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的利弊分析
Pros and Cons of Online Litigation
DOI: 10.12677/ojls.2024.125425, PDF, HTML, XML, 下载: 54  浏览: 99 
作者: 凌 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关键词: 在线诉讼电子证据个人信息保护 Online Litiga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摘要: 在严峻的新冠疫情这一大环境下,由于各地不同的交通管制措施,传统的诉讼模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在线诉讼模式脱颖而出。相比于传统的线下诉讼的模式,在线诉讼具有便利、提高司法效率、诉讼公开透明的特点,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线诉讼的诸多优点得到广泛认可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在线诉讼技术水平的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需更加着力于构建证据保全系统,探索利用更先进的科学技术,调整传统证据制度,逐步缩小线上、线下诉讼效果上的差异。
Abstract: In the severe environment of the new corona virus epidemic, due to different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in different places,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model cannot meet people’s needs, and the online litigation model stands ou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offline litigation mode, online litigation is convenient, improves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is open and transparent, which not only greatly saves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helps maintain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it is undeniable that while many advantages of online litigation are widely recognized, it also has many problems to solve. In response to people’s growing expectations about the level of online litigation technology,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should focus more on building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s, exploring the use of more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justing traditional evidence systems, and gradually narrow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effects of online and offline litigation.
文章引用:凌雪. 在线诉讼的利弊分析[J]. 法学, 2024, 12(5): 2989-299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25

1. 引言

21世纪初,我国就有了在线诉讼的雏形,福建省沙县高桥法庭于2006年首次采用了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 [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交易各种活动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随之引发网络纠纷问题屡见不鲜。新的技术手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对在线诉讼多年的探索。我国互联网法院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先后设立的,旨在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的专门法院 [2] 。2015年4月,浙江省率先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用以集中审理网上支付、网上交易以及网络著作权等各种网络纠纷案件。2018年4月2日,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针对涉网案件当事人分布时域全球化、生活节奏碎片化等特征,该模式突破了时空界限,当事人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登录平台完成诉讼,为因客观条件障碍而不能到庭的群众提供了便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在线司法条款,推动互联网诉讼模式进一步发展。

2. 在线诉讼的定位

通过比较在线诉讼的实际的运行情况,毋庸置疑,相较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于实践运行中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整体的适用率处于降低,在实践中主要以阶段型适用模式运行 [3] 。那么这种现象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线诉讼仅是作为应对新冠疫情的权宜之计,仅仅适用于疫情下的诉讼大环境呢?结论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新冠疫情的确实决定了在线诉讼的适用率情况。基于疫情态势,为了避免传染,我国同其他的一些国家一样,尽量将开庭延后处理。但这种应对策略并不会起到缓解纠纷的作用,反之,疫情可能还会激化这种社会矛盾。一味地延后处理不仅有碍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更不用说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构建。在此基础背景下,在线诉讼这种“当事人不到庭”的诉讼模式成为兼顾疫情防控与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一种必然结果。可以说,疫情大环境加速了在线诉讼的探索和发展。

但在另一方面,在线诉讼在疫情结束后仍然具有适用的独特价值与意义。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将技术应用于司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在线诉讼逐步成为了人民法院处理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解决机制。近年来,为了应对中国民事司法的“诉讼爆炸”,“法院除了采用增人、加班等传统方式外,亦采取了诸如强化审判管理、简化程序、转移非审判事务等措施” [4] ,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严峻。早在在疫情发生之前,在线诉讼就已成为了一种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案应用在中国的司法活动中。从现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并未明确对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关系作出回应,只是通过对在线诉讼的实践,提出了两者存在的适用模式——辅助模式与并列模式 [5] 。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者的关系。但这种判断却比较粗略,也未能突出在线诉讼具有的独立地位。相关实证研究发现,尽管对于不同诉讼环节,在线诉讼的适用率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而言,实践中在线庭审已实现了对诉讼活动的全流程覆盖 [6] 。在线诉讼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有效诉讼方式,很可能成为未来司法活动的主流。

