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现实背景
当前两大主流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但二者在我国乡村地区的实行均遭遇了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界限的打破带来了以青壮年为主的农民工进城热潮。乡村空心化和老龄化进程加快,外出务工子女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不再能够完整承担赡养任务,打破了乡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1]。
向乡村引入机构养老的方案也遭遇了阻碍。该养老模式自身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弊端。如现行管理方式机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老人自由;只能提供基本的照料服务,无法回应老人的晚年情感需求;提供的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没有保障[2]。面向欠发达乡村地区时,还会受到基建设施不完善、运转资金匮乏、交通不便、人才缺乏等情况的限制。且乡村老人出于经济压力较大、乡土情结较重等原因,对机构养老的意愿也普遍较低。
因此,以怎样的新模式来填补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缺位,成为了乡村养老的一大课题。
1.2. 理论支撑
互助式养老的交换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实时性的交换,所有交换主体在同一过程中同时完成交换,既提供资源,又得到报酬,代表性的具体实践形式是据点活动式。另一种是延时性的交换,交换过程并没有在同一时间内结束,接受方先行完成交换,提供方在之后新的交换关系中转换身份,作为接受方收获应得的报酬。
不同于经济交换,社会交换没有明文承诺,资源难以明码标价,涉及到交换双方的责任感、感激和信任程度,并非是完全情感中立的。因此,交换双方若要建立关系,相互信赖尤其重要。
社会交换按照是否有直接的社会互动,分为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与之对应,互助式养老搭建互助关系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其一,以直接的亲密关系为基础,如姻亲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等,进行直接交换。其二,借助政府信用或是经由基层自治组织介绍,同生人进行间接交换。由于乡村的“熟人社会”特质,乡村互助式养老以直接交换为主。同气连枝、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和社区中的共同价值与制度为其提供了信赖保障。
2. 乡村互助式养老的适用性分析
2.1. 互助式养老的概念阐释
所谓互助式养老,就是以“互助–自助”为核心养老理念,以“互助友爱”为核心精神,以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为纽带,以低龄健康老人照顾、陪伴高龄失能老人为主要方式,依照具体情况和时间进行轮换,将社会正式养老体系同社会非正式体系有机结合的模式。互助式养老相较其他养老模式更为灵活,能集社区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优势于一体,从而依据乡村社区和老人个体的实际情况,更加充分全面地照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3]。
目前,我国大致有四类活跃的互助式养老形式。除互助幸福院形式外,根据组织和管理方式可分为结对组圈式、据点活动式和时间银行式。其中,互助幸福院是以“离家不离村”为前提,在村中修建老年人共同生活的住所;结对组圈式以地缘关系为纽带,采取结对或组圈的方式抱团养老,是邻里守望相助的典型体现;据点活动式依托固定的据点进行活动,据点通常由符合条件的老人家庭申请设置,或由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等提供闲置场所;时间银行式由客户在无需照料时储蓄服务,即向高龄老人提供照顾,并将服务时间记录备案,年老时再享受其他低龄老人提供的相同时长服务,以解决“老龄老人没人照顾,低龄老人希望有事干”的双重需求[4]。
2.2. 客观条件的适用性
2.2.1. 经济
H村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村中农民人均土地年收入6483元;青壮年以外出务工为重要增收渠道,人均月收入4000元。这反映出村中存在子女外出务工造成的家庭养老模式的缺口,村民平均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从村民的收入情况来看,仅依靠自身力量的家庭养老模式和收费较高的机构养老模式,均会对其造成较大经济负担。而互助式养老模式除互助幸福院形式的集中住所和时间银行形式的监管机构需要较高运转费用外,在资金方面仅涉及到对老人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购买及对年轻老人服务的回馈。且因为多种社会资本均可参与到对低龄健康老人的回报之中,所以其经济成本一般也远低于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2.2.2. 住房情况与基础设施建设
