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家庭内部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全球性问题,其受害者往往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在某些情况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以自卫,甚至杀害施暴者。这一行为,虽出自自保本能,却在法律体系中呈现出复杂的评价和处理方式。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下对于这一现象的处理标准不一,反映了各国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界定正当防卫界限以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上的认知与评判差异。在法律概念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可能的法律出路,但这些概念的适用性及其与家庭内部暴力受害者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复杂且具争议的。法律体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在保护受害者和维护法律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更触及社会文化、法律传统及国际人权标准的广泛考量。
此外,跨文化视角下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不同社会对家庭暴力及其受害者的态度和反应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上,更深入到法律实践、司法理念乃至整个社会对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方式上。因此,深入探讨和比较各法律体系对受虐妇女采取极端自卫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推动法律改革、提高受害者保护水平,以及探寻普适性的公共政策和刑法出罪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内部暴力与极端自卫行为的概念界定
2.1. 家庭内部暴力的定义与特征
家庭内部暴力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涵盖了家庭成员间的身体伤害、精神折磨、强迫性侵犯及经济控制等多个维度。其根本特征在于权力与控制的失衡,施暴者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约束,通过暴力行为对受害者施加支配与控制。家庭内部暴力的循环性和累进性构成了其两大显著特点:暴力行为往往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强,形成一种循环模式,从紧张建立、暴力爆发到“蜜月期”,再次回到紧张建立阶段,形成恶性循环 [1] 。
2.2. 极端自卫行为的法律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极端自卫行为指的是在长期家庭暴力的背景下,受虐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的超出通常防卫范围的行为,甚至包括杀害施暴者。这种行为虽然出自自保本能,但在法律上的评价极具争议,尤其是当涉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概念的适用。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一个传统的法律概念,通常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的侵害,且防卫行为的强度需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匹配。而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的极端自卫行为往往面临着“紧迫性”要求难以满足的问题,因为这种自卫行为可能在没有即时侵害的情境下发生。
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发生重大损害,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更多地关注于损害的预防而非直接回应。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极端自卫行为,其紧急性往往体现在对于持续性威胁的预防,而非对即时侵害的反击。
面对这种情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概念进行重新解读和扩展应用的尝试。一些观点主张,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应当对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求给予适当放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没有即时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2]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将长期受虐导致的极端自卫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紧急避险,从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3] 。
3. 不同法律体系对极端自卫行为的基本立场
3.1. 罗马法系国家的处理原则
罗马法系国家在处理家庭内部暴力导致的极端自卫行为时,所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严格法律框架下的审慎态度。在法国等罗马法系国家中,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通常强调对即时且非法侵害的必要反应。这种定义在理论上要求受害者面临一个即时的、具体的且非法的侵害行为时,方可采取防卫措施。然而,家庭内部暴力的特点在于其可能是持续的、隐蔽的,不一定每一次暴力行为都符合传统意义上“即时性”的要求。因此,在家庭内部暴力情境下,受害者可能因为无法满足这一“即时性”要求而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正当防卫的认定。
尽管如此,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部分罗马法系国家开始尝试对这些传统法律概念进行重新解读和调整。例如,法国刑法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受害者给予更大的保护,通过赋予法官更大的酌情权来考量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多地考虑受害者长期遭受暴力的心理状态和实际情境,以及受害者采取极端自卫行为的必要性和比例性。
此外,法律改革也体现在对家庭内部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上,通过引入更加灵活的法律条款来应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例如,会考虑到受害者在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影响下的心理压力,以及他们采取极端自卫行为的心理和情感背景。这种对法律概念的调整和对受害者保护的加强,反映了一个从严格的法律框架向更为人性化和保护导向的法律实践转变的趋势。这种转变不仅关注于法律文本的字面解释,更重视法律精神的体现,即在保障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处理原则
相比罗马法系的严格性,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家庭内部暴力受害者的极端自卫行为时展现出更为灵活和宽泛的法律解释空间。这种灵活性源自英美法系对案例法的依赖及法官判断的重视,使得法律能够更贴近实际情况的需求,尤其是在处理家庭暴力这类复杂社会问题时。在美国,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即时的、面对面的非法侵害。一些州通过了所谓的“无退路”法律,允许个体在面对不可避免的危险时,即使在公共场所也可以不退避而直接采取防卫措施,包括使用致命力 [4] 。这种立法在家庭内部暴力的背景下尤为重要,因为它认可了受害者在特定情境下,可能无法安全撤退或寻求帮助的现实。
