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域下网络暴力的分析和治理
Analysis and Governance of Cyber Viol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DOI: 10.12677/ojls.2024.125440, PDF, HTML, XML, 下载: 29  浏览: 90 
作者: 孙远洋: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暴力价值冲突解决措施Internet Cyber Violence Conflict of Values Countermeasure
摘要: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便捷的信息传播和交流,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侵害了他人隐私和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因此需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个体自由权利、自由与秩序价值间的冲突进行法理维度检视,并以价值位阶和比例原则来平衡价值冲突,健全网络法治和公权力信息公开体系,优化平台、媒体和网民的主体责任结构,为我国网络信息生态空间建设提供关键性理论支撑,帮助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从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has brought convenient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exchange, changed our traditional way of life, and also gave birth to the phenomenon of online violence, infringing on the privacy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causing a bad social impact, which has become an urgent concern.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freedom rights, freedom and order values of online individuals in the legal dimension, and balance the value conflict with the principle of value hierarchy and proportionality, improve the network rule of law and public powe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ptimize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structure of platforms, media and netizens, provide key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etwork information ecological space, and help build a harmonious network environment, so as to build a socialist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文章引用:孙远洋. 法理学视域下网络暴力的分析和治理[J]. 法学, 2024, 12(5): 3091-309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40

1. 引言

2023年8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 [1]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突破了人们交往的空间壁垒,打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网络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由于网络监管的缺失,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在降低了发言门槛的同时,也催生网络空间成为了新的犯罪场所。2023年杭州女孩因粉色头发被网暴去世 [2] ,2016年的“江歌案”等 [3] ,都带有网络暴力的烙印。网络暴力的频发,不仅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严重危及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法理学的理论是法的核心理念和思想的凝聚,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和内在灵魂。所以我们要从法理学不同角度去看待网络暴力,分析它的概念、产生和实质。并构建网络暴力的防范机制,维护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2. 网络暴力的理论概述

网络暴力的扩散性和负面性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对其进行法理层面分析之前,需要先认识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一词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反复提起,但在法学领域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学者从主体的角度研究,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 [4] 。还有学者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主体特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认定,认为网络暴力是不特定多数的互联网用户在网络空间针对特定对象恶意发起的,以语言攻击、人肉搜索、威胁、骚扰、侮辱、造谣等方式为主要手段,具有群体性、煽动性、攻击性、持续性的严重侵害其他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5] 。

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一规定中将网络暴力命名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这一规定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也纳入其中,以求保护的全面性。网络暴力实际上就是大数据时代下,个性化推送机制造成的信息茧房和群体极化,并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伞下,结合公权力信息漏洞和平台的监管不严,从而形成。

综合各方观点,笔者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由不特定多数人利用互联网实施,针对当事人采取的攻击、侮辱、造谣等的暴力言论并能够给其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

3. 网络暴力的法理维度检视

在对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和形成路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进行网络暴力的检视,涉及到了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价值观的多元化趋势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网络暴力中的价值冲突是我们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缩影。

3.1. 个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

罗曼·罗兰说过:“自由向来是一切财富中最昂贵的财富。” [6] 每一个个体都在不断追求自由和自我价值,其内心蕴含着强烈的自由和平等意愿,而具备匿名性的互联网恰好给予了现实生活中被规则和道德束缚的人的一个表达渠道。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网络暴力则是对个人对于自由无休止的追求必然会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

3.1.1.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言论自由是指个体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和信仰时,不受政府、社会或个人的压制或限制。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和民主价值,体现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中。在我国,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私密行为和通信等方面的自主控制权。言论自由的信息表达和隐私权的信息保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互联网的出现,将该矛盾推到了一个新的顶峰,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就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激烈碰撞。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以自杀的方式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随后其丈夫王菲和第三者包括家人的信息通通被曝光,当事人不仅丢掉工作,生活也被严重侵扰 [7] 。虽然这是一起对于婚姻不忠的声讨和批判事件,但确属一起网络暴力事件,网友站在事件的道德制高点上,无视他人的隐私权,随意曝光,本身就逾越了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而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彼此之间没有高低之分,该事件对于个人隐私的践踏是需要我们探究的。

3.1.2.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对其名誉、声誉的保护权利。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赋予了每个公民平等表达的自由和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也放大了负面信息的影响。除了上述的“人肉搜索”之外,网络上的造谣和诽谤也是常见的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不当行为。网民总喜欢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站在道德和舆论的制高点上,去对他人的行为妄下断言,虽然他们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但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即产生了“多数人的暴政”。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不同价值观念所保护的利益存在矛盾,名誉权是保障个人信誉、声望不受侵害的人格权,而言论自由是保障公众的想法表达的政治权利,其中也当然包括对于他人的评价,这时所发生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是自由与秩序、平等价值间的冲突,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个体利益。