H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建有凉亭等休憩场所及简易运动场等娱乐健身场所。村民的安置情况较为乐观。据政务信息网显示,H村现有楼房547户,共1914人,占全村户数的66%;平房(含小青瓦房)121户,363人,占比15%;草房及土木结构房89户,312人,占比11%。在实地考察中,团队也发现,大部分村民都聚居在围绕主干道(梁五路)修建的楼房中。
村中的公共基础设施为据点活动式互助养老提供了活动场地。主干道附近地势较为平坦、房屋距离较近、多户村民聚居,方便互相交流,也为其结对组圈进行养老互助活动提供了时空便利。
2.2.3. 现有养老服务基础
H村现有养老服务基础较为薄弱。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力量为构建村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一定支持,但当前服务内容相对单一。下文将依照不同主体对此进行详细说明,由此进一步针对该情况提出提高互助式养老适用性的建议。
3. 多元参与主体的适用性
3.1. 老人
3.1.1. 高龄或失能老人的需求
受访老人2在访谈中提到,村中“像有人瘫痪了,身体都活动不了,请人来照顾都不愿意,人说3000多来请都没得人愿意来”。四十位受访老人中,有二十七位老人均提出,在养老中面对的主要困难是子女外出务工或工作繁忙。这反映出村中高龄或失能老人具有被照顾的需要,但难以通过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得到满足。
而互助式养老与上述两种养老模式的联系纽带不同,连结方式更为多元。其本质上都为社会资本交换,但回报方式和过程不同。参与交换的可能是感情关系、价值感和道德感,也可能是酬金或时间[4]。多种社会资本的交换,使互助式养老可以填补养老方式缺位的空白,构建更加稳固全面的养老关系。
参与访谈的高龄或失能老人对于通过互助式养老满足自身被照顾需要,普遍具有较强的意愿。如受访老人37年逾九十,子女忙于工作,难以抽空照料;身体机能退化,难以自理。老人自身对互助式养老表达了积极意愿,她的孙子也表示“要是有人给她做饭,我就放心喽”。
3.1.2. 低龄健康老人的供给
社会学调查发现,乡村地区老人即使已然达到退休年龄,大多也不愿意就此停止劳动,而是会继续务农劳作,以此寻求对自我价值的肯定[4] [5]。
在访谈中,多位老人均表示,出于确立自我价值、消磨时间、爱好交际及预防疾病等动因,愿意为高龄或失能老人提供照顾。其身体状况基本相对良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受访老人8,虽然已经60岁,依然认为“养啥子老哦,我们这儿还在自力更生,养啥老嘛,我们还不老不少的在这儿,你还自己还能够自己还能生存嘛”。对于照顾高龄老人,她也笑着表示“当找个伙伴耍的样,有啥子,可以啊”“没得顾虑”。
3.1.3. 年龄结构
村中共有60周岁及以上者565人,具体在60~65周岁者(区间内含最小年龄,不含最大年龄,下同) 112人、65~70周岁者161人、70~75周岁者201人、75~80周岁者109人、80周岁及以上者151人。
对此进行分析可得,该村处于60~70周岁区间的低龄老人及处于70~80周岁区间的老人在全体老人中合计占比达64%,年龄结构相对合理,能够为互助式养老提供较为充足的劳动力。
3.1.4. 社会联系
访谈过程中,团队发现,在乡村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下,绝大部分老人都具有同其他老人依靠亲缘、地缘或是情感关系建立的广泛社会联系。有三十位受访老人均提到,闲暇时经常与其他老人进行交流和集体活动。如受访老人3表示“像我们这类的,老奶奶死了,死了子女的这些,我就爱接触,转来我们摆哈子闲龙门阵,吹哈子耍嘛”。
部分老人甚至已经与其他老人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互助关系。最为典型的是受访老人1,其生活起居均由亲家母照顾,“也就是她(亲家母)照顾我,吃啊穿啊啥子的,来帮我推车啥子的,这半年来都是她在帮助我”“反正从我内心来说,有婆婆来照看我,我很放心”。
由此可见,互助式养老高度适配乡村地区长期、稳定存在的社会网络。相反,在城镇的陌生人社会中,参与互助式养老的老人往往要通过招募或社区组织才能临时建立联系。在这一角度上,在乡村实行互助式养老比在城镇更加具有坚固的信任关系保障。
3.2. 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2.1. 补助慰问
受制于物质条件,基层政府及村委会在慰问老人时,仅能带来相对微薄的经济支持。但在此过程中,其与老人已经建立了较好的信任关系。这决定了乡村需要的是对于基层政府力量需求较少,较能调动村民自主性的养老模式。
互助式养老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这一养老模式在发挥村民能动性的同时,也能最大化利用基层政府、村委与老人的良好关系。基层政府与村委可以通过日常慰问,了解老人对于互助式养老的需求与建议,以此制定互助式养老的相关文件。
此外,上级政府会下发文件,指示基层政府与村委会慰问特殊困难老人及党员老人。村中有五保户13户,低保户25户,残疾户64户,优抚对象12户;6个党小组,党员68人;享受老龄补助者75人。说明党和国家多种补贴覆盖范围较广,可以对互助式养老实现部分保障。
受访老人1作为党员,在访谈过程中反复说到“现在的国家政策也好,党也关心我们这些残疾人”“党的政策好,晓得有我这个人在,我就很高兴”“有时候还有单位来看哈我,我也感觉很高兴撒”。受访老人3作为孤寡老人,也提到政府会有人来询问相关情况。
3.2.2. 机构设置
