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悠悠文明,积厚流光,在我国几千年绵延发展的文明历史中,有着不计其数的文化珍宝,奠定了古代中国的辉煌成就,其中不可或缺部分就包括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古代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体系使我国跻身于世界的五大法系之中,一直到现代还在影响着东亚部分国家的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家国情怀、德法相符、执法如山、以和为贵等的法治理念,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仍然焕发着勃勃生机,为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提供着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所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发展过程、形成基础及特征,对建设当今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
2.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于中华民族的文明土壤,具有自身的独特规则,但对于“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法律文化是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情感、价值、学说和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的有机复合体,它是一个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在内的多层次、多方面内容的统一体系。传统法律文化是相对于法律文化的一个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是对中国从上古时代到清末修律数千年间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 [1] 。古代中国作为一个实行高度的专制统治和严密的宗法制度的封建农业大国,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文化也彰显着十分浓厚的极端国家主义。
2.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萌芽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最早有法律内容记载的是夏商周时期,严格的祭祀制度所孕育的“礼”是早期“法”的雏形,“礼”以神权为依托,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都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具体表现为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和民间的习俗,到了西周时已经存在有明文条例的刑法,《尚书·吕刑》中对于周朝的刑法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有墨(囚犯脸上刺字)、刖(断足)、斩首、鞭刑、流放等。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颁布打破了“刑不可知”的情况,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奠定基础,尤其是商鞅变法,为后来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到了奠基作用。秦朝时司法制度已经基本健全,李斯提出“事皆决于法”,并进一步扩充了刑法。两汉时期,参考了秦亡的教训,采取了“与民休息”政策,董仲舒又权衡各家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形成了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新思想,为后确立“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隋唐时期的法律科条简要、规范详尽,形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严密封建特权法,包括《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六典》等,这些律法还传播到了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两宋至清朝末期,封建统治由集权顶峰走向没落,也出现了《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律法,都是中央集权强化的产物。中国传统法律从单一走向完备,与各个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基础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各具特色。
2.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传统法律文化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封建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所衍生出的中国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构造成了一个自给自足又封闭稳定的社会,百姓在这种生活环境的感染下更易形成知足常乐的社会心态和坚韧保守的民族性格,便于统治者利用政策和法律工具进行管理。第二,中国古代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是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统治而设定的,而法律作为管理和统治民众最有效、最便捷、最可靠的工具,在整个中华文明发展的历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统治者依靠“礼”和“法”完成了对民众思想和行为的控制。第三,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宗法作为维系家族乃至整个社会的等级制度,在国家政权的推动下,血缘宗法成为了任命官员、维护统治、封邦定国的一套具有严格规范的制度,特别是至汉代,儒家成为了正统思想后,尊卑、道德、伦理纲常就更加制度化,所以伦理道德化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之一。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3.1. 以民为本
政权的稳定与民众的态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在不断提出以民众为根本的政策。自周朝开始,就有“敬天保民”的思想,将天意与民心相关联,时刻提醒统治者要注重自身的德行,爱民重民;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孟的“仁者爱人”、“君舟民水”、“民贵君轻”等思想,都体现出了人民高于君主的地位;汉朝《尚书》写道:“永利民”也代表着要以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为首位,这些都体现着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以民为本的思想作为中国几千年历史的重要文明成果贯穿中华法系思想的主线,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有着众多体现,在《周礼·秋官·小司蔻》中就有记载:“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对于老人、幼童及先天不足的弱势群体可以免除刑罚。唐朝之后以流放罚没来代替死刑,以减免和赦免来减少实行死刑的次数,后也被其他朝代所沿用,民本思想也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取向,尽管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民主制度,但是民本思想渗透在国家各项制度和政策中,渗透在君民关系中 [2] 。
3.2. 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朝野更迭,各个统治者都想保证自己的绝对统治及维护阶级利益,将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汉朝时期,董仲舒推崇儒家思想,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上都有着明显的体现,同秦朝时期的严刑峻法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所以汉朝时期的统治既有着秦朝的封建高度集权特点,又新增了“礼制”的管理,例如让轻罪的百姓以义务劳动来抵消刑罚,这样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使百姓免受皮肉之苦。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治思想与儒家思想不谋而合,例如“十恶不赦”中的“十恶”主要代指的是违反了儒家伦理原则的严重犯罪,既然无法利用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就只能以刑法进行处罚。这种思想顺应了统治者的要求成为了正统思想,影响了后来中国近千年的封建统治。
3.3. 家国一体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孟子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国家和家庭紧密相连,想要天下评定,就要实现国家强盛,政治清明;而国家强大就要归根溯源,必须家庭和睦;家庭和睦又有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高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成为了宗法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原则。“修身”和“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家庭伦理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也就消弭了,特别是从儒家思想的立场出发,在法律中贯彻家族伦理以实现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家族是落实法律的重要单位,而古代家族中享有崇高地位的尊长就成为了法律的主要监督者,家族家规和国家法律实现了真正的融合。
3.4. 追求和谐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绝对统治,不断加强中央集权,这需要寻求一种与小农经济和家族宗法制度更加契合的统治方式。《论语·乐记》讲述:“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礼记·曲礼》所述的“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都体现着古代中国严密的等级秩序,围绕着这个等级秩序建立的宗法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尤其是中国传统社会最突出的特征是以家庭为单位,首先无法避免人情因素在法律中的影响,“子为父隐”、“皇权特赦”,不论是在统治阶层还是被统治阶层都会碍于父子君臣伦理,出现包庇或是超越法律的行为。其次,受儒家“天人合一”所影响,整个古代社会普遍追求秩序和谐稳定,在传统司法文化中,诉讼并不是为了彻底界分权利与义务,便于衡定罪责,而是为了息讼止争,双方在诉讼的基础上了解对方的诉求,最终达成互相谅解宽恕的和谐氛围。
