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自田永案以来,我国出现了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同时也标志着法院开始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转型,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也涌现出一些引人注目的诉讼案例。学生起诉学校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校处理学籍、学位授予等问题的处分不服,由此引发矛盾[1]。高校严厉的处分行为可能影响学生的未来就业和重大利益,因此高校的处分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学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产生争议。高校作为自治组织,应自主安排科研和教学活动,抵制不当干涉,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权利,确保自主权合法行使,实现自主办学。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高校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管理事务增多,自主权不断扩展,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权作为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权力,有必要对高校自主权进行审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救济途径。
2. 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依法治校的理念持续推动着。随着高等教育机构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们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渐加深。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随着人们对权利认知方式的转变,传统的学生与教师之间权威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然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管理理念陈旧等问题日益凸显。高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常常遭到学生们的质疑,这也导致高校在司法诉讼中逐步成为被告。这进一步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压力,同时也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和思想波动,影响身心健康发展。本研究将参考大学生违纪的司法判决案例,总结争议焦点和审判方法,探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的问题,为大学生违纪案件的审判方法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
2.1.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处分行为的案件类型
对近年来学生诉高校处分行为的案件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学生对学校处分行为不满的行为可以大致分为:开除学籍处分、学位撤销处分以及其他学校处分行为(见表1)。
Table 1. Typical cases of punishment behavior in universities
表1. 关于高校处分行为典型案件1
|
案名 |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处分决定) |
1 |
王成鹏案 |
吸毒、贩卖毒品 |
2 |
田永案 |
补考考试时携带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抄 |
3 |
滕汉昱案 |
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中因替考作弊受处理 |
4 |
王炳森案 |
要求他人帮助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其成绩进行修改 |
5 |
田宇航案 |
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
6 |
任丽案 |
联系相关人员代替其参加考试 |
7 |
孟灵通案 |
使用手机作弊 |
8 |
严锴涛案 |
补考考试,携带手机入场 |
9 |
罗天成案、于航案 |
课程考试,组织微信群作弊 |
10 |
甘露案 |
从互联网上抄袭课程考试论文 |
2.2. 近年来诉高校处分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
Table 2. Legal provisions on disciplinary acts of universities
表2. 关于高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条文2
名称 |
条款 |
具体内容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
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
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处理、学生退学的情形、发放毕业证书的条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修正)》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
国家实施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学校的行使的权利。 |
《学位条例(2004修正)》 |
第二条 |
申请学位的条件 |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 |
高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第九条 |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
目前,相关的司法案例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见表2),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的规定是司法案例中引用次数最多的条款。尽管适用于此案件的法律法规种类并不众多,但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部门经常因为其决策文件所基于的校规与上级法律不符,或者在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策,这导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违反了上级法律,法院可能会作出撤销判决。
2.3. 近年来诉高校处分行为的司法支持率
Table 3. Judicial support rate of relevant cases
表3. 相关案件司法支持率3
审级 |
裁判结果 |
案例数量 |
一审 |
全部/部分支持 |
8 |
全部驳回 |
5 |
二审 |
维持原判 |
6 |
改判 |
4 |
其他 |
1 |
再审 |
改判 |
2 |
维持原判 |
1 |
在案件的整体情况上,上述案件中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均存在较高的改判率,其中再审阶段,改判率甚至高出维持原判的案例数(见表3)。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大部分法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无违法;二是对不给学生颁发学位的行为在实体上有无正当性;三是在不给学生颁发学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合法性问题[2]。
3. 高校行使学生管理处分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实践案例的总结,可以发现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行为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依据方面的问题、行使过程失范的问题、学生救济方面的问题以及高校自治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问题。
3.1. 法律依据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处分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立法落后,法律内容抽象导致操作困难,使得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不仅可能导致对学生的权利保护不足,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偏向于重管理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笼统抽象,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学校处分行为法律授权很少,仅有少数空白授权,对大学的处分权力条件、方式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3]。此外,学生处分管理中存在主体层级繁多、权限划分不清问题,导致规范冲突,不一致情况普遍存在。
3.2. 行使过程失范的问题
在高校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存在着处分权行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规定的处分权只能由法定的主体来执行,在我国教育法律中,学校、校长、校务会议等是行使学生处分权的主体,其他部门没有法定处分权。因此,学校在进行处分决定时,必须以学校名义作出,并且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管理学生必须有正确的行为规范和程序,必须符合规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适当。然而,现实中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往往忽略了相关程序,这反映出高校管理者对学生处分的意识不够到位,没有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另外,司法实践中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存在着处置不一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缺乏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性质的明确界定,以及司法介入范围和限度的标准不一,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3.3. 学生权利救济方面的问题
