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亲权视角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策略
The Implementation Strategy of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Parental Authority
摘要: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由“家事”转为“国事”。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国家权力介入家庭教育时,需要遵循补充性、尊重家长权利原则,明确边界与干预原则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国家应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和服务,包括教育指导和心理咨询,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Abs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family education has changed from a “family affair” to a “state affair”. It i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for the state to intervene in family education, but when the state power intervenes in family edu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complementarity and respect for parental rights, and clarify the boundaries and the principle of interven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The State shall provide parents with educational support and services, including educational guidance and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to jointly create a healthy and harmonious family educatio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文章引用:杨琼, 李进, 梁栩源. 国家亲权视角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策略[J]. 法学, 2024, 12(7): 3519-352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6499

1. 引言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监管范围,使其走出“家庭”独立存在,并进入国家层面的视野。《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出台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法旨在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工作,阐明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肩负的教育责任,倡导健康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助力培养新时代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少年,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基础,对个人、家庭、社会影响深远[1]。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暴露出各种各样的负面问题,这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2]。一方面,家庭教育本身存在着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突出问题[3]。家长由于工作忙碌,导致他们无法花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家庭教育,并且随着互联网与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沉迷于虚拟世界中,也不愿意与家长进行沟通。此外,在社会转型与变迁过程中,新型家庭结构出现,留守儿童家庭、离异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对实施家庭教育提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异质化,主要表现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上,造成了家庭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和浪费。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为破解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亟待提高这一根本难题,迫切需要运用法律制度来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进行正确指引和必要规范,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介入来构建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长提供指导、服务和支持,帮助家长走出家庭教育的困境和困惑。

2. 国家亲权对家庭教育干预的合法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但是,由于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则会受人质疑。因此,必须论证其法理上的必要性。

2.1. 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公权介入私人领域的法理依据

亲权可以分为自然亲权和国家亲权两种形式。自然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天然、固有的权利和责任。这种亲权源自血缘关系和亲子关系,父母凭借生物学上的关联拥有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利[4]。自然亲权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责任,包括提供物质支持、情感关怀、教育引导等方面。在大部分情况下,自然亲权是法律和社会所承认和尊重的。国家亲权则是指政府或国家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权利和责任。国家亲权的“亲”是拟制的,但权力确是实在的[5]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父母无法行使或滥用自然亲权,国家应当介入并承担起监护和教育责任,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6]。因此,国家亲权的本质内涵是,国家作为未成年的最终监护人的地位,甚至高于父母的自然亲权[7]。从国家亲权理论出发,家庭子女不再是家长的私人财物,而是作为国家公民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8],国家亲权实际上是家庭教育的兜底保障。国家亲权理念将家庭子女视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保护。

此外,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能力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例如,国家可以向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食物、住所和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国家还可以提供心理治疗等专业服务,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克服心理创伤,重建自信和稳定情绪。国家作为最终监护人,应当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依靠国家的支持和援助重新找回安全感和尊严,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国家的干预和帮助不仅是对家庭教育的补充和支持,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通过国家提供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克服困难,重拾信心,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这种国家亲权的实践,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为构建一个温暖、关爱的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国家公权介入私人领域的有限性

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并非无限制。故少年保护的公权力介入应当具有补充性、第二位性,以不侵犯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权为必要[9]。国家亲权是国家借由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表现方式。尽管在权力前面加了个“亲”字,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一种权力的本质。根据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经验,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都存在着天然的扩张性和可能的腐败性[10]。因此,在讨论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时,必须强调其应当是有限制、补充性以及第二位性的。国家介入家庭教育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但同时也要尊重父母等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避免过度干预或侵犯家庭的私密领域。国家介入家庭教育应被视为一种补充性措施。父母是孩子最亲近、最了解他们的人,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介入应当以弥补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或不足为目的,提供额外的支持和资源,而非取代父母的角色。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育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来辅助家长,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其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第二位性原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应当建立在尊重父母监护权的基础上。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育者,他们有权决定教育孩子的方式以及想要传递的价值观。国家介入家庭教育时,应当考虑到家庭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尊重父母的意愿和选择,确保国家的监护责任与父母的监护权之间达到平衡和协调。