4. 以“五个突出特性”理解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有着其他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比拟的深厚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概括了中华文明所具有的五个突出特性——“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用“五个突出特性”来加深对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可以有效发掘各朝各代法律的内在联系。
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以夏商周时期为起点,一脉相承,有着众多关于法律行文的典籍,各个朝代不论贫富强弱,都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从发展的深度来看,我国法律文化发展从未断裂,有据可考的法律历史绵延千年。从发展的广度来看,从上古时期的“皋陶造律”,不断丰富发展到唐朝的《唐律疏议》,其影响远播东南亚诸国,都展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的连续性特征 [3] 。深厚的中华法系为当代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依据和动力,现代法律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续发扬,是“连续性”的时代展现。
“连续性”并不代表法系的一尘不变,相反地,是以“创新性”为条件,才能实现中华法系发展的“连续性”。纵观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可以发现从古至今的法律制度都在随着社会具体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断上升的,在新的挑战和矛盾前不断超越自身,以新创造和新形式紧跟社会前进的步伐。中国各个封建朝代的更迭,新任统治者会总结前朝国家治理的优劣之处,在此基础之上制订更加适合社会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条例。社会矛盾时时刻刻都在发生新的变化,这也要求法治体系需要不断创新,不断适应新矛盾,做到守正而不守旧。
“统一性”在法律发展史中主要体现为始终如一的民族信念,对于国家统一、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民众安居乐业的价值追求。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兼顾各民族间的差异,做到各民族平等团结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所以法律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被历朝历代所重视,其中的价值追求也早深深镌刻在了民众的心中。从秦朝时期的大一统思想到现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是中华民族统一性的延续,即“统一性”中的“连续性”。没有“统一性”的目标和追求,就不会有中华法系的“连续性”。
“包容性”是中华法系延续绵长的重要原因,从先秦时期各个学派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儒家、道家、墨家等有关法律的思想与实践不断结合,最终形成了内儒外法、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思想。在这样包容性极高的秩序体系中,中华法系能够不断的创新,新融入进来的民族以及外来的学习民族都能在此接受中华法律文化的陶冶。也正是因为“包容性”能使我国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文化得以不断创新,使得中华法律文化能在激流中不被冲散,实现连续性发展。
中华法律文化的“和平性”建立在“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上。对内,中国人从骨子里崇尚的与人为善,在古代表现为对“无讼”的倾向,孔子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支持甚至排斥通过诉讼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民众间的纠纷,提倡以道德教化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对外,中国古代至唐朝形成了以中国中原王朝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圈。周边国家深受中国文明的影响力也更加深厚与范围广泛,比如古代日本通过“遣唐使”等方式的交流,全面学习唐代的文化思想与政治等方面先进之处,朝鲜半岛的政权新罗王朝也在全盘学习唐代文明 [4] 。中国并不将自身文化强加于其他国家,而是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吸引其他国家学习,达到和谐共生的状态。
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5.1. 发扬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作用
在治国理政中,道德与法律缺一不可。《韩非子·饰邪》中论及:“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意思为将道德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将法律作为行事的根本准则,我国自古以来就尤其看重道德对于人的教化及约束作用,我国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道德观,从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是约束的最高点,法律是约束的最低点,国家将法治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不仅是要以强制方式来规范不正当或有害社会稳定的言行,更重要的是在民众心中树立起遵纪守法的道德自觉,将心中的真诚良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每个人都培养成为独立发展的个体,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和谐问题。同时,从传统法律文化中继承下来的道德教化习惯,也是长期以来埋藏在民众心中的自愿性的道德习惯。
法律是被动性和强制性的,而道德是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所以当自身权益和安全发生矛盾时,道德水平较高的个体就可以从自身的道德层面直接消弭矛盾,而道德水平较低的个体只能诉诸法律以期解决。所以要充分重视和利用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作用,和谐思想下的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避免矛盾和冲突,强化相互之间的认同感,具有凝聚作用,这种凝聚作用带有对以往法律经验、实践或祖先的信仰、崇拜,具有规范属性,在无形中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是对法律功能的有力补充 [5] 。
5.2. 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发展依法治国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本思想与当今依法治国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脉相承,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系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民众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生活更加公平幸福。我们党和国家之所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因为我国在发展壮大的历程中一直受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它为全社会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根基,能够在人民当中形成一种价值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锚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顺应人民对文明进步的渴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仅是法治宣教的最终目的,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坚持依法治国的共同目的 [6]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包含的德主刑辅、以和为贵、明德慎罚等内容,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中国古代以德治为重,以道德和礼义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所以在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之间并不是相斥关系,两者互为补充,相互发展。
5.3. 传承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法治文化自信
中华民族流传下来的法律文化中,有众多发人深省的思想值得借鉴和传承。习近平总书记讲到:“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我国的历史脉络中,儒家和墨家的思想长期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儒法思想为主要内核的中华法系不仅影响着我国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影响着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味照搬西方,被全盘西化,而是具有深刻的自身特点,将历史筛选留下的“公正、仁恕、和谐”等特质作为我国当代法律的主心骨。当我们的法治思想受到西方法治思想与制度冲击之时,不能妄自菲薄,要牢记刻在中华民族骨子里的精神标识,坚持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文化兴则国运兴,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传承工作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机制,让传统法律文化重新迈入大众的视野,焕发新的生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除了要做好宣传活动,让民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还要充分整合本土性地方性的在法治资源,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