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新媒体时代,言论发布自由和平台渠道畅通使得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主体隐私权常常被侵犯,在以关注度为衡量标准的商业逻辑主导下,草根平民爆红带来的热度吸引到大批媒体人和公众的关注,但是热点事件人物在网络传播中的个人隐私权却被忽视。从2008年“汤兰兰案”1到2021年“山东拉面哥走红”2再到2022年“二舅走红”3,这些案例中的主体的隐私被暴露在公众面前,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媒体对于当事人隐私侵权不仅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故文章对新媒体时代社会热点人物传播隐私侵权与法律规制展开研究,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进行阐述,探讨在新媒体时代,社会热点事件主体隐私侵权特征,以及如何对此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希望对推动隐私权保护的实践具有积极影响。
2. 我国隐私权保护概述
2.1. 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是人类自我意识发展的产物,具有社会性和人格性。隐私是人格性直接表现,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个体的独立人格,防止外界入侵个体最私人领域。隐私的社会性表现在隐私无法脱离社会,不然将会变得毫无意义,隐私的存在是为了使得个人在社会中更好的生存。隐私是个人在社会中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在愈发复杂的社会关系调适中具有重要作用 [1] 。
我国《民法典》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以及私人空间范畴内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19世纪末,西方新闻业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进步而迅速发展,由此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问题也受到重视。1890年,美国学者Samuel和Louis就在其著作《论隐私权》中对这一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指出隐私权是“独处的权力” [2] 。在流量时代,个人隐私侵扰问题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建构隐私保护机制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与传播领域,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生产传播中更是为了利益而公开被报道对象的私人隐私,危害当事人的个人权益。
2.2. 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
2.2.1. 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及拍摄、窥视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等。
2.2.2. 刑法
《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2.3. 行政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隐私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散布他人隐私者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要求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列明违反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3. 隐私立法存在的问题
2.3.1. 立法体系零散
目前我国颁布的与隐私权保护有关的法律如《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都是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在法律层面上要低于法律。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立法的碎片化和低层次的缺点导致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维权困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愈加复杂,如果没有一套系统全面的隐私权立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会愈演愈烈。
2.3.2. 网络隐私权监管力度欠缺
在互联网络的隐私监管系统中,监管机构混乱、监管手段缺乏以及监管力度不足 [3] 。首先在监管机构上,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型,多个职能部门如统计、公安、金融等分别对隐私权进行监管,分散的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公众的隐私权在网络中被侵犯时,维权十分困难,没有统一的监管机制。在监管手段上,不同的系统和部门对于隐私侵权处理手段也不尽相同,在执法上没有统一严格的规定,部门之间存在着分歧,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章,即使在民事诉讼中,也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在监管力度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无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因此惩罚的类型不多,仅能进行警告或者罚款,侵权成本不高致使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3.3. 技术更新迭代带来新的立法难题
新媒体时代,媒介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隐私侵权的方式随之变得更加多样,侵权内容和边界也不断延伸,然而应该随之更新的立法却不够完善。许多西方国家对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更新较为完备,我国隐私权立法应对其范围边界做进一步的更新和明确。例如如今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等广泛应用,用户在使用平台进行各种行为时,各种信息轻易的被收集,隐私和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扩大的隐私权的内容和边界,对侵权行为的类型也扩充的更为完备。
3. 社会热点人物传播隐私侵权法律特征
3.1. 侵权主体多元化
在社会热点人物的传播中,新闻报道中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公众人物,新闻报道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一般不构成侵权,对于公众人物的信息公开需要注意边界。但是对于热点事件中草根平民来说,新闻报道过度公开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信息,是对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侵权主体由多元组成,包括传统媒体、自媒体以及公众。
首先是传统媒体,传媒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市场变化迅速,新闻工作者进行的新闻报道趋于精细化。在前期信息搜集阶段,需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个人的信息收集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允许。不管是通过采访还是录像的方式都要在当事人知情且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在实际操作层面中,部分主流媒体会以利益为导向,窥视当事人的隐私。在山东拉面哥的案例中,多家专业的新闻媒体多次对其进行深入的采访,为塑造出拉面哥朴实无华的山东大汉形象,多次在采访过程中提及负债及为孩子买房的事情,过度揭露拉面哥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4。