因此,国家介入家庭教育并非侵犯私人权利,而是促使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这种介入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家庭内可能存在的虐待、忽视等问题,确保每个孩子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国家通过介入并提供支持,让每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机会,从而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并且,国家介入家庭教育可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特别是针对贫困家庭或特殊群体的孩子。这种干预有助于消除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包容,实现教育机会的普惠。此外,国家的介入也有助于监督和约束家长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孩子的权利。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国家可以确保家庭教育的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维护每个孩子的合法权益。国家介入家庭教育有助于培养更加健康、积极向上的下一代公民,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通过教育的力量,国家能够塑造更具社会责任感和良好价值观念的新一代,为国家的繁荣和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3. 国家亲权理论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适用建议

3.1. 确保家长自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长是家庭教育责任的第一履行者。研究表明,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密切相关,对监护教养失职的父母予以强制家庭教育指导,非常必要和迫切[11]。国家依托家庭作为基本单元,赋予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首要责任。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强调家长在培养下一代、传承民族文化和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性。家长的教育责任不仅是个人义务,更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因此,法律应当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过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注重子女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民族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家庭是国家的基石,而家长则是这座基石的构建者和守护者。通过明确规定家长的教育责任,国家能够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同时,国家也应提供必要支持和指导,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实现家庭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在国家亲权理论的指导下,强调家长的教育责任不仅是维护家庭权威和尊严的体现,更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可以加强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培养更多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的新一代公民,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做出积极贡献。

3.2. 明确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

明确定义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至关重要,这需要建立法律框架、最低标准、干预原则和家庭隐私权。国家亲权通过绝对亲权、辅助父母亲权和超越父母亲权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步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指导法则和理论基础[8]。在国家亲权理论指导下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条例中,国家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三个逻辑层次义务[12]。所以,明确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框架和范畴,以及国家在其中的监督和干预权限。这意味着需要确定哪些属于家庭教育的范畴,以及国家在其中的监督和干预权限,确保介入时有法可依。其次,设立家庭教育的最低标准和底线,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和受到保护的范围。国家可以就教育内容、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以保障家庭教育符合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此外,国家在介入家庭教育时应当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和条件之上。例如,只有在出现严重虐待、忽视、教育失灵等情况下才进行干预。这样能够确保国家的介入建立在充分证据和程序保障的基础上,避免滥用公权力。同时,国家也需要尊重家庭的隐私权和独立性,避免过度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国家在介入家庭教育时,应当尊重家长的合法权利和决策权,避免无端干涉。

3.3. 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和服务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教育支持体系,提供教育指导、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国家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指导系统,向家长提供教育知识和方法方面的支持。这包括如何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如何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内容。国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教育机构、社区教育中心等,向家长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从而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国家也可以提供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家长和孩子解决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家庭教育中,孩子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心理咨询服务系统,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协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扰。国家还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亲子教育等方式,向家长传授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鼓励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促进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的形成。通过这些举措,国家可以为家长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

4. 结语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家事”,而成为了国家层面的重要课题。随着这一法律的出台,国家亲权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的合法性得到了充分论证。然而,国家亲权的介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边界,以保障家长的权利和家庭的隐私。同时,国家也应当为家长提供相应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家长应当自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不仅是个人义务,更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国家的介入应当以补充性、第二位性为原则,避免侵犯家庭的私密领域,尊重家长的权利和决策权。此外,国家亲权理论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适用应当明确边界,设立最低标准和干预原则,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受到保护的范围。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和服务,包括教育指导、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教育支持体系,向家长提供教育知识和方法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应提供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家长和孩子解决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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