的成员,并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流和互动。网络虚拟共同体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背景、文化和国籍,可以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共同的兴趣和目标建立联系。网络虚拟共同体的形成并不受限于现实世界中的地理、时空和身份的局限,而是通过虚拟的交流和互动来实现。网络空间能够将整个世界囊括进来,进而组成涉及整个人类的共同体。
4. 网络虚拟共同体带来的价值错位
4.1. 虚实不分虚拟共同体
如今,电子智能设备已逐渐转变为人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在这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化虚拟世界中,各种信息充斥在我们周围,并对现实产生巨大影响。这种由计算机和互联网主导的虚拟化社会,造成了存在与虚无、真实与虚假的共同在场,容易导致人们迷失自我。首先,在虚拟社交网络和虚拟身份的建构中,人们可以选择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表达自己的另一面。这种追求虚拟身份的行为可能让人逐渐远离真实自我,陷入如何在虚拟世界中表现和迎合他人的困境,进而失去自我认同和自由。其次,虚拟社会使得人们容易与现实世界脱节。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与他人交流、参与各种活动,甚至可以创造一个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自我。这种脱节可能导致人们无法准确理解现实世界的真实情况和问题,无法有效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挑战。最后,虚拟社会中存在真实与虚假的共同在场。虚拟社会中的信息流通速度快、内容丰富,但也存在大量谣言、虚假信息和信息失真的问题。人们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欺骗,无法分辨真伪,进而产生误解和错误判断,有消解现有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的风险。互联网技术所造就的虚拟空间下的交往方式不但使人消解共同目标的互动交流,而且使人过度沉迷其中造成现实公共世界在不断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冲击下的衰落。例如:由杭州万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模拟经营类游戏“当代人生”,玩家可以体验多职业的游戏人生,经历小初高等一系列的学生时代以及工作时代,还能自由组建网络上的虚拟家庭,网络虚拟家庭共同体满足了现实生活中的人在现实中无法满足的情感需要或其他需求,形成价值错位,易造成价值观扭曲以及道德规范的消解。
4.2. 感性偏执虚拟共同体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而开创的网络空间虚拟共同体将传统的追星观念从“我想粉谁”变成了偶像崇拜式的群体虚拟共同体。在这种虚拟共同体中,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围绕某个“明星”的标签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宣传、追随、崇拜等方式,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群体联系和共同体认同。成员们在共同的信念、价值观念、情感上形成了一种团结一致的认同感,当这种共同体遇到不同于自身价值观以及行为的其他虚拟共同体时,这种共同体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和攻击性。这种娱乐至上的偶像崇拜式的网络虚拟共同体以偶像崇拜为感情支柱,当偶像遭遇诋毁谩骂以及网络发酵的负面新闻时,此种共同体会团结起来与传播负面消息的网民、机构以及其他虚拟共同体进行斗争,以达到为偶像澄清的目的,因此,可能会在网络空间中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这种对“明星”的盲目崇拜可能导致对真实世界的现实失衡,使得个体在追求虚拟世界中的理想时忽略了现实生活的重要性。同时,该共同体可能会形成闭塞的思维圈,导致成员闭目塞听、排斥其他观点,降低了个体对多元化文化的接纳和包容性。此外,过度沉迷追逐明星体现了当代青少年对娱乐圈明星的过度沉迷,对真正对国家有贡献的消防员、解放军、运动员等的关注薄弱。再者,大数据算法根据网民的喜好当成信息推荐的准则,娱乐至上的网络空间氛围、纷繁复杂的数据信息使得各种价值观混杂,容易与主流价值观产生冲突,从而瓦解主流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的主体地位。
4.3. 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
虚拟共同体中的网络暴力现象较为常见,特别是当某些成员对其他成员或者外部人士进行攻击、辱骂等行为时,可能导致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网络环境下,个体对自身身份和言论的披露程度较低,这可能导致成员在匿名的情况下更容易发表攻击性言论,从而引发网络暴力现象。同时,在虚拟共同体中,群体行为受到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的潜在力量,当某些成员发表攻击性言论时,容易引发其他成员的跟风效应,进一步加剧网络暴力的扩散和升级。虚拟共同体成员在集体行动中逐渐形成的“集体无罪”意识,即认为在群体行为中个体可以摆脱责任,这种意识会导致成员对法律、法规和道德的敬畏心缺乏,从而在网络活动中更肆无忌惮地从事侵害名誉、诽谤、诬告等行为。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开放性和虚拟化等特点使得网络空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即使虚拟共同体有管理者及规章制度,但是对于监管成员言论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导致虚拟共同体及其成员必然对现实的法律、法规与道德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相较于传统犯罪集团,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存在着显著特点:第一,技术手段复杂。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可能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行为,比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手段,这些技术手段使得网络暴力更加隐蔽和具有破坏性。第二,组织松散、边界模糊: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的成员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没有地域界限,成员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这种虚拟性使得对于虚拟共同体的监管和管控更加困难。第三,信息传播速度快。在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中,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足不出户,一台电脑就可以将一个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虚假信息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大量人群。总的来说,网络虚拟共同体相较于传统犯罪集团有着更强的可操作性、隐蔽性,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的管理和打击相对传统犯罪集团来说更为复杂和困难,即使近期出现网警等多种打击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职业,法律也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5. 规制网络虚拟共同体的可行性路径
虚拟共同体在网络空间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对现实世界具有重大影响。或起积极的辐射作用,或产生消极的负面效应。这就需要对网络虚拟共同体组织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5.1. 法律保障:“软硬兼施”
一是要加强“硬法”对网络虚拟共同体的治理效能。“硬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针对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等,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刑法》及其“修正案”也界定了一系列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为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上是“问题倒逼式”,没有从源头上明确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的定义、行为界定以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网络暴力行为的根本认定标准及严格界定行为完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因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流动性等特点,我国立法机关应时刻注意网络安全发展动态,时刻创新网络监督工具,精准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同时,还应推动国际合作。面对跨境网络暴力虚拟共同体的挑战,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跨境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要重视“软法”对网络虚拟共同体的治理效能。“软法”指的是非强制性的一般规范、准则或行为规范,它通过引导、规范和引导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如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倡议、公约等。首先,要加强自律机制建设。虚拟共同体自身可以建立自律机制,如成立网络社区委员会、设立网络道德监督组织等,监督并管理共同体成员的言论和行为,及时制止不当行为。其次,目前虚拟共同体在网络空间聚集和活动一般是在各大社交平台,如今各大社交平台也制定了各项规范,如《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软法”弥补了“硬法”滞后的缺陷,能够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现状实时更新补充规范,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虚拟共同体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得到健康运行和发展。
