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视域下的网络暴力问题
The Problem of Network Viol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on Studies
DOI: 10.12677/jc.2024.123081, PDF, HTML, XML, 下载: 26  浏览: 66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王明雪: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传播伦理网络伦理网络暴力Communication Ethics Network Ethics Cyber Violence
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问题层出不穷,在各种社交平台上蔓延,给个人、团体乃至社会带来巨大伤害。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使之更具破坏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变成社会事件。为促进网络世界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以及危害进行研究,从“知情意行”四个方面综合发力,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建构网络传播伦理,构建绿色、和谐的网络空间。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ra, the problem of cyberviolence has emerged in an endless stream, spreading on various social platforms and bringing great harm to individuals, groups and even society. The fast spreading speed and wide range of cyber violence make it more destructive, and it is easy to cause group events and even evolve into social event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world, 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causes and hazards of cyber violence,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knowledge, emotion, intention and behavior”,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of cyber violence, constructing the ethics of cyber communication, and building a green and harmonious cyberspace.
文章引用:王明雪. 传播学视域下的网络暴力问题[J]. 新闻传播科学, 2024, 12(3): 508-512. https://doi.org/10.12677/jc.2024.123081

1. 科学认识网络暴力的成因

随着大众传播的不断发展,人们不断介入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网络暴力问题层出不穷,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如何解决此类网络暴力问题,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成为现在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网络伦理问题。

马克思指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 [1] 处在21世纪的互联网公民,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互联网时代洗礼,“去中心化”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再仅仅限于新闻的发布者,受众也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与发布者,这种大众传播的形式在各个方面超越了以往的各种传播形式,带来了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属于这个时代的许多问题。

一是网络传播的双重作用机制,在网络传播大肆发展的今天显得格外瞩目,一方面,大众传播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传播形态呈现在我们眼前,在这种传播领域中,用户具有极大的自主性、互动性,传播的范围具有超时空性,这种传播带来了许多便利,使人们充分享受到了科技带来的福利,人们的信息交流更加的快捷更加方便,不再受到时空领域的限制,但是另外一方面,这种传播方式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人们仿佛置身于一个虚拟世界之中,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我不是我,我不用为我的行为承担任何后果,不用承担社会伦理的约束。互联网用户的主体只是将这个虚拟世界作为一个发泄口,可以在这里肆意的不受约束的做任何事情,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道德都约束不了这个时空里的人。

二是网络传播伦理失范,学界有部分学者将这种网络传播伦理作为于社会现实伦理相对应的概念称为“虚拟社会伦理”学者李伦认为“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而关键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 [2] 这一问题的未解决也就间接导致了网络伦理失范,继而引发一系列网络问题。人们无法将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要求转移到虚拟世界中去约束自己,网络伦理的建构机制无法真正落地到现实生活之中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仅仅把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要求和法律要求搬运到网络社会中去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可行的。伦理的建构没有跟上时代的变化,这是伦理失范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是融媒体条件下传播机制的影响,表面上的网络暴力问题实质上反映了“隐私”与“自由”这两大概念之间的张力与矛盾,而在这两大概念背后隐藏着的是资本主导的算法逻辑,在万维网构建的万物互联体系下,人们仿若置入一个“全景监狱”之中,被全方位的监视,人们的隐私毫无保留的展现在了大众眼前,资本介入互联网体系的构建,有意无意的引导用户的思考方向,将虚假的真相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同时他们通过“议程设置”引导舆论热点,转移用户的注意力,将用户的炮火集中。同时“沉默的螺旋”理论也发生了新的嬗变,在当前的形势下,互联网用户趋于年轻化,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快捷性助长了用户的非理性因素,网络成了弱势群体聚集泄愤的场所,这无疑引发了一系列的“非直接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境下,施暴的主体只关心情绪的发泄,追求情感的认同,寻找和自己身份一致的利益群体,在群体的共同作用下施暴而不考虑真相何在。

