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研究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在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在时代的激流中面临着很多机遇。时代激流中,电子商务平台在抓住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平台的企业运作也随之更新。目前,不少平台不够规范,损害了公民的利益,甚至是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基于此,国家责令平台进行一定的整改,但是倘若平台拒不整改,可能会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罪的存在主体资格模糊、义务类型缺失等适用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化。除此之外,国家也可以通过企业合规的手段,规制企业的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Internet is also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f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ternet, inseparable. Enterprises, especially e-commerce platforms, are facing many opportunities. In the torrent of The Times, the e-commerce platform will seize th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but also touch the bottom line of the law.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promotes the progress of technology,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enterprise operation of the platform is also updated accordingly. At present, many platforms are not standardized enough, which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even the economic order and national interests. Based on this, the state ordered the platform to make certain rectification, but if the platform refuses to rectify, it may violate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applicable problems of this crime, such as fuzzy subject qualification and lack of obligation type, need to be clarified in practice. In addition, the state can also regulate the illegal behaviors of enterprises through the means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and achieve high-quality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孙倩文.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2897-2902.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355

1. 引言

作为互联网行业中最早兴起、发展最快并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领域,电子商务自然受到了网络犯罪治理重点的关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进行电商活动的基础环境,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通常在这些平台上发生或得以实施。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犯罪的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文首先从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出发,以案例为分析对象,探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身的内容和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最后,以企业合规的新兴方式来找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进路,让市场秩序有序平稳有序。

2. 电子商务平台概述

2.1. 电子商务平台的概念

自从1993年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开始萌芽并逐渐发展,目前它已经步入了移动化、细分、国际化和服务化的新的发展时期,并在广大网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崛起和《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与执行,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始逐步进入公众的关注焦点。电子商务平台不仅是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环境,还是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持续扩展,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在种类、数量和服务种类上的迅猛增长,基于这些平台的网络犯罪种类和数量也在持续攀升,其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份额也日益增大。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作为对平台内部行为进行规范的首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子商务,通常被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其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美国。它在1993年在我国开始萌芽,并在2013至2018年间迅速发展,对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任何使用电子网络和技术进行的商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1] ,强调电子商务开展的技术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局域网、因特网等其他各类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业务内容则涵盖了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 [2] ,这一定义将电子商务开展的技术基础限定于互联网,将业务内容限定于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

电子商务的核心特征为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从事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一种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因此,自然人利用网络零星、偶发的出售二手商品、闲置用品的行为,因其不具有经营属性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虽然二手商品、闲置商品交易不是电子商务行为,但是二手商品、闲置商品平台交易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范畴” [2] 。

我国《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指的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这些活动涵盖了有形商品、无形商品的销售,以及除金融类产品服务、新闻信息发布服务、音视频节目服务、出版服务等特定类别之外的其他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在此法律框架中占据了核心地位。鉴于技术的不断演进和平台类型的持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法》在立法层面并未对电子商务平台做出明确定义,而是通过对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两类主体的规范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在《电子商务法》的实际应用中并无不妥之处。然而,对电子商务平台定义的缺失,不利于在刑事法律规范层面对其性质的界定以及进一步的归责。因此,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范围与分类,对于我们在刑事责任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2. 电子商务平台的地位

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两种地位,第一种为服务者地位,第二种处于监管者地位。服务者地位指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旨在实现交易撮合,以推动买卖双方的互动与合作。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平台为使用者提供了三大基础性服务,分别是场所提供、信息提供以及交易支持。这些服务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核心功能,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首先,场所提供是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撮合目的的基础。平台通过虚拟空间的构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安全的、高效的交易场所。在这个场所中,经营者可以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而消费者则可以浏览、比较并选择心仪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购买。这种虚拟场所的提供,不仅突破了传统实体市场的地域限制,也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再者,提供信息是达成交易匹配目标的核心服务。在电子商务的平台环境中,信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台致力于收集、编排和发布众多的商品与服务信息,从而为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选择机会。同时,通过数据分析、推荐算法等技术手段,平台还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推荐,帮助他们更快地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和服务。这种信息提供的服务,不仅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提高了交易的匹配度和成功率。最后,交易支持服务是实现交易撮合目的、完成交易的最后一环。平台通过提供支付、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支持服务,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例如,支付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保障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物流服务则实现了商品从经营者到消费者的快速、准确的传递;而售后服务则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权益保障。这些交易支持服务的提供,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可靠性和满意度。

