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视阈下低龄老人再就业问题研究
A Study on the Reemployment of Young Elderly Peo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itive Aging
DOI: 10.12677/ar.2024.113081, PDF, HTML, XML, 下载: 10  浏览: 20 
作者: 邱逸昕: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积极老龄化低龄老人再就业Active Aging Young Elderly People Reemployment
摘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健康状况稳步改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将积极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合理有效的解决低龄老人再就业问题,将老龄风险转化为“长寿红利”,这对实现低龄老人高质量就业与充分利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echnology, people’s health conditions are steadily improving, and the average life expectancy of the population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 The degree of population aging in China is further deepening, and the problem of population aging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is context, China will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rise of aging as a national strategy, and through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re employment for young people, transform the risk of aging into a “longevity dividend”. This has signific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achieving high-quality employment for young people and fully utilizing their human resources.
文章引用:邱逸昕. 积极老龄化视阈下低龄老人再就业问题研究[J]. 老龄化研究, 2024, 11(3): 613-617. https://doi.org/10.12677/ar.2024.113081

1. 引言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约29697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约216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4% [1]。这意味着我国已全面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今后10年,每年还将有超过2000万人的新增老年人,人口老龄化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老年人口众多表明我国拥有丰富的老年人力资源,虽然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但“十四五”时期仍然是以60岁~69岁低龄为主的老龄——低龄老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5%以上。所以,“十四五”期间低龄老人社会参与的潜力是广阔的,低龄老人不是社会的负担与资源消耗者,我国低龄老人仍有着发挥自身价值的可观前景。因此,我们要树立积极的老龄观,深入挖掘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充分激发低龄老人社会活力。

2. 积极老龄化理论

“积极老龄化”(Active Aging)这一概念于1997年的西方七国丹佛会议上被首次提出。2002年,有关“积极老龄化”的建议在第二届老龄世界大会上被采纳,“积极老龄化”一词被收录到《联合国第二届老龄大会政治宣言》中。积极老龄化指的是在人步入老年阶段时,通过健康、参与和保障的系列政策帮助其实现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它提倡人们于一生中任意阶段尤其是在目前社会环境给与支持不够的老年阶段能够发挥自己在物质、社会和精神方面的潜力,按照自己的需要、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并在其需要帮助时,给与充分的保护、支持和照料。这就意味着健康低龄老人既能继续发挥自己的各种优势又能为社会做贡献。“积极”强调的是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公共事务等,而不仅仅是体育活动和休闲娱乐活动。积极老龄化的目的在于使所有进入老年的人,包括那些虚弱、残疾和需要照料的人,都能提高健康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2]。但不同于传统的消极老龄化观点——中青年时期为人类进步发展做出过经济贡献、社会贡献的人们进入老年后就成为社会的负担。积极老龄化更多的强调低龄老人是被忽视的宝贵社会资源,他们健康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将依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者[3]

积极老龄化理论是为了应对全球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不断丰富完善的。全球普遍认同的积极老龄化理论政策框架包括三个基本支柱——健康、参与、保障。其中“健康”是从低龄老人自身角度出发,旨在通过预防减少重度残疾发生概率、慢性疾病患病概率,以延长老年人的余寿的同时使老年人得以较以为健康的、可以自理、可以自主行动的状态享受高品质的老年生活,并减少其对于医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的需求。“参与”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是积极老龄化的核心,积极老龄化理论中的“参与”强调的是老年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爱好以及知识能力,通过各种参与方式融入到家庭和社会发展中,利用自己积累的经验与知识继续为家庭、社会做贡献,实现低龄老人自我价值,而不仅仅是延长退休年龄。“保障”是从国家角度出发,是指在老年人不能照顾自己而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国家鼓励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帮助和照料。“保障”是实现积极老龄化的外部支持和根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好地行使权利,自由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

