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职能,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而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是我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强有力助手,二者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形成监督合力,保障党和国家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1]。推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构建一个协同体系,是推进我国根除腐败问题与推动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的“助推器”。
本文一共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一是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可行性;二是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必要性;此部分从二者分立存在哪些挑战和二者协同存在哪些优势入手,体现协同研究的必要性。三是如何构建协同机制;四是对文章的总结与展望。
2. 审计监察与纪检监督协同的可行性
审计机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虽然在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上有所区别,但在追求的核心目标、监督的具体内容、针对的监督对象以及采取的监督手段方面存在明显的协同性。
首先,它们共享相同的根本目标,即作为党中央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它们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部分,共同致力于实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推进廉洁政府的建设[2]。
其次,纪检监察和审计在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上具有紧密的联系[3]。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党的章程、规定和纪律,通过调查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监督问责,并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而审计机构则专注于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并防范财政资金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资源浪费等腐败行为,两者在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高度相关[4]。
最后,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具有互补性[5]。审计机构通过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和取证,运用专业的审计判断,明确审计问题,揭示管理风险,并提出审计建议来履行其监督职责。而纪检监察部门不仅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等审计监督手段,还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鉴定、留置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对监督对象进行调查和执纪问责,这使得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能够相互补充,增强监督的整体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种协同作用,可以考虑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机制,比如定期的信息交流会议、联合监督项目、共享监督结果等,以确保两个机构能够更有效地配合,共同打击腐败,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此外,加强培训和人才交流也有助于提高两个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监督工作。
3.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必要性
3.1. 审计与纪检监察分立的挑战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中,若审计与纪检监察分立、各自为政,在审计项目计划与纪检检查计划不互通、那么腐败斗争的难度便会上升。
就审计而言,其工作大多存在被动性,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与条件,难以实现及时性和主动性。除此之外,审计工作往往只涉及财务、经济管理等方面,对于其他领域的问题监督能力相对较弱。最后,审计主要关注程序的合规性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对于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意图等方面的监督能力有限。
谈及纪检监察,其在调查取证方面受到一定法律、程序和权限的限制,有时难以深入到某些关键领域或获取关键信息[6]。此外,由于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效率波动,有时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2.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体系的优势
1) 防范腐败行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在反腐败斗争中,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审计机关通过财务审计揭示问题,而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审计结果开展深入调查,两者形成有效联动,可以更加深入地挖掘和打击腐败现象[7]。这种协同作战方式增强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对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环境至关重要。协同治理研究有助于发现和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实际操作中的衔接点和差距,通过制定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这种研究促进了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了监督工作的重复和遗漏,确保监督覆盖面的全面性和监督力度的均衡性。
2) 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有助于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8]。审计机关对公共财政和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而纪检监察机关则依据审计发现,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者信息及互惠共通,加强业务联动,有效打破信息壁垒。这种协同监督不仅提高了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还有效遏制了因管理不善或腐败导致的资源浪费。
3) 推动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研究推动了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了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协同,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这种持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不仅有助于提升监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还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全球化背景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研究也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分享治理经验和反腐败成果,不仅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增加政府公信力,还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治理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全球治理水平。
4. 如何构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体系
4.1. 明确职能定位
首先是审计职能:主要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聚焦于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收支等领域的审查,尽力于公共资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止浪费,确保我国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其次是纪检监察职能:侧重于党纪政务处分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党的纪律和社会秩序。
4.2. 推进构建协同合作机制,实现珠联璧合的增效作用
1) 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是实现两个监督部门协同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9]。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定期、长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桥梁作用,定期召开协同工作协调推进会。会议就两方需要彼此支持或配合的工作,工作中有疑虑待需验证的问题以及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避免监督盲区和重复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强化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共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信息泄露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2) 建立协同规划互动体系
在策划年度审计项目时,审计部门应积极与纪检监察机构沟通协商,充分吸纳后者的建议,确保其特别关注的关键问题被有效纳入审计工作范畴。此举旨在实现审计计划与纪检监察机关年度重点监督任务的紧密对接,从而优化工作布局、精准锁定监督焦点,并在统筹协作上展现更强效能,共同织密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张大网。通过建立这种互动体系,审计和监察两大监督力量能够形成更加紧密的联动,使得监督不仅在表面上的广度覆盖,而且在深层次上的问题挖掘和解决上都能相互借力。
此外,共商机制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互动性,增进了跨部门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当纪检监察机关将其认为关键的监督领域成功注入审计计划时,会增强其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审计机关也能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更准确地把握党内监督的政策导向和趋势,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贡献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成果。
3) 建立相互借力机制
为了打造一个更加协同且高效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积极利用其在财务、法规和经济领域的专业素养,精心挑选专家级人才加入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团队。这些审计骨干不仅具备深厚的会计知识,还熟悉当前的政策法规并理解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他们的参与显著提升了整个监督团队的能力与效率。此外,纪检监察人员也被邀请参加由党委政府组织的重点专项审计工作,他们将纪检监察的独特视角和优势完全投入到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在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点时,更能展现出他们在监督方面的独到之处[10]。通过这种跨部门的合作,审计和监察措施相得益彰,大大增强了在经济领域查处案件的能力。
4.3.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组织定期的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审计和纪检监察人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实施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确保将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审计和纪检监察队伍中,同时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4.4. 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并强化二者的协同治理,关键在于对现行涉及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彻底的梳理、评估和更新。这意味着要着手修订那些已不适应当前治理需求的法律条文,填补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治理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真空,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各种法律难题。通过这一过程,将构建一个更加完善和适应性强的法律框架,为两部门的协同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与此同时,重视监督法律法规的社会普及和教育工作也同样重要。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升公众对审计和纪检监察职能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从而促进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这种提高法律意识和遵法行为的努力,最终将促成一个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对于推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和廉政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高度的法治意识,也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和信任,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 结语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体系研究不仅是对当前治理实践的深入探索,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关键环节的创新与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实现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有效协同,必须不断深化制度创新,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确保监督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信息技术的运用,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将为协同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更重要的是,协同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不仅仅是制度和技术的支持,更需要形成一种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文化。这要求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能够积极参与到监督体系中来,形成监督的合力,共同促进社会公正和廉洁。
基金项目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学生高水平培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