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观的内涵与批判阐释
The Connotation and Critical Interpretation of Hayek’s View of Freedom
DOI: 10.12677/acpp.2024.136169, PDF, HTML, XML, 下载: 13  浏览: 41 
作者: 郭 森, 董汶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法哲学法律价值自由观正义观Philosophy of Right Legal Values View of Freedom View of Justice
摘要: 在法学研究的时代长河中,自由和正义的法价值是法学家们讨论最多、最为追求的价值范畴。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哈耶克亦在其著作《自由秩序原理》中对其自由观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但这种自由观在结构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由的本质、福祉的正当性、社会进步的角度对其自由观的正义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对正义性的关键进行阐明。力求克服其自由观的弱点,引领自由主义走向更宽广的未来。
Abstract: In the long river of legal research, the legal values of freedom and justice are the most discussed and pursued value categories by legal scholars. Famous economist and political philosopher Hayek also provided a detailed exposition and argument on his views of freedom in his wor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However, this view of freedom has some problems in both structure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imitations of its view of freedom in terms of the essence of freedom, the legitimacy of welfare,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elucidates the key to justice, striving to overcome the weaknesses of its views of freedom and lead liberalism towards a broader future.
文章引用:郭森, 董汶鑫. 哈耶克自由观的内涵与批判阐释[J]. 哲学进展, 2024, 13(6): 1128-1133.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6169

1. 引言

在法的基本价值的范畴里,自由和正义是我们最值得珍视和追求的价值。历史上古今中外众多思想家关于二者的论述不胜枚举,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哈耶克在其著作《自由秩序原理》中对其自由观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证,但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这种自由观无论是在价值结构上还是实践上都显示出某些弱点。

2. 哈耶克自由观中自由的内涵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首先强调了自由的性质,即“一种人的状态”([1], p. 3),这样就将自由限定在了具体的、实在的层面,这样的自由是一种切实的、可以观察到的人的存在方式。其次,他将自由的原始意义限定在了个体与他人的关系之中,这种界定将自由的存在建立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上,因此这种自由与前文所述一致,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自由。最后他对最后进行定义,认为自由是保障个体尊严的基础,主张个体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而不受外部的强制和干预。这种定义有两种层面的含义,首先,这种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强制;其次是具有自主性的自由,人们不仅仅不能收到他人的强制和干涉,更应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享有充分的权利。

通过对哈耶克自由观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这种自由观具有具体性、消极性和自主性等特征。上述特征中自主性是哈耶克自由观的核心,他认为自由是个体自主性的表现,个体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性做出符合自身真实意图的选择和行动。这种自主性表现在几个方面:

2.1 知识分散性和自主性

在哈耶克看来知识是分散与社会之中的,其不集中在中央机构或某个个体和组织之中,个体自主性在于个体了解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并且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这种分散的知识和个体的自主性,能够将知识最大限度的利用和传播,对整个社会都具有裨益。

2.2. 市场竞争和自主性

在经济意义上,自主性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每个经济参与者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源进行交易,这种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促进创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3. 个人发展和自主性

哈耶克认为个体的自主性与个体的发展密切相关。自主性是个体与世界客观实在进行互动的途径和手段。剥除自主性的个体与动物没有区别,但是哈耶克的这种自主性和哲学上所讲的那种自我意识具有一定区别。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灵魂中由三部分主宰着还在实践,其中包括感觉、努斯和欲求[2]。感觉是低级动物和人类都具备的特性,因此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准是其是否具备独立的欲求。这种欲求和自主性类似。哈耶克所强调的个体的自主性,就是在自我的场域理做出满足自己需求的行为,也就是欲求。个体具备自主性意味着他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达成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目标。因此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在未来的职业、人生和社会层面达成更大的成就。

2.4. 自主性的限制

哈耶克认为自主性不是无限的,其在个人自由层面将免于障碍的自由和任何社会都能保障的自由相区别([1], p. 10)。免于障碍的自由就意味着,会有一种力量和行为对人们的生活进行介入,以帮助人们免于压迫和强制,但哈耶克指出这种力量本身就会对自由进行侵害。这种诉诸自由的行为往往为了使人信服自己的主张将自由解读为消除现阶段存在的障碍,这是及其危险的。其主张人的自主性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行为,需要由规则和法治对这种损害自由的行为进行预防。

3. 哈耶克对其自由观价值的阐述

3.1. 自由促进社会进步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着重强调了社会是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下进行发展的,其否认人以理性进行建构,认为进行乌托邦式的理论建构是荒诞和愚蠢的,历史终将证明这种工作是徒劳的。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为自由提供了前提基础,并且这种基础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分散的知识、无意识的协作,并适应社会的演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个体和社会鼓励创新,个体能够在这种环境下具备多样性的选择,这种社会是允许不完美的知识存在的,从而进行各种策略的尝试,并因此产生多样性的创意和观点,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思想上的推动力。

