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为人们带来经济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所构建的双重空间正在深度介入时代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构建当代人类生活方式和认知方式的基础,其重要性前所未有 [1]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一个数据时代,万物都可被数据化,数据已经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人工智能、云存储、大数据等新技术及其智能系统在塑造了智能社会并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因其背后的算法和互联网技术对个人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整合而导致个人隐私侵权问题越发严峻。以牺牲个人数据为让渡条件的智能新技术导致个人数据信息被不当挖掘、处理和利用的风险陡增,各种侵犯个人数据安全的事件剧增。
尤其是依托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和社交网络随着不断发展,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户的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容易获取、传播也更加迅速。电子产品的用户们在获得多元边界表达渠道和交易渠道的同时,也不时会遭受一些侵犯隐私一类的网络侵权行为。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一件网店经营者擅用某博主视频照片被诉侵权的案件 [2] 。在该案中,电商平台在宣传产品时,未经被侵权人授权,即擅自使用其分享在社交平台上的穿搭视频和照片。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肯定了被侵权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认为该电商平台构成对被侵权人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数字经济”和“隐私权”作为主题在知网进行检索见图1,近五年可获得的文献为29篇,在对检索出来的文献进行数量和内容的分析后,可以发现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学界对隐私权保护的探索深度是不同的,尤其是民法典颁布以后,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后,学界逐渐开始关注并探索电商环境中电子商务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对其更具针对性的保护,并积极开展域外同类问题研究。同时,面对随着隐私内涵的变化而使得前数字化社会“隐私止于屋门之前”的保护模式难以维系的境况,学界对隐私权保护的探索分别从传统的网络隐私侵权 [3]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 [4] 、人工智时代的隐私保护 [5] 展开了探讨,充分体现了研究的阶段性特征。然而,隐私数据作为数字时代背景下所衍生的一种新客体,其是在数字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基于数字技术对个人碎片化信息的挖掘与特定组合而形成的数字化“人格剖面图”。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尤其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要更好地完成保护隐私权的使命,需要以电商经济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所面临的困境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其进行系统性的探索与总结,明确电商经济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的特殊性,同时对相关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和分配进行理论分析和探索,以此来更好地发挥民法作为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制度设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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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 Current status of research on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图1. 数字经济隐私权保护研究现状
2. 电商平台隐私侵权风险认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APP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必不可少的便利工具。但是APP在针对特定用户提供看似“私人定制”的服务时,其背后实际上是建立在对用户大量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上。通过超强的收集、存储,及时、精确地处理数据以及精准预测用户的喜好,这些看似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电商平台,对个人隐私也存在着天然的侵袭性。即使某些电商平台在用户使用注册时,提供了相应的隐私条款。然而,多数隐私条款其内容模糊,甚至平台之间隐私条款内容也差距甚大。最重要的是,在这些隐私条款中,即使电商平台没有如约遵守隐私政策,用户也难以察觉。
2.1. 数字经济时代隐私权之内涵
与传统的隐私内容不同,在信息以“0”和“1”形式呈现的电子信息时代,通过数字信息技术的运作,人们得以通过移动通信随时随地获取信息、支付账单、使用NFC进行数据交换。显然隐私的内容已经不仅仅包含传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借助于网络手段,开始扩大到用户的数字身份。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面临的威胁相较于传统时期也更加强大。并且伴随着隐私数据经济价值的出现,电商平台为了精准定位目标用户,开始运用大数据和算法在后台大量接收用户个人数据,以为潜在消费群体精准投放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这使得任何别有用心的电商平台都可能通过不法手段,来对个人隐私进行侵害,获得财富。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隐私权的概念被固定下来,但数字时代隐私权内涵的演变不是对既有概念的改变,而是基于数字时代的特征对隐私权的一种延伸。《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但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两者相互交叉,且共性部分在减弱。交叉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两者都属于人格权,且都具有“秘密性”。二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还具有信息交互性 [6] ,在某些场合,隐私主体需要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公开,以便于更好的进行社会交往,只不过个人信息权益的信息交互性在数字时代比较明显,隐私权的信息交互性只在某种既定的场合才能实现。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两者的共性部分正在减弱,隐私权的保护核心在于“秘密性”,个人信息更注重“可识别性”,同时又根据它们的获取目的来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主要是为了获得信息,利用信息获得经济利益,而对个人隐私的获取,是为了对一个人进行窥探、监视、分析,为了满足自身的好奇心。
