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口寿命普遍延长,而生育率水平却持续下降。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及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和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分别为2.64亿和1.91亿,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8.70%和13.50%,而人口出生率从2012年的1.46%下降到了2021年的0.75%。人口金字塔“头重脚轻”的态势导致老年人口在人口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老龄化程度日趋加深,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伴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并更加多样化。传统的养老模式在当前的养老形势中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主要表现在老年人口及随之而来的护理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养老设施、护理人员之间的差距;为失能半失能、空巢等特殊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不充分;以及养老服务精准性供给的不足。而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智慧养老可以通过虚拟养老院及护理机器人弥补养老设施及人员的部分有限;通过数据分析、语音识别、智能远程检测、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慧养老技术和产品识别并满足老年人在安全、健康、医疗、娱乐方面的需求;通过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高服务提供的精准化水平。且老年群体是不断更迭的,智慧养老在将来面对的是更有技术使用能力的老年客户,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智慧养老的发展和推广也受到中央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培育智慧养老新业态。2021年5月,民政部、发改委发布《“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构建“互联网 +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2021年12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开展智慧养老服务拓展等优先行动。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政策文件的密集出台表明智慧养老的发展前景是向好的,能够成为养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以及为未来养老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但由于在我国智慧养老产业仍然属于新兴业态,在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突破、制度法规的健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境,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优化,以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效能和促进智慧养老市场健康发展。
智慧养老通过信息技术将多元服务供给主体及服务对象联系在一起,但在实际运作中参与主体间的协同程度仍有提升空间,协同治理注重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促成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智慧养老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当前智慧养老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2. 智慧养老与协同治理
2.1. 智慧养老
“智慧养老”(Intelligent care for aged)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生命信托基金,一般认为智慧养老是将现代科技运用到养老中来满足老年群体的多样养老需求。目前关于智慧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三个方面。一是概念内涵上,如左美云[1]提出智慧养老是指利用现代科技,将老年群体、政府部门、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和服务人员等紧密联系起来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张泉和李辉[2]认为智慧养老主要是通过利用智能家居和适用于养老的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居家环境和需求识别与满足体系,帮助老年人实现独立、安全、健康地居家养老。智慧养老的特点主要是大数据的收集、基于所收集信息的需求智慧决策与相关服务的精准投放[3]。二是困境与对策上,陈友华和邵文军[4]提出智慧养老在认知偏差、市场化程度、服务使用等方面存在实践困境;彭聪[5]论述了智慧养老在定位、老年群体的电子接纳度、隐私伦理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明确定位、树立“人文型智慧养老”的理念、考虑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特征、加强法规政策的制定等策略。三是产品及服务上,朝暮[6]介绍了智能防抖勺、AI平台助听器等智慧养老产品。张思锋等[7]基于全体老年人都了解并愿意购买或租赁养老服务机器人的假设,经过测算得到2030年我国养老服务机器人的需求规模至少会达到2021.76亿元,这也表明未来智慧养老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综上所述,现阶段智慧养老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对当前智慧养老产业的发展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2.2. 