3. 低龄老人再就业面临的问题

3.1. 再就业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低龄劳动力的素质远远落后于年轻一代,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身体素质受限。据调查,在不同的人群中,老人的脑力和体质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低龄老人的身体素质普遍偏低,这也是与人体自然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另外,由于低龄老人的生理功能随年龄的增加而逐渐衰退,使得他们不能再从事那些需要高体能和高强度的工作,大大缩小了就业求职范围。第二,文化素质不高。由于受到了历史条件和生活水平条件的制约,低龄老人中的大部分人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整体文化素质的低下,对他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当然,这也对他们再就业的选择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因为现在的用人单位,对学历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职业技能素质较低。我国大部分低龄老人没有职业技能专长,且很多技术性工作对体力和精神要求都非常高,所以,要想改善低龄老人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就必须找到一种适合他们的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第四,教育资源不足。对于低龄老人来说,能够提供给他们的教育和培训资源却非常有限,尽管在我国,老年大学已经有了很多,但是,与广大的低龄老人群相比,老年大学的数量仍然非常有限。一方面,老年大学所提供的培训内容,从纯粹的娱乐角度入手,以低龄老人的兴趣、爱好等为目标展开教育,这一类的培训内容与企业的岗位需要有一定的偏差,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提高低龄老人力资本的效果。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低龄老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都已陈旧,导致他们在工作市场中由于无法更好地适应相应的工作岗位,从而在工作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2. 再就业环境不良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老人的认识都有一定的偏差,不管是学术上的认识,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将老人看作一个弱势群体,将他们看作是“社会资源的消耗者”,而非“社会资源的创造者”。这种文化导向在劳动力市场上主要是就业市场不愿接纳低龄老人,用人单位觉得低龄老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陈旧,身体素质弱,学习新知识能力衰退,缺乏创新力,不仅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市场的需求,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财富,甚至会提高企业的用工风险,所以多数用人单位更喜欢年轻人,这就对低龄老人的再就业形成了制约,导致了巨大的老年劳动力资源被浪费。除此之外,在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过程中,很容易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年龄歧视、未按时签署就业协议等现象,这些现象对低龄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维权的过程却非常漫长,一些低龄老人也没有精力去持续地进行维权,所以他们只能作罢,放弃了再就业的想法。尽管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低龄老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低龄老人在再就业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对老人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加强对老人资源的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3.3. 再就业政策单一

当前我国低龄老人就业缺乏系统的管理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在低龄老人的雇佣中,有很多的问题,包括工作性质,工作时长,劳动强度,以及低龄老人的身体状况。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专业的指引和监管。但在这一领域,政府缺乏投资。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低龄老人的人力资源发展的专业管理组织。一般情况下,与低龄老人相关的政府机构有诸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老龄委、民政局等,但在这些机构中,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对低龄老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这就造成了当涉及到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有关问题时,缺乏一个可以全面协调和处理这一问题的专门机构。因此,在其管理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或者出现了一个管理真空,这就造成了低龄老人再就业这一问题,不可能从源头上进行系统的管理。这会造成的结果,就是对低龄老人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及权益保护的缺失,这会让他们对再就业产生更多的顾虑,而不选择继续工作。另外,在目前阶段,因为缺乏相关的专门管理机构,所以,在再就业这一领域,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手段也比较单一。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的老人,尽管他们有了再就业的愿望,但是他们并没有找到一个与他们自己相适应的方式,因此,并没有能够成功地进行再就业。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全面的再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建立一个完善的再就业服务体系[4]

4. 积极老龄化视域下促进低龄老人再就业的路径研究

4.1. 保证“健康”