3. 在线诉讼的利弊分析

在线诉讼,即通过网络平台来开展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实践中快速发展起来,并从早期单一的远程作证或远程提讯发展到当前诉讼全流程的在线处理。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兴审理案件的模式,是对传统线下诉讼模式的一种革新。在线诉讼的出现,不论是对法院来说,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便利的利器。在线诉讼依托各种在线诉讼平台用以解决纠纷,便捷有效地满足了疫情管控时期人们对诉讼的需求,同时也保证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能够平稳有序的运行。

3.1. 在线诉讼模式的优越性

首先,是司法便民,这也是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在线诉讼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以往当事人打一次官司,往往需要跑好几趟法院,这其中诉讼成本的负担,除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之外还包括通勤住宿的费用和误工费,如果是相距比较远的两地开庭,这对于当事人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在线诉讼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支出,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在线开庭,既不需要出差,也不需要住宿,这极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当事人可以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进行诉讼活动,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在线诉讼的便民性。

其次,在线诉讼极大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在线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当事人并不需要到法庭中去,而是在不同地点通过诉讼平台与法官隔着屏幕“面对面”参与庭审活动。和线下诉讼不同,不论是文书的送达还是足不出户在线开庭,都大幅度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减轻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节省了时间成本。由于案件审限给法官带来的紧迫感,使得在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剂化解“案多人少”困局的良药。

再次,在线诉讼加快了审理过程。《诉讼规则》第11条、第12条规定,只有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下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原物 [7] 。并且,所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只需经人民法院的审核通过后,在诉讼中当事人就可以直接使用该证据。文书的在线传送不仅降低了在路途中丢失的风险,而且方便了各方对文件的确认。通过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各方当事人,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最后,在线诉讼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在线诉讼通过新的诉讼手段,利用多种辅助工具、技术手段来完成整个诉讼活动,相比于线下诉讼,其过程更有效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在线上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案件联系在一起,共处于一个系统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清晰感知法官、律师的工作内容。诸多的事项都是在当事人眼下完成,能让当事人觉得更为客观公正,因此有助于提高法院量刑活动的透明度,法院处于中立,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

3.2. 在线诉讼模式的局限性

在线诉讼的前述优势确实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在线诉讼以网络为载体,发展时间较短,当下大多数案件都是靠线上的诉讼来完成的。但在线上诉讼的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这些问题主要是:

1) 在线诉讼对庭审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造成挑战。在线诉讼的进行必然要借助于网络终端来实现,网络信号的好坏极大影响整个诉讼的效果。如果当事人所处地区信号较差,质证、辩论等环节可能因为网络中断而被干扰,那么庭审就很难顺利进行。在实际的网上诉讼过程中,网络信号的中断、延迟,在庭审中接到电话,在线庭审就会中断,可能会导致听不清甚至无法理解对方的观点,二者沟通出现偏差,这又谈何反驳。

2) 在线诉讼对传统直接言词原则的造成挑战。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历案件事实证据,要求一种空间上的“司法亲历性”。审判场域的剧场化和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证词是该原则的核心内容 [8] 。除了各方的言辞对话,线下诉讼中庭审的重心还涉及到对相关人员非语言的观察,这影响到法官对待证事实直接的印象以及对证据是否可信的判断。尽管依托于网络技术,在线诉讼平台可以实时的获取声音、图像,但还是难以透过屏幕进行眼神的交流。不同的设备也会影响法官对出庭人员的可行性判断。有实证研究发现,与证人通过视频作证相比,审判人员会对证人亲自出庭给予更多的积极评价,认为其证言更具有可信性。

3) 在线诉讼对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把握。传统的证据大多数依托于纸质媒体,具有易毁损,不易被篡改的特点。审查电子证据需要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事实上最难认定的一点在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其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大量电子信息不被完全排除,即增加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9] 。电子证据还有可能是经过篡改、变造的,经人民法院的审核通过后是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使用的。线上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只有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下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原物,实际提交的证据往往是复印件,这就有失真的风险。电子证据可能无法全面的反映原件的特征,比较难以清楚把握,这也会影响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质证。