2.2. 电商平台隐私侵权风险类型
在厘清数字经济背景下隐私权内容的变化和特征之后,再具体回到电商平台经济环境中,用户在使用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留下用户大量个人信息的过程。在整个使用过程中,电商平台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了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存在着不正当性或非法性。常见的电商平台隐私侵权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是,违反隐私政策或发布虚假的隐私声明。以支付软件为例,用户一旦想要使用其服务,在注册时就必须勾选包含隐私协议条款的服务协议。这种看似尊重和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行为,首先在形式上就带有强制性的意味。其次,这些隐私条款的内容是电商平台从自身利益出发,以保护用户隐私的名义来获得用户的授权,实际上平台大多不会提供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或遵循承诺的数据处理方式。即使用户隐私条款也并不代表着平台可以随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任何一次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都应当经过用户本人的同意。
二是,收集并滥用个人信息。在许多购物、点餐、订票等平台中,用户都被要求在平台内输入能够识别用户本人的信息,这种简单的就餐以及出行需求,平台却私自扩大着信息收集范围,形成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增加了泄露、窃取个人隐私的风险。
三是,滥用监控和追踪技术。许多电商平台为了能够更加精准的投放用户感兴趣的产品广告,掌控用户的消费动向,会通过各种方式对用户进行监控和追踪,例如在网站上使用Cookie或其他技术来跟踪用户的浏览行为。这种对用户个人隐私侵害行为,使用户进一步丧失了个人信息自主权。
总之,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内涵的转变,使得侵权主体尤其是电商平台借助网络手段,大批量的泄漏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只有与时俱进地厘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两者的关系,正确认识电商平台隐私侵权风险类型,才能更好的使隐私权得到专门性的保护。
尤其是在电商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的背景下,如果无法保护个体的隐私权,也就会使得人们的各种隐私都暴露在网络时代中,丧失了个性和尊严 [7] 。因此,保护个体的隐私权,是捍卫自由的客观要求。保护隐私权能够有效规范电商平台对用户隐私数据的无序收集和处理,促进信息技术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3. 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隐私权法律保护困境
数字经济时代,隐私权作为一种保护公民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权利,其权利内涵相较于传统的隐私权发生了时代性的变化。《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使其成为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隐私侵权案件的行为类型从传统的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侵权行为类型的增多是由于利用信息技术侵权极具隐蔽性且侵权成本低,被侵权人往往难以察觉,等到发现自己隐私泄露时,损害结果也已经发生,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同时侵权行为类型的增多会导致对隐私权保护的难度增加,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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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 Types of e-commerce privacy dispute cases involved
图2. 电商隐私权纠纷案件涉及类型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民事判决、一审、电商、隐私,可以检索出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共263篇裁判文书,剔除掉重复、相似、依法不公开以及与本文无关的文书后,获得有效文书样本数量为256。根据对检索出来的文书进行数量和内容的分析后,见图2可以看出,无论是利用APP收集用户预留信息,又或者是利用以数字形式储存的个人信息进行隐私侵权,都呈现出电商经济下“隐私信息数字化”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得电商经济下的隐私侵权手段呈现多样性,造成侵权成本低、损害后果大、维权难度高的局面,有别于传统的隐私侵权。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时代隐私权利的保护遇到的威胁与挑战不容小觑。
而具体到电商经济领域,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面临的困境,首先是,电商平台对于用户信息的无监管收集和处理。以购物APP为例,用户一旦要注册使用网络购物软件,就必须在一开始录入大量的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用户名称等。尤其是最近某购物APP还推出了AI一键量体功能,用户在购买服装时可以通过AI分析量体,选择适合自己的尺码和款式。但是这种功能要求用户必须提供正面和俯拍等多角度照片。电商平台通过收集个人信息来对用户进行分类,以便将相应产品进行精准投放。由此可见,电商平台掌握着海量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涉及个人隐私且毫无监管。
