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我们要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历经磨难依旧辉煌的岁月见证,更是赓续红色精神,传承红色血脉的精神力量。现如今,许多红色资源面临受自然现象侵蚀、系统性的保护方案缺乏等困境,如何有效保护红色资源原貌这一重大问题亟待解决。在法治中国建设蔚然成风的今天,法律手段在解决纠纷、处理社会问题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红色资源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鉴于此,笔者欲从红色资源的保护现状切入,尝试提出保护红色资源的有效法律路径,以就教于方家。
2. 红色资源的重要性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1. 红色资源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2]。红色资源的重要性在于:首先,红色资源是历史印记,是革命先烈辛勤劳动、鲜血与生命的见证,它们代表着中国革命。新时代,红色文化资源作为革命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代替的价值,在文化强国战略中将发挥重要作用[3]。其次,红色资源是文化宝藏。它们代表了中国革命文化的独特风格,具有重要的历史、思想和审美价值。再者,红色资源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红色资源的意义不仅在于记录历史,更在于教育我们珍惜并继承革命先辈们的伟大精神。我们可以通过参观革命馆、博物馆等,了解红色资源的历史和背景,领悟革命先辈们的壮烈事迹和奋斗精神,激发我们的爱国热情。不仅如此,红色资源还可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近几年,红色旅游景点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因红色旅游发展蓬勃的地区不胜枚举,这为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2.2. 红色资源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4]“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5]。但目前,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对于红色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欠缺,分析各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加强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十分必要。通过建立明确、全面和系统化的法律框架及高效、稳定的实施机制,可以促进我国红色资源获得精确、即时和高效的保障,促进其合理使用与持续发展。
2.2.1. 立法层面
从全国来看,目前我国尚未对“红色资源”概念给出统一界定,在此情形下,各地条例也是界定不一。例如,根据《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3条,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6];根据《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2条,红色资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7]。
对“红色资源”的定义模糊,会导致普通民众难以形成普遍价值认同,进而影响对其有效保护。综合各地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红色资源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我们认为,红色资源应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至今此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改革相关的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资源。
目前没有保护红色资源的全国性法律,专门性法律也较少,现阶段在保护英雄烈士领域出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8]《烈士褒扬条例》[9]。
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明确规划性和广泛综合性的系统项目。然而,现阶段的红色资源保护法规制定工作并未充分专注于红色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表现在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制定保护名录、确立责任人、明确修缮行为准则、明确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上的不全面。并且,红色资源保护涉及各地的政府,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存在不足,对于统筹协调、个性化指导仍需加强。综上,针对红色资源保护的立法滞后且不均衡,立法内容仍需完善,立法技术有待提升。
2.2.2. 执法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区,尤其是没有专门立法的地区,在对破坏红色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九龙治水”问题。例如,江西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备受重视,但以往有些方面还处于“九龙治水”状态,没有形成合力[10]。文旅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宣传部门主抓精神文明建设,住建、公安等部门各有分工。虽然表面看起来分工明确,但是在一些具体保护工作上责任不清,存在交叉、空白。即问题尚未暴露时,各部门都争当“甩手掌柜”,问题一旦暴露,各部门又都想插一手。执法部门的权责不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力,不利于红色资源的有效保护。
2.2.3. 司法层面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针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已有专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可供司法机关在审查、裁判红色资源保护案例时适用。但调研发现,由于该领域缺乏指导性法律和案例,排除各案自身原因,仍然存在审判不均、不公的问题,找到该类案件中对红色资源保护和相关工作正常运作的平衡点,也是司法层面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机关也面临特别程序问题,例如由于红色资源多为历史遗留资源,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证据搜集固定本身是否符合对红色资源的保护要求。最后,司法机关中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于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也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对比常见的环保、食品安全等事关公众利益的问题,监督力度明显较弱。
2.2.4. 守法层面
全民守法能够促进已有法律的落实,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进而推进红色资源的全民保护工作。但调研发现,我国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本就不强,在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这一专门问题上体现更为直接。公民对于自己在解决这类问题中,如何发挥作用认知不清,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公民认知普遍模糊的情况下,很难推进全民守法。
3. 红色资源保护现存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红色资源遭受物理破损
伴随着红色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各地迎来红色旅游热潮,许多历史遗迹得到妥善修复与维护,但在开发过程中却呈现出粗放管理的态势,且因短期利益驱动,开发者对红色历史建筑进行了不恰当的改建。加之,专业的文物修复技术缺失导致修复效果失真,种种做法无疑是对红色资源物理特征的损害。另外,在城市建设和农村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于当地居民受教育水平不高、文化资源自身保护困难、生产建设活动等原因,对红色遗址遗迹直接破坏和摧毁[11]。在经济较为落后的革命老区,受限于资金短缺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一些红色资源得不到及时的修复保护从而消亡。
3.2. 相关责任主体和管理体制不明晰
我国红色资源散布在全国各地,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缺乏明确的管理机构,实际管理中权责分配不明、职能履行交叉。这就呈现两大问题:一是对于地理位置偏远或开发保护难度较大的红色资源,部分管理部门出现了推诿和不作为等现象,致使一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或遗弃;二是对于具有较高旅游价值的红色资源,多个管理部门又为了争夺经济利益,争先索要管理权,出现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此外,由于管理体系不清晰,较多红色资源所在地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这进一步加大了红色文化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难度。
3.3. 文化认同遭受现实考验
从文化认同的视角来看,红色资源不可或缺地发挥着文化传承的功能,但我国红色文化保护的普及程度不足,所以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红色教育的不足与红色文化公众认知的缺失,削弱了社会对红色文化价值的认同,影响人们的文化自信乃至文化主权安全。红色文化不仅是回顾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标志,也是传承红色基因、深化红色教育的关键。现实生活中,红色资源旁多贴有宣传标语和海报,但由于其宣传形式较为单一,缺乏融合现代科技的创新,难以激发公众的兴趣、吸引访客,无法实现教育目的,降低了他们参与红色文化保护的意愿和参与度,文化认同面临更严峻的现实挑战。
4. 红色资源法律保护的现实路径
4.1. 立法层面
4.1.1. 推进红色资源的概念界定相关工作
