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应对
Online Litigation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Traditional Litigation Rules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诉讼也逐渐发展起来,从小部分地区的小规模实践到现在的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在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非见面式的庭审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挑战,在线诉讼对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矛盾,以及远程参审的模式也对传统的属地管辖制度带来挑战等。因此,为应对上述挑战,重塑传统诉讼规则,赋予直接言辞原则在新时代下的新内涵、对传统证据规则做新调整、探索与地域相分离的管辖制度,以期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line litigation has also gradually developed. From small-scale practice in some areas to the current nationwide promotion, the online litigation system has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However,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nline litigation and traditional litiga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main manifestations are: the challenge of non-face-to-face trial to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speech,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nline litigation and traditional evidence rules, and the challenge of remote trial mode to the traditional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system. Therefore,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above challenges,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rules are reshaped,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speech is given new connotation in the new era,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rules are adjusted, and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separated from the region is explored,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litigation.
文章引用:王雅茹. 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与应对[J]. 法学, 2024, 12(5): 2995-30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26

1. 引言

对“在线法院”的探索我国并非首创,21世纪初,一些欧美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引入了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放眼全球,澳大利亚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先进行了在线诉讼的初实践,1998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创立在线法院的设想,此外,澳大利亚法官议事会也发布了《电子上诉项目》的可行性计划,进一步推动了该设想的实施。就我国而言,对于线上诉讼的实践始于本世纪初,为保护当事人诉权,发展在线诉讼迫在眉睫,2020年是网上诉讼发展的转折点,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进网上立案、远程调解、远程开庭、云端执行等业务,既满足了疫情期间不能线下审理的诉讼需要,同时在线诉讼也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在线诉讼是通过移动端统一入口提供立案、交费、开庭、送达、保全、鉴定等“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建立了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诉讼结构、当事人参与诉讼模式以及程序公开等方面来看,在线诉讼都会对传统的审判程序、审理方式和证据规则产生巨大影响。在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的背景下,在线诉讼也将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审判实践制度领域的变革。在线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规则带来极大冲击的同时,也为现行民事立法提供了许多创新与突破机遇。

2. 我国当前在线诉讼的程序价值及其现实情境

2.1. 在线诉讼的程序价值

在线诉讼最大的特征就是便利和迅速。诉讼的目标是解决争议,而在线诉讼则是为了更快捷、更方便地处理争议。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庭审等诉讼服务,既快速又便捷,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司法需要,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省时的司法服务,也能节约线下住宿、打车、伙食等成本费用。比如,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时空性,使得此类案件的诉讼困难主要体现在解决纠纷成本高、诉讼程序长、证据认定困难等方面。而在线区块链上存证,在线区块链上进行证据核查,则可以减少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难度。智能文书生成、类案识别、区块链电子存证、人工智能辅助等智能应用,也大大降低了法官的庭审负担,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在线诉讼,其在本质上就是将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诉讼中,为提高诉讼效率这一程序价值保驾护航。

2.2. 我国在线诉讼的现实情境

202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改造为“人民法院网上法院”,整合了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和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和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支持人民群众集中查询、办理全国法院的诉讼和调解等事项,解决了以往各级法院在网上提供的查询入口多、选择困难的问题,以及“一站式”受理全国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的需要。202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为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迈出坚实一步。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仅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其合法性和效力有待商榷。基于上述缘由,《民事诉讼法》在2021年的修订过程中就在线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此次修法也仅对在线诉讼作出一条规定。当前,我国在线诉讼正成为数字时代的积极践行者,司法紧跟时代步伐,在线诉讼适用情景和质量不断攀升,在线诉讼和传统诉讼并行,形成了有序的诉讼格局。在线诉讼已不再是疫情时代的权宜之计,而是正逐步壮大为与传统诉讼互补共存的一种司法实践形态。但在线诉讼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诉讼规则发起了诸多挑战。

3. 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的挑战

3.1. 在线诉讼与传统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

在传统的诉讼中,直接言词是指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并以言语形式进行诉讼。直接言辞原则要求法官和当事人、证人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官要求亲历案件证据、不间断的审理;此外。直接言辞证据原则还要求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和诉讼双方当事人要通过口头言辞表达诉讼的行为 [1] 。直接言辞证据原则承载着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并要求物理空间上的司法亲历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少条文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2] 。