通过重视“软法”在虚拟共同体治理中的效能,可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言行举止,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同时,“软法”与“硬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完善的治理体系,为网络虚拟共同体的规范化和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5.2. 价值导向:塑造网络虚拟共同体良好生态
一要提倡网络文明。倡导网络文明的理念,提倡网络友好、尊重他人、理性交流等行为准则,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氛围。各大社交平台应发挥导向作用,在平台内设定文明用语,如“抖音”平台在评论区默认文字为“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以此警戒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在网络空间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为虚拟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和谐、有序交往提供基本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的在场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具有激励人民奋斗、团结一心的价值导向,在网络空间中的存在能够带动和塑造积极的网络文化氛围,引领广大网民形成正确的文化认同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爱国、集体主义、诚信、友善等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在网络空间中的传播和弘扬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在场性,能够引导网民传播正面信息、倡导正义正道,构建积极的网络社会氛围。
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精神财富,通过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和弘扬,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国民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通过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的在场性,可以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建设积极、和谐、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要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空间的强大在场性,既能够持续地塑造具有爱国主义情操与友善价值观的虚拟共同体,又能够有效地削弱具有意识形态颠覆性质的虚拟共同体的活动空间。
三要推广正能量内容,积极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和内容,鼓励分享正面的人生故事、社会新闻、励志言论等,激励共同体成员传播正能量,净化网络空间,潜移默化中打牢主流意识形态的主体地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的传播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完善结合起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其他网络空间多元价值体系的引领者。
四要加强道德与理性思维的教育。理解“现实中的个人”与“虚拟化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网络虚拟共同体就是由参与网络生活的现实中的个体组成的。虽然这样的个体具有符号化、隐匿性等特征,但每个虚拟个体背后都一个个对应着现实中的个人。认识到网络虚拟共同体导致的价值错位与现实生活中个体缺乏理性思考密切相关。
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开展道德教育活动、举办网络道德讲座等形式,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共同体成员的网络伦理素养和道德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实的个人的文化教育即理性思维的教育。特别是系统的信息伦理与法制教育,使个体能够加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判断力和行动力,对个体起正向引导作用。
5.3. 主客体间共治:打造虚拟共同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一是打造网络空间管理协同体系。一些人看来,网络空间管理主体指的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而客体则是网络空间中的用户、内容、平台等对象。其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不正常”行为(破坏网络环境或网络秩序的行为)的管制和矫正。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下,政府通常扮演着主体的角色,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客体进行管理和控制。然而,在现代网络社会中,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普及,网络治理越来越具有复杂性和多元化,传统的中央集权式治理模式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在这种思维之下,民众被孤立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之外[4],这种网络空间管理的“主–客”分离的模式,一方面,无法听取网络大众的反馈和意愿,对虚拟共同体行为进行强制管制,价值观理念强行进行灌输,容易使共同体成员产生对主流价值观的逆反心理,与网络空间的自由属性完全违背,另一方面,民众分离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之外,容易使网络大众对网络治理组织及监管机构产生抵触情绪,而且还消解了网民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网络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识,助长了政府相关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网络公共空间面临的问题不是管制和放任的两难选择,而是如何实现协同共治。”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组织不应采取垂直管制的方法,居高临下进行管控,与网民站在对立角度或置于网民之上。而应协同共治,实时听取网络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客体的合法权益和自主意愿。要以网民的身份主动参与到网络活动之中,了解社情民意并与大众形成共情感、共命运的“共同体”。主体与客体之间实现相互协作,各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主体在管理中应当倾听客体的声音,积极采纳建议和反馈意见,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二是构建网络执法主体的协同治理体系。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管理也出现由政府、网络服务商、社会机构、网民共同参与治理的多元化治理格局。当出现网络事件需要加以管制时,容易出现各主体同时治理,执法主体过多造成治理混乱即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各执法主体分管部门不明确易造成懒政怠政风险。因此,首先,应强化职能交叉和互补:政府、网络服务商、网络和社会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优势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相互协作,形成互补合力,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其次,各方应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对网络空间的问题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理。最后,必须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向公众和决策者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建议。
政府、网络服务商、网络和社会机构有效形成协同共治、职能交叉、互补的合力,共同推动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多元化治理格局可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特点,精准打击虚拟共同体的网络犯罪行为,提高网络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有效规制网络虚拟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