尽管有司法审查的存在,但受处分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未能充分考虑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高校处分权的特殊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学生被处分后可以选择校内或校外救济方式。校内救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学生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但具体程序与内容并未详细规定,导致维护权利难度较大。校外救济可分为校外申诉和行政诉讼两种,学生对高校处分决定不满时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缺乏具体程序规定,操作难度大。由于高校与学生特殊关系,处分行为性质模糊,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争议[4]。一些学者认为,学校内投诉制度难以保障学生权益,校外救济途径不畅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仅限于学历学位纠纷。
3.4. 高校自治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问题
如何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有效约束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同时保障学生权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高校自主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需要寻求平衡点[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并非一定符合正义,过度干预可能损害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放松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审查则无法监督和制约高校自主权,不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如何平衡高校自主权和司法审查权,合理确定干预的限度,是解决高校和学生争议的核心问题。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以公法的角度限制高校的法人地位,高校通常从事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政府支持简政放权也扩大了高校的权力职能。然而,这些权力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高校权力失控的情况。
4.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
4.1. 明确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明确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首先需要理解高校处分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减少法律实践中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具有处分学生的权力。这表明高校处分权是一种行政权,其行使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此外,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应当尊重高校的自治权,在程度上需有所限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制。
4.2. 规范司法审查的范围和限度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限度是一个复杂且多维的问题,涉及到学术自由、行政自主性与司法审查必要性之间的权衡。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司法审查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包括哪些类型的处分行为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以及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在司法审查方面,对于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些处分决定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籍和身份,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司法审查主要集中在对事实和学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涉及学校处罚的合理性审查[6]。此外,司法审查应当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不应过度介入学校的内部管理。在审查限度方面,法院应当在确保学生权利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其介入的范围和限度,明确司法介入的范围标准,并从校规审查、事实审查、程序审查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审查限度标准[7]。对于校规的审查,应当考虑上位法的规定是否明确区分了审查限度,以决定采取最小还是严格的审查限度。对于事实的审查,应当区分学术事由和非学术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限度。而对于程序的审查,则应当区分学术性处分和非学术性处分,采取不同的程序审查限度。
4.3. 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更加明确和便捷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等,确保学生在受到不当处分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关于高校内部救济,一是完善申诉制度,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在受到不公正处分时有明确的申诉渠道,申诉制度应当公开透明,操作简便,能够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8];二是建立听证制度,即在实施处分行为前,应举行听证会,给予学生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听证制度有助于保障学生的程序权利,使处分决定更加公正合理。关于法律救济,对于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应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这要求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学生对高等学校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之行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不能将其拒之门外。
4.4. 强化高校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
高校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使处分权,推进对学生处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规范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这包括制定明确的处分规则、实施程序和救济机制,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对处分权行使的约束与限制,构建合理的法律制约机制。为了提高处分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议高校增加学生在处分规则设定、处分实施过程以及处分救济程序中的参与度[9]。通过让学生参与到这些环节中,可以有效控制学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外,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加强对学生处分权的有效监督,确保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5. 总结
总的来说,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首先,高校处分学生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导致处分决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失范等问题。其次,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校内申诉制度不够完善,校外救济路径不畅通。此外,高校自主权与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也亟待解决,需要在尊重高校自治权的前提下约束高校处分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了完善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应明确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规范审查的范围和限度、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强化高校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维护学生权益,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面对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司法的介入体现了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司法机关作为最后的公正保护者,应该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成为弱势学生的有力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校处分权的行使标准和程序,确保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NOTES
1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index.html。
2法条来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修正)》《学位条例(2004修正)》《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3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