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概述
服装设计是服装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服装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从盈利的角度来看,服装业的盈利能力大概可以分成5:4:1,除了在市场端的占大比例以外,设计也是经营者获得超高利润的手段之一。设计师的设计作品的市场接受度与产品知名度息息相关。因此,对设计的主体的创意设计的保护,对于维持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对剽窃、对非法经营企业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从根本上界定服饰设计自身的合法身份和法律保障方式。
1.1. 服装设计的定义
服装设计是为了迎合大众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艺术和创造活动。由于其整体的特点,服饰的造型既能达到普通的实用美术的共同要求[1],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表达手法和艺术意蕴。服饰设计可以看做一个完整的系统,按其工作的本质和内涵不同在其内部又细分成若干个分支。服装的制作过程主要有:构思成型、绘制成图和最终产品的生产。
1.2. 服装设计的特征
1.2.1. 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要求创作者以现有的作品为出发点,进行重新创造,是对知识成果的一种创新。随着时代的发展,21世纪的服饰不再只有防潮、保暖等功能,更多的是创意,比如王雄鹰就以盖亚为主题,将品牌与春节、自然之路融合,将生活与灵性融合。秉承东方创意,将三种服装都与一条裙子相融合,但是它们并非天然的,它们要求设计者明确认识事物的复杂性以及对花鸟的抽象化理解。这种花的布局是其最根本的要素,使人有一种质朴、大气的美感。
1.2.2. 具有可复制性
服饰是一种“思想”的体现。“思想”的表达总体上是以无形的,但服装设计作品的表现则是设计师将自身的设计思想投入到一种有形的智慧成果中,是一种可以被复制的外在表现。因此,服装设计作品的外部表现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仅仅从“思想”上复制、剽窃其他设计师的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
1.2.3. 具有艺术性和功能性相独立性
服饰设计不仅可以展示美,还很实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首先,服装设计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次,服装设计是一种实用的艺术,若能将其功能与艺术性分离开来,它的艺术成分就可以被视为一件艺术品而受到保护,而在服饰设计中所表现出的实用功能往往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权法所保障的作品,应具备艺术和功能的独立性。
2. 知识产权法律对服装设计的保护现状分析
2.1. 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所谓“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拥有的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服饰设计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按其工作的本质和内涵不同在其内部又细分成若干个分支。服装设计过程的三大产出:服装结构图、服装效果图和最终的成衣。虽然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服装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形式作品进行保护,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对这些作品的法律适用。
2.1.1.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服装结构图的保护
服装结构图是服装机构设计的一种产品,它是由分割的平面图块构成的。设计师在绘制服装结构图时,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准确地勾勒出服装的比例、数值,并对如何组合的结构和材料能符合服装的效果,体现出自己的创意,具有著作权法保护可能性。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衣服图案”能否被认定为一幅画的问题[2],法院认为,服饰的结构图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这个结构图可以将服装的构型描述转化为与服装更接近的设计,是一个更高级的设计,也是一个由设计师和制版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应该因为其功能性而失去著作权法的保护。
2.1.2.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服装效果图的保护
服装效果图是服装造型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不同的风格、色彩和结构的组合来表现设计师的创意,同时又有很高的美学价值。所以,如果服装效果图具有艺术美感,可以将衣服的图案归纳到艺术作品中,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1.3.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服装成衣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可以对服装成衣进行保护,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可以将服装作为一种艺术,而不是一种实际的艺术;有人说服装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艺术品,其实这与美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服装成衣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就要将它的艺术性从功能上脱离出来,也就是说,它可以在物质和思想上独立存在,如果它和它的功能不能分割,那么它的功能就应该按照工业财产法来调整,只能是一种实用的商品,而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艺术作品。法院认为,只要服装的创意符合某种标准,便可被纳入艺术作品的范畴,因为服装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的综合搭配,能最大限度地展示设计师的个人选择,在此状态下,艺术的成分远远超过了实用的范畴。
