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
Study on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Predatory Pricing Behavior on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我国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认定规则不完善、执法标准不明确、监管模式单一化。本文为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行为认定标准、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构建多元监管模式。
Abstract: In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the predatory pricing behavior of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become an object of great concern. There are some urgent problems in the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predatory pricing behavior of e-commerce platforms in China, including imperfect identification rules, unclear enforcement standards, and homogenization of the regulatory model.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s: improve the behavior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build a diversified regulatory model.
文章引用:郭辰辰.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3182-318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391

1. 引言

随着我国数据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日趋向全区域覆盖靠拢,以及我国居民对于电商平台使用的安全性以及便利性的认可逐渐升高。电商平台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的反垄断规制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对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在实践中反映出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2.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2.1.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掠夺性定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定超低价格来独占市场,意图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进而实现市场独大的地位。这种策略在短期内看似有效,但长远来看,却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扰乱。掠夺性定价行为往往伴随着恶性竞争,使得其他竞争者难以生存,进而削弱了整个市场的活力。一旦该企业成功占领市场,往往会通过价格回调等方式来弥补之前的损失,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然而,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它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多样性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对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在数字化经济浪潮中,电商平台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随着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一些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广泛关注。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整个电商生态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低价策略看似是对消费者的“福利”,实则暗藏玄机。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电商平台能够迅速吸引大量消费者,从而在短期内占领市场。然而,这种行为对于其他竞争者来说却是致命的打击,许多实力较弱的电商企业因此被迫退出市场。一旦形成垄断地位,电商平台便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来弥补之前的损失,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难度极大。由于电商平台的交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其定价策略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利益方,因此很难简单地通过价格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此外,由于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庞大且复杂,证据的提供也成为一个难题。这使得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变得异常困难。

2.2.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针对的是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通过设定远低于成本的价格,短期内吸引大量消费者,对实力较弱的现有竞争者形成巨大压力,迫使其退出市场。第二种则是对于潜在的竞争者,掠夺性定价行为通过设置高进入门槛,降低其进入市场的意愿和可能性。

1) 排除现有竞争者

电商平台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效率,迅速崛起为现代经济中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实力雄厚的电商平台开始采用超低价策略,试图通过价格战来迅速占领市场,扩大自身影响力 [1] 。这些实力雄厚的电商平台往往拥有庞大的资产、知名品牌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它们凭借这些优势,通过设定超低价来吸引消费者,并对小微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 [2] 。这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往往难以与大型电商平台进行抗衡。在超低价策略的冲击下,它们的市场份额逐渐被蚕食,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以“滴滴打车”为例,该平台在初创时期通过较低的打车价格和给予打车补贴的方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这种超低价策略使得“滴滴打车”在短时间内积累了极高的热度和口碑,迅速占领了市场份额。然而,这种策略的背后是强大的资本支撑。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份额的稳固,“滴滴打车”逐渐提高了价格,并减少了补贴,但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相比之下,一些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如“优步”,在面临超低价策略的冲击时,由于无法承受价格劣势,最终不得不选择抛弃市场,退出竞争。正是由于“滴滴打车”这一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让“优步”之类原本优秀的市场参与者无法生存和发展。

2) 阻止潜在竞争者

当电商平台通过一系列策略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其不正当定价行为往往成为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价格壁垒是电商平台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置高难度的入市门槛,结合自身拥有的价格优势,这些电商平台使得想要进入市场的新平台面临巨大的挑战。这些潜在竞争者往往因为无法承受高昂的入市成本和价格竞争压力而知难而退。这种价格壁垒的存在,使得电商市场呈现出一种“围城”现象,城外的人想进入却难以立足。在传统商业模式中,由于成本结构和经营方式的限制,这种表现形式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并不多见。但电商平台凭借其庞大的数据资源和先进的技术优势 [3] ,能够更精确地掌握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从而更加灵活地制定价格策略。

3.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问题考察

3.1. 认定规则不完善

虽然当前电商平台发展如火如荼,电商平台提供的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对于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却出现了与现实需要极不匹配的情况。纵观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其中涉及到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寥寥可数。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于1997公布,199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第14条,1这条规定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界定。列举的方式使得对不合理低价行为的认定可以尽可能的细致、全面、易于掌握,结合开放式的设置方式又使得该规定的应用可以适应现实交易竞争场景的需要。但其问题在于,《价格法》颁布的时间距今已有二十多年,囿于那个时代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价格法》所规范的定价行为针对的是实体商品。当前,电商平台提供的不仅仅是实体商品,还有为数众多的虚拟商品,比如游戏账户充值、照片修图、带点餐食等,而这些虚拟商品难以归入实体商品之下,这也就导致电商平台的不等当价格行为无法被本条规范所涵摄。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在其中的第22条第1款第2项提到了掠夺性定价行为,并且在第22条第2款指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这样,对于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本条规定只是对于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何谓规定中所说的正当理由?成本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考察?认定标准为何?这些问题都没有予以回应。