其次,电商平台随意泄露用户数据,侵犯用户隐私权。在前文所提到的网店经营者擅用某博主视频照片被诉侵权的案件中,电商平台随意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隐私信息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电商平台往往还会以普通人并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明星作为拒不支付赔偿的理由,或者直接将用户信息作为交易产品,非法出售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见在电商经济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缺陷。这源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立法对有关数字时代尤其是电商软件广泛应用的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新情况应对乏力,面临着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适用困难、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学界及实务界都试图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框架下寻找一种契合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人工智能技术与个人的侵权保护方式。“整合型隐私” [8] 的出现导致隐私权内涵的扩展且信息与隐私二者之间的界分模糊。这不仅体现为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在人工智能侵权上适用面临着侵权责任归类与侵权责任归责上的困境 [9] ,还体现在当前立法调适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争议。
总之,隐私权本就缺乏一个可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概念,依靠立法对隐私数据的概念予以准确界定本就不易,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叠加的数字经济社会,隐私数据保护所需的封闭性与数字经济所需的信息共享与信息开放二者本就处于对立面,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的调适与平衡难以把控。如何制定兼具可操作性又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立法议题。
4. 电商平台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在数字经济时代,有关隐私权的内容从现实社会延伸到了虚拟社会,虚实共生的数字时代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厘清数字技术背景下的责任主体地位为切入点,通过明确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边界、平衡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能力、规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来更好实现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厘清责任主体地位。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实践中出现电商隐私侵权的纠纷将越来越多。有必要从公平责任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算法伦理的特殊性而确立一种契合当前司法现实的法律制度。从法理逻辑和当前的社会伦理定位看,数字技术的迭代只是“器”的革新,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人。因此,人才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且当前人工智能尚存在诸多技术缺陷而难以将其视为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宜在法律上明确人工智能的非主体性地位。这不仅有助于强化技术设计和明确管理人的谨慎义务,而且可以避免因法律适用依据的缺失而引发司法裁判合法性的质疑,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明确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边界。由于当前学理上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二者之间的界分存在“涵盖论”与“独立论”的争议,学理争议所蕴含的不同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实务界的法律人,并造成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面临侵权客体界定困难的窘境。虽然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就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从前述相关困境的梳理可见,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厘清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并明确二者的边界极有必要。具体而言,在用户在使用电商平台的服务时,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尤其是直接与用户的财产挂钩的信息应该进行重点保护,对于非法窃取此类隐私信息对用户造成巨大损失的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最后,强化平台监管,拓宽用户救济渠道。电商经济的发展在当下以及未来都是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认识电商隐私侵权的风险,并非是要一味地打击、限制甚至是否定电商经济,而是要使其在完善的电商平台监管体系下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所以,既要完善政府的外部监管,也要鼓励和支持平台内部监督。同时,对于用户而言,应当完善更加便利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用户救济成本高的问题。
5. 结语
隐私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隐私权的一种表征,对以“数字人”形态出现在互联网空间的现代人而言,隐私侵害已从传统可控的物理空间转向宏观抽象的数字空间,并从传统可感知的被泄露侵害转向无感知的被挖掘侵害。数据和信息为了经济效益,尤其是电商经济发展有流动的必要,但是其所承载的用户隐私如何在有效流通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保护,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当“AI换脸”、人脸数据、指纹数据等在电商经济背景下与财产权益交叠加深的新技术的出现,大数据监控、算法权威等数字技术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仍旧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部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数字时代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对其概念和范围予以科学界定,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采用更加科学的保护模式,更好地保护数字时代公众的隐私权。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KYCX24_3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