其次是自媒体,自媒体不像传统媒体拥有严格的新闻生产把关流程,更容易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在“二舅走红”的案例中,自媒体蜂拥至“二舅”所在地,占领“二舅”的摊位和房屋,对其进行拍摄,为了有利的直播位置,无下限的以窥视他人隐私为着力点,造成对本人隐私权的侵犯(同脚注3)。
最后是公众,平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通过各大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分享、评论、转发等,甚至可以直接参与到新闻生产过程中,公众对于新闻事件的窥视程度不断加深。公众对当事人的过分窥视,不仅会导致传播导向走偏,更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造成隐私侵权 [4] 。
3.2. 侵权客体扩大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技术的限制和信息的不够流通,隐私权的侵犯客体范围有限。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入新媒体时代,技术不断更新,信息发布和获取渠道愈加丰富,隐私权的侵犯客体不断扩大。在互联网产生的早期,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的个人信息,且暴露个人信息隐私的可能性也较小,隐私权被侵犯的客体范围较小。但特别是随着直播、大数据等技术的普及,与传统的互联网相比,大数据拥有海量的数据库,据CNNIC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5,互联网渗透至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世界的任何行为信息都被收集,任何接触网络的个体都可能成为被侵权的对象。如引言中提到的案例,都是原本不该被公众关注的草根平民,却在网络媒介的传播下,个人隐私被不断放大,个人隐私遭到侵犯。
3.3. 侵权方式隐匿化
上文中提到了传统媒体以及主流媒体都是可知的侵权主体,但是互联网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导致大部分的自媒体和公众的身份都是隐蔽的。互联网平台上,所有用户的身份都是匿名的,即使其进行了侵权行为,也很难被找到并追究责任呢,侵权方式更加的隐蔽化。侵权方式的隐蔽更带来维权的困难。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案件需由原告自行提供有效证据,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在匿名在网络世界靠自身力量找到侵权人并得到证据是很困难的。
4. 社会热点人物传播隐私侵权法律规制措施
4.1. 完善隐私权保护专门法
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涉及到多部法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更多的是将隐私权的保护划分到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内,规定较为广泛,无针对性。特别是文章提及的在新闻报道传播领域,我国目前新闻报道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部分侵权案件仍旧无法可依 [5]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侵犯没有明确的界定,需要建立起法律这一防线,使得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将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纳入民法典,对于新闻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也能够进一步促进新闻法治建设。除此之外,还要向社会普及依法治理的理念,使所有受害者具备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4.2. 健全隐私权监督保护机制
隐私权的保护仅仅靠法律规范是不够的,需要各方配合,其中包括各行业的自律。
一方面是加强传播平台自身的自律。相关平台要进行技术的优化,建立健全信息筛选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优化运行规则,开发甄别技术,杜绝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出现在平台上。如当前许多软件强制显示用户的IP属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和影响用户的言行。同时可以建立反通知制度,除了平台单方面进行内容筛选,当事人对于平台上侵害自身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可以立即通知平台,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另一反面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自律。专业媒体要发挥引领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发挥示范作用,引领自媒体健康发展。媒体人应该回归新闻人本位,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使良好的职业道德逐步变成自觉行动的规范。在事件传播过程加强专业媒体的介入和宣传力度,在舆论走偏时,专业媒体应该及时纠偏,引导舆论,肩负起媒体把关人的责任,树立正确文化导向。同时也要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管,自律他律双管齐下。
4.3. 受众加强隐私权保护意识
受众自身应当加强自身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培养理性、独立、批判的信息接收习惯,增强自身信息分析批判的能力,多方核实信息源,理性传播信息。对于网络上被报道对象的私人信息,不盲目围观,在群体极化事件中,理性控制情绪。在不过分窥视他人个人领域的情况下满足知情权,不以曝光他人隐私为目的进行信息传播,也不以窥探他人隐私来满足自身的娱乐需求。同时,受众需要具有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面对隐私侵权行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提高受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可以采用法制教育的方式,在各地区开展公民法制普及培训与讲座,落实到各街道各社区。同时可以建立专门向公众传播法制观念的部门或机构,开展讲座、活动等形式向公众传播隐私权保护意识。
5. 结语
新媒体时代,各种媒体平台的兴起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更为多元的渠道,但也导致社会热点人物传播中的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报道中对当事人隐私侵犯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多方合力,久久为功。相对应的专门的立法应得到建立和完善;对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人物议题,主流媒体要充当表率作用,在议题选择方面注意隐私保护边界,自媒体要提高职业道德,以不损害当事人隐私权为前提;平台要健全信息筛选和监督机制,杜绝隐私侵犯行为的发生;受众也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在理性判断和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保证言论自由。相信通过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和新闻机构的重视和努力,新闻报道与传播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会更加完善。
NOTES
1https://mp.weixin.qq.com/s/YYFrm6ASoCgfAkTaGShN2g.
2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610268747989035.
3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9197966.
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2281958413066853&wfr=spider&for=pc.
5https://mp.weixin.qq.com/s/N1ZUtF2060ibQqc2fWho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