3.2. 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上述谈到的言论自由是每个个体所追求、渴望自由的一部分,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中说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8] 自由的价值并非毫无边界的价值,秩序的构建也不可凌驾于个体之上,二者之间应当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网络暴力中部分网民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过分行使自由,随意宣泄不满,妄加指责他人,互联网上的秩序价值被破坏殆尽,被网民的无限自由所埋没。自由价值强调个体、差异和自主,而秩序则强调整体、一致与和谐。网络暴力是在价值位阶原则下,秩序价值让步于自由价值的体现,但众多惨痛的教训已然证明,过度抬高自由的价值必然会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和社会生活,过分的强调自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从而使网络空间陷入混乱之中。

网络空间中过分提倡自由不仅破坏了网络秩序,甚至也影响到了司法秩序,当网络中公众试图通过舆论来对法院进行施压时,就是在间接的篡夺法官的审判权,公众对个案所形成的偏见,会驱使他们在网络上试图通过牺牲程序正义来满足他们心中的实体正义,这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网络暴力的产生实际上是各方对秩序价值的忽视和对自由价值的放纵。

4. 法理学视角下网络暴力的治理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伴随主体间的价值冲突而产生,是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结合网络的隐蔽性和传播性的体现。网络暴力严重违反了“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我国法治生态的严重威胁,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规制。

4.1. 平衡价值冲突

价值冲突是在法律的实践中,不得已牺牲某一价值来实现另一价值。上述的分析中,笔者发现秩序和自由之间即是这种对立矛盾关系,网络暴力中民众无限扩大了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范围,从而导致了互联网秩序的混乱,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我们为了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个人的自由,秩序和自由之间看似矛盾,但也相辅相成,秩序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秩序的进步。正如基辛格所说:“秩序与自由有时被说成是人类体验的两个极端。其实二者应被视为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9]

4.1.1. 价值位阶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价值之间发生冲突与对立时,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法定价值高于非法定价值。当价值位阶原则置于网络暴力中时,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则是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价值的优先性问题,笔者主张以静态价值位阶为基础,动态价值位阶为补充的原则。

首先在基础的价值位阶中,我们一般遵循自由优先论。自由价值是人的其他价值实现前提,它代表了最基础的人性需要,也是社会生活中最崇高的价值,它应当是最基本的价值,秩序则代表了一种合理稳定的人类社会架构,是我们有效开展各种活动的前提,这一角度下,价值则是实现自由的工具和手段。但是网络暴力早已展现出机械适用单一价值优先的后果,其必定无法平衡各方的利益需求,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时空背景去具体确定法的价值位阶。

我们正处于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获取极其便捷,解除了沟通交流的地域和时间限制,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因此互联网的发展是时代的趋势。但同时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泄露、经济犯罪和网络暴力等,网络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但综上所述,互联网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应当支持其大力发展,在面对出现的问题时则要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治。因此对网络暴力,我们应当遵循自由的基本价值位于首位,秩序价值随后,合理秩序的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保障个体的自由。个体自由的边界,应当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平衡各方利益。

4.1.2. 比例原则

将比例原则适用于价值冲突时,则表示为了维护具有优先性的法律价值而不得不损害另一种价值时,行为不应超过达到目的所必需的程度,即当数个法律价值之间存在对立时,应当权衡不同的利益,以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比例原则是基于方式和目的二者间的关系,来防止公权力对于公民权益的过度干预,它的核心在于“禁止过度”,其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中举足轻重。政府在针对网络暴力的监管时,必须将“禁止过度”作为关键核心一以贯之 [10] 。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和谐,给予公众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所以制定相关法规必须合乎此目的。之后必须要探究达到该目的的方式如何在保障一方利益的同时,将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韩国曾在2005年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企图最大限度的抵消互联网匿名性带来的风险,并规范网络秩序,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更加催生韩国网络用户的“恶意”,最终在2012年被废除。我国目前推行的网络实名制也遇到了相似的阻碍,信息的实名制没有解决网暴,反而助推了“精准网暴”。由此可见,在处理价值冲突时,手段一定要符合最终目的,且对公众的权利侵害最小,否则只会适得其反。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神圣的权利,在网络暴力的治理中,维护秩序固然重要,但也不可忽视个人意愿的表达,所以应当以基本的言论自由为导向,寻求维持和谐网络秩序和保障自由表达的平衡。

4.2. 健全网络法治和公权力信息公开体系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性使得立法的规制十分困难,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规,网暴基本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在对网暴进行立法规制时,首先必须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整合、分析和总结,给予网络暴力精确的定义,并要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例如美国的网络暴力时间细分法和韩国的司法名誉调解法等,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体系,从而预防、管控和解决网络暴力。

此外,当代中国社会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是网络暴力出现的更深层次的原因,网络为民众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想法和意见的渠道,也加大了信息扩散的速度,而现如今公权力信息的公布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滞后性和不完整性,首先当公权力信息公开不足时,公众无法获取官方准确的信息,这会产生信息真空,在这种情况下,谣言、猜测和错误信息很容易传播,其次信息公开不足也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当公众认为政府在隐藏信息或误导他们时,他们会变得更加怀疑和愤怒,这种不信任感可能会引发网络暴力,人们便会通过网上攻击来表达他们的不满。最后信息公开不足会加剧舆论两极分化。当公众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时,他们更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偏见或从非官方来源获得的信息形成意见。这会导致社会分裂和网络暴力,因为不同群体对政府的看法截然不同。从这一角度上看,公权力似乎也会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之一 [11] 。