2. 准确把握网络暴力的危害

第一,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纵观近些年涉及网络暴力的新闻事件,无一不是对“被网暴者”隐私权的侵犯,人肉搜索之类的事件此起彼伏,对用户的住所,家人,生活,工作进行全方面的监测,仅仅是为了在网络上用自己所谓的一知半解,片面的真相,真理,去对他人进行审判,这种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反了我们网络伦理与隐私伦理的要求,是对网络道德的违背。我们作为网络用户要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用权,正如斯皮内洛提出的信息伦理的无害原则,即“人们不能使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 [3] 但是在现在这个时代,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现象尤其容易发生,大数据的联动算法使得人们的信息都暴露在外,只要接触网络你的一切隐私都被裹挟在这个“全景监狱”之中。这使得人们赤裸裸的将自己敞露在公众眼前,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人肉搜索事件近些年来此起彼伏,对用户的心理和生理施加双重伤害,更对用户的家庭以及工作生活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扭转这种局面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第二,未经允许的正义审判,在没有经过系统的组织与安排的前提下,网络用户对社会现象发起属于自己的审判,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场域之中“沉默的螺旋理论”从社会舆论和传播学相结合的角度向我们说明为何当今社会上的“反转新闻”数量越来越多,人们在表达观点时倾向于观察周围人的态度,而只要周围意见一致的人数偏多(即使这种意见是错误的)人们也会放肆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坚守正确观点的小部分人的声音则被淹没在其中。在这种情形下“受害者”的真相已然显得没有那么重要。同时传播学大师布鲁默在《象征互动论》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人能够与自身进行互动,也可以称为自我互动。”也就是,每个人进行人内传播的过程中,个人会沿着自己的立场或行为方向对他人的做法进行加工,建构,二次创作。在社会上这种现象也是常见,人们按照自己的观点把自己理解的真相施加在受害者身上,并且把这种“自以为”的真相通过各种方式传播给其他人,这种机制必然引发一种非正义却自以为正义的审判,不明真相的网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审判受害者,用这种不合理的“人治”代替“法治”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第三,破坏社会原有的道德标准,无论是在现实社会之中还是虚拟社会之中都有相应的道德标准即伦理标准,这些标准是社会有序运转的稳定器,但是“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无疑对这种原有的道德标准进行了极大的破坏,对受害者的威胁、迫害、监视、辱骂等一系列的行为使得施暴者的道德标准不断降低,激发施暴者内心消极的道德情感,在破坏网络虚拟道德伦理之后,这一情形进一步拓展恶化到社会现实领域当中去,使得整个社会的秩序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 正确解决网络暴力的途径

关于如何正确解决网络伦理失范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学界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陈万求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必须从道德观、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入手。惟其如此,网络社会才能在有序中实现发展” [4] 。杨嵘均则认为要“加强网络空间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建设文明的具有伦理秩序的网络社会,尊重和保护网络空间中每一个公民的‘虚拟人格尊严’。” [5] 笔者认为正确解决网络暴力的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互联网公民理论认知素养,2023年9月,安徽一家量大便宜的工地盒饭小摊经过自媒体宣传后走红网络。9年来,王荣亚从未涨价,顾客络绎不绝。但经过网红的大范围宣传后,越来越多的“网红”占用资源,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质疑声,诸如“你这个菜是不是人家卖剩下的”“这些菜肯定都是坏肉”之类的言论不绝于耳。摊主不堪其扰,最终宣布歇业休息。9年的坚持却在不到9天的时间里被击溃。网络使用几乎没有任何使用门槛,互联网用户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倾向,同时,网络主体不仅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与发布者,也是其中的中介环节即“把关人”传统的把关人在当今逐渐失去作用,每个用户都是自己在网络世界中的“把关人”。所以互联网公民在使用互联网发表言论时,必须建立在有互联网公民理论认知的基础之上,坚持正确的网络价值观,道德观,提高理论认知和理论素养,通过互联网公民道德理论认知素养的提高,提高网民辨别是非真相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这不仅需要网民自己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多方协作进行,政府要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进行教育普及,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平,加强道德建设,进行普法教育。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