3.2. 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一观点无可争议的经由历史和现实证明,一个宽松的、保障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资源的合理运用。自由市场的竞争机制迫使企业不断改进,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竞争鼓励企业生产出更好的产品,更高效的方法,从而推动技术和社会的进步。

3.3. 自由增进社会的福祉

哈耶克最具争议的观点就是自由的环境不仅能够使得富人享受到更好的生活物质条件,而且能够将这种进步的生活水平带给普通民众。富人和上层阶级使用先进的物质产品被哈耶克看作是进步的必然前提,这种先驱作用,使得新的、高级的生产、生活方式得以推广为一般人也能使用和尝试的模式。他在其书中讲了奢侈品的例子,在汽车刚被发明出来时,其是只有富人才能使用的高级出行工具,高昂的费用和维护成本使得穷人和普通民众没有机会使用这种新的科技产品。但是,经过自由市场和自由创新环境的影响,汽车生产技术逐渐成熟,生产成本也随着技术的进步下降,当今普通人也能够使用汽车作为自己的出行工具。这说明少部分人的富裕能够促进整体社会的财产增加。而这种福祉增加的前提,就是有一个包容开放的社会环境,得以准许不平等的存在。

4. 哈耶克自由观的局限性

4.1. 个人自由作为自由的本质值得商榷

如同上文所述哈耶克将自由限定在个人自由这一层面上,其在著作中的表述就是这种个人自由是一种原始自由,是不同于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的纯粹的人的状态。不仅如此,哈耶克在人与必然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 ([1], p. 19)的关系上,不承认人的理性能够把握完全的知识(perfect knowledge) ([1], p. 20),甚至不同意理性能够建构世界。综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是哈耶克自由观的核心特点。

然而,人追求自由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摆脱他人的强制,他人的强制只是造成不自由原因中的其中一个。如果人类无法认识必然规律,无法超越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在其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中找到人类的归宿和方向,而仅仅根据现实的他人的强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和行动,那么人类终究无法摆脱这种更上一层的强制。

4.2. 哈耶克所言自由带来的福祉的正当性值得我们深思

例如其论述被雇佣者的自由时,着重阐述了他对雇佣者、独立者以及富人阶层的看法。他认为被雇佣者并非是不自由的,首先被雇佣者选择加入某个组织从事工作完全是处于自己的意愿和兴趣。其次,雇佣者选择企业或某个组织的数量和类型是充足和多样的。再次,被雇佣者可以决定跳槽,亦即被雇佣者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可以在被雇佣与不被雇佣之间选择。总而言之,哈耶克的核心观点就是被雇佣者有充分的选择,这种选择决定了他们自由的地位。

但我们仔细思考这些论断就可以发现其中的矛盾。被雇佣者的被雇佣地位在富人阶级和雇佣组织出现之前就很大程度上被决定了。这种被决定的雇佣地位就是笔者上文所说的更深一层的强制,这种强制不是处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组织,而是一种外部环境的强制力量,这种力量也不是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个体意愿所决定的,而是一种必然和客观。

其次,被雇佣者选择雇佣组织并不是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和意愿,被雇佣者的成长之路很大程度上被自己的出身、家庭、性别和其他先天因素所决定,被雇佣者在当今的社会中如同一芥苇草,这种自由是微小而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被雇佣者都无法选择自己的工作方式而是衡量自己的现状做出符合雇佣者需求的选择。

最后,被雇佣者选择跳槽往往不是因为自己想要跳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生活的负担或糟糕的经济形势所致。甚至在经济环境糟糕时,很大一部分被雇佣者被自己的雇佣组织所裁员。这种被雇佣者是自由的说法是片面和不完全的。如果把具有选择等同于自由,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选择,但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选择的差异性可谓天壤之别。富人阶级的选择是多样和高等的,但是穷人的选择无外乎是与生存相关的鸡毛蒜皮。

4.3. 不能认为不平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他着重论述了少数精英和富人阶级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如同其所言“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如果不允许少数享有财富,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这些财富还会继续存在。”([1], p. 159)他认为富人阶级、特权位置上享有财富的少数虽然并不一定是品行高尚、值得喜爱的人群,甚至人们很有可能讨厌他们的存在,但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事实往往和这些人的存在紧密相关。如果不允许少数人享有财富,那么很有可能大众也永远无法拥有财富。这种论述在事实上无可辩驳,但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意义上是空洞的。