2.2. 我国专利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为专利对象,需新颖、实用、创造性,其中发明的创造性需求最大,而不能适应服饰设计的需要,而外观设计则不需要创造性,外观设计则需要具有某种审美意义。前文指出,虽然服饰设计具有新颖、美观、独创性等特点,但是其创造性很难适应新产品的需求。所以,从外观设计的角度来保护服装的设计,就成了一种选择。大多数服装的设计最终都是为了能够大规模的进行,所以,在外观设计方面,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专利法》规定,对产品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应当具有新颖、美观、不与现有的权利相抵触的原则[3]。在创新上要求更高,不应该是现存的产品,或者是有显著的差别;而创意上的要求不高,所以,如果一种衣服的成衣既具有实用性和设计新颖的特点,并且可以用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那么它就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出外观设计的保护。
2.2.1. 服装设计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件
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产品外形、图案、色彩组合等。服装设计作品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根据该产品的特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服装必须是工业实用的,而非纯粹的艺术作品。第二,是测量的物体必须是图案、形状和颜色的结合;第三,是要展示出产品的美,美的标准往往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衡量,只要能在视觉上引起人们的审美价值就可以了。第四,是能够适应工业化的发展,也就是能够通过工业手段进行重复的复制和批量的生产。第五,是设计要有新的设计,要有新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要有新的设计。适合于工业生产的服装,具有很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优势。在专利法律中,对于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衣服,设计者可以依照专利法律予以排除,从而使其得到更好的保障。
2.2.2. 服装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服装的外观设计的防护是直接观察和呈现在服装的表层,如服装的图案、花型、服装的各种样式、轮廓装饰等。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仅限于对其外观结构的保护,并未对其功能及技术进行有效的保障。因此,在成衣的外形设计中,应该从造型、图案、色彩等方面考虑到其外观的款式、图案构成和色彩搭配。
形状是产品组成的最基本元素,任何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外形服装的形态来表现。各种服饰形态在各个时期都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出了不同的历史特征和意识形态的沉淀[4]。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中体现出的主题和艺术特征的造型风格设计成果。
图案是通过对点、线、面、色等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艺术形式。图形是一个设计的客体,它能够通过绘画的方式来表现出与其相近的抽象的概念、思想和情感。服饰图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服装的整体形态。
颜色在人们的身心上都有很大的作用,而色彩的不同会给人们带来不同的情绪和精神上的感受。服装设计师们在研究色彩设计时,就是要通过合理的色彩搭配来展示其美。但色彩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专利必须加以保护的一种设计特性,它只能在专利申请中要求的色彩作为一种设计特性。因此,在服装设计中,色彩不能单独地申请专利,而要将其与图形或形状相结合,方可列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3.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服装设计现存问题
3.1. 著作权法中服装设计存在的问题
3.1.1. 没有明确的保护对象
服装设计中产生的效果图、结构图,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需要对其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分析,然后对其是否构成艺术品或图形进行保护,这个问题的论证路径比较复杂,争议较多,实际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而一些特点,比如审美和实用性,则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缺陷,造成了解释时的牵强。
3.1.2. 保护期限过长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服装设计作品既不受著作权法的明确保护,也没有明确的将其看做是单独作品的形式而进行调整。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著作财产的权利规定为50年后,著作人格权是永久的。正如之前所说,时尚的设计趋势是快速变化的,曾经很受欢迎的时尚设计可能一夕而逝[5]。与此同时,服装的设计也呈现出了一种“回归”的风格,也就是“复古”。一种特殊的服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之后,会重新回到大众的视线中,这就会产生很多著作权上的矛盾,如果持续的时间太长,就等于给了设计师更多的专利,这将会给后续的服装设计带来很大的障碍,也就是侵犯了私人权利,这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均衡要求是不相符的。
3.1.3. 其他法律保护不够周延
目前,我国尚没有对服饰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法院仅能依据多个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两个不同的请求权竞合问题,而法院最常见的做法是,根据案情,做出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案,但是,这些方案并不能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目前的我国法律对于服饰作品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3.2. 专利法中服装设计存在问题
3.2.1. 审查周期太长