监管者地位指的是平台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对交易内容的监管,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合法性进行监管。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王欣等被告人明知快播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快播公司构建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法律并未对网络企业在经营管理的网站上限制任何违法或不良信息的存在,但它强烈要求各个企业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必要的监管机制,及时处置存在的不良违法信息。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志在提供视听节目的公司,快播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执行其网络安全的管理职责。快播系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事物,它的出现对传统互联网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考虑到技术在涉及淫秽视频和盗版内容传播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和事实,快播公司作为企业,需要对其网站上的淫秽视频进行监管,以防止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这是快播公司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更是它应该积极承担的社会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和监管人员,特别是信息、交易秩序和安全监管人员,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具有网络安全管理主体的特殊身份。网络安全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它与“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相互交织,共同涵盖整个互联网社会的安全。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网络安全管理主体的身份可以分别从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安全两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空间守门人这两个具有双重身份的角色。

3.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内容

我国《刑法》在第286条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首先,虽有能力但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职责;其次,当监督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时拒不执行;最后,导致或加剧了损害的后果。

对于网络服务供应商的非法信息管理,它涵盖了主动的监管职责和被动的处理职责这两大部分,其中,主动监管义务是指平台根据自身业务性质以及平台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里,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暂时不需要主动监管平台内的非法信息。

依据《电子商务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网络安全法》这三部法律条文,电子商务平台被赋予了被动处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携带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等非法信息的法律责任。当电子商务平台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平台内存在上述非法信息时,有必要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终止交易等必要的措施。在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上,《电子商务法》和《反反恐法》均采用了“知道”作为判断标准。对于所谓的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判断,我们需要采用红旗标准。这意味着当违法信息的违法程度已被与电子商务平台情况相似的公众如同一块醒目的红旗所知时,就可以确定该信息的违法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必须迅速采取行动,防止违法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反之也是如此。

4.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及适用

4.1.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

由于深圳快播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舆论,立法者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空间,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网络虚拟空间秩序 [3]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了更好的了解该罪的设立背景,可以回顾一下当年的快播案。

快播公司的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它的经营模式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及其背后的人员在网络时代应有的责任。作为2016年轰动一时的“互联网第一案”,回溯到2007年,创始人王欣在深圳一处简陋的民房里,怀揣着对技术的热爱和对未来的憧憬,踏上了“快播”的创业征程。那时的他,或许未曾预料到这款视频播放软件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时代造英雄,在短视频的火热的时代,快播公司抓住了机会,使得用户量在短短一年内突破1500万,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业绩。随着时间的推移,快播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出色的用户体验,迅速占领了中国网络视频点播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到2011年,快播已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成为了中国市场上的一股强大力量。1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影射出成功的原因和隐藏的风险。经营模式系指企业在明确经营宗旨的基础上,为实现其价值定位而采取的一系列经营策略与方法的综合体现。经营模式涵盖了企业的运营方式及盈利途径等关键要素,是评估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切入点 [4] 。