4)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易受侵犯。在线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并不需要到庭,法院需要收集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核对身份的真实性,在信息收集、信息交换过程中,个人信息很有可能存在着侵犯的风险。对诉讼主体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可以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对信息过度的收集和使用则与比例原则相悖。

5) 在线诉讼的庭审效果可能不是很理想。为了注重效率,线上开庭并不会往往并不像线下那么严谨,往往不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细节进行深究,这就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效果。和线下不同的是,利用在线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法官掌握着整个诉讼过程的节奏。受限于相关的技术和能力,当争议双方出现技术障碍时往往需要自己来克服,诉讼无法进行的,要么放弃,要么中止庭审。最终整个案件呈现出来的效果也就不是很理想。

4. 在线诉讼问题对策

4.1. 完善共享法庭配套建设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受限于自身的环境条件,无法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对于在线诉讼中涉及到的网络不流畅、声音不清楚从而影响庭审活动的问题,法院应当完善共享法庭配套设施,给诉讼参与人一个相对专业的环境以满足诉讼的需求,从而呈现更好的线上开庭的语音、图像、视频效果。并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共享法庭发挥实效,实现优质司法服务的共建共享。

4.2. 调整传统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最佳证据规则应做出适用电子证据特性的新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当事人应提交电子数据原件。《诉讼规则》规定所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只需经人民法院的审核通过后,在诉讼中当事人就可以直接使用该证据。这实际上是将其视作电子证据的原件。与传统的证据不同,电子证据是以数据为载体,在传输的过程中往往不会发生损耗,原件与复印件难以区分。此时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认定不再拘泥于原件本身,而是更加关注电子证据其内容本身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经过技术手段鉴定未经篡改或伪造的电子证据,应当视为最佳证据。

4.3. 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电子证据是有当事人自行拍摄并上传的图片、视频等,法院并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电子数据在传输、保存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篡改,其真实性也就难以保证。一旦其真实性被质疑,法院也难以查证。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标准。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引入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推动诉讼的发展。

4.4. 构建第三方机构个人信息处理途径

《诉讼规则》规定在线诉讼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主要考虑到个人信息的公开会会造成权益的受损,《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必须取得个人同意才可公开个人信息。但在实践中,审判公开并不是完全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毕竟,如果公开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某些诉讼活动根本无法进行。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在线诉讼中,个人信息在审判公开、质证、辩论环节中被使用被公开。在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帮助其接近正义 [10] 。在线诉讼为了实现程序义也不能完全忽视当事人合理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注重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以防因此产生新的纠纷。因此,在线诉讼中需要实现程序正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

司法机关在数据处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将个人信息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的机构进行处理。当然,法院和第三方必须明确信息保存的期限、处理方式等事项。同时法院需对第三方保管情况进行监督。

4.5. 构建线上–线下诉讼共同运行模式

法院应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对案件进行分类,明确案件是否通过线上进行诉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是一审已经出现不利结果的案件,尽量采取线下诉讼方式,倡导线下线上互补共赢运行模式。

5. 总结

在线诉讼自应运而生以来,受到广泛的关注。在线诉讼模式以其效率高、更透明、更便捷的优势得到公众的认可。但相比于传统诉讼方式,在线诉讼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在线诉讼技术水平的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需更加着力于完善共享法庭配套建设,调整传统证据制度,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构建第三方机构个人信息处理途径,构建线上–线下诉讼共同运行模式逐步缩小线上、线下诉讼效果上的差异。

在线诉讼模式和传统诉讼模式并不是对相互对立的,两者各有其自身的优势,是可以相互协调起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技术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审慎决定是否采用在线诉讼进行审理。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将线上、线下两种诉讼方式有效衔接起来,使诉讼过程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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