我们认为,红色资源应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至今此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改革相关的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资源。准确界定红色资源的概念是传承创新、保护开发的基础性前提。例如,要加强对遵义市刀靶水遗址的保护,首先就要弄清红色遗址的概念,只有在明晰对红色遗址的定义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做好对刀靶水遗址的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总之,为了更好地发挥红色资源在政治认同、社会团结、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我们需要在深入理解其核心特征的基础上,准确抽象其内涵,纠正过往的误解与偏见,这也是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根本驱动力。
4.1.2.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法,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保护是最好的传承。目前,虽然许多地区已经制定了关于红色资源传承和保护的地方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上,红色资源的保护仍显不足,缺少统一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当在国家级别加速推进红色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汇总各地在红色资源保护法规及实施方面的经验,确立统一而协调的管理架构,制订专门的法律以保护红色资源,并明确保护职责与加强保护措施。
“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强、计划性强、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12]。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对象、范围、原则及主体责任,进而明确红色资源的调查与认定标准、方法、程序;通过针对性加强立法供给,可以突出保护重点,分层分类分级,形成长效保护机制;同时,通过立法细化具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条文规定,也能强化法律保护的刚性和威慑力,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保驾护航作用。
4.2. 执法层面
4.2.1. 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执法队伍建设
“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13]。执法队伍作为推进红色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执法队伍应由各地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对于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形成全方位、立体性的系统执法结构,各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红色资源法的规定。此外,要更加重视对执法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度提高执法队伍从业准入条件,开设相关红色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课程,强化执法队伍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防止执法腐败。
4.2.2. 加大红色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加大执法保护力度是对红色资源保护的必要环节。执法部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履行其职责。建议主要措施为:各级部门应联合成立红色资源保护小组,按时对红色资源进行走访调查,并建立互联网监督机制,及时倾听民众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反馈情况;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红色资源的保护及传承方面,应依据法律充分行使其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功能及其协作优势。通过整合资源进行办案,并重视与行政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政执法机构增强对红色资源的文化保护工作,促进地方立法和专项整治措施的实施;规范执法行为,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执法能力管理制度,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音频,问询笔录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裁量权;严肃执法纪律,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严禁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严禁以权谋私。
4.2.3. 加强部门之间权责明晰及协作
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分工协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中,文旅、住建、综合执法部门是其中的重要主体。文旅部门主要负责开发利用、日常管理与维护;住建部门主要负责红色资源范围内土地规划、征收;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部执法部门工作信息,督促检查各部执法部门执法及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协调各部门有关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运行,以此打破“多头执法”、“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
4.3. 司法层面
4.3.1. 深入贯彻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于确保司法活动和成果中遵循公平、平等、合法及正义的原则。红色资源作为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政治及社会影响的特殊资源,需要特别关注。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更应凸显“公正”这一价值追求,真正做到公正审判、依法取证。通过对司法各环节的严格把控,推进对红色资源的司法保护。
4.3.2. 提升司法机关对红色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
司法是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一环,事实和法律在该环节得以联系和对应。因此要促进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必须引起司法机关对红色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视,推动司法机关主动审查、监督红色资源的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决,以提升司法机关在该领域的主动性,推进法律介入红色资源的保护。
4.4. 守法层面
4.4.1. 引导公民行使监督权利
监督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除监督权外,公民还享有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权利。
目前多地对于保护红色资源缺乏认识,众多革命老区的红色村庄还处于落后阶段,地方规划与发展更加注重经济增长。仅有少数红色遗址、文物作为被保护的对象,当地学校也缺乏启蒙教育,领导、干部学习也流于形式与表面,有的甚至出现全面“改造”,使其面目全非。
对于公民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可以行使举报权,对于当地干部的不作为和滥作为可行使监督权,动用广大人民的力量,共同保护红色资源。
4.4.2. 促进公民履行保护义务
公民享有利用、观赏红色资源的权利,也需要履行对其保护、传承的义务,比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保养、宣传教育等义务;再如关注附近红色资源的防火、防盗、防雷击、防坍塌、防水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可操作范围内采取抢救保护措施的义务。根据其他地方相关红色资源保护法中的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对保护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和破坏红色法律的行为予以惩罚。比如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红色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结语
经过数月调研,笔者深入探究了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现状及路径。调研过程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研方式,以贵州省为重点,再将视线投射到全国各地进行深入考察。研究发现:尽管国家、社会等各层面已经越来越重视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保护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重视、规范并加强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遵循科学且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手段,深刻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也应进行严格监督审查,促进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保护红色资源,逐步实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范化、制度化,在保护红色资源全过程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建设法治中国蔚然成风的时代背景下,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传承中华文明,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将宝贵的红色资源保护好,才能够挖掘和发展其中的教育、经济等独特价值,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丰富中国人民的精神世界,坚定“四个自信”,也更能让青年一代增强历史自觉,赓续红色血脉,自觉推动新时代精神文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
基金项目
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gzusc202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