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慧养老概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解读,至2020年,大陆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2.64亿,已占到人口总额的18.7%。至2021年,我国人口结构已经跨过了第一个快速人口老龄化期,下一个更快速地的人口老龄化期即将到来。老龄化的加剧带动了智慧养老的迅速发展。
2010年我国开始发展智慧城市,受到智慧城市建设的启发,2012年,全国老龄办首先提出“智能化养老”的理念,鼓励支持开展智慧养老的实践探索。这一理念逐渐被学者接受并不断进行研究,但对智慧养老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在智慧养老领域研究比较有权威的左美云教授认为:“智慧养老(Smart Senior Care, SSC),是指利用数智化技术对涉老信息自动监测、预警甚至主动处置,实现技术与老年人的友好交互,不仅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且利用好老年人的经验,使智慧科技和智慧老人相得益彰,帮助老年人更多地参与社会,尽可能地增强独立性,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更有价值 [1] 。”智慧养老给老年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
智慧养老已存在智能腕表、智慧养老社区、健康智能监控等一系列养老产品及其服务,其在收集老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在信息的收集使用过程中失能、失智老人在其个人信息泄露后维权困难,给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以智慧养老为背景探求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途径,促进智慧养老和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发展。
2. 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我国《宪法》并未直接对个人信息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在宪法中未体现。《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三条规定成为个人信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础 [2] 。首先,《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益的属性,人格权也是人权的内涵之一,个人信息当然属于人权的内容。其次,“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独立个体应该得到尊重的权利,是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3] 。个人信息权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等过程都应当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另外,“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应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全过程的底线。如今大数据发展迅速,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大,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成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基本权利的扩张。
《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2016年《网络安全法》针对网络信息安全作出专门规定,2018年《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2019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儿童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规定,2020年《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2021年《数据安全法》专门规定了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系列问题。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专门性保护。
3. 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困境
(一) 老年群体的特殊性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相比其他年龄段存在诸多特殊性。第一,老年人生理系统持续性衰退导致维权不便。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都是老年人。老年人在进入老年状态后生理系统会持续性衰退,出现退化、衰竭等一系列问题,给老年人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4] 。第二,老年人的风险意识较低。随着智慧养老的发展,老年人接触到的电子产品和人员更加复杂,加上一部分老年人的知识水平有限,风险防范意识较为低下,其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大,自身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 保护困境
1) “知情同意”模式效力的弱化
一方面,个人信息授权形式化。信息收集者在APP、小程序中通过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获得老年人个人信息授权同意,但隐私政策内容繁杂,包含专业法律术语,老年人通过阅读无法获取关键性信息,其中大部分老年人为使用软件会直接选择同意,导致知情同意模式流于形式。欧盟针对用户是否仔细阅读隐私政策曾做出调研,报告指出49%的用户选择性阅读,仅有18%的用户全部阅读。其中,隐私政策内容冗长是不阅读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用户几乎习惯性的同意隐私政策 [5] 。
另一方面,信息与信息所有者分离导致老年人丧失对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敏感信息、去识别化信息、匿名化信息等类别 [6] 。智慧养老服务者为了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收集老年人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与信息所有者分离,老年人丧失对敏感信息及其收集者后续行为的控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专节对处理敏感信息作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前提下,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时,才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但老年人理解力偏差、安全意识缺乏直接授权收集者处理,导致老年人对敏感信息控制权的落空。
2) 老年人个人信息缺乏针对性保护
第一,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性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却缺乏针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第二,对老年人信息保护的救济不足。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权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对维护老年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在智慧养老背景下老年人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信息所有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认知水平等因素对智能设备的使用更加不熟练,导致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司法程序耗时较长,得到判决结果慢。然而,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司法救济的延迟性不能及时解决其紧迫的需求。
3) 信息收集者缺乏有效监管
第一,缺乏专门的监管机关。在大数据带来的红利之下,信息收集者未能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为了逐利越权收集进而侵害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管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规制。第二,行业缺乏行业自律。法律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最稳定、最有力的保护,但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其滞后性不能及时回应现实问题,行业自律的优势体现在能够根据现实变化作出变更,但缺点是缺乏强制性,依赖于公司、企业的自觉遵守 [7] 。智慧养老模式下的信息收集行业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规范机制,极易出现信息收集者过渡收集、使用、传输个人信息现象,导致老年人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
4. 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完善
(一) 细化知情同意规则
隐私政策是智慧养老服务者收集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为保障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需要细化知情同意原则在隐私政策中的适用。首先,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需保证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的透明度。在智慧养老中,可采用隐私政策适老化来增强隐私政策的透明度,将法律专业术语变通为简单易懂的语言,对老年人仍有存疑的地方派专员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向老年用户解释隐私政策内容。其次,将电子签名应用到App隐私政策中去。隐私政策大多采取点击“同意”按钮模式来取得用户授权,但电子签名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用户的警觉性。智慧养老服务者制定的用户协议可以借鉴该模式,既能规范服务者制定协议的内容,也能引起老年人的重视 [8] 。我国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在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例如,银行、保险等行业。最后,加入监护人的监督。老年群体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发挥其监护人的作用。在服务者收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时,老年用户授权为第一屏障,监护人核实同意成为第二屏障,最终服务者实施收集处理信息行为,此种模式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敏感信息与其控制权的分离导致老年人对信息收集者处理信息的行为无法预知,为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选择权,老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参与到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全生命周期。信息收集者在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后处理,在和其他信息结合无法识别到特定人情境下,老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决定是否传输、处理。保障老年人对敏感信息的控制权、选择权。
(二) 健全老年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
第一,进行专门性规定。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老年人群体未作出针对性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出专门性的规定,类比该规定,可以基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在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内容及其救济等内容上进行立法完善 [9] 。通过制定专门性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老龄化的发展,为老龄化提供法律支撑。
第二,建立多元救济机制。从社会层面上,借鉴“扶老人基金”的经验,由政府牵头,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共同建立老年人专项援助基金。建立专项援助基金为老年人提供现实的法律援助和基金救助,保障老年人被侵权后得到救济前的日常生活及其权益。
从司法救济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同时,在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于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在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标准可以对老年人群体进行放宽,以充分保护老年群体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 加强对信息收集者的监管
首先,设立老年人信息监管部门。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大陆地区60岁以上的老人人口占人口总额的18.7%,老年人群体人数众多,加之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老年人信息监管部门,针对性的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保护规定了专门的机关,即国家网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并未完全确定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管机关。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智慧养老模式下,为了更好的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制定信息收集处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信息收集者的收集、使用、处理行为,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增大处罚力度,对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企业、公司进行奖励,奖惩结合,更加有力的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最后,增强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老年人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认识,导致其在信息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意识地规避。通过网络选择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同时,发挥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基层单位和组织与老年人联系最为密切,对本辖区内老年人口的情况最为了解,单位和组织可采取线下活动、线上同步的方式进行宣传,多方位、多层次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基金项目
本论文来源于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2023年度项目“智慧养老中老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LGYCX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