时装设计的保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它的价值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服装设计具有市场周期短、季度性强,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不能正确地抓住市场,很容易被淘汰。从申请到批准,最快也要两年的时间,就算最后拿到了专利,恐怕也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后被淘汰,错过了最好的销售时机,再想要得到授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2.2. 申请过程复杂
在我国服装设计师想申请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或许证书需要大概近两年的时间。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错误,还需要重新进行校正。而且专利的技术含量高,申请材料种类繁多,申请过程繁琐,这也就给服装设计师的生产带来了一定的成本。这些时间及金钱成本的付出使得大多数服装设计者都怠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我国几乎不存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样式。
3.2.3. “新颖性”标准偏高,服装设计的实际保护范围小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与现行技术不同,其特点是同一时期的产品常常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样式或色彩的相似上,难以在创新要素上取得突破,因此,很难达到新的外观设计准则。四是保护期限不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十年,十年的保护期限对于当下的四季服装的更新速度下,显得过于漫长,而对传统的传统服装而言,则是一个很大的限制。
4.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加强
4.1. 建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相结合机制
由于著作权法在实践中一直遵循“自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作家在完成相应的创作活动之后,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是,在现实的实施中,权利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必须是对应的“作品”,而具体的发明成果,则必须满足“独创性”等基本条件。外观设计虽然属于专利系统,但在法律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外观设计的过程是要经过实践的,并且将其投放到市场中去的。在服装行业中,多数设计师缺少基本的判断力,导致对自己的设计能否得到保护的认识不足。而专利申请它依赖于相关的判定授权机制,可以获得必要的授权。虽然权力的稳定性还不够稳定,但却能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从而保证了系统的价值但二者又不存在矛盾,即代表可以申请得到必要的保障,也可以借鉴著作权法来保障其权益。
无论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是专利权法的保护,都要遵循优先权与利益均衡的原则。在赋予外观设计的过程中,如果与著作权法的保护相抵触,可以采用优先权保护的原则。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一件具有专利权的服装,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如果在法律上提出异议,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其已有的权利予以撤销;如果该专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异议期限,则可以对其侵权行为提出起诉,要求其无效。在解决服装设计作品权利冲突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利益的均衡。
4.2. 完善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的制度
4.2.1. 明确权利保护范围
服装设计的保护并不是说所有的设计都可以享有著作权,重新确定服装艺术性与功能性的分离适用标准,只有符合创意标准的服装设计作品才能以服装作品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而这种创意设计,也要有特定的表现方式,才能被模仿,设计师的创意并不属于设计,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6]。服饰的设计要有鲜明的线条、鲜明的层次和丰富的视觉感受,这就需要设计师具备良好的美术功底。熟练的美术技巧可以使人产生一种艺术的魅力,而衣服的结构图更是由打版师精心设计的,打版人员要对每一部分的比例、面料的科学设置。服装的设计是很困难的,因为它与身体的结构是不一致的。在实践中,如果有创意,技术高超的设计师可以根据三维的角度,将其剪裁出来。如果不将服装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则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著作权法应当从立法角度对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服装成衣等进行明确的法律保障。
4.2.2. 缩短权利保护期限
服装的季节性、周期性强,对服装设计的长期保护不仅对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没有任何意义,还会造成市场的垄断,对服装设计的革新不利。所以,应当调整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期。设定适当的保护期,以达到有针对性地提升服装设计的保护水平,实现利益的均衡。从保护期限来看,服装设计产品的使用寿命是有其自身特点的,因此,应依据其价值的不同,采用著作权法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为了避免对过分垄断的市场进行保护,对作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需要进行明确的界定。服装作品的人身权是设计人员终生拥有的。设计人员死亡后,一种具有高度艺术鉴赏性的非工业生产性服装,其作品所有权为作者在世和去世后50年,但一旦进入工业生产领域,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要加以缩短。保护期设定可以参照英国的设定原则,对没有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服装,给予十年的保护期;对于已经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成衣,其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通过这种规范,可以增强著作权保护的针对性,防止因过分保护个人权利而损害公众权益。
