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必要性
ChatGPT是由美国OpenAI公司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人工聊天机器人,ChatGPT自发布以来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传统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同的是,ChatGPT可以通过其内在程序创造出新的内容。简单举例,ChatGPT基于深度学习技术模仿人类的聊天,可以根据用户的提问,通过自然语言进行回复,生成具有创造性的聊天内容。作为一款通过分析数据而自行生成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ChatGPT初次问世开始,便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在近两年的发展中,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逐步成熟,并运用到了小说撰写、论文撰写、图片生成、文字润色等各个方面,这实实在在的提高了我们的生产力。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作为输入或参考。例如,在训练阶段,人工智能从大量文本数据中学习,这些数据中可能包含他人的原创作品。所以,在ChatGPT投喂数据和分析数据输出作品时便可能出现侵犯源数据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情况 [1] 。当人工智能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创作时,生成的内容可能会包含与原始作品相似或相同的元素,从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或风格上可能与已有作品相似,导致与原作者的作品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尽管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全新的,但由于其相似性,可能使公众误以为该内容是原作者的创作,从而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或相关权益。
其次,相较于分析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更高的智能化水平和更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然而,这种高度智能化的运算过程在涉及版权问题时,往往也会导致归属权的争议。ChatGPT在创作作品时,主要依赖于对人类日常交流文本的深度挖掘和统计分析,甚至可能涉及对已有数据库的爬取和重新组合,从而生成全新的作品。这种创作模式使得作品的“原创性”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是ChatGPT面临版权争议的主要原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应享有版权,以及如何确定其版权归属,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且缺乏明确的赋权认定标准。因此,如何界定作品的独创性、是否应赋予ChatGPT创作作品以版权,以及如何明确ChatGPT作品的版权归属者,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版权难题 [2] 。
2. 依据著作权制度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可行性通路
要利用著作权制度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ChatGPT生成物的法律属性。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进行认定主要包括四个条件:1) 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2) 具有独创性特征,3) 具有可复制性特征,4) 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其中,ChatGPT生成物满足第一和第三条件自不待言。关键在于ChatGPT是否具有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成果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智力成果。ChatGPT生成作品本质上是人类投喂其大量的源数据,再通过一系列的运算,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尽管ChatGPT生成物具有ChatGPT程序独立创作的外观,但是究其深处,也是人类通过输入自己的想法,通过其运算将人类的思想情感转化为新作品 [3] 。在判定某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实践中,也主要基于判定该成果是否能够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是否能够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的手段。利用ChatGPT进行创作,是使用者对ChatGPT的程序输入自己的情感与思想,从而利用程序创制出符合使用者自我意志的成果。所以,ChatGPT究其本质是人类进行创作的工具,只是将人类的想法进行现实化的工具,具有独创性特征。同理可得,ChatGPT进行创作需要人类对其投入大量的数据,并根据人类的喜好给出相应的作品,这体现了人类的意志、喜好和情绪,应当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虽然ChatGPT生成物是通过算法和模型生成的,但其背后依然是人类智慧和劳动的体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ChatGPT生成物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明确ChatGPT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和认定标准后,才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利用著作权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当前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解决的一大难点在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问题。ChatGPT发生侵权时,由于ChatGPT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受害者只得请求ChatGPT的使用者或者开发者承担相关责任。此时,由于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在目前著作权法上并未得到解决,所以就会出现权利主体难以确立的情况,进而出现责任承担主体难以确定、有关责任人相互踢皮球的情况。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将ChatGPT的使用者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要求他们在使用ChatGPT生成内容时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同时,ChatGPT的设计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确保他们的技术不会被用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所以,本文认为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核心就是对ChatGPT生成物进行确权。只有确立了生成物的权利享有者,才有可能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3. 关于ChatGPT生成物的确权问题及侵权问题的具体解决机制
(一) 关于ChatGPT生成物权利归属问题的思考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规则通常取决于作品性质 [4]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是保护生成作品的制度起点,而且不同的著作权归属会影响其生成作品的利益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Dreamwriter”案中,法院作出了重要判决,认定原告利用AI绘画软件生成的图片满足作品的定义,因此被归类为美术作品范畴,是原告主持创作的美术作品。根据这一判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那些进行智力投入和展现个性化表达的使用者。这一观点延续了“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案”中法院的判决。在那一案中,法院坚持著作权法仅保护“自然人的创作”,鉴于人工智能模型缺乏自由意志,因此不被视为法律上的主体,从而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定的“作者”。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体现了法院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同时也为我们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者无外乎两类人群,ChatGPT的开发者和ChatGPT的使用者 [5] 。
首先,若ChatGPT生成物权利归属于开发者。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这会极大的打击使用者的积极性,导致使用者对于ChatGPT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不利于ChatGPT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出现阻碍新兴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情况。从利益分配方面来看,ChatGPT的开发者在设计出ChatGPT之后交予使用者的第一次利益分配环节,其已经通过租金、使用费等形式获得了利益。若ChatGPT进行创作后的生成物权利仍然归其所有,使用者便无法在接下来的环节获得利益,这将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所以不能由ChatGPT的开发者享有其生成物的权利。
