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Z县地区的调研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sation—Research Based on Z County Area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治不断得到完善,农村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是在许多农村地区仍存在法律资源稀缺等现象,本文立足于Z县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通过收集问卷数据、深入实地调研等方式,发现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法律宣传效益得以提升、法律援助呈现新态势,但仍然存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高、供给资源分布不均、宣传方式不够新颖、提供服务精准度不高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购买力较低、“城市偏好”严重以及缺乏相应的需求导向。因此,要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资源分配均等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供精准化服务,才能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向好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process,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and the process of rural rule of law has been advancing.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phenomena such as scarce legal resources in many rural area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Z County. Through collecting questionnaire data and conducting in-depth field research,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the effectiveness of legal publicity has been improved, and legal aid has shown a new trend.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supply of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s, uneven distribution of supply resources, insufficient novelty of publicity methods, and low accuracy of service provision. The main reasons are low purchasing power in rural areas, serious “urban preferences”, and lack of corresponding demand orienta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specialization in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s, promote equal 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increas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efforts, and provide precise services.
文章引用:任浩, 侯宇恒, 罗泽坤, 白国荣, 付星淇.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Z县地区的调研[J]. 法学, 2024, 12(6): 3610-361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6514

1.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其中谈到“完善乡村公共律服务,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1]。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还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由此可见,乡村振兴与依法治国在推进我国建设的进程中备受重视,而乡村的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因此,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与基础落实,确保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为了解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现状,在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我们在Z县展开调查。本次调研以问卷调研为主要方式,并辅之以电话调研和访谈等方式同时展开,最终发放问卷750份,回收734份,有效问卷720份。

2.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所获成就

() 法治宣传效益得以提升,线下线上双结合模式得以见效

全国各地多采取了线上线下双结合的模式进行宣传,优化了原有的传统宣传方式,实现动态与静态的有机结合。

以贵州省为例,线下,多地展开了法律宣传的活动,多以有奖竞答、歌舞宣传、相声小品等例子打破原有的照本宣科模式,将法律融入生活,并以村民可接受的方式进行。线上,建立了12348贵州法网,其内涵包括但不限于法宣视频、法宣动态、法治宣讲、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获取法律知识,向人民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库”,实现“随时有问题,随时找方案”的快捷、简便的法律查询服务。

经调研,全国各地都以完善新时代下的法律宣传模式,通过建立各地法网完善和优化全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法律宣传部分现状,双结合模式已初步取得成效。

() 多地出台法律援助有关条例,法律援助本土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实施以来,多地完善了有关的法律援助问题,法律援助地方化、本土化、清晰化,让人民的法律援助诉求得以保障,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法律援助板块的空缺。

同样以贵州省为例,新《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针对于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司法厅于3月2日评论其“六大亮点”,其包括了受援助群体扩大、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等内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问题自2022年施行《法律援助法》以来,贵州省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436件,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2.5亿,贵州省乃至全国都走向了法律援助新动态的发展道路,让农村公共法律体系中法律援助服务呈现新态势。

3.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目前还是由政府主导,但是通过调研可以发现,现有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供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尤其是在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其自身素质层面挑战受到了很大的考验。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多数农村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年龄较大,知识结构老化,同时办公地区简陋,设备相对落后,导致多数法律工作者积极性受挫。由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较低,导致困难群众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农村也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顾问机构,使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停滞不前,阻碍了农村走向法治化的进程,而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深化一个村的法律体验,健全一个村的乡规民约,正确引导居民理性的表达出自身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资源分布不均

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到2022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中所提及的“建立均等互惠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问题直到今日还未能得到完满的解决[2]。根据调查显示,过于片平化的资源分配体系导致分布不均,链条式的管理体系依旧将公共法律服务的中心放在司法机关上,没有达成结构化的立体分配机制。除了最为明显的主体不均,供给质量、供给数量、供给方式上也有不同程度上的瑕疵。财政支出存在的现实差距引发了供给内容不均,相比于城市而言,农村财政的投入数额将会更为明显地体现在集体或者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上,这也是需要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原因之一。相比于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获取途径远远要比农村有效。因此,投入农村村民可接受的、动态化的、定制的法律服务,扩大供给内容入口也十分重要。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方式新颖度不高

网络时代的发展为法治宣传提供了多种路径,但是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多数居民对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程度过低,原因在于政府在宣传时依旧选择传统的宣传方式:横幅、街道壁画、广播等,这种方式的宣传效果总是微乎其微,居民无法从这些“口号式”的宣传中获取有效的信息;不仅如此,政府在宣传时忽略了农村居民的知识水平,现在的农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但是宣传的内容未经变通,大多数人无法理解其中的含义,导致最终的宣传一直停留在形式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有效性。政府的法治宣传方式没有及时更新以及对于法律宣传的精准度不够,导致居民对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程度不够,最终缺乏途径获取法律援助。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程度较低