4.2.3.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服装设计有别于普通的著作权作品,其终极目标在于满足人民的需要,过于宽松的侵权认定标准会使服装设计作品的数量锐减,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对服饰的审美要求,也会影响到大众对服饰的选择。实质上的相似性是指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比较作品的观察而感觉到的不同,尽管实质的相似性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两件衣服如果差别不大,就很难判断是否构成实质上的侵权。其实,我们可以从侵权人的财产损害程度来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就是根据设计人员的财产权受到的侵犯程度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损害。在具体案例中,如果被告的服装设计与原告的服装相类似,那么如果该相似性达到导致原告服装设计的市价下降,财产所有权受到损害时,则认为被告侵权。如果未对原告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4.2.4. 增加权利人容忍义务
著作权保护既是为了维护创造者合法权利,也是为了激励其创作热情,更是为了推广和利用这些文学、艺术、科学著作,以充实人民的思想、文化和科学素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过分重视创作者权益,将著作权的绝对化,将会制约和阻碍作品的流传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应对创作者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其所负的社会责任做出相应的界定。如果生产者仅仅出于自己的需求,依照已获得著作权的服饰进行复制生产,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外穿戴,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4.3. 完善专利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的制度
4.3.1. 加快审查授权速度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区域设立了快速审查制度,但尚未在全国推广,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对服装设计的快速审查制[7]。为了解决当下知识产权遇到的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对权利人的诉求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设立了一个快速维权平台,通常只需要15天,最快三天就能拿到授权证明。这种快速、快捷的外观设计授权方法,增加了审查的灵活性,极大地减少了对产品的审查时间,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行业的先行者的利益,从而解决与服装设计有关的争议与矛盾。
4.3.2. 设置专门保护期限
随着时尚趋势的不断变化,人们对服装的时代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同时,对服装的保护期限也没有其他的专利那么长。因此,十年一次的专利保护期限,对于非服装设计师的人而言,实在是有些过于漫长,因此,推荐将其设置为2至3年的保护期,若服饰的设计具有特殊的特点,具有较高的保护效果,则可以延续专利权。若该产品的外观不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则可以在最短的时期将该产品的专利转让给公众,过度地维护了其隐私权,从而达到了平衡的目的。
4.3.3. 优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对专利审查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和简化。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适于大规模生产的成衣,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享受专利法律的绝对保护。审查人员判定一种外观设计的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专利的申请、彩色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短描述。能够清晰地说明可以由布艺状况图表所递交的服装设计的类型,以及一个参照样本。对于平面透视不能清晰完整地还原出服装的立体效果的作品商品可以提供一个立体的视角。
5. 结语
服装既体现了人们内在的审美需求,又体现了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服装行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工业之一,有着巨大的潜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服饰生产国和出口国,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全球范围内,服装产业是一种极具发展潜能的产业,它对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是一个服装制造大国,不但有14亿的国内消费者,而且在服装产量和出口量上都居世界之首。在时装工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时装设计师的数量不断增加,时装设计的风格也在不断变化。不难看出,现代的服装行业之所以繁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设计。因此,只有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才能充分调动设计师进行服装设计创作的积极性,维护服装企业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服装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很难对服饰设计进行完整、有效的保护,而从服饰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是必然的。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服饰设计的客体属性和保护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专利法》方面,存在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费用高,申请过程繁琐,审查周期长的缺点;为此,本文建议采取适当地改进措施,为服装设计提供更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系统,从而使我们国家的服装业得到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