其次,若ChatGPT生成物权利归属于使用者。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由ChatGPT的使用者享有生成物的权利,则会起到刺激使用者使用ChatGPT进行创作的热情,推动ChatGPT深度融入产业、广泛应用到实际的同时,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这复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利益分配方面来看,由ChatGPT使用者享有生成物的权利,则意味着使用者获得了ChatGPT生成物投入市场阶段的二次分配利益。当然,ChatGPT的开发者会享有将程序交由使用者使用时的第一次分配利益。这样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更为合理 [6] 。
最后,关于ChatGPT开发者“署名权”本文产生了一定的构想。本文认为可以给予ChatGPT的开发者以生成物的“署名权”,在其生成物上注明开发者名称。一方面,开发者享有生成物的“署名权”,即享有了宣传其程序的权利,使得其在不影响使用者利益的情况下,参与到二次利益分配当中,能够更加充分的调动其积极性,促进ChatGPT程序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在生成物上注明ChatGPT的开发者有利于将该生成物与传统的纯人类作品相区分,防止通过ChatGPT创作的作品与纯人类作品相混淆,维持文化市场秩序。
(二) 基于ChatGPT生成物权利享有关系确定侵犯著作权问题解决机制
1) 基于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享有关系确定对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责任承担者
本文认为ChatGPT的生成物的主要权利应当由ChatGPT的使用者享有,前文已经做出论述。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理应由ChatGPT的使用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由ChatGPT的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即可直接依据该生成物出处,针对该使用者主张相应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效率。再者,使用者使用ChatGPT进行创作是ChatGPT生成物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卡,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刺激使用者提高警惕,在其将生成物投入市场前做好查重等预防性工作,极大的减小了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发生。
在由ChatGPT的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本文认为,ChatGPT的开发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ChatGPT的开发者对于该程序的生成物具有“署名权”,其在流入市场的二次利益分配环节依然享有了一定的权利,可以视为权利享有主体,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再次,让ChatGPT的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可以起到倒逼开发者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提升ChatGPT的智能化和防抄袭机制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发生的可能。最后,考虑到现实生活中ChatGPT使用者的广泛性特征,不一定所有的使用者都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此时引入ChatGPT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由责任承担能力更强的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则有利于保证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保证其利益不至于落空。
故本文认为应当综合考量社会影响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确定ChatGPT使用者为权利享有者,ChatGPT开发者享有“署名权”的权利享有机制。再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确定由ChatGPT使用者和ChatGPT开发者共同对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2) 确定ChatGPT生成物责任承担者后的具体责任划分
由上文所述,ChatGPT的使用者和开发者都应当对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关于ChatGPT使用者和开发者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还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享有情况和侵权行为之类型确定 [7] 。
从ChatGPT的使用者和开发者的权利享有情况出发。直接造成侵权的是ChatGPT的生成物。所以,基于对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享有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出发,每个民事主体都不应当承担超越自己权利的义务,所以在ChatGPT生成物发生侵权问题时,由仅仅享有“署名权”的开发者与享有主要权利的使用者共同对著作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ChatGPT的使用者享有了ChatGPT生成物的主要权利,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自然要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ChatGPT的开发者由于享有了生成物的“署名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也应当在享有的权利限度之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由ChatGPT的使用者和开发者根据各自的权利享有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的制度较之连带责任制度更为合理。
基于ChatGPT侵犯著作权问题的侵权类型来看。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基于ChatGPT开发者的技术漏洞和ChatGPT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共同造成的,且双方在此过程中并无侵权的意思联。故,该侵权行为应当归类为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行为。在此种侵权行为模式中,我国规定的责任承担模式为各个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为尊重并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配套,由ChatGPT的使用者和开发者分别按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制度也应当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重点在于解决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认为ChatGPT生成物的相应权利应当归属于使用者,所以由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同时,ChatGPT的开发者由于享有了生成物的“署名权”,并且结合现实情况的考量,引入ChatGPT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可以使得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在ChatGPT使用者和开发者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的问题上,应当引入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模式,由双方对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再结合各自的权利享有情况和过错情况具体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4. 结语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ChatGPT等先进工具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广泛应用,无疑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与创新。然而,正如本文所探讨的,这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问题,这无疑给法律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解决ChatGPT生成物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其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我们需要综合考虑ChatGPT的使用者和设计者在享有生成物权利时的社会影响和利益分配情况,以选择最符合社会现状的权利配置模式。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由ChatGPT的使用者享有生成物权利,而设计者保留“署名权”的权利构架,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构建了由使用者和设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承担模式。然而,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以回应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新挑战。
基金项目
南京审计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ChatGPT生成物侵权问题及解决路径”(202311287030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