快播公司的成功,不仅在于提供了高效、流畅的视频播放服务,更在于准确把握了用户对于便捷、个性化观影体验的需求。然而,正如每一个辉煌背后都隐藏着阴影一般,快播的迅速崛起也引发了视频内容方面的争议。流畅的影片放映服务,更在于精准抓住了消费者对方便快捷、人性化观影感受的要求。不过,如同每一次辉煌之后都暗藏着阴影一样,快播的快速崛起也带来了影片内容方面的问题。而这一切,和快播自身的“P2P技术”以及模式也分不开。在传统的架构中,互联网中的所有资源都由文件服务器管理,客户可以通过数据库直接浏览数据端的内容。在快播所采用的技术中,每个节点既可以充当客户端,也能充当服务器端。这意味着,在这种技术体系下,用户既是网络资源的获取者,也是资源的供应者,网络服务并不完全依赖于服务商的服务器。P2P技术对快播用户最直观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一部分用户而言,快播为其提供了一个解码功能强大、播放流畅的播放器;对于另外一些使用者而言,快播也给用户们带来了一个更加便捷的“建站工具”,可以轻松的建立起一个视频网站成为“个人站长”,个人用户们就可以使用快播播放器实现点播和查看自己网站上的个人视频资源,并且个人站长还能够通过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开展广告活动,将流量变现而获取收益。而快播平台则可以通过自营或者联合运营的游戏、弹窗广告,以及应用中的捆绑广告收入而获得利润。这个看似十分便捷的营运方式,却造成了一个弊端——在由快播公司所“供养”的众多个人网站管理员中,存在大量的视频内容要么没有版权,要么是淫秽和色情的视频内容。因此,盗版和色情内容已经变成了快播公司网站难以摆脱的两大标签。

此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是背后仍然有许多值得商榷。例如说,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尚未能规制企业的违法行为。如若本案发生在其之后,快播公司是否会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根据本罪的法条,快播公司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固执己见”,没有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继续放任淫秽物品的传播。作为企业,其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通过不良手段获取非法收益,使得网络秩序紊乱,阻碍了网络空间的净化。在考察企业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之后,还应该考虑企业的作为可能性。通过企业的管理模式可知,快播公司控制缓存服务器,可以对用户的上传下载的视频进行审查,但其没有审查并纵容用户缓存以获取更多的流量。应为能为但不为,快播公司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4.2. 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

通过上文的快播案可知,在具体适用本罪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具有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无论充当服务者还是监管者,其在经营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以网络运营者为例,在经营过程中,需保障网络免受不法分子的干扰,防止网络数据被非法收集、窃取等。当有人突破防线,企业本身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扫除障碍。其二,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不为所动。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发出整改的指令,那么即使平台的不作为也不会构成本罪。其三,平台主观上需要有故意。快播案中企业明知不法分子利用平台传播淫秽物品但不制止,因为平台本身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流量和收益。在这个时刻,企业已经有了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从第二个条件可知,当监管部门责令但其仍然不整改,此刻平台已经知道自己有作为义务,但放任结果的出现,属于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综上所述,在适用本罪时,要满足具有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履行以及主观故意三个条件。

5. 余论

在我国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活动不仅是与广大网民最紧密相关的活动之一,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违法犯罪的领域。作为电子商务场景的搭建者和交易的中介及管理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刑法》在总论部分对企业犯罪的规定不够详尽,分论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分类不明确,再加上帮助犯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刑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追责过程存在诸多混乱和无效的情况。

从企业合规的视角来看,电子商务平台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方面的行为,无疑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实中,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给网络交易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首先,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行为,我们必须明确其危害性和违法性。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保护用户数据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责任。如果平台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那么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就可能面临泄露、被滥用等风险,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行为,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平台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平台,应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也应加强自律意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平台应定期对自身安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用户数据和交易安全。

此外,我们还应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并防范网络交易风险。媒体和舆论也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曝光,推动平台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从企业合规的视角来看,对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网络交易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们应通过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平台自律意识、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等多方面的措施,共同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NOTES

1(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参考文献

[1] 凌斌.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3.
[2]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9: 17, 20.
[3] 谢望原.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J]. 中国法学, 2017(2): 238-255.
[4] 陈兴良. 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J]. 中外法学, 2017, 29(1): 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