富人阶层的存在不是大众可以决定和选择的,特权阶级的存在是伴随国家和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从事实上看,往往是少数富人阶层最先进行创新和变革。在宏大而漫长的历史上往往是少数阶层留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并不能将少数富人阶层的存在当作社会进步的原因。相反,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少数阶层,少数阶层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非原因。诚然,少数阶层的存在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作用并非完全是他们的功劳,富人阶层的诞生不是平白无故的,普通人的劳动和工作是富人阶级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不能将现象当作原因,少数阶层参与社会变革、科技创新的现实是在社会整体的变迁和社会群众的合力中产生的。

5. 哈耶克自由价值的批判理解

5.1. 哈耶克自由价值的弱点

结合哈耶克自由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我们应当对其观点进行批判性的理解,避免自由主义走向狭隘与封闭。关于自由的内涵,其对自由的内涵报之以一种消极的观点,但这显然不符合对自由的全面性理解要求,人的自由应当是在保障消极权利方面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形态。个人的自由不应当因他人的强制而被迫限定在一个具体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应当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和行为的自由,个人的自由限定应当在不对他人的自由进行侵害的范围内,由此将整个自由摆放在一个积极的定位,不论是自由的行使还是自由的边界方面,都应当强调每一个个体对自由的主动积极状态。同时,人的自由也仅仅是对自由进行理解的一个角度,作为社会生活组成的一部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自由都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自由的全部内涵,因而哈耶克所认知的自由可以认为是自由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对自由进行扩张理解,探究关于自由的更全方面内涵。

哈耶克所认为的自由带来的福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福祉,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对于被雇佣者而言,除前文论述的阶层与选择的有限之外,其所享有的所谓的自由应当是被认为是虚伪的自由。被雇佣者虽然名义上享有选择的权利,但实质上并不对选择的内容享有自由。被雇佣者选择的权利早已被现实的各种束缚而实质剥夺,而后的跳槽也应当是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因现实条件而被迫“自由”地做出选择,这是一个雇佣者为了生存而不得做出的选择,同样也是虚伪的自由。由此带来的社会福祉,从社会主义角度来看应当是被剥削的进步,是剥削与压迫得来的福祉,应当遭受我们的批判。我们需要给予社会之上的劳动者以实质的选择自由,生存的考量虽是不可避免的,但劳动者对于生存的选择也应当享有自由,并且在社会条件上给予其生存以外的,关于未来生活的预期。在每个劳动者都享有选择的自由并为自己未来的更大范围自由创造物质条件时,社会的福祉也就因此应运而生,并且是相得益彰、伴随扩大的,由此产生的福祉才应当具有正当性。

对于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而社会结构就蕴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和社会条件决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就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由此使得一部分人的出发就比别人更有利,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3]。由此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在致力于进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的研究。剥离罗尔斯的个人观点,在社会的运行秩序中,阶层的分化是必然的,财富的积累也是必然的,但富人阶层的分化与财富的积累结合便容易导致社会阶层的固化,这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限制的。要认识到,虽然少数的富人阶层保有更多数量的财富,但其并不因此享有完全的生产力基础,社会的运转依然是靠大量普通人的生产与劳动来进行的。为保障普通人的自由不因阶层的固化与生产资料的限制而被实质剥夺,社会层面应当对现存的不平等进行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的调整,并且要保障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与尽可能的机会平等,给予社会各阶层以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保障社会上的动态平等,即运用社会规范的秩序性保障自由的最大化,这也是哈耶克所追求的自由价值。

5.2. 法的规范性和正义性对哈耶克自由观弱点的克服

这种自由价值的规范性保障归结起来就是立法的哲学基础。自由和正义总是相互依存的,而正义性是衡量自由的标准和依据,关于立法的正义价值,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按照重要性依次是“正义、节制、明智和勇敢”这四种德性,其中最重要的德性是其法的正义性,而正义表述起来就是灵魂和身体的秩序性[4]。这种秩序性换言之就是法的正义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只有将正义性建构到自由观中去才能使得自由价值的实践和完善变得可靠而有效,而这种正义性在当今社会必须通过对灵魂和身体的立法才能实现。

6. 结语

哈耶克所认知的自由主义虽然有着缺陷,但其存在的理论意义是不可否定的。其将自由与社会的发展、进步、阶层、社会运动等社会发展的必然议题连结起来进行讨论,将关于自由主义的讨论扩大到社会的广阔视野。但其讨论与认知的局限性使得关于自由主义及有关议题的讨论存在偏驳,如果将自由主义限定在一个消极、被动的范围内,接纳其所认知的社会福祉,将不平等认为是社会的前进动力,这会使得不仅是自由主义,甚至导致社会走向一个更加狭隘的前景。因此将规范的正义性融入到哈耶克自由价值理论之中,能够为其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支撑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自由观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引导自由主义走向更广阔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邓正来, 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97.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167.
[3]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7.
[4] [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篇[M], 高咏,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