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轻罪治理的实践困境与路径完善
The Practical Dilemma and Path Improvement of Misdemeanor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DOI: 10.12677/ds.2024.105290, PDF, HTML, XML, 下载: 18  浏览: 99 
作者: 邵艳迪: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 保定;韩聆伊: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
关键词: 轻罪治理罪刑法定附随后果出罪体系Treatment of Misdemeanors A Statutory Offence Incidental Consequences Production System
摘要: 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推动刑法对犯罪进行进一步分类,加强轻罪领域的立法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轻罪立法一方面有利于刑法条文的表述更加简洁,提高刑法的明确性,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实现案件的精准治理。但是实践中轻罪立法的扩张在司法适用中导致轻罪案件数量激增,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缺,并且由于缺乏出罪体系,从而造成严重的犯罪附随后果。当前我们应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供给路径,比如厘清轻罪的划分标准、完善程序出罪机制、加快构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等来完善轻罪治理模式。
Abstract: The change of criminal structure in our country promotes the further classification of crimes in criminal law, and 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of misdemeanors is the top priority of current legislative work. On the one hand, misdemeanor legislation is conducive to the more concise expression of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improving the clarity of criminal law, and further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punishment. On the other hand, it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so as to achieve accurate case governance.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expansion of misdemeanor legislation has led to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misdemeanor cases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intensified the shortage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caused serious criminal collateral consequences due to the lack of crime system. At present, we should improve the supply path of misdemeanour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clarifying th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misdemeanour,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to improve the misdemeanour governance model.
文章引用:邵艳迪, 韩聆伊. 我国轻罪治理的实践困境与路径完善[J]. 争议解决, 2024, 10(5): 313-317.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5290

1. 轻罪立法的提出及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刑法秉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 [1] ,刑法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与之相对的刑罚处罚也较为严厉。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社会发展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多,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法律还未进行规定的新型犯罪。这种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较低,适用我国传统的“重罪重罚”的立法模式并不合理。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此类轻微犯罪进行规定,导致刑法保护的范围过窄,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等典型的轻微犯罪。此类轻微犯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所占比重较低,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重点犯罪。其相较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故在追诉程序和犯罪制裁方面都应当有所区别。我国大部分犯罪都规定在刑法典中,但是刑法典中将所有犯罪混杂在一起,对轻罪和重罪的区分标准并不明确。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实践中容易导致重刑主义,许多轻罪进入重罪的诉讼模式。在我国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现有犯罪体系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我们亟需降低犯罪的入刑门槛,扩大犯罪行为范围,将以前由行政法调整的轻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轻罪立法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刑事立法上来看,区分轻罪与重罪一方面可以使刑法条文的表达更加简洁,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刑法的明确性,从而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在刑事诉讼上来看,区分轻罪与重罪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适用相应的程序和管辖,以此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2]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重罪和轻罪的标准进行规定,对哪些犯罪应当做到“简”和“快”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分流与分道。因此刑法亟需对重罪和轻罪作出区分,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不同的程序来保障刑事诉讼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明确区分轻罪和重罪有助于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并进一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确管理。为了满足宽严相济的政策标准,我国应该为重罪和轻罪制定差异化的政策和制度。例如,我们应该将工作的焦点集中在重大犯罪上,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以实现对重大犯罪的有效预防。此外,对于犯有重罪的人,刑罚应当更为严厉,以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对于轻微犯罪的人,可以考虑给予缓刑或其他非监禁的刑罚,这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由于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减少处罚可以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我国实施轻罪治理的实践困境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转变,公民对刑法所保护的范围要求不断扩大,轻罪立法存在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的指引和评价作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社会各界对轻罪立法也持有积极态度。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自醉驾入刑五年以来,酒后驾驶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改善,客观上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社会上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普遍意识。推进轻罪立法符合我国时代发展要求,但在实践中存在发展困境。比如说轻罪治理在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攀升,造成司法资源紧张。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为28.9万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并且案件数量还在逐年增长。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同比增长41万余件,其中,一半以上的增长是危险驾驶罪案件。而相比较之下我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刑事案件数量的攀升,一方面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需要加大各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其行为主体大多为青壮年,这类人群犯罪会导致劳动力缺失,不利于社会稳定。究其原因,我国刑法没有对轻罪和重罪进行区分。在处罚上,没有对轻罪制定宽缓化处罚措施,轻罪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过高,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我们需要重视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建立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改革,通过案件分流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治理效率,更好的实现刑法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 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标准不明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原则表明对于任何犯罪的未遂犯都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事实上我们通常仅处罚重罪的未遂犯,对轻罪的未遂犯一般不予处罚,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对未遂犯进行处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对于第三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未遂犯所犯的罪行,在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是否处罚完全取决于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明显不符合我国的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具有明确性1,我们需要在刑法中明确区分重罪和轻罪,仅对重罪的未遂犯实施处罚,而对轻罪的未遂犯则不进行处罚2