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实施不够细化。如今农村居民对于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较为显著,农村“外嫁女”权益、居民集体成员权[3]、遗产继承纠纷,土地纠纷等权益是他们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他们也渴望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根据调研显示,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因其自身原因以及对当地的基本情况了解不足,从而无法将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与当地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因此很难做到因地制宜,无法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供给仍处于较为粗略的状态。

4.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购买力较弱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在不断的扩大,但由于政府的购买力相对较弱,导致法律工作者进驻农村后积极性受挫,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慢慢减弱。这样以来,法律将不再是群众维权的首选方式,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下降,使得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停滞不前,无法与时俱进。

() “城市偏好”导致资源倾斜

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城市和乡村的资源倾斜也相对严重。城市的虹吸效应加剧,乡村各项资源流失,使得乡村在与城市的同等条件下法律资源稀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去城市化”是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当的有利于乡村的政策十分必要。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途径单一

法律的有效宣传是提高大众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相关宣传主体政府在宣传时,应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将宣传效率最大化,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过程中,政府选择的宣传途径单一,同时忽略群众喜好和群众的可接受度,使得宣传效力较低,很难有效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缺乏需求导向性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不仅仅是服务于依法治国理念,更重要的是要服务大众,但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阶段来看,当前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很少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大多都是在未了解群众需求的背景下制定出相关政策,使得无法满足群众利益,最终导致其现实性的缺失。

5.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对策

() 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

首先,应着力于发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严格把控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标准,同时,要加大对现有法律工作者培训和管理力度,切实提升其职业精神、服务态度和业务能力,使其积极投身于农村法律服务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的管理力度,提升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激发发展活力。强化司法机关在综治中心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作用,适应新时代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此外,还应加强以司法机关为依托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打造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圈,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立体化、便捷化和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并加大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建设,为村民提供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让村民在家就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配均等化

政府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上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分配法律服务资源时应充分兼顾效力与公平。对于偏远地区,政府应当做出适当的资源倾斜,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法律服务购买力,从而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吸引力,吸引更多法律工作者入驻农村,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的辐射范围更广,惠及更多人民。同时各地应明确服务项目、目标人群、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并动态调整。着眼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民生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强化基层保障。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覆盖范围,推进实施可持续性的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逐步解决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 加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是增强居民法律意识行之有效的方式。根据当前农村发展情况及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合适的普法机制才能有效提高乡村普法的实际效果。首先,要了解村民的可接受程度,从而选择适当的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力,例如,可以通过案例向村民传授法律知识,便于村民理解接受的同时扩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覆盖面,提高问题解决质量,让广大村民看到法律对于问题解决的科学性,提高其求助于法律援助的信心。其次,要不断创新普法方法手段。在当今网络时代发达的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应当利用好各种短视频平台,通过拍摄普法小短剧等广受乡村群众欢迎的新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4],丰富创新普法输入方式让普法宣传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最后,还可以通过构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广场等农村法治文化普法阵地以增强农村人民群众对普法活动参与的感知力,让农村的居民真切地体验到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从而增强他们对法律援助的信赖。

() 精准对接居民需求,探索多元化供给新模式

为了深入了解居民的法律需求,必须制定一份真正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服务计划。这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政府在供给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通过走进田间地头,与居民面对面交流,聆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真实的法律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精准对接他们的实际需求,真正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同时,还应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法律服务事业。基层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使其作为政府供给、行业支持以外的有益补究,成为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第三种有生力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可以建立起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模式。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还能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除此之外,为了确保法律服务能够持续改进和优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在线平台等反馈渠道,让居民能够方便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看法。通过及时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和优化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努力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展。

6. 结语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的发展受到广泛重视,因此,要维持乡村稳定有序的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乡村振兴的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现代法治乡村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程。近几年来,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党的二十大又将乡村振兴和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广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便成了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同时,这一举措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建设法治国家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黎慈.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J]. 桂海论丛, 2023, 39(1): 71-77.
[2] 杨凯. 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J]. 中国司法, 2022(5): 71-76.
[3] 陈晋.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研究: 现实困境与改革路径[J]. 法制与经济, 2023, 32(Z2): 47-51.
[4] 尚阳.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发展困境及对策探析[J]. 农家参谋, 2021(22): 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