提高低龄老人自身综合素养能力,有利于增强低龄老人就业率。第一,低龄老人要增强自我学习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在老年教育上,低龄老人要积极正视自己所处的年龄阶段,保持初学者的心态,通过自身积极学习或参与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竞争力,树立终身社会参与的理念。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权利,让生活过得更加舒心,使其实现自我满足以及更体面就业。第二,低龄老人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2023年,我国女性与男性的平均寿命相比长5年多,女性低龄老人要树立为社会再奉献的思想意识,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在选择工作时,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时间和环境,根据个人要求弹性工作。第三,低龄老人要注重自身锻炼,增强自身免疫力以保持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从根源上降低患病的可能性。对低龄老人进行定期体检、老年心理咨询等服务可以提高低龄老人的主观幸福感以此带动低龄老人具有较好的劳动效率,发挥低龄老人就业优势以及更好地缓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积极促进低龄老人就业,让低龄老人不再是以经济困难才选择就业,而是以实现其自我价值为目的,让低龄老人感受社会对他们的关怀,提高低龄老人的幸福参与度。

4.2. 鼓励“参与”

在社会市场中积极改善低龄老人的就业环境,为低龄老人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就业环境。第一,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企业要勇于雇用低龄老人,减少对低龄老人的用工歧视现象。社会和政府双管齐下积极搭建低龄老人就业平台,为低龄老年就业人员提供选择咨询和就业的机会。完善低龄老人社会市场和低龄老人招聘会,积极建立中国低龄老人才网,利用大数据整合低龄老人力资源信息网,初步建立中国低龄老人才网为低龄老年就业人员创造工作机会,并为其匹配合适的工作岗位,为低龄老人在劳动力市场就业提供帮助,让低龄老人继续发挥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在社会中用人单位和低龄老年求职者双方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低龄老人力资源流动率更有效率。第二,提高低龄老人的社会参与率。低龄老人在社会职场中具有适龄劳动人员无法具备的知识和现场经验,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低龄老人要“以老带新”,有着丰富经验知识的低龄老人为年轻人提供经验指导,对提高社会劳动力市场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扶持作用,积极提供低龄老人就业培训。加强社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力度,引进优秀人员对低龄老人开展技能培训。而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低龄老人展开免费的就业培训班,为有需要的低龄老人提供社会基础培训,提升低龄老人的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开发低龄老人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4.3. 完善“保障”

促进低龄老人就业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而且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维护低龄老人就业的合法权益。第一,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低龄老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和成熟的低龄老人就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龄老人就业机制。政府应设立一个专门管理低龄老人就业的权威部门,对低龄老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规划,积极探索与实施弹性化的退休方法,推进实施渐进的改革退休制度,建立适合低龄老人就业的工作时间制度,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国家要对聘用低龄老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让用人单位无后顾之忧。第二,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低龄老人就业的合法权利。截止到目前,我国关于保护低龄老人就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低龄老人权益保障法》等,仅这些法律对我国低龄老人就业的保障力度是不够的。低龄老人就业需要更健全的法律支持,比如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低龄老人年龄和性别的歧视、低龄老人的薪酬待遇不公平以及不能平等的享受其合法权益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法可依。针对这些问题,在《低龄老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细化低龄老人就业中各个环节遇到的问题并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条例。政府加大对低龄老人就业的政策扶持以及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低龄老人就业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低龄老人就业率的提高,实现老有所为[5]

5. 小结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但低龄老人人口规模、占比不断增大的现状表明我国有着较为充实的参与就业人口基数。因此,我国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低龄老年人就业政策。积极老龄化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国家社会保障平台,这也是我们中国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相对来说,低龄老年人是较充满活力的一个群体,要注重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源,这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低龄老人提高自身综合素养能力,

需要社会的助力改善低龄老年人的就业环境,还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以及完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OL].
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2/t20240228_1947915.html, 2024-02-29.
[2] 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M]. 北京: 华龄出版社, 2003.
[3] 李诗雨. 积极老龄化视域下低龄老人就业影响因素及实现路径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沈阳: 辽宁大学, 2021.
[4] 魏洁. 老龄化背景下城镇低龄老人再就业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 2023.
[5] 张攀婷. 积极老龄化视阈下低龄老人就业的影响因素与促进政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蚌埠: 安徽财经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