因此在网络时代,要建立公权力的信息公开体系,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力量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又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掌握网上舆论主动权。一是主动发布信息,遏制谣言。在重大事件或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上,政府应主动发布准确、全面的信息,填补信息真空,防止谣言和猜测的传播。对网上流传的虚假信息,政府应及时澄清事实,揭露真相,避免公众被误导。二是加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发布已掌握的信息,并随着事件进展不断更新,引导公众理性关注事件发展。还应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解释政策、举措和决策的缘由,消除误解和质疑。三是要妥善应对网络事件。当网上出现网民集中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特别是就政府的政策、举措和决定提出质疑时,政府必须及时回应,主动引导舆论,以主流的意见引导非理性的声音,形成有利于政府工作开展、增进社会和谐的舆论导向。

4.3. 优化网络三方主体责任结构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写道:“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 [12] 网络暴力其实是复杂的现实社会问题在网络空间上的投射,仅依靠单个主体的力量去规制是很难有成效的,所以必须要同时发挥平台、媒体和网民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

网络暴力的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平台的放任不管,甚至部分平台会借助于网络暴力所带来的“流量”来进行推广,以获取商业利益。因此对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明确作为网络暴力防范的第一线主体责任,制定明确的网络暴力治理规则和用户使用准则,并且对于平台上的网络暴力行为要建立监督、识别机制,避免由于网络的传播性造成网暴的扩散。在认定平台的责任时,要综合判断其是否已经履行了处理措施,而不能唯结果论 [13] 。

媒体也是网络暴力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当今,许多媒体为了点击率和关注度会报道具有争议性和煽动性的内容,缺乏网络素养的媒体在报道时过分的追求时效,忽略了对事件的深入探究,都在无意和有意间加速了网暴,所以媒体在治理网暴时,必须要加强媒体自律,提高网络素养,强化舆论引导,提高报道质量,避免报道失实、片面,认识到网络暴力的严重性,自觉抵制不良网络行为。

网络中第三个责任主体则是全体网民。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同时也赋予了我们尊重别人权利和遵守法律的义务。首先,要加强公民的责任意识。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而是需要共同维护的社会公共空间。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他人,遵守道德规范,不传播恶意信息 [14] 。其次,网民要勇于担当,遇到网暴行为时,积极发声抵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最后,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遇到网暴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敬畏法律,避免触犯法律。

5. 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充满无限可能、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并且也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也为个体成长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但网络的负面影响不可忽略,造谣、侮辱和言语攻击等多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也在侵害这一方空间,并不断混淆事件的真相、侵犯公民的身心健康和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今,网络早已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意义重大。笔者在梳理网络暴力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其形成的原因,从法理学的视域下对网络暴力的价值冲突进行分析,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二者间的关系,并对网络三方主体责任结构进行优化,发挥各方作用,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拓展至网络领域,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s://www.cnnic.cn/n4/2023/0828/c88-10829.html, 2023-11-30.
[2] 央视网. 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暴的女生去世, 师友: 她曾向网暴和抑郁症努力抗争[EB/OL].
https://news.cctv.com/2023/02/21/ARTIBI0UcMpHbHBNr5k8VZEG230221.shtml, 2024-03-10.
[3] 澎湃新闻. 江歌案庭审|首日法庭内外全记录: 复盘案发现场[EB/O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01468, 2024-03-11.
[4] 张瑞孺. “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J]. 求索, 2010(12): 140-142.
[5] 王智勇. 网络暴力的法理学透视[J]. 人民论坛, 2016(17): 133-135.
[6] (法) Romain Rolland. 母与子[M]. 罗大冈, 译.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0.
[7] 央视网. 死亡博客案当事人首次露面 解密白领自杀始末[EB/OL].
https://news.cctv.com/society/20080417/106834.shtml, 2024-03-11.
[8] (法)卢梭, 著. 社会契约论[M]. 李平沤,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9] 亨利∙基辛格. 世界秩序[M]. 胡利平, 林华, 曹爱菊, 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5.
[10] 李寒冰. 网络暴力的法理探析[J]. 池州学院学报, 2018, 32(2): 46-48.
[11] 刘邦凡, 史悦, 詹国辉. 网络困境的价值哲学思考[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 16(5): 68-72.
[12] (法)古斯塔夫·勒庞, 著. 乌合之众[M]. 陆泉枝, 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9.
[13] 顾红亮. 价值冲突的化解之法与价值取向的话语策略[J]. 探索与争鸣, 2016(9): 55-56.
[14] 付玉明, 刘昕帅. 行为解构与危险溯源: “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6): 170-179 19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