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强调协同关系和多主体参与,主张各个主体在互动、协调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资源和力量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共同行动,促成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关于其理论依据,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该理论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的“协同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在协同治理的概念界定上,Ansell和Gash [8]提出的协同治理是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连同非国家利益相关者,为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项目资产共同参与制定正式的、协商一致的决策的过程为早期国外较有代表性的概念。而后,Emerson等[9]在前人基础上扩展延伸了协同治理的概念,将参与主体或决策主体扩展到公共机构边界或政府部门之外,并提出了协同治理体系(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regime)概念。国内,张贤明和田玉麒[10]从政策制定过程、构建良善关系、善治实现方式三个维度来阐释协同治理的内涵;李汉卿[11]则主要是在协同学的背景下理解协同治理,注重各子系统、自组织组织间的平等和协同。另外,在中国的社会场域下,不可忽视的是党的领导在协同治理过程和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2],要注重发挥政治势能,在智慧养老中则可以表现为发挥党员、党组织的作用等。总的来说,协同治理的理论特征主要包括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共同目标的制定和实现、主体间协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共同利益的相容和达成。
2.3. 协同治理下智慧养老的主体分析
在协同治理理论背景下,参与智慧养老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及其家庭等。政府是智慧养老协同治理模式的方向把控者,引导企业等服务提供机构共建行业规范,并为智慧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企业主要致力于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的研发,遵守市场和行业规则,并和社区、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一起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老年群体是智慧养老的核心,是服务的接受者,以及家庭某方面也可以作为服务的接受者,通过信息平台和远程照料系统接收家中老年人的近况信息和为老年人订购服务以减轻照护负担。
作为智慧养老的中心点,老年群体由于独立接受能力、技术可靠性、信心等原因,在采用智能技术时会存在社会和情感障碍,同时在与科技互动中会受到个体特征及相关社会关系和语境的影响[13],所以在推进智慧养老时,有必要让社会公众更全面和正确地了解老年人的特征、需求和价值观,从老年群体的立场出发,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产品,提供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帮助老年群体享受到信息化社会的数字福祉。
以数字技术支撑的智慧养老,在公共养老服务平台的构建、产品服务的提供、服务能力的提升及监管监督方面需要各方的协作参与和努力,将协同治理理论引入智慧养老的建设发展,厘清参与主体的职能责任,提升系统环境的支持效能,有助于优化智慧养老服务结构,建构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模式。
3. 智慧养老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3.1. 智慧养老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物联网、大数据、5G、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智慧养老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得到应用,一批示范点在成都、南京、杭州、青岛等主要城市得以建立,相关市场、政策、基建、服务体系都在夯实完善中,有助于补充和优化传统养老模式,为老人安度晚年提供支持。智慧养老通过技术将信息网络引入服务中,既扩大了养老信息的来源,帮助服务供给方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和调整服务方式,也给了智慧养老的服务对象即老年群体更多的选择。当前智慧养老包括智慧助老、智慧用老、智慧孝老三个方面[14],在模式上有智慧居家养老、智慧社区养老、智慧机构养老和医养结合几类,在服务上覆盖居家安全、医疗健康、照护服务和精神慰藉,多样的模式和服务类别提高了智慧养老的市场接受程度和对人们的吸引力。
3.2. 智慧养老的发展困境
3.2.1. 政府与市场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清
在当前智慧养老的实践中,虽然政府和社会市场主体都有参与,但由于掌握了土地、资金、信息等大量养老资源,且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情况,政府通常在养老这类传统公共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掌控着养老领域的话语权和行动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开发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及产业后续发展上都会受到政策的影响,社会组织机构如社工机构的发展动力也主要源自自上而下的政策的推动和支撑。在这种资源依赖的情形下,政府和社会参与主体难免会出现权力不对等的状态[15],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渗入市场组织,使两边责任边界不够清晰,市场难以发挥出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市场主体本身在服务提供的针对性、有效性及相互合作方面也还需要明确自身定位。
3.2.2. 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由于智慧养老在应对多样性养老问题中的作用,党和国家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在总体发展环境上,仍有需要优化提升的地方。制度上,智慧养老行业的相关统一标准仍未建立,如数据信息的开放和使用标准、服务的效益厘定标准、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其他的行业进出制度和监管体系缺乏、部门之间政策的重叠冲突等问题,都不利于智慧养老产业建立健康的服务市场。技术上,目前我国在无线通信技术、物联网 + 互联网融合技术、定位技术等涉老技术上已取得一些突破[16],而在智慧养老相关的部分核心技术上还需要继续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比如智能机器人的“芯片”问题,可穿戴设备参数采集的精准性问题。社会文化环境上,一方面,因老年群体在生理方面的退化,社会对老年群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刻板印象,以及当前社会上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的案例频发,这些都会影响到老年人在使用智能养老产品和技术上的信心和态度;另一方面,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化养老”,让部分老年人未完全形成养老服务的消费观念,不利于智慧养老服务的推广和产业化进程。