在网上开庭时,任何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因网络信号、画质模糊、声音不清楚而影响到程序的推进,更有甚者本来应当回避的人并没有回避、以网络不畅为借口而做小动作的情形,此种情形是当前在线诉讼面临的问题,可能无法通过摄像头而传递给审判的法官,因此可能会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辞原则的冲击是十分客观直接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法官审时度势改变传统的审判方式。从表面上看,法官可以通过“视频和音频”实时审判,但是法官能够接收到的信息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音视频图像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法官也只能基于接收到的事实进行裁判。从而传统诉讼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线上诉讼的效果可能远不及传统诉讼。

杭州网络法庭于2018年4月举办了世界上第一个“异步庭审”的启动仪式。异步庭审作为在线诉讼中的一种新型的庭审形式,有着自身的优越性,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语音留言等技术的存在,使得诉讼过程中的提问、辩论、陈述等时间变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更多时间斟酌如何发表意见,尤其对在紧迫时间内无法准确表达的人有利。另一方面,原本应该由当事人在庭当即回答的问题,在异步诉讼的模式下,却可以在诉讼中进行润色发言,原始的直接信息传达变成经过深思熟虑更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输出,那么法官就会面临着巨大的审判障碍,直接言辞原则在异步诉讼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3.2. 在线诉讼对传统证据规则的挑战

在传统的最佳证据原则下,最好的证据应当是原始证据,而在法庭上,双方应当提交原始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均有相似规范。反观在线诉讼场景里,大部分的证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原件,而是各种诉讼证据的电子化样态。在线诉讼的实践中,出示给对方诉讼参与人的证据也是证据原件的电子化复印件。若当事人要求查看证据原件,法官一般有两种解决途径,其一是需要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下证据交换或者质证,其二是法官在筛选进行在线诉讼的具体案件时,更加倾向选择不会出现新证据提交的二审案件。在线诉讼的实践中,由于疫情原因确有当事人无法到庭的情况,所以第二种方法是采用比较多的。那么也就是说,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在线诉讼,过度地限制了最优证据原则的原始理论,必然会妨碍网上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审核和验证,从而影响到在线诉讼的发展和推广。

由于电子数据在在线诉讼中广泛应用,也反应了传统诉讼规则中存在的无法适应在线诉讼的内容。我们知道网上诉讼中的所有电子证据都是当事人自己拍摄和上传的,而法庭并没有对其进行事前的审查,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事关案件的电子证据被篡改,法院对这些电子证据的审查也会更加棘手 [3] 。此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中断,影响诉讼的效率。

3.3. 在线诉讼属地性减弱对管辖制度的挑战

民事管辖制度中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者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即将待定的一审案件以合理的标准分配给既定的法院。一般来说,地域管辖的内部逻辑是方便各诉讼参与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裁判。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这种分配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案件分流的问题,但在线诉讼中该制度又出现新的问题。

根据地域管辖规则,如果原告想要起诉被告,那就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但由于原告可能距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较远,那长途的奔波需要原告考虑起诉的成本,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诉权滥用情况的发生,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在线诉讼中地域管辖就无法发挥其作用,距离在网络面前不值一提,在线诉讼为原告提供了便捷,企图通过距离限制原告起诉的目的也就落空了。“原告就被告”的规则也就无法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在线诉讼的背景下,管辖法院无论在哪都不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如果地域管辖制度于在线诉讼而言价值存疑,那么相应的建立在该制度基础上的相关制度的价值也会存在偏差。所以,如果地域管辖制度的价值在在线诉讼中无法体现,那么保留此种不能发挥任何实效,有十分多余的制度于在线诉讼已不存在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线诉讼的弱属地性使得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物理依附性降低,从而导致属地管辖的原则性规定与在线诉讼之间的矛盾。

4. 在线诉讼对传统诉讼规则挑战之应对

4.1. 赋予传统直接言辞原则在信息时代下的新内涵

在数字化时代,在线诉讼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法院模式,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但是物理上法庭场景的丧失,也使得直接言辞原则的依存条件发生变化。不可否认的是直接言辞原则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迅速、清晰地解释清楚,有助于法官公平、严肃地行使司法权力,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因此,即使在线诉讼应用时,直接言辞原则也不应当被放弃,但确实需要对其内涵进行必要的重塑。比如,直接言辞原则中的“在场”的内涵需要重新定义。在当前的数字化互联网时代,除了实实在在的物理空间,还有网络空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所以,在诉讼服务领域,可以将“在场”的含义进行扩张解释,包括网络空间。也就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聚集的互联网法庭只是变化了“在场”的方式,并未完全背离直接言辞原则中的“在场”要求。同样,异步审理,其虽然削弱了法官的直接经验,但在实质上仍是直接庭审,非同步的庭审模式也是以口头方式进行事实陈述并回答其他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并不违反直接言辞原则的本质要求,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影响并不大。因此,在线诉讼只是转变了诉讼的方式,由传统的面对面到现在的屏对屏,但是诉讼的核心仍未改变,依旧是法官和当事人以口头陈述的方式推进诉讼,只是言辞传播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在线诉讼视为传统直接言辞原则的一种减轻适用 [4] 。