村委会下设有老年人委员会,目前职能较为单一,仅为定期向村中老人召开会议或讲座。但借用这一途径,可以向更多老人普及互助式养老概念,促进互助式养老的推行。
老委会对村中老人的覆盖率较高,达到了70%,未来或可进一步拓展其养老服务功能,使其成为互助式养老的核心依托组织,甚至承担时间银行的监管职能,从而为互助式养老提供更多支持。
3.3. 社会力量
3.3.1. 工厂
团队经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询问得知,村中工厂偶尔会向老人提供捐献,虽然额度较小,但也能够满足部分资金需要,或转化为面、糖等粮食和基本生活用品,满足微福利式公共物品供给,为互助式养老提供少量补贴。
3.3.2. 社工组织
村委会同外来的社会工作机构签订了合同,购买了面向老人的服务。但目前服务内容较为简单,仅为每月为老人上门修剪头发。未来或有望从此渠道引入更多社会工作服务,为互助式养老提供专业支撑。
3.4. 子女
3.4.1. 数据统计
团队采取了发放线上自填式问卷的方式,调查H村老人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对于互助式养老的了解、意愿和能够提供的支持等信息。问卷结果显示,在基本情况方面,大部分子女会定期归家探望,但探望的时间间隔较长,多为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
在养老相关问题方面,相较于金钱消耗的多少,子女更注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62%)及感受到的人文关怀(54%);而对于养老压力,仅有6%的子女认为轻松或较为轻松,高达60%的子女则选择了困难或较为困难。
在互助式养老的推广方面,只有32%的子女在本次调研前听说或了解过该种养老模式,但82%的子女均同意家中老人加入到该模式之中;其中,73.2%的子女愿意帮助普及宣传该养老模式,并通过开展相关讲座等方式来与老年人沟通交流,48%的子女愿意提供部分时间支持,26%的子女愿意提供金钱支持。
关于未来是否愿意自身参与到互助式养老之中,86%的子女都表示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仅有14%的子女选择了不愿意。
3.4.2. 数据分析
从对子女情况的调查中可以得出,子女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需要一种既能减轻家庭养老压力,又能满足老人对情感和人文关怀的需求的养老模式。
团队发现,该村目前仅有少数年轻人留在村中,其为老人提供的支持也更多是在经济方面,而非陪伴关怀方面。而互助式养老通过老年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共同活动,可以为老人提供相应的情绪价值和人文关怀。
除了能解决子女比较关注的养老需求外,子女的基本情况和对互助式养老的积极意向也提高了互助式养老的适用性。第一,子女虽多外出务工,但工作地点较近,在老人遇到难以通过“互助–自助”的方式解决的重大问题时,能够及时归家探望,为互助式养老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第二,子女对互助式养老的接受度较高、意愿较强,比较支持父母参与互助式养老,可以通过其态度间接提高老人对互助式养老的接受度;第三,子女普遍愿意为该模式的推广提供资金、时间、宣传等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第四,大部分子女未来也愿意参与互助式养老,有利于该模式的延续。
3.5. 总结
综上所述,互助式养老虽然也需要一定实行条件,但相对于其他养老模式,依然是最适合在乡村资金短缺、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基层政府和社会力量管控力弱、子女养老压力大等困难环境中推行的养老模式,满足了乡村对于低成本、高自主性的养老模式的需求。
然而,互助式养老在乡村的具体适用程度,最终要看采取何种形式的互助式养老,以及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方案,使其适用性更高。
当前,我国乡村地区则以肥乡互助幸福院形式或其翻版为主。但团队在对通过询问村委会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村庄基本情况、采访村民意向、查询相关文献等途径所得的资料进行研究后,发现这一形式的福利性较强、需要较多资金支持,且很多老人出于行动不便、乡土情结及顾虑集体居住等原因,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而非集中养老,因此该互助式养老形式恐怕难以在欠发达乡村地区推广开来。
然而同时吸纳结对组圈、据点活动、时间银行三种模式优点的综合方案,由于调动了多方主体力量,吸收了各形式优势,兼容性和灵活性更强,对于主客观条件需求更低,相对而言在乡村具有一定适用性。
4. 乡村互助式养老的建议方案
4.1. 结对组圈
H村地域范围较广,村民分布较为分散,整村聚集具有一定难度。且团队发现部分老人由于家庭状况、身体情况、心理状态、信任程度等条件较差,对互助式养老怀有一定担忧情绪。团队针对这类问题提出了结对组圈的解决措施。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及个人意愿等因素,该措施可包含多种小组组织方式,如:将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较近的老人结为小组;将身体状况、家庭条件相似的老人结为小组,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建立特殊社群小组;将相熟子女的父母结为小组,通过子女之间的相互联系建立信任;通过村委会联系分组,并以其作为桥梁监督互助小组,保障互助式养老的开展等。