(二) 司法出罪体制缺乏

在我国追诉犯罪的指导思想下,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出罪体系,被追诉人一旦进入侦查阶段就很难脱离。在域外刑事制度中,以美国为例,存在警察告诫制度、警方撤销案件制度、缓予宣告制度等多种出罪方式,而我国缺乏此类措施来限缩犯罪范围。我们应当认识到,轻罪治理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方式来规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应该片面的强调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推动轻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轻罪案件出罪制度缺失,没有刑法缓冲地带,审前程序中不能甄别轻罪案件,刑事司法中也很难体现处罚谦抑性 [3] 。

(三) 犯罪附随后果影响扩大

轻罪立法带来的又一重大问题在于,大量轻罪使行为人需负担严厉的犯罪附随后果。由于大量轻罪的确立导致犯罪人数激增,很多人身上都贴上罪犯的标签,受犯罪附随后果影响,很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前科制度和一些犯罪的附随后果,行为人因轻微犯罪收到的刑罚处罚并不严重,但其被定罪后产生的附随后果的影响远超刑罚本身。比如犯罪分子的污名会伴随一生,有些职业会被吊销相关执照,不利于犯罪分子就业。犯罪分子的直系亲属也不被允许担任公职,刑罚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无辜的他人,犯罪的附随后果影响犯罪人及其亲属 [4] 。这种现象在刑事司法中一直且普遍存在,导致犯罪后果波及范围扩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不容小觑。

3. 当前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完善

我国关于轻罪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中对轻罪治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 厘清轻罪划分标准

界定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对于实现轻罪治理具有重大意义,是实现差异性治理的前提。在轻罪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根据犯罪实际情况,适当压缩重罪的范围,有效应对新时代犯罪治理遇到的各项挑战。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层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通常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随着近年来我国现实情况的转变,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的新标准得到了很多支持 [5] 。轻罪案件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几乎涵盖了所有犯罪类型,符合我国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 完善程序出罪机制

健全的轻罪出罪程序对轻罪治理体系十分重要,不仅是轻罪治理体系科学性的表现,也是刑事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但是我国的轻罪出罪程序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重罪的出罪程序相较来说比较成熟,但是无法直接套用到轻罪的出罪程序上。并且即使可以以重罪的出罪程序做参照,也无法达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我们需要遵循轻罪重罪像却别的基本规则,建立轻罪出罪的特定程序。

(三) 加速构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我国在2012年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了封存未成年轻罪记录。但该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为了减轻已经改造好的轻罪罪犯的社会压力,一些域外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我国的轻罪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国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促进轻罪罪犯积极融入社会,减轻犯罪记录存在的消极影响,降低轻罪犯罪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营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我国的犯罪记录的消除制度可以考虑规定犯罪记录消除的条件、程序、效力等基础问题,并在犯罪前科制度中增加犯罪记录消灭可免除的条款。此外,可将轻罪重罪的标准划分规定为三年有期徒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进行犯罪记录消除,而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记录消除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4. 结论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稳步推进,轻罪立法的需求日益强烈,进一步完善轻罪治理模式对于社会而言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我国司法系统而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司法运行体系。如何发挥轻罪治理优势的同时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关系到我国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然而轻罪治理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相关理论并不完善,现实中轻罪立法仍面临着很多的现实困境,应当进一步厘清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标准,降低轻罪的犯罪后果,持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入罪与出罪相结合,构建出一套符合法治规律的科学治理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提高我国轻罪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NOTES

1从刑事立法论的角度来说,对预备犯的处罚,只能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

2如若处罚轻罪的未遂犯,则必须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参考文献

[1] 万其刚. 对“宜粗不宜细”的新思考[J]. 法学杂志, 1997(6): 39.
[2]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J]. 公安教育, 2019(2): 1.
[3] 陈珊珊. “敌人刑法”思潮影响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刑事诉讼法》修法理念的解读与深思[J]. 东方法学, 2012(4): 124-133.
https://doi.org/10.19404/j.cnki.dffx.2012.04.013
[4] 孙国祥. 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J]. 法学家, 2019(6): 1-14 191.
https://doi.org/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6.001
[5] 姜昕, 卢建平, 吴宏耀, 等.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J]. 人民检察, 2023(1): 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