不置可否,我们的在线诉讼目前仍是摸着石头过河,仍存在一些技术上的不足,缺少法庭的威严等问题,但在线诉讼在大体上可以实现传统诉讼的功能。

4.2. 传统诉讼证据规则应做新调整

最佳证据规则应调整,在线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应被包含在最佳证据规则中。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的传播路径、生成方式不同,网上诉讼也离不开电子证据,因此,赋予最佳证据规则新的内涵,使之符合在线诉讼的要求,就成为重构最佳证据规则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拟制原件”的方式,《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国外,由于在线诉讼的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得到了相应的扩展,并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倾向。比如,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根据完全由电子档案系统产生或储存的记录,以及严格按照业务惯例制造的电子档案印刷输出,都是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始资料 [3] 。按照最佳证据的内涵,确定证据的精确性,没有被篡改或者伪造过,具有可信任性,就可以成为最佳证据。质言之,只要电子证据保持上述特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最佳证据 [5] 。根据学理的解释,电子证据以数码形式存在于电子媒体中,具有易篡改、易损的同时,又有其不易篡改性(篡改必留痕,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和恢复),具备高度精确性和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即使介质受到破坏,也很容易通过跟踪其他系统上的其他位置信息获取数据具体信息或者信息副本。也就是说,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可以百分百准确地复制 [4] 。因此,法院在认定最佳证据的时候可以不必拘泥于是否为原件,而是应将注意力转移到电子证据在储存、转换、传输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保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因电子数据的自身特性对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冲击,就要求赋予最佳证据规则的新的内涵。

4.3. 探索与地域相分离的管辖制度

由于在线诉讼对地域的依附并不密切,使得传统诉讼中的以地域分部管辖的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需要重新考虑传统管辖制度对于在线诉讼是否具有必要性。传统的地域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各种弊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虽不如从前泛滥,但仍时有发生。在此种背景下,在线诉讼探索与地域相分离的管辖制度也就有了一定的可实行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在管辖确定环节拖延诉讼的进行影响诉讼效率,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地方保护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司法公信力。案件的管辖与地域相分离后如何对案件进行分配又变成要考虑的新的问题。因为在线诉讼自身的特点是对物理的依附并不明显,因此法院无论在哪都可以按照流程在线进行,任意法院都可以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考虑全国范围内案件的诉讼率来分配互联网法院。这样也会大幅减少司法浪费的情形,缓解某些地区案多人少,法院审理案件数量不平衡的情况出现。同时,又可以平衡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平,维护司法权威。

5. 结语

按照马克思哲学理论,新事物是在旧事物内部生长起来的,新事物必然会取代旧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新事物,通过“扬弃”,剔除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同时又吸收、继承和发扬了旧事物中对发展正面的积极因素,并且加上了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活跃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内容。在线诉讼作为新事物是在传统诉讼中成长起来的,在数字化的时代,传统的诉讼已不能满足人们诉讼的需要,在线诉讼的广泛推行也是历史的必然。但一些制度理论对在线诉讼的指导仍十分必要,目前来说,在线诉讼不能取代传统诉讼的地位,二者一定会产生摩擦碰撞,但也会成就在线诉讼不断更新发展,变得更加成熟稳固,以传统的诉讼理论为其发展核心并不断更新完善是其存在的生命基础。但实际上二者又不是对立的关系,无法相互替代,传统诉讼的庄严肃穆与亲历性是在线诉讼需要学习的,而在线诉讼的高效性又是传统诉讼无法达到的,两者需要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白猫黑猫,逮到老鼠的都是好猫,诉讼的目的是使争议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无论是在线诉讼还是传统诉讼最重要的还是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形式,从而在确保效率和公正的基础上实现诉讼目的。

参考文献

[1] 姜丽萍, 黄亚洲. 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2): 731-735.
[2] 胡仕浩. 论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在我国之适用[J]. 法律适用, 2003(4): 48-51.
[3] 胡云腾.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上)——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 718-726.
[4] 高翔. 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J]. 比较法研究, 2020(3): 1-15.
[5] 崔雪丽. 基于互联网下电子证据中的最佳证据规则[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3): 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