4.2. 据点活动
在中国乡土文化传统背景下,与机构养老相比,多数老人更喜欢居家养老或社区养老,从而于亲切的乡土和熟悉的人际环境中找到归宿感。据2016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显示,乡村留守老年群体大多倾向于居家养老,接受到养老院养老的老人少之又少[4] [6]。
团队调研结果也明显反映了这一点。受访老人中,仅有一位老人对机构养老有比较积极的意愿,其余老人几乎都更倾向于居家养老。因此,为满足老年人的社交和精神需求,团队在建议方案中吸收了互助式养老的据点活动形式。
与在城镇实行据点活动的区别是,受到我国西南地区乡村的经济与地形条件限制,当地据点的选择应当更为灵活,尽可能使用已有场地,以减少金钱消耗,照顾到老人更愿意在自己家中居住的意愿。根据村中公共设施建设位置和老人活动情况,团队认为可以依照老年人的日常活动轨迹,将据点设立在具有相应条件的行动不便或喜好热闹的老人家中,及村中距离老人住所较近的闲置公共地点。
除此以外,受到调研地区文化影响,有十九位受访老人均提到了平时爱好麻将或扑克等棋牌类运动,其提及频率远高于其他娱乐活动。团队在调研中也注意到,几乎每户人家都设有打牌用的桌子。其余被提及的休闲方式也多为集体性活动,如跳广场舞或与其他老人一同散步、喝茶。说明乡村老人以打牌等集体性娱乐活动为消遣方式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据点活动的形式可以为老人提供集体娱乐场地,便于老人聚集活动。
4.3. 互助接力
为保障互助式养老的代际接力,必须高度关注乡村的邻里关系、文化建设及对互助式养老运行的规范和监督。通过因地制宜采用结对组圈和据点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本建议方案能够一定程度上建立起老年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
而为完善对互助式养老实际实施过程的监管,则需要依靠政府力量,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或在现有部门中增加时间银行的职能,来对客户储蓄及提取养老服务时长进行严格的记录备案与外部规范,使互助式养老的代际传递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团队向村委提出了在老委会中增加互助式养老监管职能的建议。
4.4. 多方力量支持
4.4.1. 政府
由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老人进行走访慰问,收集其对于互助式养老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关文件,为互助式养老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管力量;将老年人委员会进一步拓展为互助式养老的依托组织单位,向村中老人推广互助式养老概念,增强老人对该模式的认可度;争取上级政府专项补贴,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改善和提升乡镇互助养老环境和服务质量,及对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老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4.2. 社会力量
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与社会工作组织开展更多合作项目,对有能力的老人定期开展各类技能培训课程,如基础医疗急救、老年心理健康等,以此提高老人的自我照顾和互帮互助能力,更好满足高龄或失能老人的身体及心理需求,和低龄健康老人的自我价值需求;鼓励村中工厂向老人捐献小额资金,购买粮食或基本生活用品,提供一定的微福利式公共物品供给;联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鼓励年轻人、中年人加入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中,填补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的服务空白。
4.4.3. 子女
借由子女在节假日的探望及物资提供,辅助实现老人的精神与物质需要,减轻子女顾虑,使趋于弱势的家庭养老和逐渐普及的互助式养老达到更为和谐的过渡与相互补充。
5. 结语
综上所述,互助式养老比较适合在乡村资金短缺、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基层政府和社会力量管控力弱、子女养老压力大等困难条件下推行,满足了乡村对于低成本、高自主性的养老模式的需求。
而其贯彻落实需要综合利用多方力量,为其提供制度、物资、人力、技术、宣传等多方面的保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互助的全方位养老保障体系。
因此,团队认为,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合理吸取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综合多种形式、调动多方主体参与的互助式养老在我国乡村地区具有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