更进一步,英美法系通过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一种特殊的辩护理由,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暴力受害者心理状态和遭遇的深入理解。通过允许法庭考虑受害者因长期受虐而形成的特殊心理状态和行为反应,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受害者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它传递了一个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同情和支持的信息。英美法系的这种处理方式,强调了对个案具体情况的审慎考量,允许法律适用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通过案例法和法官的具体判断,英美法系能够在尊重传统法律原则的同时,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实质性的保护。这种方法为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保护家庭内部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3.3. 中国大陆现行法律的相关处理
中国大陆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司法实践中,面临一系列教义学上和实务操作上的挑战。当前的司法裁判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采取的是先入为主的罪后寻因的方式,即在确认犯罪事实之后再寻找可能的减轻处罚的事由。这种处理方式未能充分利用我国刑法中的教义学资源,结果是对受虐妇女的评价过于主观和随意。对于这类案件,存在多种出罪事由的适用空间。尽管《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强调了“防卫因素”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却未能认可正当防卫的出罪路径,而仅仅提出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建议。这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家庭内部暴力案件时的保守性,并且没有充分挖掘刑法教义学的潜力。
学术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多种建议,主要集中在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御性紧急避险、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以及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等方面。这些出罪方案展示了对刑法教义学资源的深入挖掘和探讨,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力的判断标准。在正当防卫方面,中国大陆刑法的客观立场意味着受虐妇女综合症无法用以缓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核心理论如“暴力循环”和“后天无助”,虽然能够深刻反映受虐妇女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但其在作为独立出罪事由或正当防卫的证成方面,在教义学上难以实现贯通。关于假想防卫的适用,则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将其涵摄于不同的出罪事由中。假想防卫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出路,即当受虐妇女基于对过往暴力行为的误解而采取极端行为时,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故意犯罪。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认定受虐妇女处于一个持续性威胁的状态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为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法律出口。同时,后天无助理论和暴力循环理论为判断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提供了重要的判断资料。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中也展示了其潜在的适用价值,这要求法院对形成合法动机的难度、受害者采取极端行为的心理压力以及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深入理解和评估。期待可能性强调了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和持续的心理压迫,受害者可能在缺乏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自卫行为。这一概念挑战了传统刑法中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评估标准,提出在评价受虐妇女的行为时应考虑其特殊的心理状态和所处的环境。中国大陆的法律实践需要进一步发展和细化,以更好地适应家庭内部暴力案件的特殊性。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刑法框架内为受虐妇女提供有效的保护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重视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家庭环境,采用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审判标准。
此外,学界的建议反映了对现行法律解决方案的批评和对刑法改革的呼吁。部分学者提出的各种出罪事由的适用可能性,不仅是对传统刑法教义的挑战,也是对司法实践中保护受害者权益方法的拓展。这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在案件处理中考虑法律条文,更要深入理解受害者的实际困境,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4. 极端防卫与生命权的国际比较
4.1. 价值判断背后的法律文化差异
在处理极端防卫与生命权之间冲突时,各国之间的法律文化差异显著,这反映了对于权利和义务、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别是在面对极端防卫情况时,不同的法律体系采取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这些选择揭示了在平衡个体自卫权与他人生命权之间的冲突时,法律文化背后的独特视角。
魏超提出,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适用必须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符,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侵害行为仅触及较轻微的法益时,侵害人的生命权仍应受到保护,从而明确了在极端防卫情形下,防卫权需向生命权让步的理据。在探讨防卫人、国家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时,强调了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义务,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采取自我保护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条件性认可 [5] 。
这种立场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与国家保护公民的理念紧密相关,要求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但这种认可是有条件的。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特别是在侵害行为仅涉及轻微法益时,法律对侵害人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凸显,从而限制了防卫权的行使。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这一原则的应用存在显著差异,这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而且深刻反映了各国在权利保护、个体与集体之间平衡方面的文化差异。
4.2. 现行政策的国际差异
国际上对于极端防卫与生命权之间冲突的处理在现行政策中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法律体系的多样性,也揭示了不同国家在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上的区别。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观察到对极端防卫行为容忍度的国际差异,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观。