3.2.3. 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不同性别、区域、年龄、阶层的老年人在实际养老需求上有较大的差异,现在的养老产品由于成本等原因,提供的主要还是较为同质的服务,缺乏个性化因素,和老年群体的需求不能精准地匹配。社会市场参与主体具有逐利性的特点,提供养老服务时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竞争。在智慧养老中,大数据技术集合了养老信息,加强了各主体间的沟通和合作,但在平台上数据的开放也会使竞争变得透明和剧烈,体现在具体服务中就会出现过量供给的情况,不利于养老服务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部分资源的浪费和供给质量的下降。除此之外,市场上的养老产品适老性程度仍然不高,如按键过于复杂、一些软件登录使用时要各种验证操作,这些都给老人对产品的使用树立了人为屏障,挫伤了老人购买智慧养老产品的积极性。
3.2.4. 行业前期投入高,回报周期长,投资吸引力较差
智慧养老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运行发展,智能技术的嵌入就意味着投入起点的增高,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养老产品和服务、建设信息平台以及企业间构建产业链条。更重要的是老年群体的消费能力有限,长期以来形成的节俭的生活方式也让很多老年人在消费上持冷静态度,而企业为了占有市场和推广品牌,有选择性地将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放在较低的层级,从而拉长了所投资本的回收周期。在如今产业繁多、投资范围广泛的市场里,这些特点降低了智慧养老行业的投资吸引力,民间资本在进入行业时犹豫不止,影响到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4. 智慧养老的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智慧养老涉及到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多个行为体,要实现智慧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行为体立足自身优势和目标共同发挥能动性。协同治理强调多主体的协同参与,与智慧养老的要求不谋而合。为应对上述困境,本文从明确角色定位、优化系统环境、提高供给质量和建立激励机制四个方面提出智慧养老发展的实践优化路径。
4.1. 明确角色定位,构建参与主体协同关系
在协同治理运行过程中,要求各参与主体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发挥各自的资源和能力优势,实现权力和资源的均衡配置。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养老等传统公共服务提供中具有权威性地位,在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其“掌舵者”角色的作用。首先政府要转换思维模式,为智慧养老行业的开拓提供宏观引领性支持,鼓励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进来,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健全政府主导与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制。其次,政策上,填补关于智慧养老的政策空白,整合各部门、各层级的政策避免政策碎片化,提高政策内容的可操作性,以及为社会和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人才、资金的政策性支持。再次,发挥资源和财力优势,完善智慧养老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政府要提高责任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培育治理能力,在提供智慧养老服务的各主体间进行协调、引导,避免出现过度追求主体多元导致的可能出现的整体服务碎片化运作。
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商、供应商,在遵守市场法规和规律的基础上良性竞争,依靠技术创新,同时开展广泛的需求调研,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更丰富和更适宜老年人的智慧养老产品,坚持价格与质量、服务、品牌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竞争力。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树立社会责任感,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做好资源链接,培育专业人员参与智慧养老服务,以及和社区基层合作调研老年人的普遍性需求,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便捷、高效的服务。老人的子女家人帮助老人学习使用智慧养老产品,并通过养老服务平台的消息及时调整平时的照料方式,提高老人的养老生活质量。
协同关系的有效建构是智慧养老协同治理有效施行的基础。越是能建构起较为平等的合作关系,越是能强化相互依赖关系中的互惠性目标[17],各参与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和信任能力就越有可能得到提升。建立智慧养老参与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可以从目标和利益两方面入手。政府的目标是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企业的目标是获得利润,政府在实现宏观性目标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合理合法获得相应利润,保持目标的一致性。在智慧养老协同治理中,既存在公共利益,也存在个人利益,需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理顺利益关系,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4.2. 优化智慧养老协同治理的系统环境
协同治理产生并受制于系统环境[18]。作为协同治理的发生背景和实施场域,系统环境不仅其本身会对参与智慧养老的各个主体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决定作用,而且环境中包含的各个方面的因素条件也会对智慧养老最终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接下来从制度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三个方面来提出相应策略。