于2021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是专门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相关行为的制度规范,其出台是顺应了平台经济健康长远发展的需求。《反垄断指南》第13条明确了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对于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以及计算成本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描述,此外,还规定了电商平台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理由。3这些规定都是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细化于完善。不过,《反垄断指南》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效力位阶较低,这也就导致其在强制力方面会有所不足。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对于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内容十分有限。相关规范主要聚焦于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而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过于传统,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电商平台经济发展 [4] 。此外,相关法规在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监管也存在较大漏洞。

3.2. 执法标准不明确

在探讨我国当前电商平台掠夺性价格行为反垄断执法情况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执法标准的不明确。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清晰的执法标准,监管主体在操作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独立负责相关问题的反垄断主管规制机构,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执法标准的不明确,其执法成效往往难以达到预期。

比如在一分钱社区团购的情况中,这种以超低价策略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为实体经济经营者和其他电商平台造成了极大的市场冲击,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然而,在最初面临此问题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迅速反应进行反垄断调查,而是以柔性执法的方式进行监管。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作为主要的执法手段,对参会的电商平台企业进行了教育和告诫,并且在会上明确表示各电商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这种柔性执法的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企业的法律意识,但是当电商平台面对着获得市场份额优势、并通过超低价策略获取后期利润的巨大诱惑,这样的柔性执法方式显得如此无力。由于执法效果不佳,而后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电商平台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并且对美团优选开出150万的行政处罚罚单。4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美团通过一分钱社区团购获得了多少收益,比如其获得的消费者、品牌口碑、品牌热度等方面综合评估,与这些收益相比,150万的罚单是否能够给做出违法行为的电商平台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现实情况告诉我们,显然这150万的行政罚款数额过低了。

3.3. 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探讨反垄断监管的复杂性和挑战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核心议题,即单一监管主体在应对企业垄断行为时的局限性。国家反垄断机构作为国家层面负责反垄断工作的主体,其责任重大,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难以全面、有效地监视和管控各种垄断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其监管范围虽广,但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多样化的企业行为,其纵向监管的深度和广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在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时,由于其业务模式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单一监管主体往往难以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反应。

4. 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行为认定标准

在认定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时,增设补偿要件作为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掠夺性定价的目的并非单纯的价格行为,而是旨在通过低于成本的定价策略排挤竞争对手,进而实现市场垄断。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价格本身出发,忽略其背后的目的和结果。

一方面,我们需要考察行为的目的。掠夺性定价的目的在于排挤其他经营者,阻碍市场正常竞争。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电商平台的行为动机,判断其是否存在对其他经营者的排挤意图。如果电商平台的行为仅仅是出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或经营策略考虑,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坚固平台在其他市场的表现。掠夺性定价往往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电商平台可能在其他市场通过其他手段实现盈利,以弥补在某一市场的低价损失。因此,在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电商平台在多个市场的经营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通过掠夺性定价实现整体盈利的可能性。

通过增设补偿要件作为认定标准,我们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电商平台是否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 健全行政执法机制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并严格适用已有的规则机制,以确保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工作的有效推进。规则的严格适用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更能够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避免单纯加大处罚力度而忽视不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要建立过罚相当的执法规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要考虑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合理确定处罚尺度。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以儆效尤。然而,对于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行为,我们则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执法方式,如先通过行政指导会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给予合理时间内的整改机会。

同时,我们还应注重执法方式的刚柔并济。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注重预防和指引,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辅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综合性的执法模式不仅能够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够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需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5] 。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从而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确立过罚相当的执法规则是电商平台反垄断工作的重要一环。我们需要通过严格适用规则、考虑现实情况、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以及提高执法队伍专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努力,来推动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

4.3. 构建多元监管模式

在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下,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面对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涌现,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纵向监管与横向监督并行的监管体系,以实现社会共治的局面。

从纵向监管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作为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在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多方统筹的职责,协调各方工作,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与地方市场监管机构的联系,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网络,以便更好地应对地方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而在横向监督的层面,电商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营者依赖平台进行业务开展,他们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对于监管效果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主体,对价格敏感且反应迅速,他们的反馈和投诉能够助力监管部门尽早注意到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则凭借其专业性和相关性,在横向监督中具有天然优势,能够及时发现行业内的垄断苗头,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纵向监管与横向监督的并行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能够确保监管政策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还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共同推动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工作的深入开展。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3条规定:“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1) 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2) 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3) 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4) 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5)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北京日报客户端:《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优选开出150万元罚单》,载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98586886190961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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