在德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明确,更加强调必要性和比例原则,即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反应,并且不得明显超过防卫所必需的限度。德国法律文化在处理极端防卫与生命权的冲突时,倾向于在保护防卫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对侵害者生命权的过度损害。这种平衡反映了德国法律文化中对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双方面的重视 [6] 。在德国,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常常依赖于对具体情形的细致分析,其中包括防卫行为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在评估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时,德国法院会考虑防卫行为是否为防止不法侵害的唯一手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更为温和的防卫手段。
相较于德国,美国在处理极端防卫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时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美国各州的刑法在正当防卫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州采用了“无撤退原则”(Stand Your Ground Law),允许在遭受严重威胁时,即使在可以安全撤退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致命力进行自卫。美国的这一立场体现了对个体自卫权的强调,特别是在家庭和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在美国,正当防卫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也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一部分。美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利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哪怕这意味着对侵害者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此外,美国的法律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审理往往强调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法院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时,会考虑到防卫人在面对威胁时的主观感受和判断。这种以案例为导向的法律实践,为法官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大陆在处理极端防卫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了一种审慎的态度。这一态度体现在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上,特别是在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及如何处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上。《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虽然为防卫行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行为的评价标准。中国大陆法律文化背景下,生命权被赋予高度重视,这种价值观念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在遭遇严重暴力侵害时,法律赋予个体较为宽广的自卫权 [7] 。然而,另一方面,对于何种情形下的防卫行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特别是如何界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和争议。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尤其是在面对极端暴力犯罪时的防卫行为评价,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尝试通过对“暴力”的教义学解读来厘清正当防卫的适用边界,强调在评价防卫行为时应考虑暴力侵犯的法益、暴力实施的紧迫情形等特殊情境。这种解读反映了在坚守生命权重要性的同时,试图为正当防卫提供更加合理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合法防卫行为不受不当限制。
4.3. 极端防卫行为与生命权的法理价值平衡
价值判断在处理极端防卫问题时尤为复杂,因为它要求法律制度在确保个体自我保护的权利和保护侵害者生命权之间做出选择。一方面,自卫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基于个体自我保存的本能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所有法律制度必须尊重和保护的对象,不分侵害者与非侵害者。在这一价值冲突中,法律哲学背后的道德原则起到了关键作用。基于对生命绝对价值的尊重,某些法律体系可能更倾向于限制极端防卫的适用,以避免对侵害者生命权的不必要损害。而基于对个体自由和自我保护权利的重视,另一些法律体系则可能给予个体更宽泛的自卫空间,即使这可能涉及对侵害者生命权的剥夺。这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对于何种价值应当被优先保护的不同看法。如何在极端防卫与生命权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是一个需要深入哲学思考的问题。这要求法律制度不仅要考虑到保护个体免受不法侵害的需要,也要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需要对个体行为的社会影响、道德责任以及潜在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考量。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道德哲学的探讨,可以为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规范提供理论基础,从而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道德和法律秩序。
5. 总结
家庭内部暴力不仅是一个跨文化的全球性问题,也是一个深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受害者的自卫权利与法律正义。各国在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决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极端自卫行为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具有显著的区别。任何法律体系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都不应忽视受害者的苦难和抗争。合理的法律制度应能提供足够的保护给予受害者,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文化的法律和文化交流对于理解和改进各国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法律改革,增强受害者保护,不仅是对单一法律体系的挑战,也是全球性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未来的努力应聚焦于加强国际合作,共享普适性的公共政策和刑法出罪路径,以期形成更加全面和人性化的家庭暴力法律解决方案,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和尊严。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2年度宣城市社科类调研课题立项课题一般项目(xcsklktB2272)阶段性成果;
暨2023年度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X202310359820)阶段性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