其次,培养“人道”情感,互联网用户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发表网络言论,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坚持“人道”原则,不损害他人的权益。2023年5月,湖北武汉一小学内,一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碾轧,抢救无效死亡。学生母亲杨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后,因穿着和身材被网友网暴,杨女士被指责穿着正式、妆容精致,网友恶意揣测其是为了要赔偿款,甚至造谣称其为不正当工作者,发声是为了要赔偿。6月,杨女士从楼顶跳下,自杀身亡。无论是科技的发展还是伦理的建构最终的目的都是“人”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传承千年的古训,也是一直以来的伦理要求,要建立这样的伦理秩序除了培养用户关注人的情感,更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共同建立互联网“价值伦理”减少社会中出现的科技异化现象。程序员等互联网算法设计者要树立人道主义精神,关注人本身的发展,同时整个社会要对伦理规范进行监管,解决网络失范问题。

再次,树立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四川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黑客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接受他人雇佣后,采取曝光隐私信息、电话短信“轰炸”、冒名填写器官捐赠信息、发送虚假内容举报信、线下邮寄花圈纸钱、制作发布丑化图片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网络暴力,逼迫受害人拍摄道歉视频或书写道歉信,造成多名未成年受害人不同程度患上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在网络暴力此类行为发起的过程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互联网公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弄清楚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可以做什么”并不代表“应该做什么”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尊重其他人的隐私权。“对于民间新闻传播者来说,当你准备向社会大众传播新闻时,你的身份就公共化了,因此你应该对公众负责,你应该遵守公共道德。” [6] 同时在互联网法规不断健全的情况下,用户不仅要注意伦理方面的问题,更加要意识到侵犯隐私权还是对法律的亵渎,相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筑牢法律红线。

最后,在行动中践行网络传播伦理,2023年6月9日以及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发布了关于惩治网络暴力的征求意见稿,呼吁人民参与到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前文提到,公民难以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要求贯彻到虚拟生活中去,这类问题如果不解决,网络伦理失范的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一方面必须要建构完备的互联网伦理机制,通过专家学者的专业评估,建立相应的伦理机制,同时网络传播作为新闻人的主阵地要建立相应的新闻传播伦理进行约束,互联网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播的中介,更是网络伦理建构的主体,互联网平台也需要坚守平台伦理。另一方面,完备的伦理机制能否真正的落地生效还需要网络用户的自觉践行,没有实际的行动,再精巧的理论也只能是空想,只有当网络主体真正从“他律”走向“自律”当前的伦理失范现象才能够得到现实的解决。

总之,网络传播伦理的建构需要互联网用户从“知情意行”四个方面综合发力,不仅需要正确的伦理认知,培养伦理情感,树立伦理意识,更需要在实际的网络实践中把这些要求贯彻落实,让伦理思想的介入性干预性,通过互联网公民的实践运动真实的建构起来。同时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的协同发力。构建风朗气清的网络生态。

4. 结语

从现实社会到虚拟社会,人们的活动空间发生了广度和深度的变化,相应的在没有健全的伦理机制落地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 [7] 网络伦理的建构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格外的重要,正如一位政治学家所言“道德力量并不能创造奇迹,但它却驱使人们去行动,正是由于人们的行动,才创造了奇迹——建设文化或毁灭文明。” [8]

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IF2023005;项目名称:新时代党媒网络宣传研究——以“浙江宣传”为例。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289.
[2] 李伦.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2): 7-11.
[3] 理查德·A·斯皮内洛. 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9.
[4] 陈万求. 网络伦理难题和网络道德建设[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2(4): 43-44 52.
[5] 杨嵘均. 人格尊严保护:网络文明和网络伦理建设的价值内核[J]. 道德与文明, 2017(5): 100-109.
[6] [美]埃弗里特·E.丹尼斯, 梅尔文L.德弗勒, 著. 数字时代的媒介: 连接传播、社会和文化[M]. 傅玉辉, 卞清, 刘琛, 等,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395.
[7] 习近平. “之江新语”短评《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8] R.T.诺兰, 等. 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