优化制度环境,建立能让所有智慧养老的参与行为体认同和接受的制度安排。大数据技术可以倒逼制度革新,有效推动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19]。在智慧养老下,“智慧”的特点要求在信息安全与监督机制建设上倾注心力,同时政府内部健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的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针对智慧养老的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形成合力,为养老服务的供给提供制度保障。强化社会协同参与智慧养老的制度机制建设,如社会各主体参与制度、智慧养老的财政保障制度等。标准建设上,在运行的各个环节上设置行业统一标准,以及制定行业评估标准和准则。
优化技术环境,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所需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突破芯片等核心技术,弱化对外技术依赖,建设数字化基础设施,形成智慧养老协同治理的技术支撑。推动产学研的结合,将政府、高校、研究所、企业协同起来,根据需求变化做好信息科技的预测和发展规划,合力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在人才培养、资金鼓励、设备支持、设施完善上保持畅通以扶持相关产业发展。激发科研人员的活力,设立奖励措施激励科研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让他们能投入更多心力在技术研发上。
优化社会文化环境。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爱幼的美德,要大力弘扬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尊重、欣赏老年群体的社会氛围,建设年龄友好型社会。家属、社工机构、社区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智能产品和防诈骗知识,减少老年人对智能服务的应用障碍和提高他们对智能技术的接纳度。企业供给更符合老年人需要的产品,并进行细致、便利、人性化的产品设计,激发有效消费需求。
4.3. 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
参与主体的合作和协同可以打通信息在时空上的障碍,提高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协同治理的一项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促成多元主体的协同来克服服务在供给过程中的缺陷,为公民提供符合需求的公共服务[10]。
建立健全多元复合的智慧养老协同治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发挥信息、资源的整合性效力。通过分析信息平台上的海量数据和各方的协商合作,精准识别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以差异化视角看待老年群体,设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智慧养老服务。例如,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最需要的是基础生活照料和智能呼叫、烟雾探测器等安全服务;自理型老人除日常生活服务外,还需要健康、娱乐、社会参与,可通过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场景融合丰富老人日常生活。在“技术 + 老年人”机制下,还要注重提高智慧化养老产品的适老性,有更多人性化的设计,从供给角度增加老年人使用产品的频率和体验感。另外,在整个智慧养老运行环节中,供需之间的匹配是服务资源得到良好配置的重要因素。要加强服务提供主体与服务对象间的联系交流,促使老年群体主动参与到智慧养老服务中,重视老年人的主体性地位,发挥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充分表达自身特性和需求,为服务提供方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提高整体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4.4.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的协同激励机制
智慧养老由于其本身特性及“利益偏差”等因素,会抑制部分企业和机构进入行业、参与服务提供的积极性;同时协同治理的基本逻辑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对理性世界的信仰之上[11],所以在发展智慧养老过程中,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很有必要。
政府完善智慧养老服务的招商引资政策,简化相关审批流程,为企业、机构的进入扫清制度性障碍。加大对智慧养老服务的购买力度,吸引社会主体成立养老服务公司,扩大产业容量,但要注意加大监管力度以防这些主体只是为了享受政策红利而做形象工程,导致资源的无效使用。减轻智慧养老服务的税费负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为社会参与主体提供财税优惠。拓宽智慧养老服务的融资渠道,帮助市场主体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增强在行业内的持续发展能力。对于参与智慧养老的社会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措施,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智慧养老的渠道和途径。通过多样化的激励、奖励措施,促使企业、组织等自愿加入和维护智慧养老的协同系统,构建治理共同体,缓解社会的养老压力。
5. 结语
在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情况下,推进与信息科技高度结合的智慧养老是应对当前及未来养老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协同治理下的智慧养老,通过厘清主体角色责任、建构养老服务主体间的协同关系、优化智慧养老系统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以及建立协同激励机制,将多个参与主体联合在一起利用新兴互联网技术共同为老年群体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但不可否认的是,智能技术在提供老年人所需的情感慰藉和陪伴服务等问题上存在天然的机械缺陷,传统的养老服务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智慧养老的技术化模式和传统模式完全可以相融共生。故在面对愈发多样化、复杂化的养老问题时,保持智能服务和传统服务双轨并行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